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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快速理赔中心修车换的竟是拆车件
发布:管理员&&&&发布时间: 12:48:30&&&&浏览次数:12
平时开车难免发生事故,有问题自然就要去修车。出了事故很多人都会去快速理赔中心处理,但是如果你花了钱,换的配件却是拆车件,心里是什么滋味?车主郑先生半年来一直在为这个事情奔走,他表示当初因太相信快速理赔中心,才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现在他就是为了讨个说法。
  保险定损2万多元,换的却是拆车件
  郑先生开的是一辆2007款沃尔沃S40轿车,今年初发生交通事故,追尾了前车,他负全责。之后他来到位于海曙区南苑街的宁波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博纳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当时保险公司定损为20230元。郑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博纳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很热情地接待了他,表示所有事情他们都会处理好,让他安心等待消息就行了。郑先生说,当时为了图方便也没有多想,就全权委托他们进行修理。
  过了几天,修理厂打电话说车子修好了,于是郑先生就来开车。郑先生家在镇海,路途相对比较远,没想到还没有开到一半,车子就熄火抛锚了,只好再联系修理厂派拖车来把车子拉回去处理。这一次,郑先生多了一个心眼,找了一个懂行的朋友一起去处理。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车子的大灯、保险杠和车盖等,用的都是拆车件,并非新配件。这下子,郑先生不干了,要求对方给说法。
  修理厂称去4S店修理远不止这些钱
  针对这个事情,博纳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周先生坦言,他们确实用了拆车件。
  “郑先生的这辆车子,当时撞得比较厉害,而且是老款车型,损坏的配件比较难采购。于是,我们的业务员和车主商量,使用了拆车件,也征得了对方的同意。”周先生表示,如果要走4S店的正规渠道,全部用全新件的话,这些钱是远远不够的。
  至于汽车半路抛锚的事情,周先生是这样说的:车拖回来后发现,由于该车膨胀水壶老化漏水,造成发动机缺水,水温升高,引起熄火,在此期间,车主强行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维修费用高达9000多元。维修期间,他们提供了代步车辆给郑先生使用。周先生表示,目前这笔发动机维修费用还没有结清。
  这1500元到底是什么钱
  在双方的争议中,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当时郑先生收取了修理厂1500元钱。而双方对于这个钱的说法却是大相径庭。郑先生告诉记者,当时由于自己住在镇海,来回路途比较遥远,修理厂的工作人员主动提出给500元的来回打的费用。后来因为来来回回好多次,加上一开始并没有提供代步车辆,所以又增加了1000元的费用,是所谓的交通补贴费用,郑先生自己也承认确实是拿到了这笔钱,并且签字了。
  而修理厂方面的说法则是,当初郑先生同意使用拆车件来进行维修,这笔钱是对他的补偿,并非是交通补助。记者请周先生出示当时的收据或者证明,但周先生表示已经交给相关部门,自己这里并没有留底。
  随后,记者辗转从海曙区市场监管部门看到了这张收据的复印件。抬头为“付款凭证”,内容是“返客户不开票(拆车件修复)”,金额为1500元,落款为郑先生和另外一位王姓工作人员。海曙区市场监管部门表示,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而且对于理赔的数目相差太大,经过数次协调,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修理厂愿意负责到底,把郑先生的车彻底修好。
  车子到现在小毛病不断
  郑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汽车从过年前到现在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可是很多问题还是没有彻底解决。
  “开始我的汽车喇叭不会响,后来行车电脑出现问题,导致时间无法显示,再后来空调又坏了,大热天怎么开车?”他告诉记者,这半年多来,他和修理厂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沟通,一直没有结果。“一开始,他们说提供给我5000元代金券,以后每次来修理和保养就从中扣费,被我拒绝了。我每次要从镇海跑到海曙来修车和保养,太不现实。而且关于发动机大修的问题,责任怎么可以赖到我头上呢?”郑先生说,车子是修好的当天出故障的,既然当初都没有修好,怎么可能再让自己出钱呢?而且自己的维修费用都是保险公司出的,并不用自己掏钱,但是厂家在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下,使用了拆车件,导致现在汽车小毛病不断。“我就是为了争口气,现在他们很多说法都是颠倒黑白,这让我很气愤。”
