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合同中约定的补偿金性质如何认定,是否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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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股权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约定收益条款有效作者|唐青林 李舒 郭丽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延伸阅读:最高法院:股权质押后公司增资扩股的,质权份额如何确定?最高院判例:公司溢价增资扩股后的资本公积金到底归谁所有?(实务分析2017)【收藏】与借贷纠纷有关的35部法律法规和重要法律问题汇总(版)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阅读提示:我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我们将陆续推出的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企业家、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团队研究成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已经出版,点击此处了解详情延伸最高法院:隐名股东也可以直接从公司分红!(附:超出你想象的条款设计方案)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时,在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作出特别安排的约定收益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案情简介一、2006年6月,浙江纳海公司设立,股东为陆国伟、高海云(系夫妻),各持有60.5%、39.5%。舟山纳海公司系浙江纳海公司全资子公司。二、日,陆国伟与绿地公司订立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日,陆国伟、高海云与绿地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转让浙江纳海公司60%的股权包括舟山纳海公司,陆国伟出让20.5%,高海云出让39.5%,转让价格为22860万元。绿地公司每年支付给陆国伟、高海云股权转让基准日40%股权总价,计15240万元的10%作为约定收益,自日起按年度计算分期在年度内付清。陆国伟、高海云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并承诺在实际收取约定收益的前提下,放弃对公司分红和新增投资部分的净资产增值的权益。如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则应按逾期履行部分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三、日,陆国伟与绿地公司又签订《股东协议》,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绿地公司未按约每年支付约定利息的,则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陆国伟有权按公司法规定享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权益。四、2014年12月,陆国伟向绿地公司发送《关于要求立即支付2012年至2014年三年收益之律师函告》。后陆国伟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请求绿地公司支付收益及违约金。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五、绿地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院上诉,认为约定收益条款违反了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强制性规定,请求判决约定收益条款无效。上海高院判决认为收益条款合法有效。败诉原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股权转让协议中,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换取约定收益是否有效。上海市高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等协议均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收益条款作为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对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事项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其有效。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约履行。因此,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十分慎重。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另一方股东支付固定收益的,是股东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作出的特殊安排,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有效的。股东可以利用这样的约定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否有效。对此,绿地公司认为,约定收益条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和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陆国伟则认为,约定收益条款是股东之间自愿、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有效。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及《股东协议》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上述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国伟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97号]。延伸阅读关于“约定收益条款”的效力,笔者检索整理出3个案例,由于情形有差异,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本文将其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公司回购股权的,一般认为必须基于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正如案例1扬州市中院的判决;但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回购条款中约定的“不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的内容是双方商业判断的结果,是有效的。由此出现的判决上的分歧,股东应引起注意。案例1: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扬州福源智业投资中心与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苏为佳股权转让纠纷[(2014)扬商初字第00079号]认为,“一、关于相关协议的效力问题。第一,福源投资中心主张权利的系列股权转让协议系基于日福源投资中心与华冶公司、中凯润公司、苏为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承诺函》而签订,因此应当先分析日签订的三份协议的效力。从日签订的三份协议书的内容看,签约各方为达到使华冶公司融资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目的,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福源投资中心以受让中凯润公司部分股权的方式向华冶公司投入资金元;同日,为保证投资方基本投资利益的实现,各方当事人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承诺函》,内容包括了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被投资的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回购股权、目标公司及其股东互负连带责任的承诺等内容。该三份协议共同完整地构成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系典型的附“对赌协议”的商事合同,其合同效力判断的核心在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承诺函》中在一定条件下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回购福源投资中心股权的“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总体而言,回购股权的“对赌条款”是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外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该条款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条款相对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则应区别对待:一方面,在公司有效存续期间,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和法人独立财产的原则,股东基于其投资可从公司获得财产的途径只能是依法从公司分配利润或通过减资程序退出公司,而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必须基于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承诺函》关于中冶公司若未完成有关挂牌上市的工作则按“受让价款=投资款元&(1+10%)n-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乙方股权所得的收入-甲方从乙方所得任何分红与收益”的公式购买福源投资中心持有的中冶公司股权的约定,是让福源投资中心作为股东在不具备法定回购股权的情形以及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由公司支付对价而取得财产,实质是股东可以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而即当然获得约定收益,损害了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这一约定是无效的。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承诺函》中关于由中凯润公司和苏为佳回购股权的约定清晰明确,属于公司股东之间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自愿处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同时,有关中冶公司回购福源投资中心股权的约定虽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承诺函》中其他约定的效力。案例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天津雷石信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2699号]认为,“关于《协议书》回购条款的履行是否会对碧海舟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实质不公平的结果。