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2018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问题

法院错误执行判决或裁定?现在,你可以申请赔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日起施行。《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对于《解释》的相关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您做一个全面的梳理。
七大主旨确保权利救济
《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解释》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进行了共性抽象,确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责任构成基础和请求权规范基础。
二是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范围。细分列举了各类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将违法先予执行予以单列,并将违法行为保全纳入侵权行为范围。
三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与责任划分原则。对一方当事人、第三人、不可抗力等致害的免责情形进行规定,并对不同责任形态下国家赔偿责任份额的划分确定了基本规则。
四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分别规定了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引入侵犯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
五是明确了特殊情形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定所有权人以外的财产权益人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因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违法侵权,以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是明确了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与赔偿程序的衔接。确定以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一般原则,并列举了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赔偿的五种例外情形。
七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要件。贯彻国家赔偿法取消单独的确认前置程序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要件。
统一裁量标准为指导准则制定《解释》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在《解释》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一是遵循法律规定和修法精神的原则。立足于国家赔偿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严格遵循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及修法精神,确保《解释》的内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符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二是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原则。整合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因“确赔合一”已废止的“确认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司法政策的规范内容,吸收近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确保《解释》与原有解释相关内容实现无缝对接,并有所优化提高。
三是突出权利救济和实质公平的原则。突出权利救济和实质公平的理念,强调尽善补救人民群众的所受损害,进一步明确、细化财产损害赔偿规则,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凸显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的实质正义。
四是突出规范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原则。强调规范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进一步丰富并体系化可赔偿的司法侵权行为范围,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侵权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力。
五是明确、细化、统一裁量标准的原则。着眼提高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回应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法律适用和司法裁量问题予以统一。
六是注重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原则。注重听取国家赔偿审判一线法官的意见,注重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充分沟通、讨论的基础上,做到兼收并蓄。
对侵权行为范围规定有新突破
对于侵权行为范围的规定,《解释》与以往相关司法解释相比有何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解释》在吸收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确认司法解释”有关侵权行为范围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发展作了更为丰富的规定,将先予执行单列,将违法行为保全纳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对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违法保全、错误执行等情形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
《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等四类。
一是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解释》与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基本一致,但对表述和项序进行了调整。
二是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与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相比,《解释》根据审判实践和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变化,增加了对不动产、特定动产、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及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并对原规定的内容、表述和语序进行了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解释》吸收了“确认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不仅限于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规定的依职权保全的情形,还包括人民法院在依申请保全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情形。
三是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主要包括违反法定条件决定先予执行,以及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和范围先予执行两种情形。通过这一规定,以期防范个别法院滥用职权,不能公平对待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裁定先予执行,以及极少数当事人与法院工作人员勾结,恶意申请先予执行后撤诉,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等现象发生。
四是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在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的基础上,《解释》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吸收了“确认司法解释”关于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等三种情形的规定;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新增了违法对抵押物、质物、留置物采取执行措施,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违法采取执行措施等三种情形的规定;第十项将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情形区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拍卖,另一类是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被变卖或者以物抵债。
此外,《解释》还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事实行为进行了规定。
首次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首次规定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加以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可能不亚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如将非刑事司法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就会悖离国家赔偿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故《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根据《解释》的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种情形下可提前启动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一直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实践中的难点,《解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非刑事司法赔偿一般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前提,即国家赔偿程序是最后的救济程序。通常只有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在此过程中采取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等才能最终确定。如未终结即申请国家赔偿,会造成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并存的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无法进行终局性审查。因此,《解释》规定以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一般原则。
非刑事司法赔偿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有些案件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虽未终结,但司法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损害结果已无法补救。为及时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实现国家赔偿的实质正义,需要对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原则的例外情形进行规定。《解释》按照“已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原措施”、“已确认合法权利”、“事实行为”和“相对独立性”等四类标准,归纳了五种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启动赔偿程序的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的继受。
二是实施了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事实行为的,无需等待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
三是通过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或者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已经确认财产权属的,与原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显然区隔,具备启动赔偿程序的独立性。
四是上级法院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下级法院行使职权违法或者人民法院自己确认违法,且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内已无法予以补救的。
五是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与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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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最高法:法院错误执行判决 公民可申请赔偿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此外,《解释》还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因错误执行被申请赔偿案件占六成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提供的数据显示,在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实践中,被申请赔偿的司法行为主要是错误执行和违法保全,这两类案件分别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60%和25%左右,合计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80%以上。为此,《解释》着重对错误执行和违法保全这两类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解释》第四条规定,违法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及其他违法情形。此外,法院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等都被列入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范畴。非刑事司法赔偿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解释》的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司法解释中首次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但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可能不亚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为此,《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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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2016,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项目+赔偿标准+计算公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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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最近很多朋友咨询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这不是几句话能解释清楚的事情,尤其是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以及计算公式等内容,非专业律师也未必搞的清楚。为此,重新整理此文出来推送给朋友们,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 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11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计算公式: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2 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责任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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