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诈骗成功案例,借钱人跑路了。立案后多久能找到人,是会全国通缉,还是会网上追逃,有什么区别能找到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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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3刑初72号公诉机关商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日被商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小广告克隆了自己在商都县七台镇国税安顺小区5-1-601室的房本。(真实房本抵押在商都县房管局)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克隆来的假的房本作抵押和被害人燕某某贷款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燕某某交给赵某某人民币3.6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燕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被害人燕某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3、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合同;4、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收据、房屋买卖合同;5、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谅解书;6、被害人燕某某陈述;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虚假的房产证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小广告克隆了自己在商都县七台镇国税安顺小区5-1-601室的房本。(真实房本抵押在商都县房管局)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克隆来的假的房本作抵押和被害人燕某某贷款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燕某某通过农业银行汇款30000元,又给现金人民币6000元,总计给赵某某人民币36000元,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燕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被害人燕某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系网上追逃人员,被抓获无自首情节;4、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合同,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位于商都县七台镇国税安顺小区的5-1-602室的房产在商都县信用联社抵押贷款90000元的事实;5、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条、房屋买卖合同、假房屋产权证书,证实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克隆的假房产证向受害人贷款4万元的事实;6、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以50000元价格偿还受害人的贷款,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7、受害人燕某某的陈述,证实了本案发生的经过;8、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虚假的房产所人权证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大川审 判 员  刘广宏人民陪审员  史丽萍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敬畏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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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被网上追逃犯合同诈骗罪12万元,现在跟报案人私下协调达成协议
我一个朋友被网上追逃犯合同诈骗罪12万元,现在跟报案人私下协调达成协议请问报案人能去销案和撤销网上追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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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朋友13年跟别人出去要帐结果吧人非法拘谨了14年定案被抓得都判刑了判了两年有的都出来了最晚的今年10月份就出来了我朋友3月8号用身份证被抓他是网上逃犯我想问一下他这种的会判刑吗?能取保候审吗?而且他是去了看了一眼就走了他这种一般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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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判刑,具体判多少年需要看卷宗材料,其他人的供述等。能否取保需要和办案人员具体沟通,如果办案人员认为取保不至于危害社会的话是可以办理的。
:我是酒驾,然后被判了一个月,但是我不想进去蹲,就找人花了钱,可是两年后,又因为我没进去蹲,成为了网上逃犯,请问我这进去后会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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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处罚应该是拘役刑,法院是否判决缓刑了呢?如果没有的话,按照法律规定这一个月的刑期是要补上的,建议找当时帮你花钱操作的人搞清楚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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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覃霞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5)右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霞(曾用名覃妹),无职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霞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同意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上旬,被告人覃霞通过蒙某办理一本产权人为其本人的虚假房产证后,于同月22日,在林小飞的带领下,以做生意资金紧缺为名,用该房产证作抵押,向广西涛涛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借款10万元,赵某当即扣除第一个月利息7000元。同月27日,被告人覃霞又以急需用钱为名,继续以该房产证作抵押,再次向赵某借款3万元,赵某当即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100元。
