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开店第二年没钱交房租怎么交房租

又要交房租了吧?
6千-9千/月
环境好年终奖美女多晋升快技术培训早九晚六
工作性质全职
职位类别销售总监
招聘人数10人
学历要求不限
工作经验不限
性别要求不限
年龄要求18岁--49岁
招聘部门不限
工作地点眉山市东坡区迪斯健身中心(眉山市)
联系人:范学园&&(&联系我时,请说是在眉山英才网上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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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周该职位的简历处理率简历处理率
简历平均处理时长
07-2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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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文忠路88号眉山人网
联系电话:028-
Copyright (C) 2017 meishanjob.com All Right Reserved开间美发会所,朋友的房子,他说房租随便给,我觉得这样不好,就想以股份制形式给他股份,大家说这样好吗_百度知道
开间美发会所,朋友的房子,他说房租随便给,我觉得这样不好,就想以股份制形式给他股份,大家说这样好吗
开间美发会所,朋友的房子,他说房租随便给,我觉得这样不好,就想以股份制形式给他股份,大家说这样好吗,如果按股份怎么分配比效好呢???...
开间美发会所,朋友的房子,他说房租随便给,我觉得这样不好,就想以股份制形式给他股份,大家说这样好吗,如果按股份怎么分配比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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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暂未定制
最好别这样,你会后悔的。再说了,他能给你什么优惠,不要和朋友合伙做任何生意,玩的话怎么玩都可以
还不如给房租呢 分股很麻烦 以后会涉及到很多问题
还是付相应的房租吧。时间长了也没什么问题。赚钱了请他吃饭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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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行情给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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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股份制开店,我4他6 。房租的话也按46分 还是平分? 装修费是平分还是46分呢?_百度知道
股份制开店,我4他6 。房租的话也按46分 还是平分? 装修费是平分还是46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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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股份制开店,都应该46分才合理
如果哪天想退股,该怎么个过程,几年期,才合理
如果股份制,为什麽不平均股份呢,这样的话在权利义务上也可以均等的,尤其是决策权利的表现上是均等的,不然你可能会被动的,至于退股,可以在合伙前落实到文字,最好可以自己股份自己可以转让
合久必分是规律,考虑周到点然后把细节落实到合约中
他是开半年多了,我是后来,55分不可能。 店加房租20w左右 房租7.6w到期还有4个月, 我现在要40的股
他说6万合理吗? 怎么个算法?
你确定生意好吗?对方怎么会需要人入股呢,是周转金不够吗?如果只要六万就同意你现在入股并且你持股份四,那么你还合适了呢
房租还有不到半年,就是3万8你拿四成就是一万五,还有余下,12万4的四成四万八,你拿六万还行
就是所有的都是四六分成的
我还是觉得应该弄明白他为什么需要你入股,是生意周转还是收入没有达到预期,还有就是为什么你不争取股份均等呢,也为自己争取权力的平等
刚才看错了,以为到四月才到期呢,又看了还有四个月到期,那房租上面你得拿一万,就是7.6万的三分之一再乘以40/100,大概就是一万多一点点
加上4.8万就是5.8万,这就是你该拿出入股的
让你拿六万多了点
出入达不到预期
资金周转不开
如果请员工,员工工资是股东平分还是46分????谢谢回答!
才看到,工资当然也是四六分,你出四,合伙人出六。谢谢你打赏!
