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离婚协议缺少单元号上写x小区x单元801室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这样写对吗?还是要写成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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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民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日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日生,汉族,工人,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云,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上诉请求: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李某1一审的诉讼请求。主要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双方履行××××年××月××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上诉人和李某1离婚后,已经将房产赠与了女儿,女儿也明确表示接受并实际居住至今,没有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不成立错误。2.一审判决漏列了本案的当事人李某2,程序违法。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已经明确双方诉争的房产已经赠与给了女儿李某2,双方提交的协议也有李某2的签名,因此,李某2与双方诉争的房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判决在没有通知李某2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遗漏了主要当事人,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李某1答辩称,1.确认双方离婚后财产归属的合法文书是离婚时的协议书,双方就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以在楚雄市民政局签订的协议为准,上诉人持有的日的离婚协议,是在李某1酒后缺乏相应辨认能力的情况下,以及在上诉人和女儿又哭又闹的情况下形成的,并非李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协议;2.原审对本案所涉及事实的评价虽不细致,但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确定争议的房屋为李某1所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原告李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坐落于楚雄开发区××小区××楼××住房××套归李某1所有,董某限期搬出该房屋交由李某1管理使用,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1与董某于××××年××月××日在大理州祥云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2。双方于2000年购买楚雄市开发区云开路8号金盾小区八号楼××单元801室房屋1套[建筑面积139.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楚开国用(2012)第000196号,房屋按份共有:李某150%、董某50%]。××××年××月××日,双方在楚雄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如下:“……二、子女安排:婚生女李某2(生于××××年××月××日)归男方李某1抚养,女方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600元(陆百元正)至婚生女李某220周岁止。女方董某每月30日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坐落于楚雄××××号(金盾小区)8号楼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楚开国用(2012)第000196号]归男方李某1所有。坐落于楚雄××××号(金盾小区)三幢三单元405室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字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字号:楚国用(2009)第2201号]归女方董某所有。四、债权债务:欠建行楚雄分行广厦分理处购房贷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正(160000元)由男方李某1负责偿还。”日,李某1与被告董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房屋2套“均归双方婚生女李某2所有”。另查明,李某1与被告董某离婚后,李某1居住于楚雄××××号(金盾小区)三幢三单元405室至今,董某居住于楚雄市开发区××小区××单元××室至今,婚生女李某2由董某抚养教育。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广厦分理处贷款离婚后由李某1归还至今。一审法院认为,李某1与董某于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李某1和董某将坐落于楚雄市开发区云开路8号金盾小区八号楼××单元801室住房1套、楚雄××××号(金盾小区)三幢三单元405室的住房1套赠与婚生女李某2,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故该份赠与合同不成立。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按照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履行,据此,对于李某1要求楚雄市开发区云开路8号金盾小区八号楼××单元801室住房1套归李某1所有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李某1要求董某限期搬出该房屋交由李某1管理使用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不属于本案受案范围,不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李某1与董某继续履行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2.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董某和被上诉人李某1对一审认定的全部事实均无异议,同时,双方对离婚后女儿李某2由董某抚养教育,李某1没有支付抚养教育费也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故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李某1起诉的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配产生的争议。李某1和董某××××年××月××日在楚雄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坐落于楚雄开发区××小区××单元××室住房归李某1所有,双方对该协议并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位于楚雄开发区××小区××单元××室住房为李某1所有。之后李某1、董某及女儿李某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名为离婚协议,但不是对婚姻关系及财产、债务进行再次处理,而是对双方离婚后各自所有的房产赠与女儿李某2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不是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判决的范围,本案不作审理。因此,李某1请求判决该房屋为其所有符合双方的约定,至于李家荣要求董某搬出该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李某1应在赠与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另行解决。董某上诉提出的双方诉争的房屋已经赠与了女儿李某2,以及一审遗漏主要当事人李某2的上诉理由,都是针对赠与合同提出的异议,根据上述评述,赠与合同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作审理。