2、2013年6月初,被告人覃霞通过蒙某办理一本产权人为韦某甲的虚假房产证后,于同月9日带韦某甲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米罗咖啡厅,隐瞒了其与韦某甲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以该房产证作抵押,让韦某甲在广西涛涛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业务员卢某出具的借款合同上签名,向赵某借款8万元。得款后,韦某甲支付赵某第一个月利息5600元。同年7月5日,被告人覃霞让韦某甲到广西涛涛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再次向赵某借款1万元,赵某当即扣除第一个月利息700元。以上借款两次共9万元,扣除上述利息后,韦某甲将余款全部交给被告人覃霞。
3、日,被告人覃霞私自拿到韦某乙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后,通过黄某甲找来一男子冒充韦某乙,让该男子以韦某乙房产证作抵押,与广西涛涛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赵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赵某10万元。骗得该款后,被告人覃霞支付给赵某第一个月利息7000元。
4、2013年6月,被告人覃霞与黄某甲协商,以黄某甲的名义办理一本虚假房产证后以该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财物,得款两人平分,债务共同偿还。后被告人覃霞通过蒙某办得一本产权人为黄某甲的房产证后,于同月2日,带黄某甲到广西涛涛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以做生意资金紧缺为名,用该房产证作抵押,向赵某借款8万元,黄某甲支付赵某第一个月利息4800元,余款扣除办理假证费及支付业务员卢某辛苦费后两人平分。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条,借款说明,工行个人业务凭证,工行、农行卡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记申请表,广西法制日报公告,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覃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其于日骗取赵某3万元,该款于同年6月25日其以韦某乙房产证作抵押,向赵某借得10万后已转回赵某3万元,作为偿还前述所借的3万元;韦某甲于月和7月5日两次向赵某借款9万元,扣除前期支付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外,有3到4万元为其与韦某甲两人共同使用,请求本院明查,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覃霞通过蒙某(另案处理)办理一本产权人为其本人,房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的虚假房产证及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后,在林小飞的带领下,于同年5月22日到广西涛涛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下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通过该公司业务员卢某,以该房产证作抵押,与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赵某借款10万元。次日,赵某将10万元转入被告人覃霞的银行卡,被告人覃霞即取出部分借款,支付第一个月利息7000元,付给卢某辛苦费2000元,付给蒙某办证费2万元。同年5月27日,被告人覃霞又通过卢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再次向赵某借款3万元。赵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100元后将余款27900元交给被告人覃霞,被告人覃霞又付给卢某辛苦费1000元。
2、2013年6月初,被告人覃霞通过蒙某办理一本产权人为其丈夫韦某甲,房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的虚假房产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后,于同月9日带韦某甲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米罗咖啡厅与卢某相见,要求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借款。被告人覃霞隐瞒其与韦某甲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让韦某甲以该房产证作抵押,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赵某借款8万元。次日,赵某将8万元转入韦某甲的银行卡,韦某甲取出5600元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后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覃霞,被告人覃霞取出部分借款,付给卢某辛苦费2000元,付给蒙某办证费2万元。同年7月5日,被告人覃霞叫韦某甲到该公司,再次向赵某借款1万元,赵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700元后将余款9300元现金交给韦某甲,韦某甲将此款存入被告人覃霞的银行卡。
3、日,被告人覃霞私自拿到其家公韦某乙为产权人,房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并通过黄某甲找来一名与韦某乙年纪相仿的男子冒充韦某乙后,带该男子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经卢某等人到房产局查询该房产证,得到房产局出具的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后,让冒充韦某乙的男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赵某借款10万元。次日,被告人覃霞持韦某乙的银行卡跟赵某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款到账后,被告人覃霞转回37000元给赵某,其中7000元支付第一个月利息,3万元偿还同年5月27日借赵某的3万元,另取出部分借款,付给卢某辛苦费2000元,付给冒充其家公韦某乙的男子好处费1500元。
4、2013年5月某日,被告人覃霞与黄某甲(另案处理)协商,以黄某甲名义办理一本虚假房产证,以该房产证作抵押,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借款,得款两人平分,债务共同偿还,两人为此签订了协议。后被告人覃霞通过蒙某办理一本产权人为黄某甲,房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8号上水家园8幢2单元1××号的虚假房产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该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后,于同年6月2日,两人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通过卢某,以该房产证作抵押,由黄某甲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赵某借款8万元。当天,赵某将8万元转入黄某甲的银行卡,黄某甲取出部分借款,支付第一个月利息4800元,付给卢某辛苦费2000元,付给蒙某办证费2万元,余款两人分赃。事后,黄某甲又支付一个月利息48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卢某将被告人覃霞和黄某甲付给的辛苦费共9000元退还被害人赵某。
