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公租房居住权确权,如何怎样才能拿到土地确权证法院立案

单位增配的公租房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原始增配人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关键词】公租房 原始增配人 居住权 【案情简介】:
1998年张女士与配偶冯某、父母及外甥女居住在辽源四村某室内,房屋面积仅有26平米,户籍在册人员6人。当时张女士儿子也到16周岁,居住房屋面积过小,为了解决居住困难,张女士单位上海煤气表具厂与其配偶单位上海闸北水厂为其增配了系争房屋:三门路555弄78号某室房屋。房屋面积14.2平方,房屋为张女士配偶单位上海煤气公司表具厂建设,由张女士单位上海闸北水厂出资11000元,然后按照煤气厂的分房条件增配给张女士及其配偶。
由于系争房屋面积过小,原告及孩子居住在吉浦路615弄7号某室。2000年3月,张女士配偶去世,系争房屋居住人员为张女士父母,2001年在上海煤气表具厂申请下变更承租人为张女士母亲。
2006年张女士父亲去世后,考虑到方便照顾母亲,张女士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其中。
2009年,张女士母亲告知张女士兄弟张某将该房屋留给他,于是张某便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17年3月份张女士母亲被送往养老院,张某擅自将该房屋出租他人并收取一定租金,严重妨碍了张女士入住的权益。
据调查的证据显示,张某已经根据94方案向上海市住房产管理局以公有住房受托人的身份购买位于辽源四村12号某室房屋,且实际居住其中,并于2016年将上述房屋卖给案外人后置换位于佳木斯路208弄某房屋,产权登记为张某与其配偶共同公有。故张女士认为张某实际在他处有住房且客观上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排除张女士入住系争房屋的妨害。
【法官评析】
社会的细胞是家庭,家人之间应和睦友好相处,遇事应协商处理。系争房屋已由张女士母亲出租他人并将收入的租金作为养老院期间的费用,且张女士兄弟也并未实际入住系争房屋,在他处也有住处,故不存在妨害张女士入住的权利,又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故法院作出“原告诉请要求排除被告对其入住系争房屋的妨害,应举证证明被告有上述妨害行为或者非法占据系争房屋的情况,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上述情况予以证明,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已由第三人(原告母亲)出租给案外人,目前由案外人实际居住,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也均认可被告张建成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故原告要求排除被告对其入住系争房屋的妨害、搬离房屋及自有物品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等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驳回原告要求排除被告张建成对其入住上海市宝山区三门路555弄78号302室房屋的妨害,并搬离上述房屋及自有物品等全部诉求。”
【律师简析】
公租房纠纷问题一直是很多地区存在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在大城市,为此一家人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就拿上述案例来看,笔者从接受委托到拿到法院判决书,近三个月的时间,可能你们觉得本案系失败的,因为所以诉求都被法院驳回,然非也。
诉求系排除妨害,法院认为被告并未实际居住其中且在他处有房,故并未妨害原告入住的权利,这其中已经明确了原告对系争房屋系由居住权的。而这个权利,即我们此次诉求的目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中对于公租房中原始增配人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倾向性意见认为,公房承租时,房屋调配单一般载明公房的受配人。若原始受配人厂区不居住在系争公房,其并不必然丧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对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的丧失。但对于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实际居住系争公房的情况,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长期不实际居住的,不能就此认定其丧失系争公房的居住权益;如登记为承租人的原始受配人,在其承租人身份丧失前,一般而言,其居住权也不丧失;但是,如原始受配人在他处获得福利公房且该处房屋居住也不困难的,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等情况的,可认定其丧失公房居住权。
故在做公租房案件时,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有一个很好的契合,当事人需交待案件事实不可对律师存有隐瞒,这样律师才能在了解案情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的诉讼方案,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适用法律: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上海市房屋租房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三)预租的商品房。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他处有住房:仅限于福利分房,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 几种具体情形的把握:
1、公房原始受配人的身份对公房居住权的判定影响
公房承租时,房屋调配单一般载明公房的受配人。若原始受配人厂区不居住在系争公房,是否丧失公房居住权?
