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利局专利查询系统上查询到国家发明专利好申请吗权利要求书右上角印有原件不清四个字是什么意思?

发明专利申请必须要准备的材料你知道有哪些吗
因为材料不全被驳回?浪费企业的时间,为什么不在申请前准备好材料呢?发明专利申请想要成功第一步就是申请材料,如果准备不全,就会被反复的驳回,申请发明专利的时间也会被无限延长。
发明专利申请材料有很多,企业只有准备齐全再去申请才能够不因为材料问题被反复的驳回,那么申请发明专利都需要哪些材料?怎么写呢?
递交发明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1、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如有)。所有的申请文件必须以中文提交。
2、联系表,需包括以下信息: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有优先权请求的,应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别、申请日、申请号。
3、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可以在申请日后补交。
4、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要求了优先权,需自申请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相关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5、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需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优先权转让证明可以自申请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
6、微生物保藏和存活证明,适用于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加工过程或利用该过程取得的微生物产品,而该微生物在申请日前公众无法取得。该保藏和存活证明可以自申请日起的4个月内提交。
其中发明专利的说明书最重要,发明专利说明书写得清楚,审核人员才能够知道企业申请的技术成果是什么,能够授予企业发明专利权,写得不清楚,审核人员都不知道企业的技术成果是做什么的。
发明专利申请材料并不多,但企业需要认真准备,因为发明专利审查十分严格,企业因为专利申请材料出现问题被驳回就得不偿失了,如果不知道如何准备,企业找一家代理机构帮助企业准备材料也是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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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专利及流程?
小王是一个科技公司的科研人员,不久前研发了一个新产品,想要,不清楚专利的申请流程,特地打电话找我咨询,想了解一下如何申请专利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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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人可以分为两大类单位和个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成了“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发明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专利申请量方面也不例外。2014年,国家局共受理92.8万件。其中,企业发明专利申请48.5万件,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的60.5%。中国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9.2万件,占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的56.4%,较2013年提高1.5个百分点。  企业在申请专利时有什么不同吗?原则上,企业与个人、高校等在申请同一种专利时并没有太大区别,其办理途径、办理步骤、所需文件材料基本一致。为此小编提供了申请专利的基本流程,告诉你如何申请专利及流程的相关知识。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如果要申请专利,首先要明白自己要申请的是哪种类型。  申请专利共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办理的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二、专利申请的基本流程  目前中国申请专利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一是自己亲自到北京向专利局递交申请材料。由于地理位置、时间成本等因素,目前大多专利申请都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的,也不排除有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成立自己的法务部门专门负责专利申请事务的情况。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流程:  一、咨询:  1、 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  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  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  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  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五、准备申请文件  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2、制作申请书文件;  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  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七、审查结论  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  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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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申请专利及流程 (1) 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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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要想自己发明的专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就要去进行专利申请,但是进行专利申请时最好提前来了解一下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专利申请流程怎么进行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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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本人吴巍在日申报了“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和系统”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但是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查、编造对比文件公开了“收费的方式”相当于本申请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等内容,断定“有线网络”相当于“无线网络”等(仅以大家熟悉的为例),做出本发明申请具有新颖性但不具有创造性的驳回决定,但是其并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做出的审查意见。无独有偶,负责本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为了否定本发明申请除了违规审查、不提供证据证明其编造的否定本发明申请的虚假证据外,还对“无线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等众所周知的事实公然加以否定,断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是符合专利法的客体。并且在驳回决定的理由中没有提及本发明申请独立权利要求2的情况下就驳回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2~4。因此,本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滥用职权违法裁决做出的《(第9598号)复审决定书》不服,依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指示,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但上述两级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    滥用职权者们采用一般侵权者所不能使用的手段“巧取豪夺”知识产权,其视《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那么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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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1)  专利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原动力,是一个国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代表。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综观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和保护方面取得了无可置疑的重要作用,其功绩有目共睹。而把守专利关口的审查员责任重大,由于审查员的态度在客观上左右了一个专利申请的成败和专利质量的高低,对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绝大多数的审查员都能以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为我国“专利”大厦的建设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至于出现个别审查员滥用职权做出有损国家知识产权局形象的事情也不足为怪。  本发明申请历经4年的审查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本人现将结合《行政诉讼起诉书》原文及全部实质审查文件继《奇案剖析,共评专利审查中的是与非》系列帖之后继续探讨本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和意见。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  通过检索获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理的全部文件内容公开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但愿通过本案的公开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感谢网友的关心和帮助!由于本人的起诉书约17万字,在网友的建议下,以后每次发帖字数在3000字左右。如果各位感觉较慢可以到本人的博客上查询。对此还有何建议和指正欢迎和我联系。  第一章、案由  原告是一名教师,在日申报了“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和系统”的发明专利。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申请日日。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在第19卷第36期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给专利申请号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正文约2100字,审查员×××。