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设计的标签标识中食品自动配料机表出错会影响到生产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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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核对条款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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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核对条款归纳
关注微信公众号食品企业要小心了,一个产品包装可能就要你赔得倾家荡产!
法律环境现状
自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2015年10月我国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一些意图借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职业打假人开始磨刀霍霍,四处寻觅可以下手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顺便也扩大到中药材、茶叶、餐饮等各类领域。职业打假人要做的就是看看他们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只要一发现有机可乘,立马下刀,购买大量产品后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杀你个措不及防,搞得不少本来就是做小本生意的企业濒临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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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上所说的食药企业不一定是大型的、有生产工厂的,或者是连锁大型超市,而是还包括一般的街边小店、批发集散市场商铺、甚至淘宝店、微店等网络店铺形式存在的各类商家,只要是存在生产、销售人体可食用的食品、饮品等产品的,都可能会遭遇以上的情况。
之所以食品企业成为众多职业打假人虎视眈眈的肥肉,一方面是因为前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高额赔偿的极大诱惑力,还有目前人民法院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认为职业打假人也属于消费者范畴,认为其可以补充对市场上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监督作用,从另一方面来讲,是因为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众多,食品企业往往难以符合全部标准,尤其对于一些微型、小型企业、网络店铺等合法合规难度更大,这就让职业打假人很容易逮到可能判十倍赔偿的有力证据,让职业打假人屡沾甜头。
此类案件的民事诉讼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细分可以分为生产者产品责任纠纷及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就重庆法院的观点来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日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二条明确:“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接着,重庆高院又于日发布补充说明,明确针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仍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今年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号)中虽然提出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是这是排除了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因此,我国仍会不断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的法律制裁。
作为律师,我们也经常接到食品领域企业等客户来向我们咨询遭遇职业打假人士高额索赔的情况,并委托我们全程代理。经历过多个此类案件的代理后,我们感觉到,总的来讲,不管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如果不了解、不顺应《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规定,不重视并加强产品包装及标签问题,认为自己是诚信经营,或者按照原有思维认为这么多年来都是这么经营的,这些钻法律空子的职业打假人的如意算盘不可能得逞,那么一旦被职业打假人拿到有利证据并起诉时,人民法院很可能就根据职业打假人提交的证据认定企业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存在导致人体健康方面危害的可能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企业应向职业打假人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
对策与建议
从目前情形来看,我们认为食品企业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因产品包装和标签问题被职业打假人索赔:
生产食品应该注意
(1)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标注要完整,尤其避免“三无产品”
现如今仍有众多生产商家在生产“三无产品”,有的是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就是这样做的生意,尤其茶叶、中药材等领域,觉得没有产品标签标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还有的是认为自己做的就是个小买卖,不是进入正规商场中销售的,而是通过微店、淘宝店或一些小型餐馆进行销售,就不用讲究产品包装的标签标注。可是,职业打假人恰恰就特别喜欢找到这种商家下手,这种情况最容易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取得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生产商家需要注意所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不仅要有标签标注,而且还要保证其信息的完整性。在一个近期的案件中,某职业打假人将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连同销售该产品的超市都告到人民法院,其主张是该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鱿鱼丝”产品含有淀粉,但是该产品包装的配料表中却没有标识出淀粉含量,足以误导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应承担按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该职业打假人还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数份检验报告,每份检验报告中都显示被告所生产的“鱿鱼丝”产品含有淀粉。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该职业打假人提交的与涉案产品相同规格的“鱿鱼丝”淀粉含量的检验报告,系由具备食品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GB/T8《食品中淀粉的测定》这一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后得出,该检测报告客观真实有效。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与送检产品批次生产日期均相近,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据此检测报告认定涉案产品含有淀粉,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含有淀粉而未在配料表中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十倍货款赔偿。
