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23号晚上7点从建行银行卡丢失同号补办吗拿的现金19500的取款机汇钱给我怎么!今天都29号了现在还没到帐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张冬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石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冬莹(曾用名:张薇),女,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唐飚,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冬莹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冬莹编造预付火车票票款后能够返利等理由,在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实兴大街等地,骗取王×1、白×等3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0000余元。其中:骗取被害人王×1人民币140000余元、骗取被害人白×人民币31040元、骗取被害人修×人民币50000元、骗取被害人王×2人民币96000元、骗取被害人张×2人民币7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3人民币100000余元、骗取被害人尹×人民币80000余元、骗取被害人安×人民币40000余元、骗取被害人李×2人民币19500元、骗取被害人勾×人民币47300元、骗取被害人蔡×人民币700元、骗取被害人曹×2人民币70000余元、骗取被害人杨×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张×4人民币1000元、骗取被害人秦×人民币115000元、骗取被害人孟×人民币500元、骗取被害人贾×人民币2800元、骗取被害人樊×人民币20000元、骗取被害人李×1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曹×3人民币25000元、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1400元、骗取被害人张×6人民币6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5人民币1000元、骗取被害人孙×人民币12500元、骗取被害人宋×人民币15000元、骗取被害人卢×人民币4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7人民币24500元、骗取被害人吴×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鲁×人民币4300元、骗取被害人周×人民币36680元、骗取被害人王×3人民币70000元、骗取被害人马×人民币33500元。日,被告人张冬莹被民警查获,赃款未起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欠条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冬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冬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指控事实中的部分钱款不属于诈骗的辩解。被告人张冬莹辩护人唐飚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部分指控被告人诈骗的定性和金额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不应认定为诈骗;2、部分欠款系出票押金及与被害人的借款,不应认定为诈骗;3、被告人犯罪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无前科和违法记录,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冬莹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冬莹编造预付火车票票款后能够返利等理由,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实兴大街北京金阳嘉信票务代理有限公司等地,骗取王×1、白×等31名被害人共计元。其中:(一)被告人张冬莹以预付火车票票款后能够返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1人民币141600元、骗取被害人王×2人民币9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2人民币7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3人民币100000元、骗取被害人尹×人民币86000元、骗取被害人安×人民币44545.5元、骗取被害人勾×人民币47300元、骗取被害人曹×2人民币39000元、骗取被害人秦×人民币115000元、骗取被害人樊×人民币20000元、骗取被害人李×1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曹×3人民币25000元、骗取被害人孙×人民币12500元、骗取被害人卢×人民币40000元、骗取被害人周×人民币32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侯×证言证明:其是北京金阳嘉信票务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售点有和西站联网的电脑系统,18天之内的票,现场出票,每张票挣5元手续费。公司规定当场出票,点清现金,不得收取押金。石景山区海特售票点只有张冬莹1名员工。张冬莹来了以后负责售票,其跟张冬莹说不要收押金,就收5元钱手续费。2、被害人王×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日15时许,石景山区苹果园一区火车票代售点的一个自称叫张薇的女售票员给其打电话,说她现在可以向外出火车票,出1张可以返100元钱,让其借她4万元,其同意,张薇给其发短信提供了建设银行账号(×××秦×),后其让朋友向该账号转4万元。