在该审查通知书中,审查员依据检索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号CN 2077984)、对比文件2(公开号CN 1211019)、对比文件3(公开号CN 2053165)认定对比文件1、2、3与该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该通知书的正文中,审查员认为:  (1) 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 权利要求2的类型不清楚。权利要求2、3、4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3) 对比文件1中披露的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对比文件 2披露的通信网络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交通控制中心相当于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下称:三个“相当于”断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 对比文件1公开的里程传感器即相当于速度测量传感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信网络即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测力称重传感器和速度测量传感器被对比文件1披露。对比文件2的系统必然具有数据采集系统,中央处理器、数据存储系统、定向信号收发装置,机动车种类识别器相当于机动车标识码处理装置,该系统具有无线信号收发装置,车道控制器相当于I/O系统。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对比文件3披露了的技术特征相当于防侵害传感器、电路控制装置、动力控制装置。该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日,原告提交了约7万字的《第一次意见陈述书》。在该意见陈述书中,原告认为×××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6条第1、2项“本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性审查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陈述了下述主要意见:  (1) 由于审查员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否定本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是随意扩大对比文件内容,采用无中生有等方法虚构事实,因此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的结论成立。原告论述了在本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技术方案相同,因此具备新颖性。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同评价估量税费征收方式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代表了机动车税费征收技术由评价估量方式转向自动计量方式的发展趋势,本申请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拖、欠、漏、逃税费,造成税费流失及超载车辆破坏公路桥梁、设置收费站点影响运能运力等技术难题,因此具备创造性。  (2) 本发明申请分类号为G07B 5/00、G08G 1/00、H04B 7/00、G06F 15/173、 G06F 17/60,对比文件1 分类号为G01D 21/00,两者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大组。对比文件1中没有描述任何“机动车税费征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并不相同,且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不具有否定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证明力,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3) 本发明申请是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下称:计征方式)和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下称:计征系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权利要求1-4进行了清楚完整地表述。审查员在第一次通知书中已经对权利要求2-4进行了清楚地认定,此问题的提出纯属明知故问,自相矛盾。权利要求2-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清楚、简要地表述了所要保护的范围。  (4)
原告通过具体分析逐一反驳了审查员的意见,对比文件2 分类号为G07B 15/02,对比文件3 分类号为B60K 31/00,两者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与本发明申请不属于同一大组。对比文件1、2、3与本发明申请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特征、技术效果也均不相同。原告充分地论述了本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证明了对比文件1、2、3与本申请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因此,本发明申请具有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给专利申请号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正文约2700字,审查员×××。在该审查通知书中,审查员未引用新的对比文件。在审查结论性意见中认定了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3、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该申请的说明书中有可授权的实质性内容。但是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认为申请人应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其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并对通知书正文部分中指出的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修改,否则该申请将被驳回。但是却没有具体指出需要修改的地方,没有评价原告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提交的本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和证据。沿用了以三个“相当于”断言为代表的审查意见,但却没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审查员做出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同时公开了相应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但是却没有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收费方式是什么,没有将其与本计征方式比较进而证明对比文件1中的收费方式能够与本计征方式等同。  审查员复制引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第3、4、5部分的文字分别作为否定本权利要求2-4的理由,做出本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本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本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冤帖,鉴定完毕
  法律本来就是一纸空文,就看你会不会钻空子。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2)  
上接《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1)》。  
该系列帖公开的是本人所提交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原文内容,而由于本人事务多工作忙加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撰写17万字的起诉书的时间短未能及时校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网友指正。现为保证文献的客观真实性,除将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姓名用×××代替外其他均未做修改,其后公开的相关文献内容也均是原件内容,是非对错请读者评说。通过检索获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理的全部文件内容公开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但愿通过本案的公开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在《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1)》中公开了《行政诉讼起诉书》第1页11行~第2页第24行的内容。以下公开第2页第25行~第3页第23行的内容:  
日,原告提交了约10.5万字的《第二次意见陈述书》。在该意见陈述书中,原告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提出了“审查员所说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是什么,如何收费的”等19个疑问要求回答,质疑了审查员在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都没有根据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没有对其提出的否定本申请创造性的以三个“相当于”为代表的所有结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和说明理由。原告在第一次意见陈述书正文中已明确指出了存在的上述问题,并提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反驳意见,而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对原告的陈述意见未做任何评价,仍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其否定本申请的断言以原样再次提出,并要求本人“对其指出的不符合之处进行修改,否则该申请将被驳回”(下称结论6.2)。原告认为所谓“不符合之处”是其个人陈述,是其随意扩大对比文件内容采用无中生有等方法虚构的事实。因此,审查员必须依法对“不符合之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说明理由、给予答复。原告在未得到确凿的证据之前,不考虑修改权利要求书。审查员如果以结论6.2为由绕过审查指南实质审查第八章4.11.3.1对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情况(5)的规定,不提供证据没加证明就驳回本申请,那么审查员就有涉嫌违法违规审查本申请的故意。  
原告根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再次论述了本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本申请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是组合发明,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与现有的税费征收方式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可解决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车辆超载、设置收费站点影响运能运力等技术难题,并且提供证据证明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而在对比文件1的全部文件中都找不到审查员所称的相应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的文字记载及相关陈述,不存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式技术特征。原告通过逐一比较技术领域、技术方案、功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证明了对比文件1、2、3不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审查员利用对比文件1、2、3来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没有事实根据,提交的断言都不具有证明力,本申请的具备创造性。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给专利申请号发出了《驳回决定》,正文部分共5页约3000字,审查员×××。在该决定书中,审查员针对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沿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为由作出了驳回本发明申请的决定。  
