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决劳务纠纷的合同外方法包括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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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常见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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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二、劳动纠纷有哪几种分类常用的劳动争议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三、劳动争纠纷主要包括哪些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主要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因当依本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主要包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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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近日,于先生来到劳动报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做油漆工十几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有问题,多年来没有年休假、高温费以及体检;工资至今几个月没有发,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他说向相关部门举报了公司的种种违法行为后,近期公司不安排他实际工作,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辞职。而公司方则称,两年前该员工就曾向劳动仲裁起诉过公司,后公司支付其一笔钱就撤诉了。这次该员工为了达到某些个人目的,又开始向各个部门举报,公司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职工自述
  合同签订时发现问题
  劳动者于先生反映,他2000年前后就进了上海一家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做油漆工,公司常年跟大润发、肯德基等大公司合作。虽然工作多年,但是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上一直有问题,要么不是一式两份,要么单位名称不写。
  2018年2月份,单位下发“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全体员工签订最新的劳动合同(原合同约定岗位,薪酬待遇不变)。于先生称,他来到人事部准备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上的甲方公司名称都没有写,而且合同最后有一行以印章形式出现的字“甲方在全国各地均有工程,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至全国各地出差工作,乙方对此表示同意。”于先生觉得不能签订,当场拍下该份合同的照片,并将其打印出来给记者看,同时拿出了当时的录音,他反复询问人事部门,不写明用人单位(甲方),那么自己究竟算哪个公司的,跟谁签的合同?此后,人事部门又给了他一份合同,他拿出当时照片影印件说,这一份倒是写明了单位名称(甲方),也盖了公司的章。然而,仔细看看里面的内容,跟前一份合同有了差别。小于指着里面的一些条款表示,如合同中“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条款中写的:“……因工作性质决定,停工期间,乙方工资暂停发放。”“工作时间”条款中写着:“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乙方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量安排乙方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工作,乙方进行上述工作的,需经乙方书面申请且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小于说,感觉这些内容是违法的,更不能签订这种合同。
  此外,小于还反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只是写着以某一项目完成为期限,合同里也没有写明每天工作时间等。采访中,小于介绍了几位厂里的老员工,他们均表示签完劳动合同后还没有拿到。几个老员工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心,他们长期是跟这家公司签合同的,但是工作地点却在松江、厂名为另一家的公司车间里干活,两家单位是两个法人,如果合同不写清与哪家公司签订合同,两个厂私下里变来变去,恐怕工龄计算上会搞出问题。
  拖欠工资又不给调薪
  对于工资发放和工作时间,于先生也提出疑问。他说按照最新拿到的一份合同来看,里面约定“发薪日为次月30日,如果遇到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提前到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然而,公司经常是几个月才发一次工资。今年自从1月发了3000元之后,至今没有拿到任何工资。采访中,几位公司的员工也证实,他们同样遇到了这种情况。
  于先生指出,合同约定工资按照日薪计算,170元一个工,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工作时间,但一般每个工是9个小时,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的,每天上班打卡。忙的时候,像去年8月份,晚上加班3个小时,从晚上6∶30时到9∶30时,工资按照白天半个工的数额算,一天连续工作12个小时,拿到255元。他还反映,进厂工作十多年,因为工资一直是按照日薪计算,干一天算一天的钱。每年法定节假日如果安排上班,就按上班的工钱算;如果没有安排,就不给工钱。多年来,企业没有给过他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另外,让于先生觉得意见很大的是,在2018年2月前后,公司有过一次调薪,油漆工大工每个工的价格从170元上涨到180元。于先生表示,自己同样是大工,企业偏偏不给他涨薪。而且,多年来,公司夏天从来没有发过高温费。
  多次举报后不安排工作
  于先生说,前几个月,他向松江环保部门、劳动部门举报公司消防不达标、工人加班、劳动合同等问题。后来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厂里从3月14日停产了一段时间。期间,工人从被停产整顿的所谓的松江二厂调派到一厂干活。因为一厂没有喷漆的相关条件,做的是一些零碎的整理工作。
  在实名举报公司之后,厂里先后贴出两张公告。3月14日的一张写着,“由于一厂员工于某某,向政府各部门实名检举公司不合规,导致油漆房被消防队勒令停工整改,即日起油漆车间所有员工停工……”在3月22日的公告中写着,“于某某带着若干油漆工进行上访,形成群体事件,公司被劳动部门要求检讨。为符合相关规定,自下周一3月26日起,工厂所有人员将实行周休二日,并且夜间不上班。对于政府部门的要求,公司会虚心检讨与改进。若某些特定人员运用各种手段想要达成私人目的,公司绝不妥协。”于先生觉得,单位贴出这种公告让全厂看到,是要引起其他同事对自己的意见。他反映,一厂整改后,原来的工人都回去上班了,只有自己被留在了二厂,而且就待在食堂里的一间会议室,不安排跟自己岗位相关的工作。他说自己这是被单位穿小鞋,所以他已经以邮寄方式,把辞职信寄给了单位。  企业回应