  他告诉记者,如果各种调解方法无效,他要考虑走司法途径给自己维权。
  业内人士:使用拆车件是维修行业潜规则
  针对这一案例,宁波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如果通过保险公司定损,原则上不能用旧的配件或者拆车件,只能使用原厂配件或者是经过认证的合格的第三方厂家的配件。如果要使用其他配件,必须要告知消费者并且征得消费者本人的同意。
  浙江和义观达事务所的王丽红律师认为,如果客户知情,在双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使用旧的或者拆车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维修厂私自更换拆车件,客户自然可要求重新维修更换新配件,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
  多年经营汽车配件的王先生则告诉记者,其实不少修理厂使用拆车件或者二手配件修理事故车,已经成为行业内的一个潜规则,而且不是一两年了。
  “现在有的维修厂家在保险公司定损之后再去索赔,他们报的价格是原厂配件的价格,但是使用的却可能是副厂配件或者拆车件,那么其中的差价就有很大的利润空间了。”王先生表示,有的客户在保险公司索赔完以后,到非4S店的修理厂去修车,结果还能赚钱。
  对于郑先生的案例,王先生表示没有看到过具体车况,不好判断,“但是定损2万多元,应该是比较严重的事故,所以如果使用拆车件的话,其中的利润空间也会比较大。”南京二手车评估 南京二手车鉴定 南京机动车评估 南京机动车鉴定 南京汽车评估 南京汽车鉴定 南京车辆评估 南京车辆鉴定 江苏二手车评估 江苏二手车鉴定 江苏机动车评估 江苏机动车鉴定 江苏汽车评估 江苏汽车鉴定 江苏车辆评估 江苏车辆鉴定 车辆损失评估 车辆损失鉴定 二手车损失评估 二手车损失鉴定 机动车损失评估 机动车损失鉴定 汽车损失评估 汽车损失鉴定 车辆贬值评估 车辆贬值鉴定 二手车贬值评估 二手车贬值鉴定 机动车贬值评估 机动车贬值鉴定 汽车贬值评估 汽车贬值鉴定 车辆泡水评估 车辆泡水鉴定 二手车泡水评估 二手车泡水鉴定 机动车泡水评估 机动车泡水鉴定 汽车泡水评估 汽车泡水鉴定 车辆火烧评估 车辆火烧鉴定 二手车火烧评估 二手车火烧鉴定 机动车火烧评估 机动车火烧鉴定 汽车火烧评估 汽车火烧鉴定 车辆事故评估 车辆事故鉴定 二手车事故评估 二手车事故鉴定 机动车事故评估 机动车事故鉴定 汽车事故评估 汽车事故鉴定车辆价值评估 车辆价值鉴定 二手车价值评估 二手车价值鉴定 机动车价值评估 机动车价值鉴定 汽车价值评估 汽车价值鉴定 车辆维修质量评估 车辆维修质量鉴定 二手车维修质量评估 二手车维修质量鉴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评估 机动车维修质量鉴定 汽车维修质量评估 汽车维修质量鉴定动南京事故车鉴定 南京事故车评估 江苏事故车鉴定 江苏事故车评估 南京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 南京机动车鉴定有限公司 江苏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机动车鉴定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评估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鉴定有限公司 江苏汽车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汽车鉴定有限公司 南京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南京二手车鉴定有限公司 江苏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二手车鉴定有限公司 南京车辆评估有限公司 南京车辆鉴定有限公司 江苏车辆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车辆鉴定有限公司& 南京机动车鉴定评估 江苏机动车鉴定评估 南京二手车鉴定评估 南京汽车鉴定评估 江苏汽车鉴定评估南京宁鉴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南京宁鉴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该岗位为部门重点培养和支持岗位,主要工作在于负责处理平安集团老客户理赔等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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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79天前