在案由部分,审查员陈述了应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的过程。承认了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原告陈述意见,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己经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备新颖性的事实。但是,审查员避重就轻只是用“第二次意见陈述书论述了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一笔带过,没有提及原告在第二次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是组合发明等主要意见。  
在驳回的理由部分,审查员采用复制方法延用前两次通知书中的断言,没有对提出的驳回理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评价和答辩原告的陈述意见和质疑,三个通知书一样的说法。  
(1) 审查员仍延用第二次审查通知书正文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同时公开了相应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的断言。但仍然没有回答对比文件1公开的收费的方式是什么是如何收费的,没有比较证明该方式与计征方式是等同的。而是复制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2部分的文字说法作为驳回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理由。  
(2) 复制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4部分的文字说法作为驳回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理由。  
(3) 复制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5部分的文字说法作为驳回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理由。  
(4) 复制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6部分的文字说法作为驳回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理由。  
在决定部分,审查员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驳回。  
日,原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复审请求。在约11.5万字《复审请求书》附件1中,原告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2001版审查指南陈述了提起复审的理由及请求。×××审查员违反法定审查程序,没有评价原告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理由和证据,其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对原告所提质疑和要求其提供证据并证明驳回理由的请求不予理睬,而是随意扩大对比文件内容,编造虚假证据。原告陈述了本发明申请满足创造性辅助性审查基准(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四章创造性3.3)和组合发明判断条件的理由和证据,并对审查员做出的断言逐一进行了反驳提供了证据进行了证明。从而得出审查员使用的对比文件及其组合从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公开的技术方案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都与本发明申请不同,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原告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撤销其驳回决定,同时对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给专利申请号发出《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指出原告日提交的《复审请求书》表格第③栏缺少发明创造名称要求补正。  
日,原告按照日《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交了《复审、无效程序补正书》一式两份补正了缺陷。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给专利申请号发出《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第二次)》。第一项第一款仍填写了“第③栏缺少发明创造名称”项,而对原告已提交的复审补正书是否正确未做出说明。同时在第一项第七款要求本人“重新递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日,原告去函专利复审委员咨询具体补正过程和事项。日,专利复审委员给回函告知了具体事项。  
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提交了《复审、无效程序补正书》一式两份和修改后的《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附件未重新提交。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本发明专利的复审请求,案件编号F110357。  
日,原告去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询问复审进展情况,但是没有回音。  
日,2006版审查指南颁布施行,2001版审查指南同时废止。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3)  
    上接《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2)》。    该系列帖公开的是本人所提交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原文内容,而由于本人事务多工作忙加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撰写17万字的起诉书的时间短未能及时校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网友指正。现为保证文献的客观真实性,除将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姓名用×××代替外其他均未做修改,其后公开的相关文献内容也均是原件内容,是非对错请读者评说。通过检索获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理的全部文件内容公开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但愿通过本案的公开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在《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2)》中公开了《行政诉讼起诉书》第2页第25行~第3页第23行的内容。以下公开第3页第24行~第4页第24行的内容:    “
日,历经近10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给专利申请号发出了案件编号1F10357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口审通知书(附页)共7页约5300字,本案合议组组长×××、主审员×××、参审员×××。通知书中告知了合议组定于日下午14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十口审厅对本发明申请的复审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告知了相关要求及口头审理涉及的主要问题“本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在口审通知书(附页)中,合议组针对原告于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材料和专利复审请求书进行了审查。但是合议组没有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5.(ⅲ)的规定,确认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而是违反法定审查程序,在无事实根据,没有评价本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的情况下,仅用约620字做出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断言。但合议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做出的断言,没有在审查意见中明示依据的具体法规及其条款,未按相关法规审理。合议组对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的审查认定“从形式上看,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其所界定的是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与权利要求 1 的保护主题类型不同,因此权利要求 2 从实质上看是独立权利要求。”,用约4400字继续沿用×××审查员的说法,编造虚假证据,篡改本申请的技术特征,例如从未证明其编造的三个“相当于”断言。原告在前三个陈述书中都以三个“相当于”断言无事实根据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合议组与×××审查员自始至终都避而不答原告的陈述和质疑重复提出,四个通知书同样的说法。    日,原告提交了《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说明了由于合议组没有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5.(III)的规定,确认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反而同实质审查员一样,没有提供证据对其所做出的结论加以证明,而是以结论代替理由和证据采纳了审查员的意见,在没有评价本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的情况下,在审查意见中篡改本申请的特征,做出了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结论。负责本案的合议组已明确了立场和结论,在口审中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若请合议组全体人员回避则口审无法进行。为保全证据,本人不参加此次口头审理按期进行书面答复的理由。    日,原告对错误案件编号为1F10357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在约7万字的复审意见陈述书中,原告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审查指南指出了合议组复审过程中存在的不提供证据证明其结论,继承实质审查员驳回决定的意见却不评价本人提交的约30万字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质疑、反对意见和本申请满足创造性辅助审查基准(现为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和组合发明判断条件的理由和证据的问题。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加强对合议组的监管,迫使其按照法律和审查指南的规定依法审理本申请,提供证据证明其结论,评价本次和复审请求书中已提交的陈述意见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    原告要求合议组提供证据对约620字的否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加以证明并答复提出的14个质疑。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属于方法权利要求。