  劳动合同将规范签订发给员工
  记者先赶到于先生提供的位于松江的二厂,厂名果然写的是另一家企业。由于保安谢先生阻拦并表示张副总不在,不方便接受采访,记者并没能进入厂区。在厂外,一些工人围着记者反映了关于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的情况和疑问。返回途中,公司电话表示愿意第二天见面约谈。第二天,这家公司的人事部薛小姐,以及另一家公司工厂的张副总接受了采访。  薛小姐表示另一家公司的工作场所是全国各地有公司项目的工地,有时候需要安排出差。公司里一些年纪大的、情况特殊不适合安排出差的,就安排在另一家公司的工厂上班,两家公司虽法人不同,却是相关企业。于先生等员工劳动合同还是跟公司签订,社保费都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正常缴纳。关于于先生的劳动合同,薛小姐解释,此前一直是按照项目合同签订,从2016年该员工表示不同意出差,就安排在另一家的工厂上班。2018年他又不同意签项目合同,所以一直没有签订。今年其他工人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签好单位集中收上来,用印需要领导审批要走流程,完成盖章后会按照规定一式两份发给工人的。薛小姐认为,如果合同不填写公司名称、有违法的内容是不会生效的,公司没有必要做这种事。
来源:劳动报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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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纠纷包括哪些方面 ?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一年时间了,是做排版的,一开始说好的加班有,每个单子都有提成,现在什么都没有,这属于企业劳务纠纷吗?企业劳务纠纷包括哪些方面?有哪些相关的?
公众采纳地区:西藏-拉萨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10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7 人 你好,企业劳务纠纷包括劳动报酬、加班费、工伤等。企业劳务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工伤保险条例》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8,《住房公积金管 11:37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6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5 人  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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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劳动纠纷的思考
  摘 要:企业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劳动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国论文网 /3/view-3617040.htm  关键词:企业 劳动纠纷 思考  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的前提,而当前企业的用工形式比较复杂,很多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用工形式,在多种用工形式并存中,劳动纠纷问题成为影响企业和谐的因素。  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纠纷的特点,以及造成企业劳动纠纷的种种原因,总结出解决企业劳动纠纷的对策。  1.劳动纠纷的现状  纵观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劳动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动纠纷的数量逐年都有着明显上升趋势。  2.劳动纠纷产生的原因  2.1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又不能适时合理解决,这是引发劳动纠纷的直接原因  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企业管理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劳资双方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相差悬殊。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时,职工在企业中往往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  2.2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多、小、散、杂”,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取丰厚利润。  2.3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  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  3.解决劳动纠纷的对策  正确处理好劳动纠纷,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前劳动纠纷的新变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其发展趋势,提出以下解决劳动纠纷的对策:  3.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  在全社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促使雇员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或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形式工作也是就业的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使劳动者的个人观念和意识与时代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 ,避免产生劳动纠纷。  3.2建立高效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1)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效率和质量。  (2)扩大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所有的劳动纠纷均应列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形成全方位受理劳动纠纷的格局。  (3)完善劳动仲裁监督程序。明确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赋予市以上各级仲裁委员会在行使仲裁监督职能时的责令改正权、直接处理权和建议处理权。另外,还应发挥仲裁机构自身监督作用,严格办案程序,加大劳动纠纷处理工作的法制宣传,增加劳动纠纷处理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仲裁监督的多种渠道。  3.