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残疾人保障金申报金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等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办理;或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费。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上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上岗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减缴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

    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曰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已经出台,为了做好2018年征收所属期为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工作,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将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工作的截止时间由2018年6月30日延长至2018年8月31日。用人单位未在此日期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同时,为了保障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保障金,将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征收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和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滇中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昆残联发20188号)要求,现将寻甸县征收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凡驻地在寻甸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都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时间和征收主体

各用人单位于20189月至11月的115可选择网上申报或者到办税服务厅(仁德街道凤梧路212号、青云路4号;倘甸镇芭蕉树村185号)申报的方式,向寻甸县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通过县残联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取得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应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上公式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主动向寻甸县税务局申报缴纳,在申报缴纳时,应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一)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二)县残联的《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三)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对申报缴纳的保障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符合减征条件的,申报缴纳减征后的余额部分或符合免征条件的,都要向寻甸县税务局进行申报。

五、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参加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并取得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是用人单位计算应缴纳保障金的重要依据,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县各用人单位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工作的通知》(寻残发20182号)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再次强调开展全县各用人单位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工作的通知》(二十七)要求利用目前网上年审系统仍未关闭的时机,自主选择网上年审或实体机构年审方式(用人单位将年审材料提交县残联审核)积极参加年审。

用人单位提供《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达到或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残保金,未达到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缴纳减免后的余额部分。

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的,向县财政局申请减免。

当年有减征、免征事项的用人单位收到县财政局的相关依据后,应到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以年度为单位)。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以年度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小微企业属于免征保障金范围的,应到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零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县税务局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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