同年4月8日,张薇给其打电话,说准备出230张到武夷山的火车票,让其给她12万元,当日下午17时许,其到张薇上班的代售点,将其工商银行卡(卡号:×××)给她,告诉张薇密码。当晚,张薇从其工行卡里转走12万元。4月下旬,其让张薇还钱,张薇只给其1张写有20.18万元的预付款证明,后其一直催她还钱,张薇开始用各种理由说暂时不能还钱,后来就关机了。其一共被骗16万元,期间张薇还给其1.84万元。日,王×1在见证人见×在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女子(张冬莹)就是骗其钱的张薇。3、预付款证明证明:兹有王×1,预付张微火车票201800元整,收款人签字:张薇收款人身份证号:×××。4、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曾用名叫张薇,2006年来京,一直卖火车票。其和王×1说让他投资给旅行团代买火车票能挣钱。2013年4月初其让王×1给其打到秦×的建行卡上4万元买旅行团的票,并承诺王×1能挣钱。后其从秦×的银行卡上把钱取出来。过了四、五天其又给王×1打电话说需要12万购买旅行社的票挣钱,王×1给了其一张他的工行卡,里面有12万,并且告诉其密码,其将卡里的钱取出来,一共16万元。其说1张票挣100元,王×1就和其算出本钱加挣的钱一共20.18万元,其给王×1打了一张20.18万元的预付款证明。其还给王×11.84万元。王×1不知道挣不了钱,其是骗王×1,希望把钱借出来。5、被害人王×2陈述证明:日左右,张薇给其打电话称有个单位需要100多张从北京到上海、南京的火车票,每张给80元手续费,但张薇没那么多现金买火车票,让其借给张薇5万元,1周后还5万元及张薇赚钱的一半。后其将5万现金给张薇,张薇给其写了欠条。过2天,张薇又说借4万帮别人出火车票,其给张薇4万元。一周后其每天找张薇,张薇以各种借口搪塞。日,其让张薇打欠条,张薇说算上本金和赚的钱共计应给其20万,上次给其打了5万元的欠条,这次打15万元的欠条就行。2013年4月底,其所在旅行社要出70多张火车票,其找到张薇,张薇说没钱,让其汇2.5万元,其拿2.5万元现金给张薇,张薇帮其出票,但应剩余5000元左右未还。其被骗9.5万元。6、欠条2张证明:出票收到现金50000元整,日4月10日之前归还。张薇;今日张薇欠王×2人民币15万元整。张薇日7、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号左右,其为了还张×3的钱管王×2借钱。其以要出近100张票现在手头没钱为由,向王×2借5万元,承诺3月底或4月初还钱,并且能给分红。其让王×2把5万元打到张×3的农行卡里。过了大约一个星期的中午,其又以买票的理由,向王×2借4万元,王×2当天下午给其4万元现金,其借这4万也是为了给张×3。其告诉王×2两笔钱一起还。4月23日,其没钱还王×2,主动给王×2打了15万元的欠条。4月26日左右,王×2说旅行社要出票,因为其开始拿了王×2的钱,这次就没管王×2要钱。5月4日其说旅行社的票已经出了,钱不够。王×2给其2.5万元,其出了约1.9万元的票。5月9日其给王×2出票后,手里还剩不到5000元,这5000元又给张×3了。8、被害人张×2陈述证明:日11时许,其接到张薇电话,张说投资帮旅行社买火车票,每张火车票可以获得100元的好处费,其问现在可以投多少钱,张薇说可以投5万元。4月14日,其和张薇一起去当代商城旁边的中国银行,在柜台上其取了5万元现金,当场给张薇,并要求张薇给其打了欠条,张薇在欠条里注明可以获得12000元好处费,在4月22日之前全部还清。4月20日张薇又来电话说继续投资帮旅行社买火车票的事,需要现金3万元,其说只有2.5万。下午其在张薇的火车票代售点给张薇2.5万,并要求张薇在上次打的欠条上加上“4月20日借张×22.5万元”字样,张薇还说这2.5万跟上次的钱一起给其。到4月22日,其问张薇怎么还没还钱,张薇说旅行社还没给她钱。之后其隔三差五就问张薇钱的事,张薇以各种理由搪塞。9、借条1张证明:今日张薇向张×2借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圆整)。4月22日之前归还。日借25000元(共75000元)日(张冬莹)张薇10、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账户名:张×2于日现金取款50000元;于日现金取款20000元。11、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日中午,其打电话给张×2说投资帮旅行社买火车票,每张可以获得100元的好处费,现在可以投资5万元。张×2说考虑再答复。4月14日其又给张×2打电话询问是否投资。张×2同意投资。其和张×2一起去当代商城旁的中国银行取钱,张×2在柜台给其取了5万元现金,让其写了欠条,其随意编造了一个好处费1.2万元,加上本金5万元,共计欠张×26.2万元,其还在欠条上写4月22日还。4月20日其又跟张×2打电话说现在可以继续投资3万元帮旅行社买火车票,获得好处费。张×2说只有2.5万元了。下午张×2在售票点给其2.5万元现金,其当时在欠条上加上了句“4月20日借张薇2.5万元”。4月22日张×2问其要钱,其说旅行社还没给其钱。之后张×2催过其好几次,其都以过两天给钱搪塞她。其把张×2的钱给刘丹和张×3了。12、被害人张×3陈述证明:2012年底,张冬莹称搞旅游,出火车票能返利,其给张冬莹的钱。开始数额比较小,后来慢慢的数额就大了,有时候隔1个月、2个月拿一次钱。张冬莹总共从其处拿走30万至40万本金,其给张冬莹的有现金,也有往她提供的卡上打的钱。张冬莹还欠其10万元本金。在案发前几天张冬莹对其说还欠其10万元钱。其没想过张冬莹会骗人。13、被告人张冬莹在侦查期间供述证明:2013年初的时候,其先给张×3打电话说帮旅行社买火车票,每给旅行社的人买1张火车票可以挣到100元的利润,其跟张×3是老朋友,张×3同意以后其去她家取2万元,其说还她的时候多给4000元。一个星期之后其还给张×32.4万元左右,随后其陆续向张×3借钱,后来张×3就说不用其还了,一起继续挣钱,这中间其还陆续隔几天给张×3一小部分,张×3一共给其了40万元,其陆续给她有30万元,到其被抓时她有10万元本金在其手里。14、被害人尹×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经常到海特花园火车票售票点买火车票,认识了售票员张薇。日12时许,张薇打电话说她手里差5.5万元定去湖南150张火车票团票,其要能出5.5万元,一周内分给其利润1万多元。