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贸易手册出口数量倒挂,多于进口来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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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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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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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出口退税深入解读!外贸人必看
文章来源: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出口退税分为三种方式: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其中,免税就是不交税,不用算,也不用管。需要计算和理解的,只有退税,也就是我们简称为出口退税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的退税款和其他类型的退税不一样,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其他退税,退的是应纳税额。所以在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和进项转出一样为可抵扣税额的负数。原因是,该笔进项已经退还给你了,自然不可以再抵扣,应该从可抵扣税额中减除。
二、核心理念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 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 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 0,就是不免不退了。
三、主要类型
1、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更何况还有禁止出口的货物。
4、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免、退税。
【案例一】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一批货物报关出口,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 100,000 元,增值税额为 17,000 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货物的退税率为 13%,出口销售价格为 15,000 美元(汇率 1:8.3)。
1. 采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 出口销售免税,货款折合:
借:银行存款 ¥124,500 (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4,500
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4. 计算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100,000× (17%-1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
5. 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
6. 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13,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案例二】
某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一批,含税货值人民币 100 万元。货物以离岸价(FOB)20 万美元报关出口。外汇核算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办法,货物报关出口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 1:6.6。该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 15%。
1. 如货物已验收入库,发票已到,货款已付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854,700.85 1,00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299.15 (854,700.85x17%)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
2. 核算出口退税额时:
(1)核算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28,205.13(外购价格退税率)
128,205.13=854,700.85x0.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8,205.13
(2)不予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 ¥ 17,094.02(外购价格不予退税率)
17,094.02=854,700.85x (17-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94.02
3. 出口货物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XX 外商 ¥1,3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 ¥1,320,000.00
4. 结转出口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 ¥854,700.85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854,700.85
5.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8,205.13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28,205.13
6. 开户银行以 1:6.5 买入价将该笔外汇全部结汇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298,70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9,98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1,318,680.00
7. 月末结转损益时:
(1)结转出口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 ¥1,320,000.00
贷:本年利润 ¥1,320,000.00
(2)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本年利润 ¥871,794.87
贷: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 ¥871,794.87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日常业务中,大量常见的贸易类型,主要是一般贸易(出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这两种。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将货物单边输出关境的出口贸易方式。
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由于生产货物所涉及的可抵扣的原材料、水电、运费等众多,无法准确清分出口部分和内销部分各自对应的进项,就无法准确核算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部分。假设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那么内销的销项-进项=应纳税额交税,而出口对应的进项退税是交给国税局,国税局再退给,一来一往,双方都很麻烦。所以抵,就是用出口对应的应退进项,抵顶内销对应的应纳税额,最终确认退税的部分。抵就是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本质上就是计算全部的应纳税额。退税能抵完了,应纳税额就是正的,只交税就行,如果该退的税抵不完,应纳税额就是负数,这个数就该退税。
(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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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黄金制品能做来料加工业务吗及用离岸贸易公司还是内资外贸公司好 - 进口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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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制品能做来料加工业务吗及用离岸贸易公司还是内资外贸公司好
00:29&&&feimao0724
大神们,小弟想尝试一下黄金制品的海外贸易。我知道黄金制品进出口需要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听说那个许可证很难申请现在。所以想走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这条路,有几个问题:
1)如果海外有订单,客户也愿意付金料,金料就是千足金的金块,算半成品。那么黄金制品是否允许做来料加工,有没有限制?(我有很相熟的工厂有来料加工生产能力证明,我的贸易公司也可以申请加工贸易手册)
2)如果暂时没有海外订单,是否可以先做进料加工,也就是我自己从海外买一些金料,然后跟加工厂签订合同,在海关走正常进料加工程序备案。金料就一直放在那个加工厂存着,等海外有订单的时候,按客户的需求生产加工成成品再出关?(这样做的好处是,我可以先走进料加工的审批程序,然后就有金料储备在加工厂的仓库里,这样有客户下单的时候就按客户要求的款式下单,每个客户要求的款式不一样,没法先做成成品存着)
3)如果黄金制品可以做来料或进料加工,我是申请一家离岸公司比较好,还是申请一家内资的外贸公司较好?貌似离岸公司约束少点?但离岸公司允许做来料或者金料加工贸易吗?因为要走很多流程,所以如果离岸公司不被天朝的海关或者外经贸有关部门允许做来料或进料加工,或者会被戴有色眼镜,那所有努力都白费了。离岸公司和内资外贸企业做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业务有什么优劣势吗?