每次客户投保时,问我有啥需要注意的,我的后语总是说,要注意健康告知,告知,告知……人身险的理赔纠纷,十有八九离不开“告知”问题。今天和你分享一下我最近关注的两个真实案例。还是蛮有代表性的。01“病例写错”引发的理赔纠纷这是我所在的保险经纪公司最近处理的一起理赔案例。客户在近10年间分别投保了三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2007年5月投保A公司重疾险10万;2009年7月投保B公司重疾险20万;2017年6月投保C公司重疾险50万。2018年1月,这个客户被确诊为淋巴瘤——癌症的一种。A公司和B公司在收到理赔资料后比较快速地做出理赔通知,两家都是全额赔付(我算了下,中间差不多15个工作日,这期间也正好赶上2018年春节假期)。C公司在审核理赔资料后,初步给的结果是拒赔,原因是他们在客户日的门诊病历上发现“小三阳携带”这样的记录。我先还原一下这个客户的在C公司投保的过程:客户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甲状腺结节和卵巢囊肿,并且还提交了之前的体检报告。保险公司也安排客户做了体检。最后,保险公司是“甲状腺极其并发症除外”承保。在我看来,这个投保过程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问题的症结是客户日的病历上确实有“小三阳携带”。奇怪的是,此次客户的手术报告和出院小结中并没有发现血液有病毒携带。那究竟是有还是没有“小三阳携带”呢?客户的先生又调取了2016年8月份的化验结果,发现化验结果是8月9日出来的,关键是化验结果完全正常(并没有病毒携带),医生在8月6日时写这个病例时,是肯定不知道这个正常结果的。所以,现在基本可以判定,2016年8月的病历中的这个记录可能是客户自述、医生笔录而已,并不是客户真实的状况。最后,在客户和经纪人以及其他协助团队的多方努力下,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通过这个案例,Wendy想告诉你的是:病历怎么写很重要,尤其对于理赔。自己没有的问题或者不确定有没有的问题,不要自己给自己定义为我可能、也许有XX病,一旦医生根据你的口述记录在病历上,那这对于商业保险的购买和理赔来说,就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PS延伸一下:为什么A公司和B公司理赔比较痛快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1、投保时间比较久了,客户已经交了10年或者将近10年的保费;2、相比之下理赔金额不大。对于C公司呢,客户刚刚投保8个月就发生理赔了,保额50万。这种情况下,C公司的调查力度自然会比较大。02“未如实告知”导致的拒赔日发生的,关于“大陆客户买香港保险遭拒赔拉横幅抗议”的事件,最近引起了保险圈的讨论。切记,无论是内地保险还是香港保险,如实告知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案例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9月,父亲为孩子(2013年8月出生)投保了两份香港保诚的保险,一份是隽升(储蓄型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另外一份是危疾保(重大疾病保险)。且在投保时填写的健康告知完全正常。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孩子先后5次住院,医疗险均理赔成功。2017年9月,孩子第7次住院,确诊白血病。医疗险和重疾险拒赔。拒赔原因:投保前发生的,2014年2月的住院未进行告知。实际上,孩子在2014年2月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有过5天的住院,诊断为:幼儿急诊、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这位父亲未对此次住院事项进行告知。据这位父亲所说,他对孩子住院这件事情毫不知情。另外,他确实也提供了充足的不知情理由,因为在孩子住院时,他已经与孩子母亲离婚,并且正在服刑。保险公司最终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且解除合同。因此,也就有了最上面的一幕。当然,这位父亲有可能是对于孩子住院的事情不知情。但不管怎么说,他仍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原则。对于健康告知的询问,如果有不确定的地方,他应该在投保时做好确认。PS一下:香港保险公司的话,由于深受欧洲文化影响,相比内地保险公司而言,尤其看中诚信原则和健康告知。诚信方面,我给你举个例子:比如香港保险公司是无法理解我们内地人用自己的社保卡给别人开药,或者把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他人使用这种行为的。如果你有用自己的社保卡为父母开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药,投保香港保险,基本都是拒保的。这种情况的话,换做是内地的保险公司,有的也是会拒保的,但也有一大部分保险公司可以给你重新体检的机会。只要你证明自己是OK的,他们还是可以接受你投保的。健康告知方面:香港保险的健康告知遵循“无限告知原则”。什么意思呢?就是我问到的,你要告知,我没问到的,你也要告知。一切从诚信出发。咱们内地的保险公司遵循“有限告知原则”,意思就是,问啥答啥,不问不答。就告知方面,内地的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是对我们大众更有利的。03写在最后保险公司是一家盈利性的商业机构。它不是做慈善的。说得更直白一点,大家心里都有一笔账。所以,买保险的时候,咱们不要心存恶意,一定做好健康告知。对于问卷中的每一个问题,你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这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另外,如果真的遇到纠纷,有合理的诉求时,我们也千万别害怕。毕竟,面对保险公司复杂的格式化的条款和合同,咱们的法律还是很偏向弱势群体的。作者:保险经纪人王冉