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机动车税费征收中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综合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并获得了更为优越新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原告对口审通知书(附页)中继承实质审查员驳回决定的意见再次做出三个“相当于”断言,进而推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2相比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结论提出了反对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证明了三个“相当于”断言不成立,进而证明了合议组的审查结论不成立。由于合议组没有公开“引用整理的对比文件内容”能够证明三个“相当于”断言成立的证据;合议组没有证明“引用整理的对比文件内容”能够证明三个“相当于”断言成立;合议组没有使用“引用整理的对比文件内容”证明三个“相当于”断言成立。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求合议组对继承的以三个“相当于”为代表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切实地使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和证据从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和证明,并再次要求合议组评价和回答原告的56个请求和质疑。    原告对合议组作出的“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提出了反对意见。由于合议组没有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2)和(3)的规定将本申请的速度测量传感器和对比文件1的里程传感器、数据通信分系统和对比文件2的通信网络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比较,因此没有找出两者的区别特征,没有证明存在技术启示。并且没有提供证据对“重量传感器相当于测力称重传感器”、速度测量传感器受到了里程传感器的启示、在本领域内利用无线通信网络通过无线介质传输数据是本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信网络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数据通信分系统的断言加以证明,故其得出的结论不成立。而原告按照规定通过比较证明了不存在技术启示,并要求合议组对权利要求3为组合发明的理由和证据加以评价,对利用无线通信网络通过无线介质传输数据是本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断言加以证明。    原告对合议组在做出的“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做出了反对意见。合议组没有提供证据对“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力称重传感器”、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受到对比文件2启示的断言加以证明,作出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必然具有定向信号收发装置和对比文件2公开该系统必然具有无线信号收发装置是编造的虚假证据。而(1)“对比文件2公开的系统包括机动车种类识别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的机动车标识码处理装置”;(2)“对比文件2公开的系统包括车道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I/0系统”;(3)“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机动车点火电路自动切断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的动力控制装置”;(4)“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声光报警电路和防止自行短接、拆除限速器电源的控制电路二者结合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防侵害传感器和电路控制装置”四个“相当于”审查意见也是没有证据证明的断言。而原告按照法规规定证明了合议组的审查意见均是断言,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并要求合议组对权利要求4是组合发明的理由和证据进行评价。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4)  
    上接《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3)》。    该系列帖公开的是本人日通过邮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原文内容,而由于本人事务多工作忙加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撰写17万字的起诉书的时间短未能及时校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网友指正。现为保证文献的客观真实性,除将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姓名用×××代替外其他均未做修改,其后公开的相关文献内容也均是原件内容,是非对错请读者评说。通过检索获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理的全部文件内容公开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但愿通过本案的公开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在《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3)》中公开了《行政诉讼起诉书》第3页第24行~第4页第24行的内容。以下公开第4页第25行~第4页第57行的内容、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1页和《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1页表格内容:    一、 “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给专利申请号发出了错误案件编号1F10357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决定正文共6页约5800字,合议组组长×××、主审员×××、参审员×××。在决定书中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说明:决定的理由部分共约1970字,合议组所做的审查意见及驳回理由陈述约1260字(其余为审查文本陈述和法规引用约350字,引用的原告陈述内容及对此评述的断言(复制的)约360字)。在被告做出的结论中所采用的均是没有证据和证明的内容的断言且相互之间没有关联。为便于叙述和理解,原告对合议组意见按内容划分,分段陈述。  
在复审决定正文第1页表格部分,国际分类号不是本发明申请公开说明书中的G07B 5/00;G08G 1/00;H04B 7/00;G06F 15/173;G06F 17/60,而是被合议组改成G07B 15/00。G07B 15/00既不是本发明申请的主分类号,也不是本发明申请的分类号,而是与对比文件2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的属于同一大组。由此可见,被告在此修改本发明申请的分类号的目的是要将本发明申请和对比文件2划分到同一技术领域,居心叵测。    被告合议组在复审决定第1页表格中给出了复审决定的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在决定要点一栏中断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解决方案是对于税费的计算方法所进行的改进,所解决的是商业运营方面的问题,并非技术问题;该解决方案是根据人为定义的规则计算税费,并不是借助于可控制的自然力实现因果关系可预见的结果,因此其不是技术手段;该解决方案获得的效果是税费款征收的合理化,其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可以确定被告在复审决定中理由部分的实质性概括和核心论述:  
(1)被告没有对所适用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条款作进一步解释,更没有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况得出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  
(2)被告只否定了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并没有提及和评价本权利要求2~4,然而却驳回本发明申请的复审请求,驳回了本权利要求2~4。  
(3)被告断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商业运营方面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但是,被告在复审决定的“决定的理由”部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是商业运营方面的问题”。  
(4)被告断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不是技术手段。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不是技术手段,但是却在复审决定第5页第13~18行中断定本发明申请中的计量分系统利用了称重传感器、速度测量传感器等,而称重传感器、速度测量传感器是电子元器件,它们都是利用自然规律将非电压量信号转换为电压量信号,因而它们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因此,被告已经断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5)被告断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获得的效果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但是,被告没有否定原告陈述的本发明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段所述的效果是技术效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决定要点中所作的该断言,也没有给出该结论适用的法规。(具体诉讼陈述见事实和理由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 第9598号  
决定日 日  
发明创造名称 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和系统  
国际分类号 G07B 15/00  
复审请求人 吴巍  
专利申请号   
申请日 日  
公开日 日  
合议组组长 ×××  
主审员 ×××  
参审员 ×××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  
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解决方案是对于税费的计算方法所进行的改进,所解决的是商业运营方面的问题,并非技术问题;该解决方案是根据人为定义的规则计算税费,并不是借助于可控制的自然力实现因果关系可预见的结果,因此其不是技术手段;该解决方案获得的效果是税费款征收的合理化,其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1页图片  
  日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函。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5)  
上接《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4)》。  
该系列帖公开的是本人日通过邮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原文内容,而由于本人事务多工作忙加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撰写17万字的起诉书的时间短未能及时校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网友指正。现为保证文献的客观真实性,除将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姓名用×××代替外其他均未做修改,其后公开的相关文献内容也均是原件内容,是非对错请读者评说。通过检索获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理的全部文件内容公开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但愿通过本案的公开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在《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4)》中公开了《行政诉讼起诉书》第4页第25行~第4页第57行的内容。以下公开第4页第58行~第5页第28行的内容、《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2页第1行~第11行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一、《行政诉讼起诉书》第4页第58行~第5页第28行的内容  