4)对想做来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在资质上有什么特别要求吗?我是个新手,新成立的贸易公司肯定是一片空白,从空白做起,如果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其他什么证有资质要求,我就很难办了。
5)做来料加工的话,每次手册的申请是只能对某一个合同吗?难道每笔合同无论大小都要申请一个手册?那光办这些手续就累死人了。比如,如果隔三差五有一个新订单,难道我隔三差五要申请一个来料加工手册??那客户也没法每次等那么长时间啊,能不能申请一次,把额度多申请点,以后的订单就从之前申请的额度里扣,一直扣到之前手册里备案的额度用光?
小弟是个外贸菜鸟,有些问题问的可能比较蠢。有大神了解情况的如果能指点一二,真的不胜感激!!在此拜过!!
联系我请说明来自福步
09:31&&&chuaizhiguo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09:44&&&nbpicc
这个还是国内的比较好操作 就是税收比较高
15:35&&&aa
我司&&可以操作黄金饰品& &黄金制品能做来料加工&&等 金银首饰进口清关 QQ& &微信
19:57&&&feimao0724
请教为什么说国内比较好操作?离岸公司不容易申请来料加工手册还是?
16:02&&&ajian
做来料加工是需要国内有公司的,有加工能力或者有委托加工能力的工厂,而且来料加工有保证金的,等值的进口料件关税 增值税,1年有效期。不能出口就要申请延期,二次延期就再要押保证金。出口完毕成品才可以退还
16:48&&&5516494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黄金进出口的企业资质,有助于降低国内企业的用金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国内金市的海外参与热情,提升黄金定价方面的影响力。有专家表示,此《办法》对国内黄金生产企业及精炼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可以进行黄金的进出口业务: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行为,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办法》规定不仅银行等金融类会员可以进行黄金进出口,达到要求的综合类会员也可以进出口黄金,这给国内黄金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引入更多符合资质的企业进入黄金进出口市场,可改变银行独大的市场格局。申请成功的企业有望与境外企业进行直接对接完成交易,首先会降低国内企业的用金成本,这也给银行等金融类会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办法》还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在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都应该办理准许证。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也应该办理准许证。
  此外,《办法》还明确,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
  有专家表示,《办法》不仅扩大了我过的黄金进出口队伍,也可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中国在国际市场黄金定价权方面的影响力。
16:50&&&5516494
1、首先资历。2、执行(说简单简单,看你公司有人才不)
16:55&&&5516494
做加工贸易需要由第三方签订合同。既:国内加工厂(或贸易公司)-离岸公司(或国外贸易公司)-国外采购商。
所以按照你的思路,你们订单周期不一定,所以你公司可以和离岸公司(或国外贸易公司)签订合同。
流程就是:工厂—采购(出售)离岸公司(或国外贸易公司)—采购国外黄金,出售黄金制品
一年内的订单周期,可以用一本手册。
17:21&&&wmaing
其他地区的我不熟,简单说下深圳地区的黄金来料加工申请
现在申请的是进料加工合同,香港先注册一家公司,在深圳的工厂(必须是珠宝黄金加工厂,经营范围上须有进出口字样,及黄金珠宝加工字样)和香港公司签订合同
深圳的工厂有进出口资质后,先办理电子口岸,外汇,商检等注册,再到属地海关办理一次注册
所有注册成功后,先申请原料和成品的海关编码,及单耗,海关批准后,申请进料加工合同,第一次申请的工厂需要交保证金,合同核销后退还
合同批下来后,正常进出口(工厂需要装一套系统,和海关系统对接,每次出口前需要先录单,发送给海关后再去口岸申报),保证进出口数据平衡及进出口金额不要倒挂
合同数量走完后,申请核销,及退保证金,第二本合同,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不是免交保证金
整个流程简单概括就是:复杂/繁琐
现在整个深圳的珠宝企业除了给香港周大福供货的还在做进料加工,其他公司基本上以一般贸易进出口为主,有业务需求的同学请联系我,肖先生,,或者微信xm482004
19:58&&&wmaing
1.1日起进出口黄金镶嵌钻石类产品不需要银行批文,本人写的微信公众号szzbjck,有最新的黄金珠宝进出口文章&&
相关内容推荐老林说法 | 加工贸易串料违规案的三个典型问题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强,海关监管制度复杂,很多企业经常误读,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违规,轻则海关予以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走私行为。
其中,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即加工贸易违规串料案)是现阶段最常见、最具争议的一种加工贸易案件类型之一,主要争议聚焦以下三个问题。
加工贸易违规案背景
加工贸易作为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一种主要贸易方式,曾经占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半壁江山”(贸易总额的50%以上),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占比逐年下降,至今加工贸易占全部进出口贸易仅剩约四分之一(占贸易总额的25%)。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强,海关监管制度复杂,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电子账册)设立、单耗备案、进出口申报、加工监管和手册核销的一系列监管规定,很多企业经常误读,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违规,轻则海关予以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据统计,中国海关2015年查处的加工贸易违规案件6000多起,占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约7%,案件数量占比虽然不大,但案值高达120多亿元,占比超过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案值的30%以上(加工贸易违规案件大多海关后续稽查发现,追查三年,案值较大)。