三被告辩称意见认为,回购条款的约定系雷石企业利用优势地位签订,排除被告方主要权利,其履行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雷石企业作为投资者不论碧海舟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并会产生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公平的结果。对此,该院认为,从《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来看,一方为专业的投资企业,对商业风险和法律规范有着充分的认识;另一方为融资企业及控股股东或者原始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盈利能力有着充分的了解,并对融资后企业的利益获得、价值目标作过详尽调查和理性预估。双方均为平等理性的商业行为主体,并不存在主体地位的优劣,所约定的回购条款亦非格式条款,不存在排除他方权利、免除己方义务的情形。从双方风险负担情况来看,雷石企业作为投资方投入大额资金入股,并不参与碧海舟公司的经营管理,本身承担了较高的投资风险;雷石企业等投资方入股后,碧海舟公司实现了融资,获得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机遇,邸建军等控股股东或者原始股东亦能享有企业成长所带来的股份增值等收益。因此,在碧海舟公司未能按期上市后,回购条款的履行是雷石企业等投资方正当的风险规避方式,对邸建军、李依璇亦未造成不可预见的风险和重大责任,其所支付的溢价应视为系根据事前自主商业判断所自愿负担的责任后果,故不存在履行协议会产生显失公平或者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形。”第二种: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收益条款,“不论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无需承担风险”,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该条款无效。案例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晗与邢文超,深圳市千禧飞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19号]认为,“原告与被告千禧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中对于如果被告千禧飞龙公司在六个月内的经验状况达不到原告要求,则原告有权选择退出公司经营并要求公司进行一定补偿的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原告作为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不论被告千禧飞龙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无需承担风险,该约定脱离了被告千禧飞龙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被告千禧飞龙公司和其债权人的利益,故该部分合同条款应为无效。原告以其实际出资50万元折价被告千禧飞龙公司20%的股权,并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原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请求该公司向原告返还出资,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新书上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本书是一本总结《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司法适用情况的案例集,更是一本司法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锦囊集。有以下三大特色:壹 第一,紧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用鲜活的真实案例,全面、真实、生动的展现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文在现实中的表现形态、核心争议、论证抗辩思路及裁判观点。为律师、法官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最为真实全面的总结性素材。贰 第二,凸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的在司法实践中内在机理。案例之于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意义,远大于理论学说。而本书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一个个清晰完整的展示了人民法院裁判思路的案例,可以让读者用最短的时间积累最多的“经验”。叁 第三,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尚未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的案例裁判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如前股东的股东权利问题、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问题等,对下一步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疑难案件”提出了总结提炼了应对解决方案,同时也为下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公众号公司法权威解读。否则侵权必究。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电话:010-;邮箱:手机:186-(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作者声明(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法客大礼包 关注法客帝国回复下列关键词获取相应主题精华汇编电子书商业秘密|产权保护| 执行互联网金融| 保理|北京法院文书样式法客帝国 Empirelawyers 近50万法律精英的专业社群,每天推送“有用的干货”关注法客帝国,回复“关键词”可获取各类专题精华(全文完)&咨询律师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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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2.cache.netease.com/f2e/wap/common/images/weixinfixed1200low.jpg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员工如何赔偿?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转让了,新股东虽然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用工,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要提前一月告知并赔偿三个月工资,你们可依法维护你们的权益。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谢谢。)
“工龄”这个词早已成为历史了,现在实行的是社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凡在实行社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已将原工龄计入并视为保险缴费时间。劳动保险是社会统筹...
1、你可能想问的是“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异同吧?因为企业收购包括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两种形式。
还有正如一楼所说的,这些词一般是用来针对上市公司的,...
股权转让: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感觉你把问题弄得过于复杂,反而束缚并影响了自己的思维和判断。其实只要理清你与A公司、新公司之间的关系,事情解决非常简单:
1、由于新公司为2010年8月注册的有...
1、公司股权转让,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铝属于两性金属,遇到酸性或碱性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尤其是铝合金铸件的孔隙较多,成分中还含有硅和几种重金属,其防腐蚀性能比其他铝合金更差,没有进行防护处理的铝铸件只要遇到稍带碱性或稍带酸性的水,甚至淋雨、水气、露水等就会受到腐蚀,产生白锈。
解决的办法。
铝铸件完成铸造后,在机械加工前,先要进行表面预处理,如预先对铸件进行喷砂,涂上一道底漆(如锌铬黄底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机械加工,以避免铸铝件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放久了被腐蚀。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是否也随土地价格一起交纳契税(以房易房部分的)?
答:是的,因为取得土地的成交价格包括: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而契税中未对房地产企业有相关的减免政策
2、问:如果交,是就补给拆迁户交差价部分交税还是就全部回迁房价格交税?在什么环节,时间交纳?
答:所谓使用回迁房作为拆迁补偿的形式,就是开发商以原地或异地的房屋抵顶拆迁补偿费的一种方法,相当于延期或分期支付拆迁补偿款,而契税条例中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在自纳税义务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所以需要在取得土地的时候就要缴纳契税,需要全额计税,不能以补偿款计税。
3、问:土地使用税在什么环节交?如何交?税法说确有困难的可以减或缓,各地有具体政策吗?
答:如果原土地属于耕地的,自取得土地后满一年开始征收,如果属于非耕地的,自取得土地之下月征收。
以前的土地使用税一般都予以减免,特殊情况例外,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税,但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认为这不适用房地产企业,因为现在国家是控制房地产过热,不属于鼓励范围。
4、问:回迁部分房屋的营业税在什么环节交?
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tann转成假名就是たん,拼音的话,相当于tang吧……
bakka转成假名是ばっか
kkou转成假名是っこう
benn转成假名是べん
kyo转成假名是きょ
系统学过五十音的话,看罗马音就能直接读了。用拼音来学是不合适的,有些发音没法用拼音标的。
P.S.罗马音里,“nn”就是波音“ん”,“kka”是前面带促音小写“っ”的“か”,同理“tta”就等于“った”。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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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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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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