再查明,案发后,因被告人覃霞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日13时许,被告人覃霞入住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丽景湾宾馆303号房时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恒州刑警队民警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覃霞单独和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四次,扣除上述支付的利息32000元及偿还本金3万元以及卢某退还辛苦费9000元,被告人覃霞实际骗取赵某财物人民币共329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控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日,涛涛近百色分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覃霞、韦某甲、韦某乙利用虚假房产证作抵押,诈骗其财物32万元。公安机关经审查,于同年4月17日立案侦查。
2、被害人赵某的报案陈述证实,其系涛涛近百色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月间,覃霞、韦某甲、韦某乙以房产证作抵押先后向其借款32万元后拒不还款,其向覃霞、韦某甲、韦某乙追款时,发现他们三人为同一家人,韦某甲为覃霞的老公,韦某乙为覃霞的家公,用于抵押借款的三本房产证地址相同,但产权人分别为覃霞、韦某甲、韦某乙,至此才发觉受骗上当。覃霞、韦某甲、韦某乙的诈骗经过如下:日,覃霞通过公司业务员卢某,以百色市右江区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房屋房产证及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作抵押,跟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其借款10万元。其将借款转到覃霞的银行卡后,覃霞取出7000元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同年5月27日,覃霞又跟其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万元,其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100元后将余款27900元现金交给覃霞。
同年6月9日,覃霞带韦某甲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米罗咖啡厅找卢某借钱,韦某甲提供一本房产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该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后,通过卢某跟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其借款8万元。其将借款转入韦某甲银行卡后韦某甲取出5600元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同年7月5日,韦某甲再次向其借款1万元,其扣除第一个月利息700元后将余款9300元现金交给韦某甲。
同年6月25日,覃霞带她家公韦某乙到公司要求借款,韦某乙提供一本房产证和他的身份证,称要以该房产证作抵押借款10万元。为查询该房产证的真伪,其叫公司业务员卢某等人到房产局去查询,取得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该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后,其跟韦某乙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借给韦某乙10万元,该款是覃霞持韦某乙的银行卡跟其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借款转到韦某乙银行卡后,覃霞转回37000元到其账户,其中7000元为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为覃霞偿还之前所借的部分本金。
此外,卢某还于同年6月2日,带黄某甲到其办公室,黄某甲提供一本产权人为她本人,房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8幢2单元1××号的房产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该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以该房产证作抵押,跟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其借款8万元。签完合同后,其将工行卡交给卢某,让卢某去银行转账给黄某甲。同年7月2日晚,卢某称黄某甲还要借2万元,其同意后卢某让黄某甲在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因黄某甲之前借过8万元,加上这次借2万元,共计10万元,故这一次卢某让黄某甲在借到其1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卢某先拿自己的现金2万元借给黄某甲,过后其再补给卢某。过后,因黄某甲一直没有还钱,卢某去查看那间房子,发现是假的,才知道受骗上当。
3、赵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赵某在包括韦某乙在内的12张不同男子相片中未能辨认出自称韦某乙的男子。
4、证人卢某(卢慧慧)的证言证实,赵某系涛涛近百色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其系该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5月某日,公司老客户林小飞带覃霞到公司,覃霞以本人房产证作抵押,要求向公司借款10万元。其跟赵某汇报,赵某同意借款给覃霞。同月23日,覃霞以上述房产证作抵押,跟赵某签订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后,赵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覃霞10万元,得款后,覃霞取出7000元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另付给其辛苦费2000元。同月27日,覃霞又来到公司,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再次向赵某借款3万元。赵某从借款中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100元后将余款交给覃霞,覃霞付给其辛苦费1000元。
同年6月9日,覃霞带她朋友韦某甲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米罗咖啡厅与其见面,韦某甲拿出一本房产证,要求以该房产证作抵押向公司借款8万元。谈妥后,韦某甲在其出具的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并立下10万元的借条后,其于次日持赵某银行卡到银行转给韦某甲8万元,韦某甲取出5600元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后覃霞付给其辛苦费2000元。同年7月5日,韦某甲自己来到公司,向赵某借款1万元,这一次也是提前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700元。
同年6月9日,覃霞带她家公韦某乙来到公司,拿出一本房产证,称韦某乙愿以他的房产证作抵押帮她借款10万元,其与覃霞、韦某乙和同事到房产局去查询,得到房产局提供的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和该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后,韦某乙在其出具的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并立下10万元的借条。次日,覃霞持韦某乙的银行卡跟赵某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款到账后,覃霞取出7000元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另覃霞付给其辛苦费2000元。后其发现覃霞、韦某甲、韦某乙用于抵押借款的三本房产证载明的地址均为大华路8号11幢3××号,而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却分别为他们三个人,据此,其认为这三本房产证有假,覃霞、韦某甲、韦某乙以假的房产证抵押借款,属于诈骗行为。
