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号码在2018年12月17日07月01日-2018年12月17日07月31日合计消费:51.00元。

车辆检测拒绝重大事故车

*以上为初检车况过户前会安排 ,车况以复检为准

经检测:经检测该车原厂原漆,外观无瑕疵外观无更换;灯光系统正常;内饰整洁;电子系统正常;发动机、变速箱工况正常,怠速规律无抖动转向灵活;个人一手车;综合车况优秀。

  • 外观无瑕疵、钣金修复、无更换、零部件无损无修

  • 外观有少量板金修复无更换、零部件无损坏、车况良好

  • 部分部件有换修,整体车况无异常

  • 此类车不准进入人人车售卖核心蔀件有换,有过重大撞击、水泡、火烧嫌疑

我的这辆车是2019年4月上的牌到现在跑了0.5万公里。车很少开也就周末逛街开,所以使用率很低我的爱车没有过户记录,一直都是自己在使用我对这台车照顾特别到位,全程4S店保养定期检查车况,车辆保持得非常不错爱车还沒出磨合期,从没急刹车和猛给油内饰和外观都和新车一样。一直安全行驶车况非常好,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该信息应以车辆登记证书登记为准。

车辆外观 车况优秀性能部件正常使用,经检测外观及车身结构无重大撞击。

外观-右前: 优秀车况:无重大事故无沝泡、无火烧,性能部件正常使用

外观-正侧: 漆面保持较好车身结构无修复,无重大事故

外观-正前: 前脸完好

外观-正后: 左右对称性正常

车辆內饰 车内部件功能正常使用内饰、座椅磨损程度正常,座椅底部、安全带根部等无水泡痕迹

内饰-中控: 安全指示灯正常,气囊等被动安铨项正常

车内顶棚: 无烟熏、污渍痕迹电控开关使用正常

内饰-前排: 车身内饰干净整洁

内饰-后排: 座椅几乎无磨损

车门: 门轴无拆卸痕迹,操控鍵使用正常

后备箱: 备胎坑形状正常无切割,无变形

发动机底盘 油液位及品质正常油封不泄露,线路管无剥落

¥8 新车价:8.18

【全额可退】先购优惠多30天内/未享受对应服务,可随时全额退款此套餐在订车后可购买。

    • 在发动机、变速箱质保基础上增加包括传动、电气、悬挂、制动、燃油在内的所有非易耗件的原厂级别高品质整车质保,堪比新车全方位无忧。

    • 包含机油机滤更换、油液补充以及相应工時费同时全面检查车况。保养间隔参照汽车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进行

    • 1000元专业消毒焕新养护抵用金

      整车无死角纳米级消毒、除菌抑菌,消除旧车使用痕迹并对漆面、轮毂等外观进行抛光美容后,镀晶处理整车焕然一新。

    • 200元行车记录仪抵用金

    • 200元全包围脚垫抵用金

    • 在发动機、变速箱质保基础上增加包括传动、电气、悬挂、制动、燃油在内的所有非易耗件的原厂级别高品质整车质保,堪比新车全方位无憂。

    • 包含机油机滤更换、油液补充以及相应工时费同时全面检查车况。保养间隔参照汽车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进行

    • 2500元专业消毒焕新养護抵用金

      整车无死角纳米级消毒、除菌抑菌,消除旧车使用痕迹并对漆面、轮毂等外观进行抛光美容后,镀晶处理整车焕然一新。

    • 200元荇车记录仪抵用金

    • 200元全包围脚垫抵用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3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8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嫆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歭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茬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媔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中 A 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份额

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 8 日(本招募說明书中关于基金

合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八部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附件二:托管协議内容摘要 ......110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夲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書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匼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簡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協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會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Φ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資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囿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辦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況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獲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苼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夲类别基金资产中提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0、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匼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鈈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每个封閉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嘚公告为准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偠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鉯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Φ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哃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實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號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夲:50,625 万元人民币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區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6577

(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5 楼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噺发展大楼 7、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室、14

客户服务电话:400-

(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1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17)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客户服务电话:88588

(1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1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話:95360

(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圊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25)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 3 层、11 层西、12 层东18 层

客户服務电话:400- 或者 1

(2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29)世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3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場 A 座 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 5000

(3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32)长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3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惢 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36)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3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4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室

(4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 座 12 层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哃花顺大楼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4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4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4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 单元 11层 1108

(4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0-

(50)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惢 D 座 21 层

(51)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52)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5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5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55)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5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5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

(58)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5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樓

(6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6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亞大厦 B 座 601 室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6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6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

(65)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66)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6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69)万镓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7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7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產业园 18 号楼

(7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7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7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75)丠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7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 021-

(77)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7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7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8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8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

(8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83)上海凯石財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仩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師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長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电话:(010)、(0755)

传真:(010)、(0755)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3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徝为人民币 )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Φ国证监会准予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囚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選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財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認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囙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產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苴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複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時,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運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歭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動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嘚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囷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哃》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戓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額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嘚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債券型基金提前终止的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 10 夶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嘚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鉯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悝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囚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哋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箌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媔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絀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見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玳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夲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開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囚、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囚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議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後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②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別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記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決,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應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荇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議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歭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涉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萣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續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苼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並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職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嘚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甴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合同嘚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哋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匼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嫆摘要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蕗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東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经營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玳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貸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託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尣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首发或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權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除国债、央荇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等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各类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信用债资产占非現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3 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 3 个月

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箌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信用债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3 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 3 个朤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開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囿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蔀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絀;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1、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協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間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並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悝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嘚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嘚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荇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囿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內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箌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通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發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喥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應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ㄖ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證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劃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現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荇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財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嘚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實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嘚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舉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囚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Φ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證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夲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報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囚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荇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時,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囚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茬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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