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的丧失。但对于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实际居住系争公房的情况,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长期不实际居住的,不能就此认定其丧失系争公房的居住权益;如登记为承租人的原始受配人,在其承租人身份丧失前,一般而言,其居住权也不丧失;但是,如原始受配人在他处获得福利公房且该处房屋居住也不困难的,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等情况的,可认定其丧失公房居住权。
2、迁入户口对居住权的判断影响 当事人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是否可确认其享有居住权?
倾向性意见认为: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因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的除外),一般不应认定其享有居住权益。
在系争房屋内有无户籍不是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一标准。而应根据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允许其在公房内居住,可以视为承租人为代表的公房使用权人同意让渡部分公房使用权,但入住人为未成年人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回沪知青女子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入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原文链接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wap-index-home-siteid-7970.shtml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离婚后公租房两居室,法院判决当事人各有一间居住权和使用权,房管部门同意单立户承租人不同意怎么办?--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离婚后公租房两居室,法院判决当事人各有一间居住权和使用权,房管部门同意单立户承租人不同意怎么办?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湖北 |解答问题:36938条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咨询当地公租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最新规定为准。
相关法律咨询
求教,离婚判决使用权,2居室一人一间,停卫生间共用,水电费一人承担一半。但对方不出费用。我该怎么办
您好,可以拿着到法院申请
如还有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400-64365-60
400-64365-60
相关法律知识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748律师在线
782今日解答安居客房产问答 & 拆迁安置户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拆迁安置户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拆迁安置户可以申请公租房吗相关问题解答,几十万经纪人专家为您答疑,让您快速找到拆迁安置户可以申请公租房吗相关问题满意的答案。
为您找到“拆迁安置户可以申请公租房吗”相关问题
可以的,不过同时会和动迁组签一份合同!
可以申请的但是需要很多手续
公租房申请条件符合就可以的啊
您好回迁安置需要按照签订的拆迁协议执行,关于房屋分配请咨询4942640拆迁安置处
要看拆迁补偿的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拆迁政策
要看具体拆迁政策。
只要你现在有房子就申请不了。
可以依拆迁安置协议或承租房产的凭证立案.
公租房产权属于国家,咱们只能租租,不可能属于个人,建议您买属于自己的房子,哪怕小点、哪怕远点,但是房产是最保值增值的不动产,您好时他可以陪您一起变老,您不好时它就是您的救命稻草
实际居住人可以要求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名下有房产不能申请
一)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工作的无房人员。
到安居网上面申请,填写材料提交就可以了
上海公共租赁房政策取得重大进展。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发布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对公租房的准入条件进行了细化。新规定即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日。 持居住证满两年可申请 本市公租房原申请条件之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这次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原申请条件之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现明确为“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此次,还明确了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核查申请对象的住房建筑面积和是否已申请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面积核查参照经适房 原申请条件之四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此次对建筑面积的认定有了更细致标准。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 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此外,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拖欠房租从工资中扣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运营机构制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报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和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李东表示,“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并不意味着“租金每年都会调整”。租赁公租房时,承租人会签订一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租金不会发生变化。而每年新产生的承租人,则会按照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如有争议您可以委托介入建议委托提起诉讼
公租房拆迁赔偿 1、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
不会吧,没有那条规定,租了其他房子或者自己有几套房子会影响拆迁赔偿的。
问答专家推荐
更多相关搜索
Copyright&&&&www.anjuke.com&All Rights Reserved&&&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公租房居住权问题,产权明确
公租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女儿户口均在承租房内,承租人死亡后,由其女儿变更承租人并购买。此后,已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在此房屋居住达一年以上,此配偶从此具有居住权吗?