同时,加工贸易的违规行为方式也比较多样,不同时期的多发案件特点各不相同,如擅自转让保税料件,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短少和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等,是先后各个不同时期的常发案件类型。
其中,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即加工贸易违规串料案)是现阶段最常见、最具争议的一种加工贸易案件类型之一。主要争议聚焦以下三个问题,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分别阐述如下,供业界参考!
一、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违规定性问题
擅自调换保税料件与擅自转让或者擅自处置保税料件最易混淆,执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定性为擅自转让或者擅自处置保税料件。
案例1:擅自调换与擅自处置或转让
简要案情:当事人A公司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经营业务,从B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并进口生产原料辛醇,加工生产化工产品苯二甲酸二辛酯从手册项下出口。但由于当事人的加工生产基地距离原料辛醇的进口口岸较远,化工危险品的长距离运输成本较高,当事人遂与C公司达成换货协议:由C公司向A公司提供一般贸易进口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辛醇原料,A公司将从口岸进口的保税料件辛醇交由C公司使用。B海关稽查发现后交由缉私,经缉私调查认定,当事人A公司交由C公司的进口保税料件共计9000吨,价值人民币约1.2亿,涉及税款人民币约2400万元。
案件处理:B海关认为,当事人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交由C公司使用,构成将海关监管货物擅自处置的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万元(占货物价值5%),并责令当事人补缴所漏税款。
违规定性的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料件互换使用的行为,构成擅自调换?构成擅自处置?还是构成擅自转让?笔者认为定性擅自调换为妥。主要理由:《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其他处置的”,属于兜底性的条款,“其他处置”可能是将保税料件以一般贸易出口,可能是出租出借,而擅自调换和擅自转让均属于具体的行为描述,如果当事人行为符合具体列明的违规行为描述,应当首先按具体列明的违规行为描述定性,而不按照兜底性条款定性。
那么,擅自转让和擅自调换都是具体列明的违规行为描述,为什么不定性擅自转让,而定性擅自调换呢?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原则,当事人对同一货物实施了两个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择其重者处罚,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条款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择其重者处罚。但是,当事人同一行为具备同一条款的两个具体违规行为特征描述的,择其重者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一个可能较轻的行为予以处罚比较合理。
综上,当事人的同一违规行为同时符合擅自调换、擅自转让或者擅自处置行为特征的,应当按照擅自调换予以定性处理,而不按照擅自处置或者擅自转让的违规行为定性处理。
二、程序性违规与实体性违规问题
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属于程序性违规还是属于实体性违规?若属程序性违规,而且可以减轻处罚,若属实体性违规,不具减轻处罚的条件。
案例2:擅自调换的程序性违规
简要案情:A海关稽查查明,当事人B公司在从事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共计4本手册存在串料等违规情况,其中2本C手册项下进口的电容器相互串换使用,并加工出口,涉及货物价格人民币820万元;另外2本C手册项下的保税电子元件与同品质、同规格、同数量的国产电子元件之间也相互串换使用,且该电子元器件一般贸易进口关税税率为零,当事人串料时没有向海关申报或者说明情况,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1260万元。
案件处理:鉴于当事人B公司在经营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将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之间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同时,将保税料件与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和零关税的国产料件之间相互串换,擅自串料没有导致漏缴税款,属于程序性违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约占涉案货物价值1%),不责令补税。
案例3:擅自调换的实体性违规
简要案情:当事人A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加工贸易业务,将国内采购的双面覆铜板515吨用于生产加工贸易出口成品。随后,将调换出来的保税进口料件制成多层线路板后在国内销售。经B海关进一步核查,国内采购的上述料件与进口料件属于同品名、同规格、同数量,但进口关税税率为4%,上述违规串料的双面覆铜板价值3954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04万元。