综上所述,根据双方离婚时于××××年××月××日在楚雄市民政局签订的协议,位于楚雄开发区××小区××单元××室的住房为李某1所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年××月××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不当,但为了便宜判决的执行,应予以改判。上诉人董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二、位于楚雄开发区云开路8号金盾小区八号楼8幢2单元801室住房为被上诉人李某1所有。三、驳回被上诉人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3275元,被上诉人李某1负担3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孔俊审判员  蔡建华审判员  蒋文娟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雅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6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莲芳,女,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月明,男,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吕莲芳因与被上诉人金月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金月明和吕莲芳于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6月购得座落于杭州市××××室的房屋,并登记在金月明名下。日,双方在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金月明所有。日,金月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路××单元××室的房产归其所有。原审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金月明和吕莲芳离婚时就涉案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金月明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吕莲芳虽然提出抗辩意见,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且金月明也不认可,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确认座落于杭州市××××室的房屋(余房权证余改字第××号)系金月明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月明负担。宣判后,吕莲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主要事实未予认定。一、原审法院对离婚协议如何产生、离婚协议是否出于本人的想法没有进行核实。二、原审法院没有进行协商调解,就是在口头上说了一句你们自己去协调,没有具体实施。三、从庭审记录中看到,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原审法院不再进行先行调解,但没有调解前怎么知道分歧较大。四、余杭街道南安社区通济路×幢×单元××室房屋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的款项来自于上诉人在深圳工作所得的报酬,当时一部分向同事和小姐妹借的,全部由上诉人一人归还,金月明没有拿出钱。五、当时签离婚协议时由金月明口述,由女儿书写,上诉人是签了名,但有原因所签。当时在民政局门口上诉人问金月明房产怎么办?金月明说有女儿在,你放心,房产归女儿所有。金月明作为一个人民教师,上诉人没有理由不相信他。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证据就是双方买房时的证据,当时都是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不像现在把双方的名字都写上去的,根本就不能当庭上的证据。七、关于离婚后的私人物品,一直都在该房屋内,这就可以证明当时双方就是假离婚(是口头上有约的假离婚),如后来属于真的离婚,说明金月明有欺诈行为。八、原审法院当时让上诉人拿出证据,上诉人不知道要什么证据,这都属于家庭问题,有许多证据只有双方知道。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不了这套房子属于其所有。在一审开庭时,法官只让双方进行陈述,并没有进行调解,也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就草草结案了。因此,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金月明承担。被上诉人金月明在二审中答辩称: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是房屋析产的问题。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离婚了,房屋在被上诉人名下,但是事实上,上诉人是隐性共有人,所以被上诉人无法处置房屋。因上诉人不肯去房管部门签字,所以被上诉人才起诉要求对份额进行认定。上诉人到处与我同事说,说我骗她等等,对我名誉造成损害。关于离婚协议,上诉人认为是不真实的,在民政局出具该协议是不合法的,被上诉人认为其应该进行举证。被上诉人认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当时女儿是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写了三稿,才最终形成了案涉协议。当时工作人员是逐条解释给双方听的,双方均无异议,所以才签字的。关于原审法官没有协调的问题,法官是提出过让双方协商调解的,但是被上诉人是不同意调解的,被上诉人一定要案涉房产的。而上诉人提出要将房屋给女儿,双方分歧是很大的。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错。被上诉人也同意上诉人认为的案涉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是老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有工资收入的。案涉房屋一直写了被上诉人一个人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有两套房屋的,一套新的归上诉人,案涉房屋归被上诉人。房屋写了一个名字还是两个名字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法院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谁。2010年离婚至今,上诉人要来拿的东西,被上诉人都让上诉人拿走了,如果上诉人不来拿,都放在那里。被上诉人连自行车库的钥匙都给上诉人了。案涉房屋被上诉人是装修过的。上诉人在该房屋中的金银首饰、上诉人要的酒都拿走了,其衣物均没有拿走。被上诉人让上诉人来拿,但是上诉人不来拿。上诉人称她来一次,被上诉人打她一次,这是不存在的,如果真的是这样,被上诉人早就应该被处理了。上诉人的旧衣物,都放在车库里,但是是否损坏被上诉人不保证,被上诉人没有义务帮上诉人保管其物品。希望在2016年年底前,上诉人能将其衣物取走,否则被上诉人将处理上述物品。上诉人称双方是假离婚,被上诉人认为假离婚应该有目的,而且假离婚是犯罪的,要负法律责任的,被上诉人是不会作这样的事情的。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二审中,吕莲芳向本院提供证明两份,欲证明购买房屋是向别人借款的。经质证,金月明对向上诉人妹妹借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已经归还了。对于另一份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吕慧英的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杨振蓉的证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金月明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日金月明与吕莲芳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有效。吕莲芳上诉提出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双方实际是假离婚一节,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协议约定:余杭街道大禹御景城6幢1单元801室房产权归女方所有,余杭街道通济路8幢1单元402室归男方所有。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将讼争的杭州市××××室的房屋判归金月明所有正确。关于吕莲芳提出的原审法院没有进行调解一节,根据原审法院日的庭审笔录反映,原审法院进行过调解,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不再进行先行调解。