&& 0&&2天前
昨天,很久没上线的一个网友突然发来消息问:问食物过敏死亡,意外险赔吗?原来最近身边发生这样的案例:土生土长的北方内陆人,去南方度假,吃了一种贝类后,因过敏突发休克昏厥,差点死亡。食物过敏,意外险能理赔吗?先看意外险的“意外”定义: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过敏虽是突发的,非本意的,过敏原也是外来的,但在医学上(参照北京急救中心主任冯庚的百度百科科普文),公认过敏是一种疾病,不符合“非疾病”定义。故此,食物过敏不属于意外保险定义的“意外事故”,发生食物过敏致人死亡,意外伤害保险不予理赔,同时一般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也不能报销因食物过敏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作者:保险经纪戴婧薇
&& 0&&146天前
小时候,妈妈经常摸着我的耳朵说:“犟种!你看这耳根子硬的……”由此可见,蒙哥自小就有老主意,不会轻易听信别人。可是,对于买保险这件事,蒙哥却是彻底被忽悠了。话说二十几年前,保险业刚刚恢复,找上门的,都是来杀熟的。1997年下半年,贝勒爷同学的女婿小强,就成了我家的座上客。小强胖胖的,戴副眼镜,敦厚、实在、健谈,来了就坐那儿陪我聊天,讲笑话,很让人喜欢。当然,他的主要任务还是说服我买他的保险。蒙哥虽说有主见,亦有软肋,蒙哥的软肋就是护犊子。那时我家儿子初长成,我很为他的前途担忧。他们这茬独生子女不像我们,我们多多少少还有份饿不死人的工资和社保,后半生衣食无虞。而他们今后的日子,则将是风雨飘摇,毫无保障。所以,我很想用买保险来为儿子日后的生活提供点支撑。二十年前的钱还有点份量,我咬着牙,先为自己买了份寿险,受益人是儿子,交款期十年。条款是等我去世后,受益人可得到两万块钱的赔偿金。我当时的想法是,如果我走了,我的走还能给孩子争取下两万块钱,这两万块钱,孩子无论做什么都可以成为一笔不大不小的启动资金。后来,在小强的如簧巧舌的游说下,我前后又给自己和儿子买了若干份保险。2001年,小强向我推荐了一份叫做康乃馨的产品,每年缴费1136元,期限是二十年。听他说,这个产品有两个功能,一是寿险,身故后可得两万块的理赔;另一个是重疾保险,如果这期间患了大病,亦可理赔。有这等好事?我看也没看细则,就签了一份,因为几年下来,我很相信小强。再说,作为投资,我认为死与疾病离我还相当遥远。今年,病了,想到了曾买过的那些保险,找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请他着手办理我的保险理赔。他说,只有那份康乃馨可以办理。于是提供了他所需的各种文件,等待结果。当他把赔付金打到我帐上时,我却傻了眼。缴费日期是二十年。我从2001年开始,每年1136元,到今年共缴费18次,计20.448元,赔付金额却只是17.136元。业务员对我说,现在我的帐上尚余4000元,要等我身故后赔付给合同受益人。业务员告知,我今后就不用再继续缴费了,合同终止了。也就是说,我身故后赔付两万元的事也随之泡了汤,只剩4000元可以给付。我买保险的意义何在?我还不如当初把钱存入银行,急用时还能连同利息全额取出!这下可好,放进去的钱却不能全归已有。再说,二十年前的钱,可不是眼下这份量啊!一直以来,蒙哥做人有个底线,那就是:凡是有损于人家饭碗的话绝对不说;凡是有损于人家饭碗的事绝对不做。可是,通过此事,我对保险行业的信任荡然无存,憋不住,非说出来不可了!并且,我准备把以往买过的保险全部退保,纵然受些损失也在所不惜!以后,再也不往保险公司扔钱了!受不了这个愚弄!“平安保险”,我鄙视你!作者:蒙哥
&& 0&&151天前
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并交纳了保费。日,王某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载明“主诉:发现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出院记录载明“出院诊断为:1、慢性浅表性胃炎,2、单纯性肥胖症……”。出院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医疗费的申请。但保险公司却告知王某:由于王某存在“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的情况在投保时未告知,需要增加保费,加费比例为30%。后王某以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为由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应诉辩称,保险公司在投保书的健康询问处询问“请告知您的身高和体重”,王某告知体重为66公斤,而其于日住院时告知医生“发现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提高保费,并对未补缴保费的保单不予支付保险金。