案件处理: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国内采购的双面覆铜板从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出口,并将调换出来的保税料件在国内销售。根据《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科处罚款396万元(约占价值10%),并责令当事人补缴所漏税款。
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究竟是程序性违规还是实体性违规?笔者认为,如果违规行为没有导致漏缴税款,则属程序性违规, 可以减轻处罚;否则属于实体性违规,不能因此减轻处罚。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21号公告),以下情形应属程序性违规:
1、保税料件与保税料件相互串换。无论是同一企业不同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案例2),还是不同企业之间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无论是同品种同规格的保税料件,还是不同品种规格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因为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两头在外”,不涉及税款征收,匀属程序性违规。
2、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的非保税料件相互串换。考虑一般贸易进口的非保税料件已经缴纳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允许其与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保税料件相互串换。但如果未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串换构成程序性违规。
3、保税料件与国产料件相互串换符合“三同一不”条件。如果国产料件与保税料件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和不牟利条件( “不牟利”是该商品“一般贸易进口关税税率为0”)的,则擅自调换不影响税款征收,属程序性违规。
另外,保税料件与国产料件相互串换不符合“三同一不”条件,如果串换出来的保税料件尚未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理论上也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
三、违规串料案的补税问题
违规串料案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这是一个各方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海关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补税,取决于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是否漏税,漏什么税就应当补什么税,如果没有漏税,就不存在补税的问题。如果漏缴的是关税,没有漏缴增值税,就应当只补缴关税,不应当补缴增值税。
案例4:符合“三同一不”条件的不需要补税
简要案情:A海关对B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存在保税原油进装置加工时间与成品油出口时间倒挂的事实,因此认定当事人存在用国内原油代替进口保税原油加工成品油出口的违规行为。因此,A海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之规定,经B海关核定,此案案值约2亿元,涉税约2900万元。
案件处理:B海关综合考虑当事人违规行为发生的经济背景,案发后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涉案货物进口为零关税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80万元(约为涉案货物价值的2.4%),并责令其办理补缴增值税税款2900万元。但经上级海关审核,取消了责令当事人补税的决定。
1、关于补缴关税的问题。当事人实施了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如果当事人是用保税料件与保税料件串换,或者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的非保税料件相互串换,不涉及漏税的问题,不需要责令当事人补缴关税,也不需要补缴增值税;如果当事人是用保税料件与国产料件串换,而且不符合“三同一不”条件的,则应当责令当事人补缴关税,但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呢?
2、关于补缴增值税的问题。当事人将串换出来的保税料件擅自在国内销售,没有向海关缴纳关税,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补缴关税。但当事人串换出来的货物内销时需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在内销涉案货物时已经向税务部门缴纳了增值税,海关是否可以责令当事人再次补缴增值税呢?这个问题有待各界继续关注和讨论。
3、关于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货物一次流转只征一次增值税,尽管征税的部门不同,如果税务部门对串换出来用于内销的货物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海关发现违规情事后责令当事人再次补缴增值税,对当事人来说,两个税收部门先后对其同一税目征收两次税款,确实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笔者认为,海关责令补缴的税款应当是漏什么税补什么税,如果案件当事人涉案货物在进口后第一次流转时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则在后期查发案件中不宜再将这部分税款计入漏缴税款,海关责令当事人补缴的税款也不包含这部分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3、关于执行《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21号公告)
编辑、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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