I宫姬I千歌音
I宫姬I千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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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股份,那么什么都是四六开,因为你们的利润也是四六开嘛,理所当然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既然是46分,那么所有的一切事物都应该以这个为标准
私交不要带到工作中
那样容易闹矛盾
给个采纳呗,谢谢
wangbenxin001
wangbenxin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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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都按46分吗
他是开半年多了,我是后来,55分不可能。 店加房租20w左右 房租7.6w到期还有4个月, 我现在要40的股
他说6万合理吗? 怎么个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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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江龙(宁波恒隆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江龙,80后创业新秀,歙县人,旗下宁波恒隆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阿里巴巴授权宁波渠道推广商、传统网络SEM运营、(020)(B2B)电商园及阿里巴巴蚂蚁微贷业务的综合平台性电商服务公司。走进宁波市国家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3楼,你一定会被一群年轻的面孔所感染。键盘上飞跃的手指、简洁明快的互动交流、笑容灿烂的照片墙&&无不彰显着这个500人大团队的蓬勃朝气。谁也不会想到,仅在四年多前,这里老板加上员工,只有一个人。这个人就是江龙,宁波恒隆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江龙没有启动资金,没有人脉,甚至连开公司的房租都交不起,就只身一人怀着创业的梦想,走进了宁波市国家大学科技园。所幸,园区的一系列扶持政策,让他创业之路有了希望。壮志雄心,真枪实干江龙,一个80后的创业青年,有着龙虎精神的闯劲,带着他的团队,借着互联网的风口,在宁波开启了他青春奋斗之路。江龙出生在安徽 歙县溪头镇竦坑村竦坑村,距离镇政府所在地还有13公里,是一个革命老区,交通不便,茶叶、菊花是当地主要经济来源。江龙在六七岁时,母亲患急症突然病故,他只能和妹妹跟随做裁缝的父亲,日子过得很艰难。在当地竦坑中学读完初中,江龙考入歙县潭渡中学读高中。2001年高考结束录取在安徽新华学院,学经济管理。当时学院里统一分配工作,去了宁波奥克斯空调公司。2004年7月份,江龙加入中企动力宁波公司 ,经过近两年的成长,从业务员一步步做到商务经理。2006年1月,他离开中企动力,创办了第一家网络公司——宁波海曙迪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久经沉淀,江龙于2011年开始接触阿里巴巴,2012年3月成为阿里巴巴诚信通宁波渠道代理商,同年9月16号恒隆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于镇海大学科技园文创园,他开始全力以赴恒隆的发展。江龙带领着恒隆铁军在追梦道路上一路披荆斩棘,在短短2年的时间里,恒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2014年,得到了阿里巴巴诚信通产品宁波地区授权渠道推广,蚂蚁微贷、阿里信用贷款产品、宁波地授权渠道推广,公司拥有了资深的设计团队,专业的电商运营团队。从2012年至今,公司人员从最初的一个人,到今天拥有各类人才近500人 ;销售额在短短四年时间里,直线上升, 月产稳定在千万以上,年营业额过亿 ;目前拥有1万五千多家活跃客户,并持续以每月近千家的新客户在增长。江龙在短短四年间,培养了70多名优秀的中高级管理层,在组织结构上,恒隆也分别设立了阿里巴巴新签事业部下设镇海恒隆、鄞州恒隆、余姚恒隆、慈溪恒隆、嘉兴恒隆、湖州恒隆、平湖恒隆、濮院恒隆、恒隆销服等多个子公司;恒隆电商事业部下设品牌恒隆和项目恒隆;电商平台事业部,金融事业部及增值事业客服部等,并渐渐的独立成为各个子公司,初步打造成为自己的小小生态圈。
合作走向合伙通过与阿里总部合作过程中,完善阿里服务流程业务,建立培训和运营机制,培养出了一大批职业的优秀员工,并且积累了近2万家企业用户。此时,江龙想着一手是优秀的团队,一手是优质的客户资源,若能整合在一起,做好深度服务再加创新的产品和商业模式,既能建立客户大数据资源,又能垂直一体的服务客户。2014年在短短的9个月时间里,培养出了近100名专业从事电商运营的人才。 2014年度,公司被宁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园区授予综合十强企业;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镇海区文化创意产业十大示范企业;同时还是宁波大学创业导师单位;作为宁波企业的主力军,恒隆也是宁波电商平台孵化基地......恒隆商业模式的发展目标是“发展为了员工、发展依靠员工、发展成果由员工共享”。“ 恒隆合伙人”,恒隆逐步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有管理层及优秀的同学都能成为江龙的合伙人,在未来三年时间里,力争40%的同学,都能成为恒隆高科的合伙人。
稳步发展、回报社会于日,公司内部特别成立了零基金,同时成立了零基金理事会,目的是一方面积极参加社会上各种公益性活动,帮助贫困地区,特别是资助贫困地区的学生,另一方面,在内部员工中播下一下善良的种子,让其在工作生活中,还需要承担起社会的责任。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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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ngyue.nosdn.127.net/t3ZKLoZxilRdDWo9J8JqbRCalNDjlcsxEHNL7W8DYMIHk7.jpg全国各区域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合辑(最全版本)
在平时的咨询中,有很多客户对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很感兴趣。为此朴觅鑫特整理汇编了全国各地区优惠政策,以供大家参考。
以下内容均摘自政府官方文件,更新时间截至日。由于微信篇幅受限,本文仅摘取部分内容,后台回复“政策”可获取81页完整版文件。
融资租赁优惠政策主要包含地区及内容
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上海市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
一、2016年8月,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纳入审批。
三、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财政补贴政策:
(一)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
(二)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三)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或追加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
五、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一)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二)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对增资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适当加大补贴。
(三)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其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
(五)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六)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
(七)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加大补贴力度。
(八)新区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六、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一)对新引进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对本办法施行日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增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
(三)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四)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五)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七、“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八、人才引进政策
2012年浦东新区制定了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对于融资租赁业的人才补贴政策具体包括:
(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二)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
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6号)2014-8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2013-9
4.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12
5.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号) 2012-7
6.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2010-7
7.《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号)》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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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壮大本土金融的“南京板块”】
集中和整合地方金融资源,推动紫金投资集团走金融综合经营之路,发展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特色鲜明的金融集团。推动南京银行提升综合实力,坚持特色服务的优势,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治理完善、业绩优良的现代商业银行,将其打造成为全国性的优质银行品牌。推动南京证券加快发展业务,开展各类资本市场融资工作,促进其业务结构趋于合理,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争取尽快上市。推动紫金农商行积极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不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争取在国内A股主板上市,并积极探索省会城市农商行改革发展新模式。继续全力推进苏宁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的组建工作,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17-3
一、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的开业资金补助。
二、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自建、新购或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实行财政发展奖励。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原则上按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基金管理公司,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100%发展奖励。
四、经认定的金融人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经批准,可按本人实际工资额缴交园区公积金。
五、对园区金融产业创新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一事一议”的范围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并报园区管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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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杭州萧山区
一、房租补助
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第一年享受房租100%补助,第二、三年享受房租50%的补助。
二、人才引进奖励
企业内部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公司高管人员三年内按其个人对开发区财政实行贡献额给予奖励。
三、财政综合扶持
