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有限合伙企业,B(lp)和C(gp、法人)认缴出资对A为股东,A合伙企业是D公司的股东。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基金出资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

1、有限合伙人(LP)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GP)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二、普通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

3、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

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

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

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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