其用建行卡(卡号:×××)在ATM机上向张薇提供给其的账户(卡号:×××,户名万×)内汇了5.5万元整。后张薇给其写了收条。同年4月28日11时许,张薇又给其打电话说湖南团的人返回要定团票,差5.5万元,许诺一周内分给其利润1万多元。4月28日14时许,其在售票点交给张薇3万元现金,后张薇跟其去海特工商银行,其用工行卡(卡号:×××,户名尹×)在ATM机上向张薇提供的账户内汇了2.5万元。后张薇给其开了收款条。日13时许,张薇给其打电话说湖南团加10多人,还缺2.6万元。其用建行卡(卡号×××)在ATM机上向张薇提供的账户(账号:×××)汇了2.6万元。日,其让张薇写了欠其17万的借条,5月13日其知道张薇真名为张冬莹,在借条上加了张冬莹的名字。日,张薇给其发了短信,让其把卡号给她,其接到短信与张薇联系,张薇一直关机。其找到张薇的老板侯×,侯给张薇打电话,后张薇回电话,其接过电话说不还钱就报警,然后和张薇约好在海特工商银行见面。见面后张薇打车带其到西黄村,进了一个商店给其拿了5万元现金,许诺剩下的钱17时前打给其,其就回家了。其一共被骗8.6万元,开始被骗13.6万元,日其追回5万元。日,尹×在见证人见×,在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女子(张冬莹)就是对其实施诈骗行为的女子。15、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于日向卡号:×××银行卡内转账存入20000元,于日卡号银行卡内转账存入50000元。16、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以出火车票分红名义骗了一个叫尹×的女人的钱,分三次一共骗了135000元,第一次55000元,第二次55000元,第三次25000元。5月14日尹×找到其的时候,其还给她50000元,还欠她86000元。骗来的钱用于还账和出票。17、被害人安×陈述证明:其在北京东方安旅票务服务中心工作。日,石景山苹果园代售点的出票人(自称张薇)给其打电话,说有个旅行社的朋友出团票,需要提前垫付,向其借8500元,等出票后每张能赚30元钱,然后每张返给其25元,张薇自己每张赚5元。后其去代售点将8500元现金给张薇,张薇当时写了借据。3月25日,张薇来电称出票需要10万元,其说没有那么多钱,张说按实际出票数算需要的钱,后告诉其需要58163元。其说可以先给张薇。当天下午,其让爱人曹×1给张薇送去58163元,张薇写了借据给其爱人。其从4月2日开始每天都给张薇打电话催她还钱,张薇总是说朋友的团票费没结,等拿到就给其。4月12日,其催张薇还钱,张在售票点还给其5000元。4月18日,张薇在代售点还给其3500元。4月19日张薇在代售点给其300元现金。4月26日,其让张薇给其出了价值3317.5元的火车票,张薇说不收钱了,从她欠其的钱里扣除。4月28日,其找到张薇,张薇在工商银行给其爱人转账10000元,之后其每天都给张薇打电话,张薇总是找借口说没钱还,最后还关机了。其共计给张薇66663元,张薇共计还其现金18800元,价值3317.5元的火车票,共计还其22117.5元,还剩44545.5元没还。18、证人曹×1证言证明:其是安×的爱人,其和安×认识售票员张薇。日开始,张薇跟安×说要出火车票,要跟安×借钱,到时候出一张火车票给一些好处费,安×同意了。第一天安×给张薇8500元现金,第二天让其带58000元左右现金给张薇,张薇给其打了2个欠条。张薇过一段时间没有还钱,其就开始找张薇,找了很多次,张薇分几次给一部分钱。张薇一共骗其和安×66663元,一共还了18800元和价值3317.5元的火车票,还差44545.5元。19、北京东方安旅票务服务中心借据2张证明:今收到北京东方安旅票务服务中心安×交来现金人民币8500元,用于支付火车团票,此款项于日前返还,逾期超过三个工作日按日息1%计收。经手人:安×借款人张薇日期;今收到北京东方安旅票务服务中心交来现金人民币58163元,用于支付上海及武夷山火车票团票,此款项于日前返还,逾期超三个工作日按日息1%计收。(此借据为单联机打,签字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经手人:曹×1借款人:张薇日期日。20、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2013年3月中下旬,其要给朋友出票,就向安×借了8500元钱,并给他打了欠条,后来王海霞找其出井冈山的票,大概是1.2万元左右,其没有钱就在安×那里出了票。3月25日其又向安×借了4万多元,第二次借钱也打了欠条,把第一次借的钱和井冈山的票款打在这张欠条上。后安×找其出了几次票,其没有要钱。4月底又分几次还了安×1.7万元。5月的时候安×找其还钱,其说没有,就一直拖欠着,还欠安×4万元左右。21、被害人勾×陈述证明:日12时许,其接到张薇的电话,问其有没有钱,说其出资给张薇,张薇用钱给旅行社出票,1张能赚100元,赚的钱二人平分,张薇说借2万元,其说没有现金,张薇说信用卡也可以。其就去古城工商银行把信用卡开通了,并且把这张卡的贷款限额改为2万。5月13日其把信用卡给张薇,并且告诉张薇密码。当日下午13时33分,其收到工商银行95588短信提示,其信用卡透支额度被调整为5万元。其去问张薇,张薇说透支了47300元。其让张薇还钱,不然就报警。张薇把卡还给其并说在当日下午16时前把多取的27300元还给其,剩下的5月14日上午还钱。后其要求张薇把47300元都还给其,张薇说14日早上打给其。14日其给张薇打电话,张薇说在跨行转账,又说去银行办理,一直托着时间。后来张薇关机,找不到人了。22、工商银行贷记卡账户信息证明:账户×××于日跨行消费47300元。23、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日中午,其给勾×打电话问她要不要出票,勾×说没有钱,其说信用卡也能刷。其告诉勾×其现在要出票,能有分红。勾×就答应把信用卡给其让其出票。当时信用卡的限额是2万元,其试了2次信用卡的密码错误,询问工行客服这张卡的限额是多少,客服人员说现在是2万元,可以提高到47300多元。其就提高限额并尝试取了47300元。后来勾×知道了,找其还钱。当时其在中国银行POS机上刷卡,无法立即到账,就告诉勾×14号把钱还给她。其从勾×处拿的钱用于还欠款了。24、被害人曹×2陈述证明:2012年12月,张薇给其打电话说旅行社要出票,一张能提50元,还差4万元,其就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给张薇汇了4万元。其账号是其媳妇的。日,张薇以同样理由给其打电话,称还差1.7万元,大概能提2000元左右。大概在1月28日11时30分许,其在家中通过网银给账号×××汇1.7万元。