同年5月底某日,覃霞请其吃饭,黄某甲也在场。覃霞称,黄某甲愿以她的房产证作抵押向公司借款10万元。其回去后请示赵某,赵某同意借款给黄某甲。同年6月2日,其打好合同后打电话叫黄某甲过来签合同,覃霞和黄某甲过来后,黄某甲以她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8号上水家园8幢2单元1××号房产证及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作抵押,跟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赵某借款8万元。签完合同后,赵某将银行卡交给其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款到账后,黄某甲取出4800元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并付给其辛苦费2000元。同年7月1日,黄某甲打了4800元到赵某银行卡上作为支付上述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后,又于次日提出再借2万元,经赵某同意,黄某甲于当晚7时许来到其居住的长安小区签订借款合同,其借给黄某甲现金2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000元,其交给黄某甲18000元,另黄某甲付给其辛苦费2000元。次日,其上班时,将合同交给赵某补签。事后,因黄某甲没有按时还款,其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去找,发现那间房子不是黄某甲时,才发觉受骗上当。另在赵某两次借给黄某甲的10万元中,有2万元系其出借。
5、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卢某在包括韦某乙在内的12张不同男子相片中未能辨认出自称为韦某乙的男子。
6、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赵某系其老婆,担任涛涛近百色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担任该公司经理。覃霞、韦某甲、韦某乙通过公司员工卢某办理手续,分别以三本房产证作抵押,先后跟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向赵某借款,后因拒不还钱,其去追债时才发现那三本房产证是假的。按照公司惯例,业务员应查看客户用于抵押的房产证是否真实并进行拍照,再到房产局查询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借款数额大的话还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公司业务员卢某在办理覃霞、韦某甲、韦某乙等人借款手续时是否到房产局查询其不清楚。另在借给黄某甲的10万元中,有2万元是卢某出借。其公司不允许业务员收取客户的辛苦费,卢某收取客户辛苦费9000余元已退还给公司。
7、证人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某日,覃霞拿一本她家公房产证的复印件给其,要其以她的名字办理一本假的房产证,用于向他人抵押借款,其就把该房产证复印件扫描后传给南宁办假证的人。办得房产证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后,覃霞以该两证作抵押,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借款。得款后,覃霞存2万余元到其银行卡,其中2万元为办证费,其余为好处费。一个月左右,覃霞又要求其办理一本以她老公韦某甲为产权人的房产证及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其通过南宁办假证的人办得该房产证及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给覃霞后,覃霞以该证件作抵押,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借款。得款后,覃霞付给其办证费2万。同年6月某日,覃霞和黄某甲因缺钱用,想让其帮忙办假房产证用于向他人抵押借款,所得借款两人平分。为此,覃霞让其用林小飞的房产证办假证,将产权人林小飞换成黄某甲的名字,其就与南宁办假证的人联系,办得一本以黄某甲为产权人的房产证和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后,覃霞和黄某甲以该证作抵押,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借款。得款后,覃霞转2万元办证费到其银行卡。
8、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覃霞向其提出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老板赵某借款8万元,所得借款两人平分,本金和利息共同偿还,两人为此签订了协议。同年6月1日,其与覃霞通过蒙某办得一本以其名字为产权人,房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8号上水家园8幢2单元1××号的假房产证后,于次日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以该房产证作抵押,由其在该公司业务员卢某出具的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并立下借到赵某8万元的借条后,赵某交给卢某一张银行卡,卢某持该卡到银行转8万元到其账户,其取出部分借款,支付第一个月利息4800元,另付给卢某辛苦费4000元,付给蒙某办证费2万元,剩余51200元两人平分。同年7月4日,覃霞在南宁赌输钱被人拘禁,叫其找卢某借款赎人。次日,其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长安小区卢某家,向卢某借款2万元,卢某叫其立下包括前述所借8万元在内共10万元的借条,并在卢某出具借款10万元的合同上签字。卢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000元后将18000元现金交给其,其拿到款后前往南宁,在向两名男子交纳赎金12000元后带覃霞返回百色。借赵某8万元时直接扣除第一个月利息4800元,到了第二个月其又还了利息4800元。第二次借2万元时直接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000元,过后其老公每月帮她还2000元,共还了四个月共8000元。另借赵某上述8万元后不久,覃霞叫其帮忙找个男子冒充她家公借钱,其在百色华润广场电玩室内找来一名约五十岁的男子后,覃霞带该男子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找卢某借钱,后付给该男子1000元的好处费。
9、证人韦某甲的证言证实,日晚,其老婆覃霞以离婚、自杀相威胁,带其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米罗咖啡厅,在一名叫慧慧的女子出具的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并立下借到赵某8万元的借条后,覃霞问其要银行卡给慧慧,称借款要打到其银行卡上。次日,覃霞叫其到百家汇路口工行找慧慧要回银行卡,慧慧给其银行卡时称已扣除利息和好处费,其在自动柜员机查看一下,发现卡里只有7万多元。回来后,其将银行卡交给覃霞。同年7月5日,覃霞在南宁市打电话给其称她向慧慧借了1万元,叫其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找慧慧要钱打到她的银行卡上。中午,其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见慧慧,在向慧慧出具借到赵某1万元的借条后慧慧交给其现金9000余元,其将该款存到覃霞的银行卡上。