该程序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吕莲芳的该部分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吕莲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陈某,女,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打工。委托代理人周立彬,律师。被告杨某,男,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自由职业。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莲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立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日在广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月18日双方共同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江西省广丰县丰溪街道卧龙城66栋二单元801室。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导致感情破裂,日双方到广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女方补偿男方购房款人民币70,000元(已支付),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支付被告70,000元购房补偿并与被告一起领取了离婚证。被告据不履行协议义务,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同时扬言其拥有对房屋所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位于江西省广丰县丰溪街道卧龙城66栋二单元801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被告没有该房屋所有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各1份,证明原、被告于日与签订购房协议,并交付了首付款152,073元,房屋坐落于广丰县丰溪街道卧龙城66栋二单元801室,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2、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并于日办理离婚手续;3、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位于卧龙城66栋二单元801室房屋在离婚后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了被告购房款70,000元,房屋余下按揭款由原告负责支付;4、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打款记录单,证明本案诉争房屋在离婚后由原告打按揭款;5、房屋验收确认书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讼争房屋有原告支付给开发商交房费用,并由原告前手验收确认书。被告杨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由于被告未参加诉讼,无法进行当庭质证。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2、3、4、5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相互认识后并自由恋爱,同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日,原、被告双方于江西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坐落于江西省广丰县丰溪街道卧龙城66栋二单元801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8.33平方米,每平方米5,106元,合计人民币502,073元,原、被告已支付首付款152,073元。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于日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婚后购买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广丰县丰溪街道卧龙城66栋二单元801室。该栋房屋首付款为152,000元,实际为人民币152,073元,已支付两个月按揭款,上述款项至签订本协议止男方支付了70,000元,余款均为女方支付,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女方补偿男方购房款人民币70,000元(已支付),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余下按揭款由女方负责,与男方无关等等。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到广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尔后,原告按规定时间支付房屋按揭款。日,原告陈某在房屋验收确认书和房屋公共部位验收确认书上作为业主进行签名。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且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房屋的归属作了明确的处分权利。原告已按协议约定补偿被告购房款,同时,房屋按揭款一直由原告支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陈某办理坐落于江西省广丰县丰溪街道卧龙城66栋二单元801室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莲英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洋洋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离婚协议上写x小区x单元801室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这样写对吗?还是要写成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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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一个意思吗,一个没地址,一个有地址。加上地址可以,比较详细明确。离婚协议书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 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法律类认证行家
法律类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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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为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加一句:女方需在
日内协助男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来自心理分析类芝麻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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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号里写房屋所有权,这样更全面。
最爱只是当时
来自法律法规类芝麻团