2月1日,张薇又给其打电话说出票差4万元,加上之前的一共能返五、六千元。其当时用网银给张薇汇4万元,没过几天张薇还给其4万元,说利息下次一起给。2月6日,张薇给其打电话说这次差3万元,能返五、六千,其就把现金给张薇送到代售点,张薇说10多天能还。后张薇一直没还过钱。大约4月初的一天,张薇让其去代售点拿了8000元,后来催了也没还。其一共给张薇4次钱,张薇共计还给其4.8万元。张薇分2次给其爱人的卡上打了4万元,是还欠别人的欠款。25、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账户明细证明:卡号×××,于日网转存入17000元,日网转存入40000元。26、被告人张冬莹供述:其以出火车票返利为名从曹×2处拿了12.7万元,期间还给曹×28.8万元,其中包括给曹×2的爱人卡上打了4万元,还给曹×2本人现金4.8万元,现在应该还欠3万余元,钱用于还张×3了。27、被害人秦×陈述证明:2013年2月份,一个叫张薇的朋友对其说认识旅行社的人,旅行社从张薇的售票点出票每张都能多付50元或100元,但旅行社最后结账,所以最开始出票的钱需要垫付,张薇问其是否愿意做,其同意了。最开始几次张薇都分着把钱还给其了,本钱差不多都给其了,还差1.5万元利润没给。日,张薇说还有一笔单子可以做,其给张薇5万元,张薇事先就打好1张借条。因为之前张薇欠其1.5万元,加上5万元凑够6.5万元,正好可以做1笔单子。过了10多天,张薇又对其说出了一个旅行团,6.5万元挣3万元,其给张薇6.5万元。后来这2笔钱张薇都没还。28、借条2张证明:今日张薇借秦×人民币65000元整,4月25日之前归还。张薇;今日张薇借秦×人民币65000元整,4月1日之前归还日张薇。29、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向秦×借了5万元,后把钱还给秦×了。30、被害人樊×陈述证明:日8时许,张薇给其打电话说借2万出票能挣几千元,其与张薇平分,并答应半个月后还钱。其同意,于当天下午到火车票代售处给张薇2万元现金,张薇给其发了收到2万元的短信。31、短信截图证明:张薇(139XXXXXXXX)收到现金2万元接收时间:日32、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跟樊×借钱之后说给他写欠条,樊×说不用,给他发条短信就可以,其就给他发了条短信。33、被害人李×1陈述证明:日15时许,张薇在微信上说帮助旅行社的人抢票能挣钱,因为钱不够想跟其合作,让其出6万元,10天后能返给其7万元(本金加利润)。其回复说只能投3万。张薇说比原来返的少点但没说返多少。其从家拿了3万现金到海特售票点给张薇,张薇给其打了借条。日,其给张薇打电话,张薇说找其但一直没来,其一直打张薇的电话,张薇一直关机。5月13日张薇给其回微信说她爸病危处理好后联系其。34、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2013年4月初,其以和李×1一起出票赚钱为由向李×1要了30000元。35、被害人曹×3陈述证明:日16时许,其和张薇聊天时,张薇提出买火车票可以获得高额利润,问其有多少现金。其说现金没有,银行卡里最多有2.5万元。张薇说投资2.5万元可以获得5500元的好处费,过两天就可以连本带利一起给其。19时许,张薇拿了其银行卡(卡号:×××)在苹果园一区前的ATM机操作,其输的密码。后其手机收到银行卡汇款2.5万元的提示。后其问张薇钱的事,张薇每次都说过两天就还钱。日,其拿了2000元零钱找张薇换整钱,张薇当时说没那么多整钱,就一分也没给。36、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明细证明:付款人卡号:×××****5,收款人:*军,金额25000元。37、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向曹×3借过钱,钱用于偿还欠款。38、被害人孙×陈述证明:日上午10时许,张薇给其打电话,说急需钱帮旅行社订机票,想跟其借1万多元,等这事完了能赚5000元,然后其和张薇一人分2500元。因为张薇知道其有信用卡,说直接用其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就可以了,并说5月13日就能还钱。其去代售处把其建行卡(卡号:×××)给张薇。当天14时31分其手机接到银行的短信提示,张薇从其信用卡上刷卡消费12500元,当天17时其去张薇工作的地方,张薇还给其信用卡。39、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对账单证明:日消费12500元。40、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以出机票的名义从孙×处拿了12500元。41、被害人卢×陈述证明:号左右,张薇给其打电话说要帮旅行社出火车票,现在票款不够,急需1万元,想借点钱。后其在工商银行ATM机上分2次给张薇汇了钱,每次汇5000元,一次其用自己的工行卡(卡号:×××)给对方汇的。一次其用朋友的工行卡汇的。日左右,张薇又给其打电话说要借50000元帮旅行社出票,给其20000元的好处费,其让其姐给张薇打了30000元,第一次对方账户是×××。第二次是建设银行账号:×××。张薇说20天就还钱,过了20天,其问张薇还钱的事,张薇每次都说过两天就还。42、中国工商银行综合账户明细单、中国工商银行查询账户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单证明:卡号×××于日ATM转账5000元,卡号×××********8于日ATM转账5000元,卡号×××于日现金存入30000元(顺义裕龙花园储蓄所)。43、证明材料1份证明:卢×1于日应卢×的要求向×账户打过30000元钱。44、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向卢×借过钱,还给卢×8000元。45、被害人周×陈述证明:日张薇以出火车票能挣钱为由向其借37760元,还欠其1000元未还。日、17日其帮张薇出了4180元的飞机票,张薇还没给其钱。日,张薇给其打电话说急需钱帮旅行社出火车票,每张可以给其好处。其通过工商银行网银(账号:×××)给张薇指定账号汇款25000元。日其通过自己的工商网银(账号:×××)给张薇指定账号汇款6500元。其催张薇还钱,张薇每次都说过两天就还。46、汇款明细证明:周×(卡号:×××)于日向账号×××汇款6500元;于日向账号×××汇款25000元。47、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以给出票提成方式向周×借过钱。