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制作的投保书,其中的“健康告知” 询问事项一栏为“请告知您的身高和体重”,王某按照答复为“身高168厘米,体重66公斤”。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的告知内容不真实,况且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理应比普通投保人更清楚影响保险人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具体事项,在其未就王某体重增减变化作出询问的情况下,即以王某未告知“发现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症状为由主张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双方均未上诉,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官提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甚至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实践中,对告知的内容主要采用询问回答的模式,且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否则不宜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来源:互联网
&& 0&&162天前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特殊的保险纠纷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在这起案件中,被保险人在失踪5年多以后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而保险公司则以当年被保险人购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失踪进而被法院宣告死亡并不是意外死亡为由,拒绝理赔。  最终,法院支持了被保险人亲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请求。  案情回顾:  被保险人失踪5年多后  被法院宣告死亡  日,被保险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金额:意外伤害6万元、意外伤害医疗2000元,这3份保险于日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日,王某在外出工作期间失踪,其配偶当即向石棉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12月,王某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王某死亡。日,法院依法宣告王某死亡。  随后,王某的配偶向王某当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某不是意外死亡为由,拒绝理赔。面对这样的情况,王某的配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18万元。  法庭裁判:  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金  石棉县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审理查明,被保险人王某在日外出工作期间下落不明(该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于日依法宣告王某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王某下落不明的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配偶在王某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外,但失踪之日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主要有两个法律知识点需要阐明。首先是引发该案的关键因素——法院宣告死亡,其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被保险人是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为由免赔?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同时还明确,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理由,法官表示:在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多数为遭受意外事故,当被保险人出现王某这种情形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是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公告死亡,其死亡的原因不属于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拒绝理赔,受益人较难得到相应赔偿。& & & 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表示:这样一条规定为这类案件的理赔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日起施行来源:互联网