(2)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上信息要真实准确
食品生产企业通常是一次性大批量印制产品包装,包装袋或包装盒上面的产品营养成分信息可能会因为不同批次产品的质量出现误差。对此,食品企业应该定期经常检验所生产的产品的营养成分,避免出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国家标准的情形,被职业打假人发现后索赔成功。例如一个当事人曾经向我们咨询的案件,该当事人是一家坚果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开心果产品在全国各大超市都有销售。某职业打假人发现其包装袋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脂肪含量为每100克产品中含有11.9克脂肪,但是其送去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后检验结果为每100克中含有49.1克脂肪。该职业打假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证GB-《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3.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表2中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其中脂肪含量要小于或等于120%标示值”,认为该坚果生产企业的产品将给食用者造成身体危害,索赔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很不幸的是,该坚果生产企业不愿花钱委托律师,自己仓促出庭导致在法庭上自认很多不利事实,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十倍货款赔偿。
(3)产品包装上的宣传用语要真实准确
食品企业的产品包装可能是外包给广告或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制作的,有时候没有认真查看包装上的宣传文字中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在一件我们承办的案件中,一家生产粽子的食品企业,其委托设计公司为其设计的粽子产品包装盒上采用了“泰米香粽”、“精选上等泰国东部优质香米”等文字,其产品配料表中则没有出现泰国米或泰国香米的任何标识,写的就是“水、糯米”等,被一职业打假人起诉,称泰国香米应该仅指泰国茉莉香米而并不包含糯米,认为存在对消费者的误导,食品企业的该产品包装并非一般的标签瑕疵问题,容易导致食用人的身体健康危害,要求人民法院适用《食品安全法》判决该企业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经过我们努力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证明,根据食品标签的国家有关规定,不用在配料表中标识出原料的产地,但是采用的确实是泰国产的优质香糯米,有完整的进货单据予以证明。并举出泰国农业部有关规定说明,泰国香米不仅包括茉莉香米,还有很多种糯米也属于香米范围。最终,此案经过两审,我们代理的食品企业一方获得胜诉,该职业打假人没有索赔成功。
(4)产品生产用的原料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并保留好相关单据
食品企业购买生产原料应当从正规的商家进货,这样才有利于保留完整的进货凭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具体来讲,不仅包括每一次的进货合同、进货单,还要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供货商开具的发票、对账单、入库单等各类文件。当被职业打假人告上法庭时,只有尽可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产品配料是从正规的供货商处购买的品质合格的产品,才能有效防止职业打假人主张的产品配料存在导致人体健康危害可能性并进而要求十倍货款赔偿的诉讼情况被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仍以前述泰米香粽案举例,若非该食品企业是从正规的泰国米进口商处购买的有品质保证的泰国香糯米,出现诉讼案件时,该食品企业能够提供详细的进货凭证、进货合同,该泰国米进口商也能配合提供全部的进口证书、检验报告、资质证书等,否则面对职业打假人的刁难还真的有点难以招架。
销售食品应当注意
(1)散装食品在进行销售时也要加上标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我国对于散装食品的销售是要求标注一定的信息的,并非简单的把食品堆在店里直接进行销售就可以了。这其中还有一个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的判别问题。不少商家为了吸引和方便消费者选购,会在散装食品旁边放一些已经用比较精致的包装袋或者盒子装好的该食品,但是这些包装袋或盒子上并没有印制任何的产品标签标注。职业打假人往往喜欢找这种商家向其购买多包或多盒装好的食品,然后以该食品为三无产品为由,取得人民法院十倍货款赔偿的支持。但是食品销售商家觉得自己只是销售的散装食品,在盛放散装食品的大容器上已经有标注说明就可以了,不需要每个包装袋或盒子上再进行标签标注。或者以自己销售的是农产品因而不需要标签进行抗辩。但是即便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见,农产品也一样需要有所标识,因此人民法院一般不会采信农产品不需要标签的说法。正是由于食品销售者这方面法律认知的缺失导致被职业打假人索赔成功的案例比比皆是。
(2)销售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因此在店里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是有中文标签的,否则也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并索赔成功。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形,即跨境电商平台,该平台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对于国内一些城市的跨境电商平台和实体展示店,其性质属于提供国外采购平台而并非进口销售商品,其与购买者并非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消费者应知道这些商品并不是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商品,因此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
(3)要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保留好进货凭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如前述第1点4)中提及,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如果是销售的农产品,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因此,销售食品的企业应当在进货时取得并保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票据、产品品质检验报告等文件,如果是进口的食品,还应取得并保留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文件。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方面,企业不能有效的定时筛查临期食品,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被职业打假人发现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人民法院多半都会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十倍货款索赔主张。另一方面,企业面对职业打假人发起的其他各种情况的诉讼时,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导致法院只好判决支持职业打假人的高额索赔主张。