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中小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状况,特别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  3.4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当前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3.5加强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对劳动纠纷发生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  4.结束语  当今企业的劳动纠纷日益突显,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要更加深入的探索和寻求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措施和对策。  参考文献:  [1]袁进华 黄倩,用人单位怎样预防劳动纠纷的若干思考.《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3)  [2]姜昭琪,劳动纠纷案件中的法律援助.《中国国情国力》 2010 (7)  作者简介:  王丽凤(1976—),女,山东潍坊,本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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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自述
  合同签订时发现问题
  劳动者于先生反映,他2000年前后就进了上海一家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做油漆工,公司常年跟大润发、肯德基等大公司合作。虽然工作多年,但是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上一直有问题,要么不是一式两份,要么单位名称不写。
  2018年2月份,单位下发&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全体员工签订最新的劳动合同(原合同约定岗位,薪酬待遇不变)。于先生称,他来到人事部准备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上的甲方公司名称都没有写,而且合同最后有一行以印章形式出现的字&甲方在全国各地均有工程,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至全国各地出差工作,乙方对此表示同意。&于先生觉得不能签订,当场拍下该份合同的照片,并将其打印出来给记者看,同时拿出了当时的录音,他反复询问人事部门,不写明用人单位(甲方),那么自己究竟算哪个公司的,跟谁签的合同?此后,人事部门又给了他一份合同,他拿出当时照片影印件说,这一份倒是写明了单位名称(甲方),也盖了公司的章。然而,仔细看看里面的内容,跟前一份合同有了差别。小于指着里面的一些条款表示,如合同中&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条款中写的:&&&因工作性质决定,停工期间,乙方工资暂停发放。&&工作时间&条款中写着:&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乙方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量安排乙方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工作,乙方进行上述工作的,需经乙方书面申请且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小于说,感觉这些内容是违法的,更不能签订这种合同。
  此外,小于还反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只是写着以某一项目完成为期限,合同里也没有写明每天工作时间等。采访中,小于介绍了几位厂里的老员工,他们均表示签完劳动合同后还没有拿到。几个老员工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心,他们长期是跟这家公司签合同的,但是工作地点却在松江、厂名为另一家的公司车间里干活,两家单位是两个法人,如果合同不写清与哪家公司签订合同,两个厂私下里变来变去,恐怕工龄计算上会搞出问题。
  拖欠工资又不给调薪
  对于工资发放和工作时间,于先生也提出疑问。他说按照最新拿到的一份合同来看,里面约定&发薪日为次月30日,如果遇到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提前到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然而,公司经常是几个月才发一次工资。今年自从1月发了3000元之后,至今没有拿到任何工资。采访中,几位公司的员工也证实,他们同样遇到了这种情况。
  于先生指出,合同约定工资按照日薪计算,170元一个工,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工作时间,但一般每个工是9个小时,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的,每天上班打卡。忙的时候,像去年8月份,晚上加班3个小时,从晚上6∶30时到9∶30时,工资按照白天半个工的数额算,一天连续工作12个小时,拿到255元。他还反映,进厂工作十多年,因为工资一直是按照日薪计算,干一天算一天的钱。每年法定节假日如果安排上班,就按上班的工钱算;如果没有安排,就不给工钱。多年来,企业没有给过他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另外,让于先生觉得意见很大的是,在2018年2月前后,公司有过一次调薪,油漆工大工每个工的价格从170元上涨到180元。于先生表示,自己同样是大工,企业偏偏不给他涨薪。而且,多年来,公司夏天从来没有发过高温费。
  多次举报后不安排工作
  于先生说,前几个月,他向松江环保部门、劳动部门举报公司消防不达标、工人加班、劳动合同等问题。后来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厂里从3月14日停产了一段时间。期间,工人从被停产整顿的所谓的松江二厂调派到一厂干活。因为一厂没有喷漆的相关条件,做的是一些零碎的整理工作。
  在实名举报公司之后,厂里先后贴出两张公告。3月14日的一张写着,&由于一厂员工于某某,向政府各部门实名检举公司不合规,导致油漆房被消防队勒令停工整改,即日起油漆车间所有员工停工&&&在3月22日的公告中写着,&于某某带着若干油漆工进行上访,形成群体事件,公司被劳动部门要求检讨。为符合相关规定,自下周一3月26日起,工厂所有人员将实行周休二日,并且夜间不上班。对于政府部门的要求,公司会虚心检讨与改进。若某些特定人员运用各种手段想要达成私人目的,公司绝不妥协。&于先生觉得,单位贴出这种公告让全厂看到,是要引起其他同事对自己的意见。他反映,一厂整改后,原来的工人都回去上班了,只有自己被留在了二厂,而且就待在食堂里的一间会议室,不安排跟自己岗位相关的工作。他说自己这是被单位穿小鞋,所以他已经以邮寄方式,把辞职信寄给了单位。企业回应
  劳动合同将规范签订发给员工
  记者先赶到于先生提供的位于松江的二厂,厂名果然写的是另一家企业。由于保安谢先生阻拦并表示张副总不在,不方便接受采访,记者并没能进入厂区。在厂外,一些工人围着记者反映了关于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的情况和疑问。返回途中,公司电话表示愿意第二天见面约谈。第二天,这家公司的人事部薛小姐,以及另一家公司工厂的张副总接受了采访。薛小姐表示另一家公司的工作场所是全国各地有公司项目的工地,有时候需要安排出差。公司里一些年纪大的、情况特殊不适合安排出差的,就安排在另一家公司的工厂上班,两家公司虽法人不同,却是相关企业。于先生等员工劳动合同还是跟公司签订,社保费都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正常缴纳。关于于先生的劳动合同,薛小姐解释,此前一直是按照项目合同签订,从2016年该员工表示不同意出差,就安排在另一家的工厂上班。2018年他又不同意签项目合同,所以一直没有签订。今年其他工人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签好单位集中收上来,用印需要领导审批要走流程,完成盖章后会按照规定一式两份发给工人的。薛小姐认为,如果合同不填写公司名称、有违法的内容是不会生效的,公司没有必要做这种事。