其提供的的账号,也是因为欠人钱,所以打到他们卡里还钱了。其和周×相互出票,出机票的钱不应认定为诈骗。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提出的欠张×3的10万元是被告人张冬莹承诺张×3的利息,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冬莹于侦查期间供述欠被害人张×310万元本金,庭审中辩称欠被害人张×310万元利息,但不能合理说明供述变化的理由,且其庭前供述与被害人张×3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采信被告人张冬莹的庭前供述,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提出的已归还被害人秦×、卢×部分钱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秦×、卢×陈述,借条,银行综合账户明细单及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冬莹虚构预付火车票票款后能够返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秦×人民币115000元、骗取被害人卢×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提出的被告人张冬莹以出票为由向王×2、安×借钱,没有虚构事实,已经给被害人出了大部分票,不应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人侯×证言,被害人王×2、安×陈述,证人曹×1证言,书证借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冬莹虚构预付火车票票款后能够返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2人民币95000元,骗取被害人安×人民币44545.5元,且将部分被害人的票款用于偿还欠款的事实,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冬莹骗取被害人王×2人民币96000元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予以更正。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提出的已归还被害人曹×24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曹×2对被告人张冬莹向其家人卡里打入共计4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称此4万元是偿还其他及他人的欠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此4万元为张冬莹偿还其他及他人的欠款,故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证据被害人曹×2陈述,被告人张冬莹供述,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冬莹虚构预付火车票票款后能够返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曹×2人民币39000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冬莹骗取被害人曹×2人民币70000余元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予以更正。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提出的被害人周×帮张冬莹出的飞机票金额部分不应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被害人周×陈述、汇款明细、被告人张冬莹供述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张冬莹在让被害人周×替其出机票的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故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证据被害人周×陈述,汇款明细,被告人张冬莹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冬莹虚构预付火车票票款后能够返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人民币32500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冬莹骗取被害人周×人民币36680元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予以更正。(二)被告人张冬莹以预付火车票押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蔡×人民币700元、骗取被害人张×4人民币1000元、骗取被害人孟×人民币500元、骗取被害人贾×人民币2800元、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1400元、骗取被害人张×5人民币1000元、骗取被害人吴×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鲁×人民币4300元、骗取被害人李×2人民币19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蔡×陈述证明:日其到海特售票点定了2张北京至牡丹江的单程火车票,自称张薇的工作人员说要等到5月1日才能取票,让其先交700元押金,其将700元现金交给张薇,张薇给其打了收条。5月1日其打电话给张薇,张薇说票没出来,让其5月16日来。2、押金条1张证明:押700元北京—牡丹江K295次硬卧两张下铺5月4日139XXXXXXXX张薇3、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之前还收了很多人的火车票款,现在有很多还没给出票。这些未出票的票款没有了,都用在补其他票款上了,等以后再有人来订票,再补这些没有出票的钱。被害人让其买火车票的时候已经没有下铺了,其收了他的钱之后把钱花了。