&& 0&&162天前
如果我说保险理赔不难,你一定会认为我是保险公司派来的逗兵,或者说就是想卖你份保险。好吧,今天我就掏心窝子的说说,如何才能做到理赔不难:&1、如实告知,不要让保险公司揪住小辫子。&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前千万不要因为麻烦而不如实告知,不要凭自己的感觉判断是否有必要告知。没问题你告知它也不会影响承保,有问题你不告知日后就可能成为拒赔的理由,所以,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告知呢?投保容易理赔可能就会难。&当然,告知会要求提交病例之类的资料,所以日常看病一定要保管好这些资料。&2、看病注意措辞,不要没困难制造困难。&投保时觉的什么都不是问题,都不需要告知,看病时一点小问题都会放大详细的告诉医生,医生绝对会详细的记录在病例里。保险公司根本不用去调查,你提交的理赔病例里,在病人自述或既往病史里都会体现。投保时你说都没问题,理赔时你说有很多问题,你让保险公司怎么办?&所以,做到如实告知的前提下,看病时一定要注意措辞,你向医生描述的病症一定都是投保后且过了观察期之后出现的,这样就不容易出现拒赔。&3、莫贪小便宜,社保卡绝对不外借。&可能为了省那几百块的药费,用自己的社保卡为家人或朋友开了点药,只要开药就会有相应的疾病诊断,这些疾病都会实名制的落在自己的头上,政策规定门诊病历需保存15年,住院病例保存30年。日后投保或理赔时,保险公司拒保或拒赔,你怎么证明自己身体没问题,是人品有问题呢?&4、看条款,不看承诺。&经常有人说,卖我保险时说什么都保,理赔时说这不保那不保。那你买保险时为什么不看看条款呢?&保险条款那么多,非专业人士也看不懂啊!好,那我现在教给大家一个方法,保险条款很长但重点看几个部分就可以:&看“保险责任”,这部分内容其实就是告诉我们“保什么”。看“责任免除”,这部分内容其实是告诉我们“什么不保”。拿到合同时,合同的第一页,一定要注意看一下,这部分会告诉我们交多少钱、交多久、保多久、保多少。通过看这三部分我们会了解这些信息:交多少钱、交多久、保多久、保多少、保什么、什么不保。这些信息已经足够让你了解你买的是什么样的产品,条款的其它部分,大多都是相似或通用的,实在看不懂可以先不看。&5、选择专业、诚信的销售人员。&术业有专攻,你不可能成为每个行业的专家,自己不清楚的东西可以请教保险销售人员,是“专家”还是“砖家”,相信你问几个问题后就能做出判断。不止一个金融从业人员向我表述过,保险产品与其它金融产品相比,还是比较复杂的。我也曾经感慨“从业没三年别说自己懂保险,从业没五年别说自己会理赔”。&七大姑八大姨刚进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洗脑洗成忠实的脑残粉儿,你完全的相信,自己没有鉴别,那只能祝你好运了!&6、有问题时第一时间联系你的销售人员。&有些问题稍加注意就容易理赔,有些问题不注意理赔可能就有麻烦。有些工作提醒到位了,就不用来来回回的补充资料,有些工作提醒不到位,可能就来来回回的开证明。有人服务你可能只需要提供资料和查询理赔款,没人服务你可能会为了那不多的理赔款,不得不百忙之中体验一下生活。&7、分散保额,多做几家公司的产品。&我们不得不承认保险公司的调查能力还是比较强的,但是保险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一般保额达到一定额度才会去调查,比如某寿险公司理赔金额达到20万元,就会启动调查程序。如果你在该公司做了30万保额的重疾,那么理赔时被调查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你把30万保额分别做在两个保险公司,那么被调查的可能性就比较小,理赔的过程可能会快些。&最后,保险公司还没有无耻到没有理由老子就是不赔的地步,你没有小辫子让人家可抓,怎么可能拒赔呢?&即便有小辫子、被人家抓住了,一哭二闹三上诉,我们可是一个讲究人情味的社会,是需要同情弱者的,大家不会觉得保险公司是有理的,保险公司最后大多也只能选择“通融赔付”了事。作者:保险经纪人侯会军
&& 0&&162天前
某业务员在朋友圈宣传保险公司的十大理赔案例,言语中散发出能在这样一家负责任的公司“上班”而自豪的荣誉感!如果只看前序,我会竖起大拇指,点个赞!但看到这十大理赔的案例时,我觉的太逗了,这样的宣传在抽打销售精英的脸。十大理赔案例中前八例都是身故,除了有两例是突然身故外,其它都是先患病上严重疾病后身故,也就是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而是人走了才获得理赔,这就有意思了。从买的那些产品中我们会发现问题,除了个别有买重大疾病保险外,其它都是理财型产品,我们知道理财型的保险保障功能是很弱的,也就是说看似赔的钱很多,实际赔出去的钱基本都是自己的钱。当人生病最需要钱的时候得不到理赔,人走了很快的把保费返还了,还在标榜:看!我第一不知道家属对于这样的理赔有什么感想,是否得到了启迪中的慰藉?如果卖其保险的业务员站在面前,会有什么样的话语要说?销售精英的获奖感言都会说,感谢我的客户,感恩客户的一路支持。当然要感谢,前前后后支持了近千万,佣金拿了几十万,鲜花、荣誉、掌声!但对于客户的支持,又给客户带去了什么?对于这样的销售精英我佩服,不是说理财险没有用,而是应该建立在完全的基础保障之上。你所在乎的那些荣誉,总有一天会装进纸箱子,然后扔进垃圾桶里。鲜花掌声是暂时的欢娱,不忘初心是永远的慰藉!作者:保险经纪人侯会军