  不调薪、不安排工作事出有因
  采访期间,单位拿出一份2016年底于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和解书&。当时该员工向松江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单位一次性支付了一笔补偿款之后,与于先生达成和解,该员工撤了仲裁申请。薛小姐反映,虽然该员工跟公司此前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公司老板依然留用他,工资待遇都与以前一样。没想到两年不到的时间,这名员工又因为自己的一些主张没实现,向安监、消防、环保、劳动等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针对公司的投诉。
  薛小姐回忆:导火索就是调薪。今年2月12日,该员工就没有调薪的事情与她反复沟通。2016年之前,于先生是需要出差做维修的,他当时日薪170元已经属于较高标准。他与公司发生纠纷之后表示不愿出差,便安排在另一家公司的工厂。这次调薪到180元的员工,基本是能够出差的,并且调薪也是根据员工绩效、工作表现来的,有98%的员工上调工资了,并非是所有员工。
  此后,该员工开始抓住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向各个部门投诉,并告知公司自己是实名举报。张副总表示,因为这个原因,厂里才张贴出写有于先生名字的两份公告。对于其他工人都调回二厂安排工作,于先生仍待在一厂没有安排实际工作,是因为厂里没有组长愿意跟该员工一起工作,他的同事有些对他举动不满,万一在车间发生问题怎么办?考虑到他的安全,所以就暂时没有安排他回到原车间,
  工资发放和福利待遇会改进
  对于工作时间安排,薛小姐表示,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并出示综合工时制的审批材料。她表示,加班费是按照150%计算给员工的,可能之前没有跟工人传达清楚,没写在劳动合同里有一些误会。带薪年休假是会给工人的,之后会跟律师商讨如何把年休假的工资合理核算发给员工。
  对于员工向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公司表示,确实存在问题的是会改进的。像油漆工、木工主要干着打磨、喷漆工作,工作环境有污染、有噪音,员工反映情况后,2016年公司开始安排体检。最近公司又安排了一次体检,有的员工参加完后,反映没有苯、粉尘、噪音等检测项目,于是公司又安排了第二次体检。
  薛小姐说,关于高温费问题,车间其实都安装了喷淋降温装置,夏季车间有工业风扇,清凉饮品、防暑降温用品都会发放。往年都由行政人员进行测温的,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今年会请工人一起监督。厂里在实施降温措施后,如果气温还是在33℃以上,该发放的高温费是会发放的。作为建筑型企业,项目回款都有一个周期,碰到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会先支付工人生活费。这几年公司都是亏损的,老板甚至是贷款也要发放工人工资。尽管亏损,今年还是上调了工人工资,企业也是想尽量多为工人着想。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必备要素不能少
  对于劳动者关于劳动合同的几点疑问,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李少帅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的约定应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缺少。结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在一定岗位采用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作为统计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方法,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清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李少帅指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有&&&因工作性质决定,停工期间,乙方工资暂停发放&的内容,显然是不合法的,属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做了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职工即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如果该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确存在违法条款,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有权拒签此劳动合同。
  可以按&项目制&约定期限
  关于劳动者提及劳动合同没有具体期限,以项目制约定的问题,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海嵩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十五条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做了定义,此种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可不写具体时间,所以案例中合同期限以项目制约定是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一般是项目结束日期,项目结束了,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至少每月发一次
  关于工资按日计算的问题,李少帅律师表示,我国对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至于员工工资构成,主要依据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员工细则明确各项福利与待遇。但是企业要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工资。
  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员工加班的,都要按国家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高温费、年休假受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高温费、年休假等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二条(四)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李少帅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解释,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同时,姚海嵩律师也提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实践中,关于年休假、高温费的劳动仲裁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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