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婚前买房,未婚情侣买房可以写两人名字吗,后分手如何处理房产

前段时间,一段情侣婚前聊天记录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根据聊天记录显示,这对情侣主要因婚前买房付款问题起了争执:男方希望用自己的力量贷款购买总价低的房子,而女方则要求男方用父母的积蓄全款购房。

其实,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近年来,各大城市房价不断上涨,买房成为了年轻人的重担。许多女性将男方拥有独立的住房作为择偶的重要物质条件。同时,又因离婚率不断上升,男女之间谈婚论嫁,往往会提前对一方的婚前财产(主要是价值较大的房产)进行约定。

然而婚前男方买的房子,真的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吗?对于以贷款方式或一次性付清方式购买房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不同情形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商品房权属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上述案例中男女双方各自所持的观点应该如何做法律分析呢?

贷款购房中,在此列举常见的三种情形以及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

A.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那在离婚时,该产房应如何进行分配呢?下图简要地进行了描述:

B、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离婚的,因该房产产生纠纷的,夫妻双方应如何分割该房产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下图:

C、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双方没有对房产有相关约定的话,双方父母的出资额相当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男方父母同意全款买房,那么对于购买的房屋属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仅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此房屋就属于男方一人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以后如若离异,这房子也是不参与共有房产分割的。

现在不少情侣结婚前都会准备一套房产作为婚房,而正如电视剧《欢乐颂》里蒋欣所面临的状态,房子写不写名字是不少情侣所面临的一个问题。那么有设想过,写了对方名字后,对方要求分手,这时候房子如何分割呢?

黄某(男)和张某(女)与2005年上学期间认识。后产生情愫,两人在2006年7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开始了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中途在2011年6月25日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但一直没有去进行婚姻登记。

当时考虑到两人婚后生活,两人决定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婚房,但黄某考虑到自己名下已经有煮饭,带块的利息较高,所以在2009年7月,黄某出了首付,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房产。

该房屋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一品嘉园A区14号楼×××号),套内面积75.47平方米,每建筑平方米7232.86元,房总价款为545864元。当时选用的采用商业贷款的方式,首期支付115864元,向农业银行贷款43万元。2012年10月17日,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

但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张某不愿意和黄某结婚,黄某遂状告了张某,希望法院判定房产归自己所有,让张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期间,法院认定该房产为两人在恋爱期间,以结婚未目而购买,并且是由黄某的母亲吴某支付的首付并还款,应该认定为彩礼性质,因此判定了房屋归黄某所有,让张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后张某不服其判决,聘请了蓝鹏律师上诉至法院,希望改判或发回重审。

蓝鹏律师认为虽然黄某与张某之间曾经存在婚约,但是该房产系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置,且贷款至今尚未还清,在此情况下,该房屋不能直接被全部认定为彩礼。换言之,就诉争房屋整体物权而言,本案不属婚约财产纠纷。

对此蓝鹏律师呈交了:1、汇款明细一张,证明2013年3月24日,张某向黄某还款20500元;2、汇款单,证明2013年3月27日,张某委托冯某向黄某还款5万元整。3、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扣款账号变回协议,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张某于2013年9月16日将还款账号变更。4、证人证言两份等作为证据。

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所谓彩礼,更多是指价值较大的财物,且该给付的行为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成就而使得女方家庭获得不当的增加。这也是本案例中的房产为什么不能作为彩礼,而进行简单退还的原因。

法律小老头为蓝鹏律师事务所主打法律咨询平台,集合不同领域专业律师,蓝鹏律师事务所,500人综合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多起全国著名案例,如王宝强离婚案、李天一轮奸案、马航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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