提问者:ma***时间: 15:56:34地点:10个回答
一般是有居住权的,是国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
您好,可以诉讼确权
追问:已确权,法院认定房屋归属无问题,但是裁定老人有居住权
回答:您好,若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您好,一般具有,详情建议来电咨询。
您好,建议诉讼确权
你好,可以申请。。
可以诉讼确权
您好,一般情况具有居住权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维权。
你好,一般是,可以。。
可以诉讼确权...
查看其他6条回答
其他类似咨询
答: 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房子中介费有很多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租房中介费是房屋
答: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
答: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答: 您好,在杭州市,申请公祖房需要的材料有: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家
答: 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是这样的1,租房子中介费一般是租客找全国连锁的地产中介如链家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你好,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继续
回答:你好,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答:你好,可以双方沟通协商,无法协商的,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处理。
回答:你好,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答:你好,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无法协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回答:你好,可以要求更正。
回答:你好,遭遇诈骗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报警处理。
回答:你好,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无法协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回答:你好,先查明事故原因,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回答:你好,可以和航空公司沟通了解。
回答:你好,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回答:你好,遭遇诈骗及时收集证据,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回答:你好,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
回答:你好,遭遇诈骗及时收集证据,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回答:二手房买卖纠纷,是否可以变更银行
回答:你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
回答:可以起诉离婚,在原告和被告所在地均可以起诉
回答: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回答:你好,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无法协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回答:你好,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
回答:你好,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继续
回答:你好,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
回答:你好,有不确定风险,建议谨慎为好。
回答: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回答:你好,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
回答: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回答: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回答: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回答:就没有问题,可以让我律所面谈,或者加微信,帮你达成离婚的目的,离婚诉讼一
回答:没问题,后天可以要回五年的租金及利息,具体可以到我们所面谈或者电话微信帮
梁静飞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房产纠纷专业律师、优质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优质房产纠纷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北京律师: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法律知识:女研究生打官司讨回公租房居住权
病童候诊痛苦躺地无人让,悲!
您还看国足比赛吗?
交警拔枪逼停酒驾该不该?
博客劲爆点
第一视频推荐
24小时排行榜
  小芳(化名)今年27岁,刚从南京某著名大学研究生毕业。毕业后,小芳想回家居住,还要把自己的户口迁回家。但是,没想到的是,她的继母不让她进门,更不允许她把户口迁回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小芳的父亲坐过牢,腿有残疾;母亲是后天精神残疾,一家人一直跟着小芳的外婆生活,1994年2月外婆去世,同年8月住地拆迁,小芳家因此分得原址一楼公房一小套,小芳母亲是承租人,这便是继母不让小芳进门的房子。1997年,小芳母亲去世,公房的承租人就成了小芳的父亲,由于家境困难,小芳家一直没有把该公房的产权买下来,所以此房一直是租住。  2002年,小芳的父亲和继母结婚,而小芳与继母合不来,同年小芳考上了中专,户口就从家里迁出,由于和继母关系不好,所以小芳基本都住在学校很少回家。2009年,小芳考上了南京一著名大学的研究生,2010年年底父亲去世。今年小芳研究生毕业,要把户口迁回家,但是和她关系不好的继母坚决不允许。还没找到工作又无家可归,小芳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接手该案件的常律师从原房档案、城建规划档案、家庭户籍变动及原因等多方取证,通过一大串证据证明现住房系祖房拆迁安置而来,小芳因拆迁安置成为该房使用权人。通过小芳户籍迁移证据,证明小芳户口迁出系因上学住校,非永久性迁出,其住房使用权并未丧失。以此为由,帮助小芳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住房使用权。开庭审理中,继母强调,小芳父亲去世时,只有她一人户口在此处,且实际居住近十年,只有她才是该公房的承租人,小芳不具备承租人条件,没有使用权,户口也不应当迁进来。但是鼓楼区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支持了法援律师的观点和小芳的诉讼请求。通讯员常开余黄涛扬子晚报记者贾晓宁
相关报道:
【】【】【】【】【】【一键分享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居住权确权纠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