在案由部分,被告叙述了在本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给本人的各次通知书和本人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次陈述书的内容。  
在叙述实质审查部门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叙述了×××审查员认定的结论性意见,但是篡改了结论性审查意见。没有如实叙述主要争议审查意见以及审查员未提交证据并证明其结论的事实。  
(1)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披露了“通过重量传感器、里程传感器以及信号处理电路,得到车辆行驶里程、载重量以及吨·公里数据,给车辆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提供较准确的车辆运营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根据机动车的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的类型不清楚。权利要求2、3、4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3)对比文件1中披露的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对比文件2披露的通信网络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交通控制中心相当于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里程传感器即相当于速度测量传感器,用以得到车辆行驶里程;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信网络即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实现数据传输交换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其中,测力称重传感器和速度测量传感器被对比文件1披露。对比文件2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单位通行税收税器的数据采集程序由作为主体的收税处计算机完成(要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必然要求该系统具有数据采集系统,中央处理器、数据存储系统、定向信号收发装置),机动车种类识别器(相当于机动车标识码处理装置),单位通行税收税器的收税处计算机利用在通行税收税程序获得的基本数据来计算通过地段平均行驶时间,然后通过通信网络将其发送给交通控制中心的接口计算机(要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必然要求该系统具有无线信号收发装置),车道控制器(相当于I/O系统)。另外,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对比文件3(尤其是说明书第4段)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一个包括信号检测、波形处理电路、频率比较电路、声光报警电路、机动车点火电路自动切断器和防止自行短接、拆除限速器电源的控制电路以及稳压电源组成的电路控制器(相当于防侵害传感器、电路控制装置、动力控制装置)。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2、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1、2、3与该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当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该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二、《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2页第1行~第11行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日为日、公开日为日、发明名称为“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和系统”的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吴巍。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日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77984U)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4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l和对比文件2(CN1211019A)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CN2053165U)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  
三、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该申请涉及一种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和系统。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其中(尤其是说明书第3、4段)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通过重量传感器、里程传感器以及信号处理电路,得到车辆行驶里程、载重量以及吨,公里数据,给车辆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提供较准确的车辆运营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根据机动车的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己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的类型不清楚。权利要求2既然引用权利要求1,就应该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存在同样的缺陷。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3、4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3.即使克服了权利要求2、3、4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2、3、4仍不具备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下面具体评述。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而对比文件1中披露的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主要参见说明书第3、4段)即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数据通信分系统将计量控制分系统检测处理后的数据传输到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根据机动车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在通行税道路上通过地段的行驶时间的系统和方法(主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2行至第4页第12行,附图1,2,3),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通信网络(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采用X.25网络,它是一数据终止设备和数据电路终止设备之间的接口通信网络,将若干单位收税器与交通控制中心相连,交通控制中心(相当于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集体收集和管理道路交通情况。可见,这些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里程传感器即相当于速度测量传感器,用以得到车辆行驶里程;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信网络即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实现数据传输交换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其中,测力称重传感器和速度测量传感器被对比文件1(尤其是说明书第3、4段)披露。对比文件2(尤其是说明书第3页第21行至第4页第28行)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单位通行税收税器的数据采集程序由作为主体的收税处计算机完成(要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必然要求该系统具有数据采集系统,中央处理器、数据存储系统、定向信号收发装置),机动车种类识别器(相当于机动车标识码处理装置),单位通行税收税器的收税处计算机利用在通行税收税程序获得的基本数据来计算通过地段平均行驶时间,然后通过通信网络将其发送给交通控制中心的接口计算机(要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必然要求该系统具有无线信号收发装置),车道控制器(相当于工/0系统)。另外,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对比文件3(尤其是说明书第4段)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一个包括信号检测、波形处理电路、频率比较电路、声光报警电路、机动车点火电路自动切断器和防止自行短接、拆除限速器电源的控制电路以及稳压电源组成的电路控制器(相当于防侵害传感器、电路控制装置、动力控制装置)。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2、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l、2、3与该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当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该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如果申请人不能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  
审查员×××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6)  
上接《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5)》。  
该系列帖公开的是本人日通过邮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原文内容,而由于本人事务多工作忙加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撰写17万字的起诉书的时间短未能及时校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网友指正。现为保证文献的客观真实性,除将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姓名用×××代替外其他均未做修改,其后公开的相关文献内容也均是原件内容,是非对错请读者评说。通过检索获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理的全部文件内容公开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但愿通过本案的公开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在《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5)》中公开了《行政诉讼起诉书》第4页第58行~第5页第28行的内容。以下公开第5页第29行~第5页第60行的内容:    “
