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劳动法全文是进来看看

虽然我还不是很根本的了解 这个事件
但是我认为华为这样做应该是一个好的现象
使得员工对于自己能够拥有危机感好过 一直坐享其成
在外国  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在一个正规的企业里是很正常的事    只有临时性的岗位才会订合同期限.....

法律可以逐步健全,但人的心呢?

不论华为这么做是好是坏,但我相信,肯定是有效的.

规避法律也好,推动危机意识也好,华为在做

一个敢于"动作"的企业,相信她未来的道路是宽广的.

有创新,有动力,就会有更美好的明天!

  劳动合同法,又一个隔靴搔痒的动作。貌似很为劳动者着想,但实施的后果是什么?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导致相当部分企业的盈利减少,再投资和发展的能力减弱,结合奥运和世博的结束,将引发国内长期的经济衰退,大量的破产和裁员接踵而至,最后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我不是为那些剥削劳动者血汗的老板辩护。但对企业下手真的有用吗?目前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说到底是分配方式问题,而不是劳动关系这种浅层的技术性问题。物权法的通过是个信号,国民财产的资产化持有将比劳动报酬得到更高的体制认同,这种情况下,还能指望劳动合同法做些什么呢?
一个企业就能钻整个国家的孔子
国家养这么多人干什么用的
听说LZ某些能力很强额,没想到文章也写得那么好,顶了

原标题:兴义人都来看看,这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你的工作在不在其中?

明明也是工作,却没有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受了伤害也不被劳动法保护!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例,小编总结了四种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快来看看你是不是其中一员↓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本案中,小李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

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返聘期间,老林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老林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此种情况下,法院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刘某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因此,刘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徐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徐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根据以上案例,特殊“劳动者”应仔细辨认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如纠纷性质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则无需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再以同样理由诉至法院。

难道特殊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吗?

虽说不受《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的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利对这些企业进行管理。

如果双方是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报酬,达成过一致意见,那就应该按照这个意见来执行。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的话,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有一方是可以证明当时对方是同意用怎么样的约定,根据这个约定的证据再来主张权利。

对于上述四类人而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被欠薪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了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来源:工人日报、哈尔滨日报、劳动报

编辑:小木子审编:吴建明 总编:李易

文: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则可灵活安排,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日;按照劳动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对职场人士而言,休息日正常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根据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可见,计薪天数是不含休息日的。

三、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该规定可知,休息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如果安排了补休则无加班费)。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存在差异,有按约定标准的,有按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也有按工资总额除加班费的。。。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休息日工作需支付加班费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倍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倍支付工资报酬。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故无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规定。

五、每周工作六天、未超40小时,周六是否算加班?

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员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故不支持加班费。

六、休息日加班,员工可拒绝补休而要求2倍加班费吗?

不能!选择权在公司。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加班工资。可见立法原意是优先保障休息权,且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

七、公司规定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须在多长时间补休完毕?

国家层面的规定在这方面是空白。个别地方法规有规定,如江苏规定6个月内,江西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否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供参考。

八、产假遇休息日需顺延吗?

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即截止(难产、多胞胎另计),按自然天数计算,故休息日应包含在内。

九、这个国庆连休了七天,明天(10月11日)为什么又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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