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行三年税收优惠奖励。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对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第一年全额给予奖励,第二、三年减半给予奖励。按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总面积平摊,对于单一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在每平米1000元以上的企业,第二、三年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额60%给予奖励企业。
四、财政奖励
自经营年度起,给予连续3年开发区财政贡献额80%的奖励。
来源:《关于加快杭州湾信息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2014-11
一、新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经认定后,按实收资本给予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企业实收资本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资本进行计算。
二、新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经认定后,每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前3年80%、后2年50%的奖励。
三、招商扶持。企业入驻总部园区大楼,并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经营符合总部园区业态要求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连续3年80%的奖励。
【财税政策补贴】
融资租赁企业对实体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当年设备等融资租赁月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单户融资租赁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金额为300万元。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该专用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承租方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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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科学规划行业布局
结合落实“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针对全省区域性特征和差异化需求,进一步优化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皖南示范区、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等区域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布局,科学合理设立网点。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向县域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支持在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设立融资租赁、典当企业,稳步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效供给。
二、培育壮大经营主体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典当企业,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形成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模式领先的骨干企业。引导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资本充足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支持沿海发达地区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租赁和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集团。
三、创新发展融资模式
支持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合作,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与商业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加强合作,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债权或依法处置融资租赁、典当企业的不良资产。引导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借助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证交所、股交所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促进债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平台进行流转。鼓励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行业。
四、健全融资合作机制
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向运营稳健、资信良好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及其大股东授信,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推进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其融资渠道。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
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动态掌握客户经营状况,合理设计特色融资产品。支持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鼓励典当企业优化融资流程,缩短当金回款期限,运用促销、拍卖等多种方式快速处理绝当品。
六、提供特色融资服务
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汽车、家电、钢铁、有色、煤炭等传统优势行业做大做强,鼓励拓展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鼓励典当企业根据中小微企业不同特点开发典当质、抵押品,丰富当物品类,积极开展各类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典当业务。
七、创新融资服务模式
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联合开发产品,支持典当企业开展债权转让、回购和担保等服务试点,鼓励典当企业在注册资金一定比率内对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安排。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等新型产品,开拓售后回租赁、分成合作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捆绑式租赁、一站式按揭式租赁、保税租赁、联合租赁等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是获得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机构”)提供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支持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以下简“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制造强省战略确定的重点领域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
1.《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6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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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财税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符合“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目,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日起,飞机租赁企业订购进口飞机可凭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凭证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日前购进的进口飞机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号文件加快我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6号)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实缴注册资本4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亿元;
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
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
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
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
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
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或办事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4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二)对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
(三)对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350万元;对法人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四)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五)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来源:《关于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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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北京市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做好物流、融资租赁等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减少流通环节重复纳税等。
二、规定对积极开展创新融资服务,且收费标准低于市场收费标准的金融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融资金额的0.5%给予适当奖励。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通过年审的)复印件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四) 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或虽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企业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资金到位凭证;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直接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相关发票或向融资租赁公司索取加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的发票。
(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六)企业简介(包括主营业务情况、产品、技术等)。
三、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 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对中关村企业实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合作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其每年新增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来源:《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管理办法》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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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市重点产业优先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发挥融资租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天津银监局对金融租赁公司、市商务委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及服务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并相互配合,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搞好服务,不断改善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二、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创新先行先试