10、韦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韦某甲从一组12张不同的女子相片中辨认出涛涛近百色分公司业务员卢某。
11、证人韦某乙的证言证实,覃霞系其二儿韦某甲的老婆,百色市右江区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房的房产为其所有。2013年7月和11月,有人两次到其家中追债,追债人拿出韦某甲两次借赵某9万元的借条、其借赵某10万元的借条及两本用于抵押借款的房产证给其看,追债人还说覃霞也有一张借赵某10万元的借条。韦某甲称覃霞曾经逼他去向赵某借过两次钱,第一次借8万元,第二次借1万元,两次借款的借条都是他签名,而以其名字跟赵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及10万元的借条均不是其亲手签名。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房的产权人为其本人,而地址相同,产权人为韦某甲的那本房产证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均为假证,其在得知覃霞持其房产证去抵押借款后就作了挂失,重新补办了一本新的房产证。
12、证人黄某丙、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某日,韦某甲打电话给其二人,称他老婆覃霞闹得很厉害、要自杀,叫其二人前去劝架。其二人到韦某甲家后才得知,覃霞在外面赌输钱后韦某甲不帮他还债,覃霞不想拖累韦某甲想自杀。其二人在韦某甲家劝覃霞至晚上12时左右才离开。同年8月7日,韦某甲打电话给其二人,称覃霞在南宁赌输钱,叫韦某甲汇钱给她才能回来。因韦某甲不相信覃霞,叫其二人一起前往南宁。到南宁后,在五一路一小巷内见到覃霞,旁边还有一男一女两个人,韦某甲交1万元现金给那一男一女后其三人即返回百色。
13、覃霞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身份证、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条、借款说明、工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覃霞通过蒙某办得一本产权人为其本人,房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大华路8号11栋1单元3××号的假房产证及该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后,于日,持该房产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以该房产证作抵押,与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赵某借款10万元。同月27日,覃霞又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再次向赵某借款3万元。
14、韦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条、工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覃霞通过蒙某办得一本以其老公韦某甲为产权人,房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大华路8号11栋1单元3××号的假房产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后,于日,带韦某甲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米罗咖啡厅,以该房产证作抵押,让韦某甲在涛涛近百色分公司业务员卢某出具的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向赵某借款8万元。同年7月5日,韦某甲又来到该公司,再次向赵某借款1万元。
15、韦某乙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身份证、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条、农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日,覃霞私自持韦某乙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大华路8号11栋1单元3××号房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带领黄某甲帮找来冒充韦某乙的男子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并通过到房产局查询,得到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后,以该房产证作抵押,由冒充韦某乙的男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赵某借款10万元。
16、协议书、黄某甲农行卡、黄某甲房产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工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覃霞和黄某甲协商,以黄某甲名义办理一本假房产证,以该房产证作抵押,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借款,得款两人平分,债务共同偿还,并为此签订了协议。覃霞和黄某甲通过蒙某办得一本以黄某甲为产权人,房屋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8号上水家园8幢2单元1××号的房产证、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及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发票联后,于日,两人来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以该房产证作抵押,由黄某甲与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赵某借款8万元。
17、赵某卡号62×××21工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赵某工行牡丹灵通卡日卡取10万元;6月2日卡取8万元;6月10日卡取8万元。
18、赵某卡号62×××18农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赵某农行卡日卡取10万元。
19、覃霞卡号62×××24工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覃霞工行牡丹灵通卡日卡存10万元。
20、韦某乙卡号62×××13农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韦某乙农行卡于日办理,同日卡存10万元。
21、韦某甲卡号62×××71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韦某甲牡丹灵通卡日卡存8万元。
22、黄某甲卡号62×××64工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黄某甲工行卡日卡存8万元。
23、收据证实,案发后,卢某向赵某退出收取覃霞、黄某甲等人给予的辛苦费9500元。
24、鉴定聘请书、百色市房产管理局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百色市房产管理局对覃霞、韦某甲、韦某乙用于抵押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借款的三本房产证进行真伪鉴定。经该局鉴定,结论为:(1)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房,面积74.98平方米,产权人为韦某乙,于日办理房改售房登记,所有权证号为百房权证(1998)字第00××82号,已于日由产权人韦某乙声明作废,属无效房屋所有权证;(2)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房,面积74.98平方米,产权人为韦某甲,于日办理房改售房登记,所有权证号为百房权证(1998)字第00××82号,系伪证;(3)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房,面积74.98平方米,产权人为覃霞,于日办理房改售房登记,所有权证号为百房权证(1998)字第00××82号,系伪证;(4)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赵某和覃霞。