4、被害人张×4陈述证明:日,其到实兴大街售票点买北京到眉山的火车票,一个女工作人员告诉其现在没有票,16号下午会再出一次票,让其先交押金,16日18时来取票。其交给女工作员1000元,对方给其写了押金条。5、押金收条1张证明:押1000元北京西—眉山k117次硬卧两张下铺5月19日137XXXXXXXX、139XXXXXXXX张薇收。6、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被害人非要留押金,其把钱用了,还没给她出票就被抓了。7、被害人孟×陈述证明:日,其到苹果园海特花园售票点买2张去威海的票,卖票的小女孩说当时出不了票,让其先交500元,让其15号去拿票,其给对方500元,对方给其写押金条。8、押金条1张证明:押500元北京—威海K411次硬卧下铺两张5月25日139XXXXXXXX张薇收9、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说没有下铺,就收了押金,后来把钱用了。10、被害人贾×陈述证明:日9点左右,其到海特花园售票点买7张19号去贵阳的火车票。其要下铺,卖票的小女孩说没有下铺,让其先交2800元,小女孩想办法,让其15号去拿票。其就给了对方2800元,对方给其写了押金条。后其怕小女孩骗其,回去找她说上铺也行,对方说票都定了,退不了。后售票点老板说小女孩被警察抓了,票根本没定,钱都被小女孩干别的用了。11、押金条1张证明:押2800元北京西—贵阳T87次硬卧(下铺)7张5月19日137XXXXXXXX、139XXXXXXXX张薇收。12、被害人刘×陈述证明:日13时许,其去海特火车票代售点买从北京到杭州两个人的往返火车票4张。当时售票员说出不了票,需要押金1400元,给其开个押金条,并说5月10日去取票。其也没多想,就同意了。10号因为其有事没有取票,11号其跟售票员联系取票时售票员说还没打出来票。之后其每天都打电话,售票员一直说过两天就出票,直到5月15日其去取票时听说这个售票员涉嫌诈骗,于是其来报警。13、押金条1张证明:押1400元北京—杭州T31次|下|中|5月23日杭州—北京T32次|下|中|5月27日137XXXXXXXX139XXXXXXXX张薇收。14、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是被害人主动要留的押金。15、被害人张×5陈述证明:日上午10时许,其到石景山实兴大街的火车票代售处买火车票(4张北京到长春的往返卧铺票),售票的女孩说当天出的票没有了,要明天才能出,因为返回的票要5月15日才能出票,所以让其5月15日一起来取票,然后其将1000元票钱押给对方。16、押金条证明:押1000元北京—长春Z61次硬卧下铺2张5月28日长春-北京Z62次硬卧下铺2张6月1日张薇收。17、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张×5说要离开北京几天,其就让对方先把钱给其,后来其给她出了两张去的票,但没给她,回来的票还不能出其就被抓了。18、被害人吴×陈述证明:日,张薇给其打电话提到其之前说让张薇帮其出20张北京到长沙的往返卧铺票的事,并说要先交7000元买票的钱,张薇说提前把钱打过来有票就直接给定了,怕钱打晚了买不到票。后张薇给其发过来一个账号(工商银行×××)让其把7000元打到账号里。当天中午13时,其在海特花园小区外的工商银行ATM机给张薇发过来的账号转了7000元钱。后张薇没有退还或者跟其联系过。19、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明细证明:卡号×××********2,付款人:*敏星,交易时间:日,金额7000元。20、被告人张冬莹供述:出票的押金是被害人自己交的,让其给他出下铺的票。21、被害人鲁×陈述证明:日其到海特售票点定了6张往返火车票,自称张薇的工作人员说得等到5月15日才能出票,总票款是4320多元,让其先交4300元定金,可是后来张薇并没有给其火车票,其也联系不上张薇。22、押金收条1张证明:押金4300元今收到预定佳木斯火车票押金4300元,5月19日去,5月20日回,硬卧。139XXXXXXXX张薇收。23、被害人李×2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日,其单位组织员工到上海培训,需要购买火车票。日17时左右,其去石景山西井火车票代售点,询问买票的事,当时接待的是张薇,张薇说有票,其于5月11日12时左右让同事将票款转账到张薇提供的账户(账号×××)。5月15日其去售票点取票,售票点关门了,听说张薇被派出所带走了,所以也来报警。其被骗人民币19500元。日,李×2在见证人见×,在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女子(张冬莹)就是对其实施诈骗行为的女子。24、中国工商银行综合账户信息证明:账号:×××于日转账19500元;账号:×××于日转账19500元。25、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日中午,李×2来售票点让其帮助出到上海的票。第二天,其给李×2打电话说先付钱,不然出不了票。李×2于当日下午把19500元转账到其提供的账号上。后来其让朋友帮着出这些票,当时因为没有协商好,所以票没有打出来,于是其就把这些钱挪用给了张×3一部分,剩余的补其他票钱了。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提出的售票点出票可以收取押金,一些被害人主动交纳押金,张冬莹只是挪用了押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侯×证言、被害人蔡×等人陈述及书证押金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冬莹以预交火车票押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蔡×等人票款的事实,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提出的张冬莹亲属代为退还的票款金额不应确认为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蔡×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在张冬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亲属等人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票款的事实,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张冬莹以其他理由骗取被害人白×人民币31040元、骗取被害人修×人民币50000元、骗取被害人杨×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张×6人民币60000元、骗取被害人宋×人民币1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7人民币24500元、骗取被害人马×人民币33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白×陈述证明:其认识张薇有七、八年了。