根据租赁产业和市场发展需求,支持东疆保税港区率先推进租赁业功能、政策和制度创新。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飞机专业子公司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项目。做好东疆保税港区限时办理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备案服务试点工作,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各行政审批部门要设置专门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办结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租赁企业租赁物进出口通关
天津海关设立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的联动监管,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租赁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出口,可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在出口地海关进行验放。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划设临时区域用于以租赁方式进口飞机停靠及办理入境相关手续。
四、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许可
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将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文件中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将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划归区县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区县负责实施许可。融资租赁企业对采购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负责,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或书面检查。
五、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
简化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审批手续,加快融资租赁企业"走出去"步伐,凡不涉及到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六、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票需求。
七、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
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推行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经验。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出口退税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八、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年)》(津政办发〔号)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4〕11号)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租赁公司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九、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按照《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办发〔2012〕59号),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对于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市金融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实行全额意愿结汇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搞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注册在滨海新区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可以意愿结汇,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十一、简化融资租赁企业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对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可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财税优惠政策】
一、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增资补助:
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补助500万元;增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
三、租房相关补贴:
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税收相关补贴:
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津财金[2012]24号 2012-12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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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辽宁省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一、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凡在沈阳片区注册的租赁企业申请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审批通过,即可成为试点企业,与商务部、国税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沈阳片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二、鼓励企业落户增资
对于在沈阳片区注册,实缴注册资本金1.7亿元以上,且当年业务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1.7亿元(含)-2亿元,按实缴金额的0.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2亿元(含)-3亿元,按实缴金额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按实缴金额的1.5%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已在沈阳片区落户,当年开展业务额达500万元以上,增加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增资奖励。其中,实缴增资额3000万(含)-5000万元,按增资额的0.5%给予奖励;实缴增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按增资额1%给予奖励;实缴增资额1亿元以上,按增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扩大业务规模
对于当年融资租赁业务额比上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新增5000万元(含)-1亿元,按新增业务额的0.3%给予奖励;新增1亿元(含)-2亿元,按新增业务额0.5%给予奖励;新增2亿元以上的,按新增业务额1%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
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小微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对每户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装备制造企业合作
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装备制造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高于40万元,对每户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科技创新型企业合作
融资租赁企业对科研院所或科技创新型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对每户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七、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公共服务型企业合作
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城市公交、公共医疗、地铁、水务、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再生资源等公共服务型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高于60万元,对每户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技术改造
对于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与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经认定后给予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九、对融资租赁业高端人才给予奖励
对于当年业务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年度纳税总额进入沈阳片区同业前10名的企业,其聘用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给予奖励。
十、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训
鼓励行业协会、高校、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联合组建中国租赁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和东北融资租赁研究院。对于以中国租赁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为平台,开展信息交流、专业论坛、项目对接等活动,给予50-100万元补贴。对于以东北融资租赁研究院为平台开展专业培训活动,给予100-20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对于在沈阳片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便利通关手续。
十二、简化相关行业资质认定
对于在沈阳片区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放宽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条件;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取消企业库房场地设立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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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地区:广东省、广西省、海南省、福建省
广东省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二、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具体资企补助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项目,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要给予资金补贴支持。
三、完善行业发展布局,推动深圳保税港区、深圳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各金融特色小镇等地先行先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来源: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
2.《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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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自贸区
一、允许金融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即可,无最低注册资金限制。