25、申请书、房产证作废登记申请表、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房产证证实,日,韦某乙以其系大华路8号11幢1单元3××号房产权人,原证号百房权证(1998)字第00××82号房产证不慎遗失为由,向百色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重新办理房产证。该局接受申请后,于同年8月13日重新为其补办了房产证,证号为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
26、涛涛近百色分公司证明证实,日,黄某甲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借款10万元,其中赵某出借8万元,卢某出借2万元。
27、立案决定书证实,黄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8、抓获经过证实,日13时许,覃霞入住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丽景湾宾馆303号房时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恒州刑警队民警抓获归案。
29、房产证、房产转让协议载明,日,韦某甲将产权人为覃霞,房屋位于大华路8号11栋1单元3××号的房产以85000元的价款转让给黄培伟。
30、情况说明证实,(1)黄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另案处理;(2)覃霞笔录中所称的温州女人名为林小飞,因其去向不明,无法查找;(3)覃霞供述,其将部分诈骗款给平果籍男朋友阿华,因其未能提供阿华的真实姓名,无法查找。
31、广西法制日报公告、(2013)右民一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韦某甲于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覃霞离婚。因覃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广西法制日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于日作出判决,不准韦某甲与覃霞离婚。
32、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覃霞出生于日,实施上述合同诈骗行为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3、被告人覃霞供述,2013年5月中旬,其通过蒙某办得一本其为产权人的房产证及该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后,于同月23日,在一温州女子带领下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向该公司业务员卢某提供本人身份证、上述房产证及该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后在卢某出具的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借款说明上签名,向该公司老板赵某借款10万元。得款后,其取出7000元支付第一个月利息,付给卢某辛苦费4000元,付给蒙某办证费14000元(之前已预付定金6000元)。同月27日,其又来到该公司,在立下3万元的借条后再次向赵某借款3万元,卢某从中扣除3000元利息后交给其现金27000元。
同年6月初,其通过蒙某办得一本以其老公韦某甲为产权人的房产证及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后,于同月9日带韦某甲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米罗咖啡厅与卢某见面,要求以该房产证作抵押,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借款。卢某同意后,韦某甲于次日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老板赵某借款8万元。卢某在扣除第一个月利息6500元及辛苦费2000元后将余款71500元转入韦某甲的银行卡。韦某甲将该卡交给其后,其取出2万元付给蒙某作办证费。同年7月5日,韦某甲又到该公司,在立下1万元的借条后再次向赵某借款1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000元后韦某甲将余款存到其银行卡。韦某甲两次帮其向该公司老板赵某借款共9万元。
同年6月某日,其私自拿到家公韦某乙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并通过黄某甲找来一名与韦某乙年纪相仿的男子冒充韦某乙后,于同月25日带该男子到涛涛近百色分公司找卢某借款,为核实该房产的真实性,其与卢某等人一起到房产局去查询,在得到房产局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后,由冒充韦某乙的男子与涛涛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老板赵某借款10万元。次日,借款转到其银行卡后,其转回37000元给赵某,其中3万元为归还之前所借的3万元,7000元为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另其还取出部分借款,付给卢某辛苦费3000元,付给冒充韦某乙的男子好处费1500元。
同年5月某日,其与黄某甲商议,找人办理一本假房产证后,以该房产证作抵押,向涛涛近百色分公司借款,得款两人平分,本金和利息共同偿还,两人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随后,其与黄某甲通过蒙某办得一本以黄某甲为产权人的房产证,由黄某甲以该房产证作抵押,与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公司老板赵某借款8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6400元,付给卢某辛苦费4000元、付给蒙某办证费2万元及借给林小飞12000元后剩余两人平分。
34、覃霞的辨认笔录证实:覃霞从四组各12张不同的女子相片中分别辨认出卢某、蒙某、黄某甲及名叫林小飞的“温州女子”。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假冒他人或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担保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覃霞提出其于日骗取赵某3万元,该款于同年6月25日其以韦某乙房产证作抵押,向赵某借得10万后已转回赵某3万元,作为偿还前述所借3万元的辩解,经查,该辩解与被害人赵某陈述相吻合,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覃霞提出韦某甲于月和7月5日两次向赵某借款9万元,扣除前期支付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外,有3到4万元为其与韦某甲两人共同使用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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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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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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