日11时左右,张薇到店里找其说要借其的信用卡给代售点顾客买票,其把银行卡、密码给张,张说从卡里借1万元。5月8日,其收到建行95533的短信,显示分三笔消费40740元,张说在5月9日还钱。其于5月9日找到张,张说昨天刷卡刷错了,并称9日下班的时候还钱。后来一直托到13日,一直没有还钱。5月13日,其急需钱买手机,找到张,张把9700元打给帮其买手机的人。从5月13日,其一直未见到张。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通知单证明:日,汇款9700元。3、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日11时左右,其去白×的店里借钱,说需要1万多点,用来刷票。因为关系好,白×就把信用卡给了其。下午2点多,其在朋友的POS机上刷了34500元,晚上又刷了6240元买飞机票。其一共刷了40740元。5月9日,白×让其尽快还钱,其说这几天就还,在5月13日,白×说要买手机,让其还9200元,其给他的卡里打了9700元。白×的钱用于还欠款了。4、被害人修×陈述证明:日下午2时许,张薇到其家里找其子王×3,哭着对王×3说父亲得癌症了,其说去医院看看,张说父亲现在精神昏迷,后其让王×3劝劝张薇。张薇走后,其从王×3那里得知张把其子的信用卡拿走了,当天晚上王×3告诉其,信用卡刷了7万元。第二天,他们要去医院看张的父亲,张说父亲死了。日晚上,张给其打电话,说要给父亲买墓地,需要10万元。过半小时,张来其家拿钱,其说没有那么多现金,只凑了5万元,张拿了钱就走了。5、证人张×1证言证明:其是张冬莹的父亲,其没有得过癌症。6、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日左右,其去修×家里,找王×3,后其与王×3说父亲得癌症了。日,其给修×打电话说父亲快死了,需要10万元买墓地,修×说没那么多现金,尽量凑凑。后其去修×家拿5万元,说第二天还。7、被害人杨×陈述证明:日18时许,张薇给其打电话说急用钱,向其借5000元,21时还钱。其说只有2000元,张薇说2000元也行。后张薇给其发了2张银行卡的卡号,其用老公的建行卡转1700元,工行卡转300元。8、网上汇款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户名陈×于日支付户名张×3(卡号:×××)人民币300元;同日向卡号:×××银行卡内转账存入1700元。9、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张×3说需要钱让其结账,所以其让杨×帮其从网上给张×3转的,张×3提供了自己和张×3弟弟的账户。10、被害人张×6陈述证明:日,张薇给其打电话称火车票代售点资金周转不好,需要借3万元。因为其和张薇认识二、三年了,她和其哥们白×关系不错,其就答应了。因为当时其不在北京,就委托其朋友在4月23日上午给张薇送3万元。当时张薇给其朋友打了3万的借条。4月23日中午,张薇打电话称还需要3万元,其在4月23日下午又给张薇送了3万元,并打了一张借条,当时约定2笔钱分别于4月25日和5月3日前还清,但张薇一直没有还。11、借条2张证明:今日张薇借人民币现金3万元整,4月25日之前归还。日;今日张薇借款现金3万元整,5月3日之前归还。日张薇。12、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借张×6的钱用于还账。13、被害人宋×陈述证明:2013年4月中旬,其接到张薇电话说有批票要出,急用钱,向其借1.5万元现金,并称一周时间就还。其同意,当天下午给张薇送过去。一周后,其打电话给张薇,她说会给其送过去,但一直没给。14、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从宋×处拿了1.5万元,还欠款了。15、被害人张×7陈述证明:日上午,张薇给其打电话说急用点钱,几天后就能还钱。因为认识很长时间了,其在电话里就同意了,当天下午14时许,其到代售点问张薇借多少,张薇说想借3万元,其就将3万元现金给张薇了。张薇写了借条。后来张薇分四次还给其5500元,还欠其24500元。16、借条1张证明:张薇4月28日19点之前还张×7人民币3万元整张薇17、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从张×7处拿了2万多,还了一部分,还欠1.9万元。18、被害人马×陈述证明:日,张薇给其打电话说当天票款未结,需要跟其先借33500元充票款,其在售票点把钱给张薇。张薇给其出具了收条。因为那笔钱是准备为其女许×存的,所以押金条上写的许×的名字。19、收条1张证明:押金今日收许诺现金3万3千5百元整。张薇收20、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其从马×那拿了3万多元钱,其给马×打了欠条,欠条上是马×女儿的名字,叫许×。21、被害人王×3陈述证明:2013年5月初的一天,张冬莹到其家说父亲得了癌症,在301医院治病,急需一笔钱,问其能不能帮助她。其将平安银行信用卡给张,后张用这张卡刷了7万元人民币,刷完后把卡还给其,但钱一直没还。张冬莹后来还了其8.5万元,是偿还以前欠其的20余万元欠款的钱。拿走7万元后没几天,张冬莹和其母说父亲得癌症去世了,需要买墓地,想从其母那拿10万元,因为家里没有那么多钱,只给她5万元,这个钱也没还。22、被害人王×3提供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明:日,交易金额7万元。23、被告人张冬莹供述证明:2013年5月初,其用王×3的信用卡刷了7万元,后其把钱还给王×3了。