在叙述原告日提交的《第一次意见陈述书》时,被告只是提及了其总结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l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内容,似乎第一次意见陈述书就陈述了这么多意见。但是被告在此并没有依据原告《第一次意见陈述书》的内容总结,而是篡改了内容着意突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税费的流失”,然而原告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简单的说就是解决对同种类型的机动车不论其行驶里程与运输总量的多少都征收相同数额的税费;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超载车辆破坏公路桥梁;造成机动车税费流失的歇人不歇车、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一个牌照多辆车使用,拖、欠、漏、逃养路费,车辆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倒换牌照或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擅自征收养路费(这些问题都造成了机动车税费款的大量流失,因此用“税费流失”可代表这些技术问题)等技术问题。被告断章取义将原告陈述的多个技术问题中的一个充当整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偏概全以部分代整体为其在驳回的理由的陈述打伏笔做铺垫。    被告没有叙述:    (1)原告陈述的:审查员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否定本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是随意扩大对比文件内容,采用无中生有等方法虚构事实,因此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的结论成立。在本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技术方案相同,因此具备新颖性。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同评价估量税费征收方式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代表了机动车税费征收技术由评价估量方式转向自动计量方式的发展趋势,本申请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拖、欠、漏、逃税费,造成税费流失及超载车辆破坏公路桥梁、设置收费站点影响运能运力等技术难题具备创造性的意见。    (2)原告陈述的:对比文件1的分类号是G01D 21/00与本发明申请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大组,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描述任何“机动车税费征收”的技术方案,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并不相同。所以对比文件1不具有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证明力,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意见。    (3)原告陈述的:本发明申请是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和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权利要求1-4进行了清楚完整地表述。审查员在第一次通知书中已经对权利要求2-4进行了清楚地认定,此问题的提出纯属明知故问,自相矛盾。权利要求2、3、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清楚、简要地表述了所要保护的范围的意见。    (4) 原告陈述的:对比文件2分类号为G07B 15/02,对比文件3 分类号为B60K 31/00,两者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与本发明申请不属于同一大组。对比文件1、2、3与本发明申请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特征、技术效果也均不相同。原告通过具体分析逐一反驳审查意见,充分论述了本发明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证明了对比文件1、2、3与本发明申请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本发明申请具有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意见。
   可以联系下《中国知识产权报》,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机关报,或许他们对此感兴趣。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7)  
上接《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6)》。  
该系列帖公开的是本人吴巍日通过邮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原文内容,而由于本人事务多工作忙加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撰写17万字的起诉书的时间短未能及时校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网友指正。现为保证文献的客观真实性,除将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姓名用×××代替外其他均未做修改,其后公开的相关文献内容也均是原件内容,是非对错请读者评说。通过检索获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理的全部文件内容公开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但愿通过本案的公开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在《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6)》中公开了《行政诉讼起诉书》第5页第29行~第5页第60行的内容。以下公开第5页第61行~第6页第25行的内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和《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2页第20行~第21行。  
一、《行政诉讼起诉书》第5页第61行~第6页第25行    “
被告在叙述实质审查部门于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只用一句话概括了×××审查员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性意见。    (1)被告没有叙述,审查员已认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2)被告没有叙述,审查员已认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2、3、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3)被告没有叙述,审查员已认定本发明申请说明书中有可授权的实质性内容的事实。    (4)被告没有叙述,审查员未评价原告《第一次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和质疑,而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的断言以原样再次提出,仍然未提交证据并证明其结论的事实。    (5)被告没有叙述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定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同时公开了相应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主要争议的审查意见。    (6)被告没有叙述审查员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第1、3部分文字中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法结合起来,构成否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做法    (7)被告没有叙述审查员复制引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第3部分的文字作为否定权利要求2的理由,只是将权利要求1换为权利要求2,就做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被告没有叙述审查员复制引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第4部分否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3的文字,将“用以得到车辆行驶里程”换成了“用以测量车辆行驶里程”,补充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即重量传感器即相当于测力称重传感器,用以测量机动车的载重量”,从而做出“当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被告没有叙述审查员复制引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第5部分否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4的文字,从而做出“对比文件1、2、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3与该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当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被告没有叙述审查员提出“鉴于该申请的说明书中有可授权的实质性内容,建议申请人依据说明书的描述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以区别于现有技术”,但是却没有具体指出本申请需要修改的地方。
    二、《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2页第20行~第21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
申请号:    申请人于日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首先向申请人指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以外的内容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不属于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书以外的内容不能作为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    2.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权利要求l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审查员同意这一观点,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同时公开了相应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其中(尤其是说明书第3、4段)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通过重量传感器、里程传感器以及信号处理电路,得到车辆行驶里程、载重量以及吨·公里数据,给车辆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提供较准确的车辆运营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根据机动车的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l的区别特征在于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分系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数据通信分系统将计量控制分系统检测处理后的数据传输到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根据机动车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在通行税道路上通过地段的行驶时间的系统和方法(主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2行至第4页第12行,附图1,2,3),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通信网络(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采用X.25网络,它是一数据终止设备和数据电路终止设备之间的接口通信网络,将若干单位收税器与交通控制中心相连,交通控制中心(相当于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集体收集和管理道路交通情况。