二、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三、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四、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五、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六、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七、允许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且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八、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九、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十、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十一、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
十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型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三、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十四、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①[]深圳市政府颁布《关于推进前海保税湾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
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④[]《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一、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二、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三、允许多个有投资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特殊目的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
五、出租方、承租方均为注册在广州的企业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对租赁双方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六、在广州市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国家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七、单机单船等租赁企业广州给予重点支持;
八、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无论承租人是否为广州市企业,均可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一定的扶持;
九、对承租人吸引融资租赁企业在广州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业务的,可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对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2016年在我市财政预算安排9000万元专项资金,2017年以后(含2017年)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相应预算。力争到2018年,力争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设立2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
二、对《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落户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的,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进行排序并奖励。
1.《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5
2.《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2016-4
广州市越秀区
一、对新落户及增资扩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或新增资本金实际到位额的1‰,单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租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其中,对于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实际租金的50%,但其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所在地段同类物业租金参考价。单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且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四、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转卖或分租,企业违反本款约定或将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的,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并全部退还改变用途期间享受的补贴。  
五、对为广州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进行项目补贴,若项目设备购买价款为500万元以上(含),以不低于该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1%作为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  
六、大力培育融资租赁业龙头企业,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合同余额等指标进行排序,每年度组织区融资租赁企业评优评级活动,对排名位于第一等次企业奖励50万元,对第二、三等次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各等次奖励企业数视当年参评企业数及企业评分实际情况决定。此外,对获奖企业经营决策人员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优质学位名额各1个。  
七、鼓励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设立融资租赁产品(服务)创新奖励,对创新开发出业界公认首创的商业模式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奖励,单一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来源:《关于促进越秀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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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福建自贸区
一、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支持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鼓励台湾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到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以根据到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5亿元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10亿元的,可以给予100万元~3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二、房租及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主业和经营业绩给予奖补。对入驻自贸区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一定比例给予1年~3年的租金补助。对购入设备并被自贸试验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3‰~5‰给予奖励。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5‰~10‰弹性给予奖励。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以约定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和总奖励的最高金额,也可以设定申请奖励的融资租赁企业的业绩门槛。
三、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支持自贸区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经营业绩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办〔号)
厦门自贸区
一、实施落户奖励
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落户奖励: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实缴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在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租赁法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500万元。租赁企业申请以上奖励应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的两年内申请,每年申请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租赁企业当年实际租赁额的0.5%。租赁法人企业经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租赁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金融人才可参评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实施购租房补贴
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给予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对于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60%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三、实施业绩奖补
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租赁企业实施配套业绩奖补:租赁企业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企业购入我市生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企业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设备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  
四、落实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厦门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租赁企业的租赁设备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执行。其中,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来源:《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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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地区: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江西省
湖北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鼓励在资本特区新设、引进金融或者融资租赁公司
对已经落户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其在资本特区拓展业务,做大做强。支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来资本特区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我市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资本特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符合出资人资质要求的法人提出申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报材料资料齐全并具有时效的,商务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者审核上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营造融资租赁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促进资本特区乃至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意义,通过项目对接会、媒体沟通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优势,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应当就租赁物的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等提出申请。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要及时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抵押登记服务。
