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借用我名义买房房感谢费该付多少?跟别人约定了以他的名义购买商品房

房子过户给别人,房款却一分不要 这种傻事有人会干吗?有!_网易新闻
房子过户给别人,房款却一分不要 这种傻事有人会干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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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刚刚成家的方某夫妇,因轻信亲戚答应下来的几万块钱好处费,轻率的将住房过户给他人去向银行贷款,还打了数十万的收条,实际上分文没有拿到。待到他们想要回房子时,别人不理睬他们了。告上法庭后,法官通过细致谈话查明了事实真相,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几万好处费把房子过给了别人
去年年初,亲戚李丽找到方某夫妇,说自己欠了一个叫刘宁的人一笔钱,想用方某的房子抵押向银行贷一笔款还清欠刘宁的钱,这笔贷款由自己慢慢偿还,保证不会连累方某夫妇,并许诺给方某几万块酬劳。
方某曾经在一次亲戚聚会中,听李丽讲过借用她的一位同事房子办理贷款应急,后来自己还清了贷款,还给了这位同事不少钱做酬劳。这是无本生意,自己也没有什么风险,加上李丽许诺的不菲的感谢费,方某与老婆一商量,两人买房本就借了亲戚一些钱,正好可以利用李丽给的酬劳还上。随后,方某打电话给李丽,表示应允她的要求。
不料,几天后李丽又找到方某,称刘宁说了,方某夫妻因为工作都是临时的,不太容易能从银行贷到款,不如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刘宁,再以刘宁的名义去贷款。方某虽然隐隐觉得有些不对劲,但经不住李丽的游说,还是答应了。
在李丽一手操办下,方某与刘宁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方某将位于琵琶巷的一处房屋以价款57万元出售给刘宁,同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进行了房屋转让交易,方某夫妇在收条“今收到刘宁购秦淮区琵琶巷某幢某室房款计人民币伍拾柒万元整”上签字,实际上这是假收条,方某夫妇一分钱没有收到。
法官细致调查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之后,刘宁用这套房屋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38万元。为了让方某心安,李丽给方某打了一张借条,证明自己借了方某57万元整。一切手续都办妥了,方某夫妇却开始愈来愈不安了,自己虽然还住在这个房子里,可是这个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别人,房产证上是别人的名字,自己怎么住也不踏实,自己还写了57万的收条,万一对方不承认,要把房子据为己有怎么办?
方某越想越害怕,和同事一说,大家纷纷劝他赶紧把房子要回来,小心房子被骗走,自己连个住处都没有。一听这话,方某心口像是被压上了一块巨大的石头,最后决定向刘宁要回自己的房子,没想到对方一口拒绝,称产权证是自己的名字。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方某将刘宁、李丽一并告上法院,称他们假借房产抵押贷款的名义,以欺诈的手段,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无效,判令刘宁返还自己的房产。庭审上,刘宁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也已经过户,请法院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调查中,李丽承认自己因为欠刘宁钱,与刘宁协商用方某房屋通过买卖形式办理贷款来偿还刘宁债务,现在房屋贷款是由自己还。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调查,与双方当事人谈话,查清该案的实质是他人利用方某贪小利的弱点,以房屋买卖形式套取银行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遂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宁雪妍 罗双江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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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新乡处级干部购房变相“索贿”被判三年,还打着卖书的名义只收钱
18年07月14日
新乡处级干部购房变相“索贿”被判三年,还打着卖书的名义只收钱
日,从河南省检察院传出消息,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辉县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辉县市文物局原局长张有新(副处级)决定逮捕。
日,裁判文书网刊发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8)豫07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其表明,张有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65.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5.4万元 如今变成“阶下囚”
资料显示,张有新 ,男,1952年生,辉县市南寨镇小西川村人。1970年参加工作。1986年毕业于河南电大中文系,1987年结业于河南大学历史系。曾任辉县豫剧团音乐创作员,辉县市博物馆副馆长、馆长,辉县市文物局副局长、局长(代)。副研究员。
2004年至今任辉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3年至2002年当选为新乡市第八届、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2月当选为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2003年被授予“河南省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出版有专著《共城史话》。