可见,这些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审查员同意申请人关于权利要求2、3、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观点。    4.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如前面第2项所述,对比文件1(尤其是说明书第3、4段)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分系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数据通信分系统将计量控制分系统检测处理后的数据传输到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根据机动车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在通行税道路上通过地段的行驶时间的系统和方法(主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2行至第4页第12行,附图1,2,3),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通信网络(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采用X.25网络,它是一数据终止设备和数据电路终止设备之间的接口通信网络,将若干单位收税器与交通控制中心相连,交通控制中心(相当于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集体收集和管理道路交通情况。可见,这些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如前面第2项所述,对比文件1(参见位置同上)公开的即重量传感器即相当于测力称重传感器,用以测量机动车的载重量,里程传感器即相当于速度测量传感器,用以测量车辆行驶里程;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信网络(参见位置同上)即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实现数据传输交换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如前面第5项所述,测力称重传感器和速度测量传感器被对比文件1披露。对比文件2(尤其是说明书第3页第21行至第4页第28行)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单位通行税收税器的数据采集程序由作为主体的收税处计算机完成(要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必然要求该系统具有数据采集系统,中央处理器、数据存储系统、定向信号收发装置)机动车种类识别器(相当于机动车标识码处理装置),单位通行税收税器的收税处计算机利用在通行税收税程序获得的基本数据来计算通过地段平均行驶时间,然后通过通信网络将其发送给交通控制中心的接口计算机(要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必然要求该系统具有无线信号收发装置),车道控制器(相当于FO系统)。另外,如前面第4项所述,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对比文件3(尤其是说明书第4段)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一个包括信号检测、波形处理电路、频率比较电路、声光报警电路、机动车点火电路自动切断器和防止自行短接、拆除限速器电源的控制电路以及稳压电源组成的电路控制器(相当于防侵害传感器、电路控制装置、动力控制装置)。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2、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1、2、3与该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当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鉴于该申请的说明书中有可授权的实质性内容,建议申请人依据说明书的描述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以区别于现有技术。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应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本通知书中指出的不符合规定之处逐一进行答复,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注意修改应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仍然不能克服上述缺陷,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申请将被驳回。    审查员×××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8)  
上接《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7)》。  
该系列帖公开的是本人吴巍日通过邮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原文内容,而由于本人事务多工作忙加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撰写17万字的起诉书的时间短未能及时校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网友指正。现为保证文献的客观真实性,除将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姓名用×××代替外其他均未做修改,其后公开的相关文献内容也均是原件内容,是非对错请读者评说。通过检索获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理的全部文件内容公开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但愿通过本案的公开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在《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7)》中公开了《行政诉讼起诉书》第5页第61行~第6页第25行的内容。以下公开第6页第26行~第6页第51行的内容和《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2页第22行~第24行内容及第12行~第19行内容。  
一、《行政诉讼起诉书》第6页第26行~第6页第51行    “
被告在叙述日原告提交的《第二次意见陈述书》时,只是引用了其中的一句话。没有叙述原告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提出了“审查员所说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是什么,如何收费的”等19个要求回答的疑问和提出的对审查员在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都没有根据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没有对其提出的否定本申请创造性的以三个“相当于”为代表的所有结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和说明理由,对反驳陈述意见未做任何评价,仍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其否定本申请的断言以原样再次提出的质疑。    (1)被告没有叙述原告根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通过辩驳充分论述本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本申请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是组合发明,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与现有的税费征收方式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代表了机动车税费征收技术由评价估量方式转向自动计量方式的发展趋势,本申请可解决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车辆超载、设置收费站点影响运能运力等技术难题。    (2)被告没有叙述原告通过比较技术领域、技术方案、功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证明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全部文件中都找不到审查员所称的相应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的文字记载及相关陈述,不存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式技术特征。利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来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没有事实根据,提交的断言式证据都不具有证明力。    (3)被告没有叙述原告通过比较证明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在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功能、技术效果方面均不相同,车载吨·公里装置不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2计量控制分系统的15个技术特征,通信网络不具有数据通信分系统的13个技术特征,交通控制中心不具有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的16个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计量控制分系统、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及其三者之间的关联,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得不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利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来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没有事实根据,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原告通过比较证明了本申请的测力称重传感器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重量传感器具有区别技术特征,速度测量传感器与里程传感器工作原理,所测物理量,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工作方式均不同,要求审查员解释怎样使用速度测量传感器来测量车辆的行驶里程?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不能否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2、3存在42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对比文件2的全部文件中都不存在本申请的定向信号收发装置和无线信号收发装置,对比文件2的机动车种类识别器、车道控制器不是安装在机动车上都是最为直接明显的事实。因此,“对比文件1、2、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的断言没有事实根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内容。
    二、《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2页第22行~第24行  
申请人于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主要意见为,本申请的技术组合和转用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2页第12行~第19行    “
申请人于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主要意见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税费的流失,而对比文件l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测量烦琐、误差因素多,二者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实际运输总量”、“实际行驶里程”、“金额/(吨·公里)”、“机动车的税费”和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与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的关系以及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的组成等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不同;并且属于不同技术领域,不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9)  