(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办理相关资产抵押、质押等业务,应当登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系统,就有关标的物权属的登记公示状况进行查询。
(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系统登记公示的租赁物进行抵押、质押、转让、转租、投资入股以及其他处置。依照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的约定,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已办理了租赁物权属状态登记公示后,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五)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原则上要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资产售价、回租价或者回购价。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定价确定价格。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相关费用给予优惠。
三、支持融资性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
(一)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业务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
(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性服务,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市场需求。
(三)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资本特区内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科技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发展资产轻量化生产经营方式。支持负债率高的科技企业通过售后回租回购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五、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一)奖励和补贴
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
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二)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届满后,上述专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印花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税。
3.售后回租业务税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售后回租未能实施,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契税补贴。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照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在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当补缴已补贴的契税。
(三)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政策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四)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机器设备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
(五)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来源:《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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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四川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引导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结合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规划,对落户的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鼓励注册地区 (市)县对新设或迁入我市产业聚集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对地方发展贡献给予配套奖励。市内跨区 (市)县迁移总部型金融机构的,相关财税利益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升金融机构实力
支持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鼓励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增加额或收购交易额达5亿元 (含)以上的,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三农”、新经济、绿色环保、住房租赁等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银行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新经济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年度发放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1%给予银行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优化充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好用活科创贷、壮大贷、科票通、小贷通、农贷通、应急周转金等政策性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大数据征信、远程申贷、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力度,对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在成都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对在天府 (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股份公司实现挂牌的,按每户5000元给予成都托管中心奖励。对在 “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其中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奖励25万元。
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融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 (市)县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补充奖励政策,制定针对拟上市企业股份改制的补助措施。
五、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坏账准备金,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在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 (如因情况变化导致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退还已经返还的契税)。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比照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 (质)押登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商业保理试点工作。支持银行与商业保理企业合作发展保理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商业保理企业适用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理企业依法加入国际性保理组织,积极审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商业保理企业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优化股东结构、提升资本实力。对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融资租赁余额达5亿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融资租赁额 (按承租人实际放款额计算,转租赁业务除外)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来源:《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2018-3
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自治区
陕西省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西安国际港务区
纳入扶持范围的企业必须为融资租赁企业,实收资本金达1.7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均在国际港务区。  
一、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在国际港务区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租补贴,前三年按照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贴,后三年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度3月份,由经发局会同融租办对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评审,评审通过后企业可继续享受该补贴)。  
二、企业运营奖励:在国际港务区新设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按照实际运营情况、产业带动效应和纳税贡献情况,由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产业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年。  
三、高端人才激励:对融资租赁企业聘用年薪不低于30万且聘用时间超过5年以上(含5年),个人所得税缴纳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的高级管理人员(限5名以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高管三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的奖励。  
四、基金扶持:落户国际港务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优先享受西安国际陆港合作发展基金相关股权投资等政策。  
五、再融资扶持:西安国际港务区协调相关担保公司,择优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担保。同时,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从金融机构再融资,给予担保费(担保费率不超过2.0%)5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新增业务奖励:对于企业当年较上年新增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超过2亿元的给予奖励(业务在国际港务区内开展的,按照合同总额的0.6%进行奖励;业务在国际港务区外开展的,按照合同总额的0.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
七、上市奖励:对于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鼓励区内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对于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八、人才培养和活动奖励:设立每年100万元的融资租赁人才培养专项奖学金,奖励陕西省各高校中对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学院、优秀学生及教职工。对于经备案,在区内积极组织开展融资租赁相关培训、论坛、讲座等活动的联盟、机构或企业,给予其活动成本的50%且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活动补贴。  
九、团队奖励: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其年度纳税在园区融资租赁企业中排名前三的,给予年度优秀运营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配套扶持: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员工,优先保障其子女在我区学校入学。对于经备案入住国际港务区公租房的融资租赁企业员工,按照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来源:《西安国际港务区关于扶持发展千亿级融资租赁产业的暂行办法》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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