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性质有哪几种使用权是否是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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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入账。()A.正确B.错误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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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会计处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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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来源:解散清算 北海公司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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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
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实践中对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破产财产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否作为破产财产却存在严重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并认为如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归入破产财产范围内用于清偿债务,不仅不符合现行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依法履行一定手续后合法取得的,应列入破产财产。其理由分别是: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已逐步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通限制有所松动;第二,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原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甚至还有许多企业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就等于抽逃注册资金,这样 ,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和其他有关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法律规定,而且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所偏颇,从当前破产案件的具体操作上讲,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灵活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4)59号文件)等政策,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纳入破产财产。国发(1994)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其次,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应一律无偿收回,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破产企业注册资金的,政府就应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减少的注册资金部分给予补足,补足的注册资金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的,政府应给破产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就应列入破产财产。第三,破产企业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无须立即收回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允许破产企业在补交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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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宝芳,女,汉族,日出生,泗水县果品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魏耀华,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冲,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峰,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富华,泗水县国土资源局科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冉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局地籍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孔凡文,该局职员。上诉人张宝芳因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泗水县国土局土地行政收回一案,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魏耀华,被上诉人泗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峰、苏富华,被上诉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孔凡文、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依法收储泗水县城果品公司片区内各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原泗水县果品公司(下称果品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原告是果品公司职工,果品公司是泗水县供销社联合社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告等人以股东身份向果品公司缴纳过股金、风险金。果品公司于、1979年分三次有偿征用泗水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翟家庄的集体土地,四次向翟家庄支付了土地补偿款,但未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款项。果品公司于日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中,对果品公司该国有土地未列为破产财产,由泗水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将果品公司30亩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一审法院认为:一、根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协议的。根据1992年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给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因此被告主张果品公司所使用的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并无不当。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下称《最高法院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因此,被告主张泗水县果品公司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于法有据。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四)项、《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在该企业破产时对涉案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宝芳的诉讼请求。张宝芳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无偿收回涉案土地的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被上诉人应有收回涉案土地的年度储备计划并在一审中提交,应有一系列符合程序的报批文件,国有土地收回应履行拟定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手续,被上诉人均未提交。(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院批复》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有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依据,一审判决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错误。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在无偿取得的情况下,政府才可无偿收回,涉案土地并非无偿取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有相同规定。因此被上诉人泗水县人民政府负有安置上诉人的法定义务,土地收益应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被上诉人泗水县人民政府、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庭前答辩称: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虽然果品公司曾向翟家庄大队交款,但未向泗水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也未在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除出让外以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法院批复》和晨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划拨,涉案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法院批复》、《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涉案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并另拨付拆迁补偿款3991700元。《最高法院批复》虽未引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内容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致,应适用上位法,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一审法院判决和上诉答辩情况,本案审理重点确定为:泗水县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予以无偿收回是否合法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正确。庭审中,上诉人提出补充意见,认为本案属于特殊时期的国有企业破产,还应适用同时期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政策性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施行前国有企业破产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1994年《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为主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因此公司破产时应对土地进行转让,转让款应首先对被上诉人进行安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随案卷移送本院。二审中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本院认为:本案中,果品公司于、1979年分三次有偿征用泗水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翟家庄的集体土地,四次向翟家庄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后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土地管理法》于日起实施,七十年代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缺少法律规范,且涉案土地征收后一直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长期处于不明确状态。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涉案土地应当属于国有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明确将国有土地区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最高法院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因此,该规定仅针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也未规定划拨土地均应无偿收回。本案中,果品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并履行时,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不存在划拨土地的明确规定;从查明事实来看,果品公司虽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款项,但支付了征地费用后使用该国有土地。在涉案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认定涉案土地属于划拨土地予以无偿收回,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关于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法院批复》,将涉案土地无偿收回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被诉土地收回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当。上诉人关于果品公司属于特殊时期国有企业破产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二、被上诉人泗水县人民政府、泗水县国土资源局收回果品公司使用的涉案宗地行为违法。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泗水县人民政府、泗水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海燕审 判 员  马新光代理审判员  山 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钰越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土地资产应该如何处置?
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 土地资产应该如何处置?
来源:招拍挂整理点击量:1574
  破产企业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照法律进行处置。那么,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土地资产应该如何处置?  一、国有企业破产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根据土地使用者的实际需要、用途,划给土地使用者专项使用的一种地上权。  1、城镇的土地属国家所有阿,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破产企业享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因企业需要无偿赋予企业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有特定的用途。  2、破产企业国有划拨使用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属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清算组有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清理、估价、变卖或委托拍卖。  3、破产企业清算组在处理房产前,应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国有企业改制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1、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需要国家长期投资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不设使用期限。  2、对于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方式的兼并所涉及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经批准也允许兼并方继续保留行政划拨至2005年。  3、对于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也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  4、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或以作价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作为国家投入方式处置。  5、对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原划拨土地可采取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处置,也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6、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困难企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至2005年。  7、资不抵债的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冲抵负资产,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除上交省部分外,出让金的其余部分直接留于企业用于冲抵负资产。  现实的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为,企业破产后,划拨土地上附着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转让,但地价与房价应分别计算,房价收入归破产财产,地价收入归属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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