上接《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8)》。  
该系列帖公开的是本人吴巍日通过邮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原文内容,而由于本人事务多工作忙加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撰写17万字的起诉书的时间短未能及时校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网友指正。现为保证文献的客观真实性,除将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姓名用×××代替外其他均未做修改,其后公开的相关文献内容也均是原件内容,是非对错请读者评说。通过检索获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理的全部文件内容公开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但愿通过本案的公开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在《发明专利复审诉讼公开第一案(起诉篇8)》中公开了《行政诉讼起诉书》第6页第26行~第6页第51行的内容。以下公开第6页第52行~第7页第5行的内容和《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2页第25行~第3页第24行内容及实质审查《驳回决定》正文内容。  
一、《行政诉讼起诉书》第6页第52行~第7页第5行    “
被告在叙述实质审查部门于日发出的《驳回决定》时,叙述了驳回的理由“驳回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给出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其后叙述驳回理由时,引用了《驳回决定》否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的部分内容,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但是却省去了位于“装置,”之后,“其公开了”之前的审查员做出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结论“同时公开了相应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这种省略是被告要掩盖×××审查员无中生有做法的有意之举。在此次被告仍然没有回答对比文件1公开的收费的方式是什么,如何收费的。而其后就再也没有概括叙述《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只以“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草草结束。    (1)被告没有叙述《驳回决定》中审查员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己经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备新颖性的事实。    (2)被告没有叙述在驳回的理由部分,审查员采用了复制方法延用前两次通知书中的断言,复制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2、4、5、6部分的文字说法作为驳回本申请权利要求1、2、3、4的理由。    (3)被告没有叙述《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没有对提出的驳回理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评价和答辩原告的“本申请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是组合发明,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与现有的税费征收方式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等陈述意见和通过比较得出的对比文件不具有本发明申请的技术特征不具有否定本发明申请的证明力,以致于三个通知书一样说法的事实。
    二、《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正文第2页第25行~第3页第24行  
针对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利用由计量分系统、数据通信分系统、税费管理分系统组成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来实现,其特征是:根据机动车的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实现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的一种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其特征是:由计量控制分系统、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其特征是:计量控制分系统采用测力称重传感器测量机动车的载重量、采用速度测量传感器测量机动车的速度以计算行驶里程,数据通信分系统的数据传输交换功能是利用无线通信网络通过无线介质,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过电话线、双绞线、同轴电缆和光导纤维电缆将计量控制分系统与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相连接来实现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其特征是:安装在机动车上的计量控制分系统[l]由测力称重传感器[4]、速度测量传感器[5]、防侵害传感器[6]、数据采集系统[7]、中央处理器[8]、数据存储系统[9]、电路控制装置[10]、动力控制装置[11]、机动车标识码处理装置[12]、定向信号收发装置[13]、无线信号收发装置[14]、输入输出(I/O)系统[15]组成,数据通信分系统采用移动通信网络或卫星通信网络,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2]由地方税费管理控制站[24]、国家税费管理控制中心[25]和计算机通信网络[26]组成。”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通过重量传感器、里程传感器以及信号处理电路,得到车辆行驶里程、载重量以及吨·公里数据,给车辆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提供较准确的车辆运营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根据机动车的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分系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三、实质审查《驳回决定》正文  
申请号:  
一、案由  
本驳回决定涉及申请人于日提交的申请号为、发明名称为“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  
应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审查员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日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l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日提交了第一次意见陈述书,论述了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4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在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权利要求1已经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缺陷,而且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申请的说明书中有可授权的实质性内容,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建议申请人依据说明书的描述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以区别于现有技术。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日提交了第二次意见陈述书,论述了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经审查,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权利要求1-4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针对原始申请文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驳回的理由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对比文件1(CN2077984A)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同时公开了相应的使用该装置进行收费的方式。其中(尤其是说明书第3、4段)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通过重量传感器、里程传感器以及信号处理电路,得到车辆行驶里程、载重量以及吨·公里数据,给车辆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提供较准确的车辆运营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l所述根据机动车的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l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分系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数据通信分系统将计量控制分系统检测处理后的数据传输到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根据机动车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  
对比文件2(CN121101gA)公开了一种显示在通行税道路上通过地段的行驶时间的系统和方法(主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2行至第4页第12行,附图1,2,3),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通信网络(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采用x.25网络,它是一数据终止设备和数据电路终止设备之间的接口通信网络,将若干单位收税器与交通控制中心相连,交通控制中心(相当于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集体收集和管理道路交通情况。可见,这些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l的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从而得到权利要求l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系统。如前面第2项所述,对比文件1(尤其是说明书第3、4段)公开了一种车载吨·公里记录装置,相当于计量控制分系统。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l的区别特征在于数据通信分系统和税费管理分系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数据通信分系统将计量控制分系统检测处理后的数据传输到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税费管理控制分系统根据机动车实际运输总量和行驶里程以及金额/(吨。公里)数据来征收机动车的税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在通行税道路上通过地段的行驶时间的系统和方法(主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2行至第4页第12行,附图1,2,3),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通信网络(相当于数据通信分系统)采用X.25网络,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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