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逮捕。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未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有新犯受贿罪,于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月25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张有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他人贿赂43.4万元(房款),收取他人贿赂22万元,在收取勘探费用、承揽工程、招收职工方面给予帮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65.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购买房产索要“优惠” 否则就使“把戏”影响房产建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张有新在购买孟电花园C9楼301室房子时,要求河南孟电集团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优惠,总经理孙某同意为其减免了29万元房款;被告人张有新在2011年购买孟电花园25号楼B栋401室房子时,要求给予优惠,日经总经理孙某同意,为其减免了14.4万元房款,张有新在征收文物勘探费以及开发用地文物勘探发掘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孟电集团恒达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孙某的证言证实,第一套房是文物局副局长王某找其当面说他们局长张有新在其公司买了套房,价款让其少收点,之后其通过销售部门了解到他只交了12万定金,还剩29万尾款一直不交,并且在销售部门给他打电话催交尾款的时候,文物管理局就把勘探工作停下来,影响其公司的工程进度,没办法,孙某就安排公司后勤不再向张有新追要剩余的尾款。第二套房过程也是这样,14.4万的尾款被迫给他免了,其他手续及合同按原价办理。
“如果不给他减免,文物局会把勘探进度放慢或者直接停了,影响其公司工程施工进度,增加成本,并且具体交多少土地勘探费也是文物局自己定的,为了能少交费用,不让他们为难其公司,所以才不得不给他减免房费。”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称。
据了解,房产建设用地的文物勘探和发掘由文物局管辖,并按面积收费。张有新作为局长,当然能影响到房产建设工作。
八个工程直接定下让同学干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有新利用担任文物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孟电花园两次非法收受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感谢费共计10万元,并为韩某承揽文物修缮工程提供帮助。
张有新供述称,韩某是其同学,他是搞建筑的,其让韩某干了文昌阁修缮、白云寺修缮、共城城址标志牌等八个工程。他干的这些工程除了修缮白云寺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其他几个工程均没有进行招投标。白云寺工程招投标那次,其让冯某想办法让韩某的公司中标,最后韩某如愿中标了。另外七个工程都是其召开班子会,在会上其提出来想让韩某干其单位的工程,然后让大家表决,因其是副局长主持工作,算是一把手,所以其提出来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决定让韩某承揽了工程。
此供述与证人证言相符。
收了卖书钱,书却没人拉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张有新利用担任副局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单位职工冉某7万元现金,并帮助将其儿子的人事关系办到了辉县市文物管理局。
张有新利用担任副局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卖书为名,非法收受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展部经理高某5万元,并为其公司办理文物勘探相关手续提供帮助。
该公司发展部经理高某称,2011年年中,他通过他人认识了张有新,办理了公司的正常文物勘探手续后,张有新提出自己出了本书,希望其公司购买。当时没立即答应他,说其需要向公司汇报。过了大概两个月,张有新在此期间反复催促其公司购买,后总经理安排其支付了张有新5万元现金用于购书,但钱给张有新后书籍并未送达其公司,张有新也未提供任何票据,因为他是文物局领导,房地产开发都需要经过他们文物局文物勘探才能开工,其公司不想得罪他,所以其公司也就没找他要。
而在张有新看来,这批书只是“一直没有来人拉”。
另查明,被告人张有新退缴涉案赃款30万元扣押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诉讼中被告人亲属退缴涉案赃款35.4万元。
新乡9岁男童凌晨玩手机,疑似触电身亡
7月11日,在封丘县荆隆宫乡郭庄村一个普通的农家小院内,劳累了一天的大人们都进入了梦乡。凌晨3点,12岁的哥哥与9岁的弟弟小睿丝毫没有睡意,哥哥在看电视,弟弟捧着一个手机玩着游戏,手机没电后,弟弟小睿随手连接上充电器准备继续玩下去。
此时,一股强大的电流让9岁的小睿浑身发抖,哥哥发现弟弟触电,他赶快用手去拉弟弟,却重重的被电击了一下,叫醒爷爷并紧急断开电闸后,9岁的小睿已经没有了呼吸。
小睿的爸爸赶紧进行抢救,做了胸部按压又做了人工呼吸后,又紧急将孩子送到了卫生院进行抢救,但最终也没能挽回孩子的生命。小睿的家人称,手机的背面有一个金属圆环,事发时小睿的手指套在圆环内,如果没有这个圆环,或许触电时还能弹开。家人发现,孩子的胸口有两处被烧焦。
7月13日上午,与记者同行的另一家媒体记者亲测充电器是否漏电,刚刚将充电器插上插座,记者就不慎被电击,手机被重重的甩出,所幸没有发生危险。封丘警方已经前往家中调查。
事姐有话说:手机漏电有很多原因,劣质充电器、电源接口过松或过紧等原因,手机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东西,所以一定要安全使用!
编辑:事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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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是否有效? - 找法网(findlaw.cn)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是否有效?