最爱只是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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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暂未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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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会有理解上的异议,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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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1民终665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莲芳,女,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月明,男,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吕莲芳因与被上诉人金月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金月明和吕莲芳于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6月购得座落于杭州市××××室的房屋,并登记在金月明名下。日,双方在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金月明所有。日,金月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路××单元××室的房产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金月明和吕莲芳离婚时就涉案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金月明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吕莲芳虽然提出抗辩意见,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且金月明也不认可,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确认座落于杭州市××××室的房屋(余房权证余改字第××号)系金月明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月明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吕莲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主要事实未予认定。一、原审法院对离婚协议如何产生、离婚协议是否出于本人的想法没有进行核实。二、原审法院没有进行协商调解,就是在口头上说了一句你们自己去协调,没有具体实施。三、从庭审记录中看到,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原审法院不再进行先行调解,但没有调解前怎么知道分歧较大。四、余杭街道南安社区通济路×幢×单元××室房屋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的款项来自于上诉人在深圳工作所得的报酬,当时一部分向同事和小姐妹借的,全部由上诉人一人归还,金月明没有拿出钱。五、当时签离婚协议时由金月明口述,由女儿书写,上诉人是签了名,但有原因所签。当时在民政局门口上诉人问金月明房产怎么办?金月明说有女儿在,你放心,房产归女儿所有。金月明作为一个人民教师,上诉人没有理由不相信他。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证据就是双方买房时的证据,当时都是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不像现在把双方的名字都写上去的,根本就不能当庭上的证据。七、关于离婚后的私人物品,一直都在该房屋内,这就可以证明当时双方就是假离婚(是口头上有约的假离婚),如后来属于真的离婚,说明金月明有欺诈行为。八、原审法院当时让上诉人拿出证据,上诉人不知道要什么证据,这都属于家庭问题,有许多证据只有双方知道。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不了这套房子属于其所有。在一审开庭时,法官只让双方进行陈述,并没有进行调解,也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就草草结案了。因此,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金月明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金月明在二审中答辩称: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是房屋析产的问题。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离婚了,房屋在被上诉人名下,但是事实上,上诉人是隐性共有人,所以被上诉人无法处置房屋。因上诉人不肯去房管部门签字,所以被上诉人才起诉要求对份额进行认定。上诉人到处与我同事说,说我骗她等等,对我名誉造成损害。关于离婚协议,上诉人认为是不真实的,在民政局出具该协议是不合法的,被上诉人认为其应该进行举证。被上诉人认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当时女儿是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写了三稿,才最终形成了案涉协议。当时工作人员是逐条解释给双方听的,双方均无异议,所以才签字的。关于原审法官没有协调的问题,法官是提出过让双方协商调解的,但是被上诉人是不同意调解的,被上诉人一定要案涉房产的。而上诉人提出要将房屋给女儿,双方分歧是很大的。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错。被上诉人也同意上诉人认为的案涉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是老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有工资收入的。案涉房屋一直写了被上诉人一个人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有两套房屋的,一套新的归上诉人,案涉房屋归被上诉人。房屋写了一个名字还是两个名字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法院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谁。2010年离婚至今,上诉人要来拿的东西,被上诉人都让上诉人拿走了,如果上诉人不来拿,都放在那里。被上诉人连自行车库的钥匙都给上诉人了。案涉房屋被上诉人是装修过的。上诉人在该房屋中的金银首饰、上诉人要的酒都拿走了,其衣物均没有拿走。被上诉人让上诉人来拿,但是上诉人不来拿。上诉人称她来一次,被上诉人打她一次,这是不存在的,如果真的是这样,被上诉人早就应该被处理了。上诉人的旧衣物,都放在车库里,但是是否损坏被上诉人不保证,被上诉人没有义务帮上诉人保管其物品。希望在2016年年底前,上诉人能将其衣物取走,否则被上诉人将处理上述物品。上诉人称双方是假离婚,被上诉人认为假离婚应该有目的,而且假离婚是犯罪的,要负法律责任的,被上诉人是不会作这样的事情的。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二审中,吕莲芳向本院提供证明两份,欲证明购买房屋是向别人借款的。经质证,金月明对向上诉人妹妹借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已经归还了。对于另一份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吕慧英的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杨振蓉的证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金月明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日金月明与吕莲芳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有效。吕莲芳上诉提出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双方实际是假离婚一节,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协议约定:余杭街道大禹御景城6幢1单元801室房产权归女方所有,余杭街道通济路8幢1单元402室归男方所有。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将讼争的杭州市××××室的房屋判归金月明所有正确。关于吕莲芳提出的原审法院没有进行调解一节,根据原审法院日的庭审笔录反映,原审法院进行过调解,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不再进行先行调解。该程序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吕莲芳的该部分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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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金月明承担。;
关于吕莲芳提出的原审法院没有进行调解一节,根据原审法院日的庭审笔录反映,原审法院进行过调解,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不再进行先行调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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