&& 0&&179天前
最近有几家保险公司先后发布了2017年理赔报告、十大理赔报告,小编就看到的几家理赔数据做个分析。理赔真不像传说中的那么难目前国内人身保险公司近80家,非保险从业人员一般数不出10家,保险从业人员一般数不出20家,一些你根本没听说过的“小”保险公司,每年理赔总额也在亿元以上。平均理赔时效3天以内,小额理赔最快几个小时到账,大额理赔一般几天也能做出赔付决定,远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收到资料30日必须要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当然有个别案件理赔时间会长一些,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也希望尽快结案的。我曾经有客户理赔重疾,客户不急着补充资料,理赔人员打电话催,因为保险公司有结案率的要求。获赔率在97%以上,100个客户中只有一两个没得到理赔,而拒赔的客户中也不一定是保险公司的问题,骗保的、不如实告知的、不符合条款规定的肯定存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不是保险行业独有的问题,如果因为个别不理赔就为保险公司贴上骗人的标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冤枉的。而说保险骗人的人大多也没买过保险,更别说经历过理赔了。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我们还是有信心的。癌症是重大疾病理赔重灾区太平洋的数据量大,比较能反应出发病率。同方全球成立时间晚,老年人理赔占比小一些,心脑血管疾病理赔率低,癌症理赔率占比高也正常。但无论哪家差不多近90%的理赔集中在癌症、脑中风、心肌梗塞、肾衰竭等疾病上,癌症占比近六成。所以,我们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时,不要太在意病种的数量。尽量把保额做高,预算有限可以用防癌险来把保额提高。甲状腺癌高发稳居理赔率第一陆家嘴国泰人寿数据太平洋人寿数据如果没有甲状腺结节,如果重疾险保额还不足,那么赶紧把重疾险保额补足。因为如果你体检,有太大的概率体检出甲状腺结节,再投保基本甲状腺疾病被除外不保。从此贴上一个非标体承保的标签,从此和网上自动核保的产品说拜拜。基本有告知都会问到,是否曾被保险公司附条件承保。从重疾的理赔率来看,你就知道保险公司为什么那么在乎“甲状腺结节”了,虽然医生说没什么事,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它就是事,赔出去的可都是真金白银。40-50岁重大疾病发病高危人群同方全球人寿数据陆家嘴国泰人寿数据重大疾病不再是老年人的专利(老年人的发病率肯定是高的,只不过老年人一般不能买重疾险了,所以数据占比会低),40-50岁是重疾高发年龄,而这个年龄正好是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责任最重的时期,也是创造财富最关键的黄金时期,所以增加这个时间段的保障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我主张的“保额比期限更重要”的原因,预算有限先把60岁前的保障做足,别纠结60岁后发病率高怎么办,首先你得有机会先活过60岁。重疾保额严重不足太平洋人寿数据陆家嘴国泰人寿数据同方全球人寿数据肩负起企业使命的不是所谓的企业背景,而是性价比高的产品,就如同弘康人寿的课件所说的“做让老百姓买得起的保险”。别说你的产品贵有贵的理由,老百姓是要靠保额来应对风险的。服务再好买50万保额你也不会给赔100万,服务再不好同样的保费付出可以赔100万,你怎么选择?何况服务的好坏、理赔的快慢不是靠嘴说的,是靠真实的数据说话的。数据摘自北京保监局网站线上理赔让距离不是问题很多家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线上理赔服务,让时间和空间不再是问题。经常有客户纠结当地是否有分公司,没分公司感觉没安全感,其实大可不必担心,互联网的发展会让理赔越来越方便。来源:互联网
&& 0&&182天前
案例回放:2017年,贵阳的杨女士为其丈夫买了份太平洋安行宝两全保险,投保10个月后丈夫上厕所时摔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上鉴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颅内脑出血、摔伤。保险公司以意外死亡证据不足为由拒赔,同时未讲明尸检的重要性,而家属放弃尸检。后保险公司查明死者在12年前因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多发脑血栓性梗死、脑外伤综合症等住院治疗,以此为由解除了合同。&&案例视频案例分析:这是一款典型的死因是否属于“意外”的争议案例,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够专业,处理流程不够严谨,再加上媒体的渲染,更加的让老百姓确信保险公司就是骗人的。