找法网(微信号:遇事找法)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胡可诉称:胡可与张倩于日登记结婚,日,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的房屋。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房屋进行分割。日,张倩在胡可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刘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以37万元的成交价转让,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190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胡可认为房屋为胡可与张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未经分割仍为共同所有,未经胡可同意,张倩无权处分,刘佳明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仍与张倩签订买卖合同,张倩、刘佳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了维护胡可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张倩与刘佳签订的关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刘佳、张倩承担。
2、被告辩称
张倩、刘佳辩称:一、本案房屋系由刘佳的母亲张虎购买,对此,胡可和张倩均认可房屋的权益属于张虎所有,因此未作为胡可和张倩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2003年初,张倩拿到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当时,张倩的三姐即刘佳的母亲张虎正好有意购房,因此,胡可、张倩、张虎协商一致,由张虎借用购房指标,出钱买房,购房后房屋产权暂办理在张倩名下。
日,胡可、张倩与刘佳的父亲刘梅、母亲张虎共同签署了证明书,约定由张虎支付房款274352元,购买了房屋,证明书中有4人签字,并经张倩的大姐夫方达见证,当天张虎支付了购房款274352元,并支付了锅炉差价1290元和印花税130元,日张虎又支付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11004.1元,日,刘佳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房屋由张虎出资购买,2008年6月,胡可与张倩离婚调解时,双方一致同意房屋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按照之前的约定,待5年后由张倩过户至刘佳名下。
二、房屋买卖合同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损害胡可合法权益,当属合法有效。日,张倩与刘佳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了避税,双方合同中将房屋出售的价格写为最低的市场指导价,即37万元,但张倩并未向刘佳实际收取任何款项,这完全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即未损害胡可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所以应该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房屋不属于胡可和张倩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倩与刘佳依据各方的事先约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体现了各方真实意思,并未损害胡可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胡可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张倩陈述其与张虎系姐弟关系,张虎与刘梅系夫妻关系,刘佳系张虎与刘梅之女。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刘佳。
日,北京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与张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倩从恒华公司购买房屋,该商品房总金额为274350元。日,张倩向恒华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74350元。同日,张倩交纳锅炉差价1390元、印花税135元。
日,胡可、张倩、刘梅、张虎签署证明书,内容为:有张倩经济适用房,由张虎(三姐)付全款:人民币274352元,大写贰拾柒万肆乾叁佰伍拾贰元正。特此证明。当事人刘梅、张虎、胡可、张倩,证明人:方达。胡可对此不认可,在一审期间亦未申请对证明书的笔迹进行鉴定。胡可主张购房款系使用胡可、张倩的共同存款所支付,即使是张虎出资,也是借贷关系,和所有权无关。
日,张倩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日,张倩与刘佳就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370000元。日,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刘佳名下。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370000元,刘佳并未实际支付。
另查,胡可与张倩于日登记结婚,2008年,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胡可与张倩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捷达轿车一辆自本调解书生效后归胡可所有,双方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对此,胡可表示,离婚时房屋因产权登记时间未满五年,无法确定价值就没有分割。
庭审中,张倩、刘佳申请证人张虎出庭作证,该证人证明,2003年,其与张倩、胡可协商,用张倩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胡可也表示同意,并签订了证明书,购房款实际是张虎所支付,房屋交付时,张虎给付胡可5000元感谢费,房屋购房款票据等原件均在张虎处,2005年,张虎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一直由张虎一方使用收益。张倩、刘佳提交刘佳、张倩书面证人证言及银行对账单,证明张虎、刘梅支付购房款的来源,房屋由张虎进行装修,证人在x出庭作证,胡可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确认张倩与刘佳就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胡可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佐证,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张倩、刘佳提交有胡可签名的协议书中,温媛认可本案房屋系张虎付全款购买。胡可虽不认可该证据系其亲笔签名,但其在并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能提供有效反证证明其主张,应由胡可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对胡可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房屋为张虎全资购买,登记在张倩名下,则张虎和张倩、胡可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两种可能:借名买房关系或借款关系。
如张虎和张倩、胡可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关系时,则应有以下事实佐证。其一、张倩、胡可二人的离婚调解协议中应对该房屋予以分割或有所约定。其二、房屋的购房票据等均应为张倩、胡可持有。其三、胡可签署的由张虎出资的证明书中应有胡可、张倩借款之表述。
本案证据表明,上述三项事实特征,本案均不符合。其一、胡可与张倩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分割或提及本案房屋。胡可表示离婚未涉及房屋的原因是在其与张倩离婚时,房屋产权登记未满五年,无法确认价格。但即使房屋在离婚时产权登记未满五年,无法确认价格,双方在离婚纠纷中亦应分割房屋份额,而非对房屋毫无涉及。其二、房屋的购房票据等均为张虎持有。其三、胡可签署的证明书仅有张虎出资之表述,未有张倩胡可借款之表述。
基于以上事实,张倩、刘佳主张的张虎与张倩存在借名买房约定,该主张可以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定,张虎与张倩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胡可对此借名买房关系知情且认可。
胡可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张倩将房屋过户至刘佳名下无需经过胡可同意。刘佳支付对价过低亦或未支付对价的行为并未侵害胡可的权益。持张倩未经其同意处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刘佳购房价格过低之主张,胡可认为刘佳和张倩签订的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胡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张虎与张倩达成借名买房的约定后,张倩是名义买房人,有义务协助张虎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张虎是房屋的实际买房人,有权将借名买房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其女刘佳。
张倩有义务接受张虎指示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刘佳名下。该房屋并非胡可与张倩的夫妻共同财产,胡可亦非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张虎的通知义务应止于履行过户手续之必要,即通知名义物权人张倩即可。温媛对张虎的过户通知并无否定之权利,因此张虎无需另行通知胡可,张虎的权利转让行为不因未通知胡可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张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张虎的借名买房行为均在日之前,张倩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五年之后,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张虎的女儿刘佳名下。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倩、刘佳签订的关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产纠纷、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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