彤程新材发行价股票发行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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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查询窝 轻松看涨跌彤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股票代码:603650本公司股票将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在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称、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彤程新材指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880万股A股股票的行为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A股指人民币普通股,即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君合律师/发行人律师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企华评估指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彤程投资指RED AVENUE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中文名称:彤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维珍控股指Virgin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称:维珍控股有限公司)宇通投资指舟山市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卓汇投资指Best Linker Investment Limited(中文名称:卓汇投资有限公司)赛凡投资指舟山市赛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翔卓投资指舟山市翔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秋棠集团指BEGONIA GROUP LIMITED(中文名称:秋棠集团有限公司)顺元投资指舟山市顺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本公司”、“公司”、“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上述承诺之外,本单位/本人进一步承诺,自本单位/本人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3)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若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4、除前述承诺外,本单位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所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于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号)。(2)于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号)。(3)于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号)。(4)于日出具的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号)。”“本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评估报告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扩大,净资产规模大幅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仍需要一段时间,在项目尚未产生效益或因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按期完成时,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并就此形成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1)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发行人及各控股子公司承诺不再对外进行捐赠;(2)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对外捐赠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3)发行人及各控股子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再对包括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Red Avenue Foundation Limited在内的关联方进行捐赠;(4)如因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通过对发行人对外捐赠事项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将避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包括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Red Avenue Foundation Limited在内的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捐赠事项;“(1)本基金会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再接受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捐赠;(2)对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已接受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捐赠的款项,本基金会承诺将严格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予以使用,并定期向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相关捐赠款项使用情况的报告;(3)本基金会承诺不会通过捐赠事项或其他任何形式损害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本公司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下一交易日实施回购,实施回购的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30个交易日。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将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或5,000万元(孰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本公司股票收盘价10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除独立董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的20%,年度增持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利润分配、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的审议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其他主体提出增持的,公司将于收到增持计划后1个交易日内公告,提出增持方案的主体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30个交易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同一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相关主体提出多个措施的,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情形的紧迫程度、方案实施的及时有效性、提出方案的先后顺序、当年已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综合判断,选择一项或多项措施优先执行。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具体如下:经本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的股利分配做了进一步安排。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92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彤程新材”,证券代码“603650”。本次发行的5,880万社会公众股将于日起上市交易。中文名称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Red Avenue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注册资本52,718.75万元(本次发行前)法定代表人Zhang Ning成立日期日整体变更日期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901室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021-传真号码021-公司网址www.rachem.com电子信箱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C26)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橡塑制品、五金交电产品、机械设备、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电子元件、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音像制品除外)、不锈钢材料、阀门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化工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自有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精细化工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贸易业务董事会秘书施金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超过6年。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序号姓名董事会职位选聘情况提名人本届任职期限1Zhang Ning董事长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2016年9月-2019年9月2周建辉董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2016年9月-2019年9月3丁永涛董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2016年9月-2019年9月序号姓名董事会职位选聘情况提名人本届任职期限4施金贵董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2016年9月-2019年9月5HWANG YUH-CHANG独立董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2016年9月-2019年9月6蹇锡高独立董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2016年9月-2019年9月7Li Alexandre Wei独立董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2016年9月-2019年9月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序号姓名监事会职位选聘情况提名人本届任职期限1刘志京监事会主席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2016年9月-2019年9月2汤捷监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2016年9月-2019年9月3顾云岺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2016年9月-2019年9月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基本情况如下:序号姓名具体职务选聘情况1周建辉总裁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丁永涛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3施金贵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4徐捷副总裁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5顾卫东副总裁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彤程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94,570,000股股份,维珍控股直接持有公司100,000,000股股份,Zhang Ning及Liu Dong Sheng分别持有彤程投资、维珍控股100.00%股份。Zhang Ning及Liu Dong Sheng夫妻合计间接持有公司394,57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67.33%。宇通投资直接持有公司60,00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宇通投资的出资比例情况如下:序号姓名公司职务出资比例(%)1周建辉董事、总裁14.582丁永涛董事、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4.173刘志京监事会主席12.504徐捷副总裁6.25翔卓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41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0.5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翔卓投资的出资比例情况如下:序号姓名公司职务出资比例(%)1汤捷监事14.66秋棠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15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0.5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秋棠集团股份情况如下:序号姓名公司职务出资比例(%)1施金贵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79.37顺元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87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0.4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顺元投资的出资比例情况如下:序号姓名公司职务出资比例(%)1顾云岺职工代表监事16.382顾卫东副总裁5.23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彤程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9,457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0.27%,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彤程投资持有公司50.27%股份,Zhang Ning持有彤程投资100%股权;维珍控股持有公司17.07%股份,Zhang Ning之配偶Liu Dong Sheng持有维珍控股100%股权。此外,Zhang Ning与Liu Dong Sheng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Liu Dong Sheng在其投资公司运营期间,将继续在日常经营中与Zhang Ning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且将继续在拟向Liu Dong Sheng投资公司提出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等事宜之前征询Zhang Ning意见,并按照Zhang Ning决策及意思表示进行行动和决策。因此,Zhang Ning与Liu Dong Sheng夫妻合计实际控制公司67.33%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2,718.75万股,本次发行5,880.00万股A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3%。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股东发行前发行后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锁定期限制 (自上市之日起)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RED AVENUE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中文名称:彤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94,570,00055.88294,570,00050.2736个月Virgin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称:维珍控股有限公司)100,000,00018.97100,000,00017.0736个月舟山市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00,00011.3860,000,00010.2436个月Best Linker Investment Limited(中文名称:卓汇投资有限公司)25,000,0004.7425,000,0004.2712个月曾鸣20,000,0003.7920,000,0003.4117个月宋修信10,000,0001.9010,000,0001.7112个月舟山市赛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187,5001.367,187,5001.2317个月舟山市翔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10,0000.653,410,0000.5812个月BEGONIA GROUP LIMITED(中文名称:秋棠集团有限公司)3,150,0000.603,150,0000.5412个月股东发行前发行后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锁定期限制 (自上市之日起)舟山市顺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70,0000.542,870,0000.4912个月周波1,000,0000.191,000,0000.1712个月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社会公众股东--58,800,00010.03-合计527,187,500100.00585,987,500100.00-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54,368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RED AVENUE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294,570,00050.27Virgin Holdings Limited100,000,00017.07舟山市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00,00010.24Best Linker Investment Limited25,000,0004.27曾鸣20,000,0003.41宋修信10,000,0001.71舟山市赛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187,5001.23舟山市翔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10,0000.58BEGONIA GROUP LIMITED3,150,0000.54舟山市顺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70,0000.49合计526,187,50089.8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2,441.6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4,890.94万元。根据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单位:万元序号项目金额(不含税)1保荐及承销费用3,887.002律师费用229.623审计验资费用221.094信息披露费用433.965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119.27合计4,890.94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83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安永会计师对公司日、日及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号)。公司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安永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月营业收入区间为100,100.00万元至109,00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14.39%至24.5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8,800.00万元至20,90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7.00%至41.1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8,700.00万元至20,80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6.87%至41.11%。(上述月财务数据系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阳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开户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15-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阳支行212注: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下属二级支行,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直接管理;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下属路支行,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直接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阳支行在各自监管协议中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李懿、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红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电话021-传真021-保荐代表人蒋杰、李懿项目协办人王立泉项目组成员李潇涵、周杨、陈璐、李悦、段新彤、李俊宇作为彤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彤程新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国泰君安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彤程新材本次发行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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