那么小编就试着从专业的角度来解读一下这起案例。理赔的争议在于死因是否意外死者购买的产品是一款长期储蓄型的意外伤害保险,乘坐交通工具、8种自然灾害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赔偿100万,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赔偿10万,如因疾病身故赔偿105%的所交保费。该案件如果死因是“意外”则赔10万,如死因是“疾病”则赔所交保费的105%。保险上有个“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作远因。如果该近因是可保责任则可以赔偿,如果近因不是可保责任则不可以赔偿。死亡证明上写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颅内出血、摔伤。其实我们可以推断出死亡的近因为心源性猝死、颅内出血(联系到之前有脑血栓性脑梗死,被摔成脑出血的可能不大),也就是死亡的原因是疾病而非意外。保险上对于意外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虽然说有摔伤,但正常人摔倒是不足以致死的,另外也存在发病后摔倒的可能,所以小编的推断是疾病死亡的可能性更大。当然,这只是推断,真正原因那就得尸检了,而恰恰保险公司没有把尸检的重要性解释给家属,尸体已经火化,死亡原因无从查起。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能把原因阐述清楚,估计家属选择尸检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很大可能尸检后的死因就是疾病,中国的老百姓对于尸检还是比较忌讳的。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在《我不说保险公司能查到吗?》一文中我们说了,在保单生效两年内,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但就如视频中所说,如果保险公司没问,那么投保人是没义务告知的,小编私下也找了一下太平洋的健康告知(可能有变化),确实也模棱两可:另外,这款产品虽然主险是两全险(原则上应该如实告知),但主要保的还是附加险的意外责任,一般购买意外险基本无须健康告知,所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是太充分的。体检是否可以替代健康告知?视频中记者强调为什么投保时不要求体检,其实体检不代表就可以不如实告知,因为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体检发现,所以该告知告知,该体检体检,两者不冲突。投保时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调查?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合同的双方必须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于双方的告知也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每个投保都要保险公司去调查,那保险公司的成本就太大了,势必会提高老百姓的购买成本。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事前调查,一般采取事后调查找出那些不守规矩的人。小编感言:太平洋2017年的理赔报告中,总理赔人数为209万,小额理赔获赔率为99.91%,假设有1%的人未获得理赔,那么太平洋一个公司一年就有2万多人未获得理赔,这2万人中绝对不可能都是保险公司的原因,但这2万人的言论足以让保险公司贴上“骗人”的标签,何况还有那么多的保险公司。保险是一门科学,有时用常理来解释保险行不通,就如同很多人质疑,为什么法律往往保护了坏人一样。视频中质疑保险公司的言语,其实从从业者的角度来看有一些是站不住脚的,但如果已经为保险公司贴了骗人的标签,那么就会觉的很有道理。保险不像传说中的那么坏,当然也有许多有待提高的地方,但大家大可不必因为个别拒赔案例而不买保险,就如同开车会发生车祸,我们就因此而不开车一样。来源:互联网
&& 0&&182天前
案情简介张某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张某向自己的同学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正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向家中的妻子交待后,张某找到王某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2000元。王某出差回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16年,王某和张某因经济纠纷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送达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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