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提出的被告人张冬莹基于与被害人张×7的良好关系向被害人借款,没有虚构事实,已归还张×7部分钱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7陈述、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冬莹骗取被害人张×7人民币24500元的事实,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唐飚提出的张冬莹已经还给被害人王×3人民币7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3认可被告人张冬莹曾归还其8.5万元,认为是归还所欠其他欠款的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冬莹系归还其他欠款,故被告人张冬莹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冬莹骗取被害人王×3人民币7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日,被告人张冬莹被民警查获,赃款未起获。案发后,被告人张冬莹的亲属等人已代其退赔被害人孟×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鲁×人民币4300元、退赔被害人贾×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刘×人民币1400元、退赔被害人张×5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经过证明:日14时许,王×1在石景山区苹果园清水缘茶馆将张冬莹抓获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将张冬莹带至苹果园派出所继续盘问。2、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张冬莹不是在逃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3、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张冬莹的自然情况。4、收条5张证明:被告人张冬莹亲属等人退赔被害人贾×、刘×、张×5、鲁×、孟×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冬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冬莹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张冬莹骗取被害人王×3人民币七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指控被告人张冬莹骗取被害人王×2人民币九万六千元、骗取被害人曹×2人民币七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周×人民币三万六千六百八十元的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张冬莹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冬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冬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冬莹退赔被害人王×1人民币十四万一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白×人民币三万一千零四十元、退赔被害人修×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王×2人民币九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张×2人民币七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张×3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尹×人民币八万六千元、退赔被害人安×人民币四万四千五百四十五元五角、退赔被害人李×2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勾×人民币四万七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蔡×人民币七百元、退赔被害人曹×2人民币三万九千元、退赔被害人杨×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张×4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秦×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樊×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李×1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曹×3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张×6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孙×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宋×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卢×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张×7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吴×人民币七千元、退赔被害人周×人民币三万二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马×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路琳艳人民陪审员  牛淑珍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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