(4)店内装上人脸识别及监控设备,发现可疑顾客时及时处理
一般来讲,如果仔细查看,会发现职业打假人在店内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会有明显不同之处,例如,有的职业打假人会把头上戴的帽子压得很低,有的还会带上口罩,在购买某种食品前反复查看,然后一次性要求购买大批量的该食品商品。还有的职业打假人不择手段,通过恶意隐藏、商品掉包、或将事先准备好的过期食品带入店内等方式进行栽赃。如果食品销售企业的实体店内装有人脸识别及监控设备,一方面,通过实时监督查看能够及时发现行为可疑的顾客,直接进行处理。一个城市中的职业打假人往往比较固定,有的职业打假人喜欢单打独斗,有的可能会有一个各自分工的团队。因此,我国有的地方的企业已经建立了通过人脸识别技术为支撑的个人信用负面信息交互共享数据库,将记录所有涉事人的相关不良行为信息,以达到协同预防保护商业财产安全的目的,数据库也会直接与公安机关共享,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另一方面,完备的监控设备可以记录下职业打假人在门店内的行为,当遇到职业打假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额索赔时,能够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进行有利抗辩。但是有的狡猾的职业打假人会事先研究店内的摄像头,然后专门找摄影死角进行行动,这就需要企业务必将监控设备全覆盖到店内的每一个角落,让职业打假人无从下手。
如果食品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诉讼索赔,还要注意以下诉讼策略
(1)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避免当事人自己出庭
如遭遇职业打假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高额索赔,我们建议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如果企业不愿委托律师介入处理,自己出庭应诉,无法全面了解职业打假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无法做出恰当的抗辩,反而可能在庭审时出现自认不利事实的情况,导致法院不得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索赔主张。
(2)进行法院案件检索,了解不同法院的判案态度
律师在接到案件委托后,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数据库等中进行案件检索,以便了解不同行政区域内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案态度。通过案件检索,可以事先发现某一地法院是否倾向于支持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还是只退还货款即可通过案件检索,还可以知道起诉的职业打假人以往提起的诉讼情况,有多少是被法院支持的。这些情况都有助于事先判断是否考虑调解结案。
(3)将小额诉讼程序转变为普通诉讼程序,避免一审终审
由于职业打假人通常购买的金额在几十元到几千元左右,很难有上万元的标的额,因此人民法院会按照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案件的审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实行一审终审确实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作为被告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如果在一审时没有认真面对或者因为基层法院对于法律理解的误差导致企业败诉,就没有机会再次审理寻求翻盘的机会了。而根据该《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依次将小额诉讼程序转变为普通诉讼程序,以求多一个审级多一个保障。
(4)如发现不利情形的,尽可能调解结案
在案件研究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企业一方确实存在不利情形的,如没有完整的进货记录、确实存在违法生产、销售情况等,律师应尽可能与职业打假人一方提出调解的意向,如其同意调解,则尽可能以调解结案。如果硬拼,人民法院则很可能做出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判决。而该判决结果成为该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容易导致后续不断有职业打假人向该法院提出诉讼继续进行高额索赔。因为有时候有的职业打假人比较有心计,事先可能已经购买几十箱的食品商品,但是先以其他一两箱商品提出起诉,待一个案件由法院作出生效的十倍赔偿额判决后,再不断的起诉其他几十箱食品商品的诉讼,面对这样的情况,食品企业真的是泪流满面,心在滴血了。
虽然说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防范用心不良的职业打假人以食品标签、包装等问题进行高额索赔,但是总的来讲,是时候让全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都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了。就如中医《丹溪心法》一书所说“有诸内者,必形诸外”,即身体内部有病了必然会从外在体现出来。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强练内功,提升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才能更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不断做大做强。如果因为职业打假人的骚扰就导致企业倒闭破产了,那只能说是企业自己的内部经营管理出了问题。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问题大汇总收藏吧~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问题大汇总收藏吧~食药法苑百家号食品安全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并不仅仅是指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其包装材料、包装方法也是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因素。对于产品标示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标明的内容能否满足国家法规、标准及实际应用的要求,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产品信息,是否便于消费者选购等诸多问题往往被忽视,特别是食品标签缺印、漏印、涂抹或标错等现象时有发生,而消费者对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不理解、不明白也对选购食品造成了一定影响。1、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部分食品为追求包装的新奇,为使名称吸引消费者,用繁体字表示产品名称,未按要求使用规范汉字。GB要求,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部分标称生产的茶叶、代用茶标签标识有“降压、醒酒”或“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GB要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如果该种食品要标示保健功效,则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香芋冰激凌”、“水果月饼”和“香蕉牛奶”等产品实以食用香料为主要赋香剂制成,应正确标注为“香芋味冰激凌”、“水果味月饼”和“香蕉味牛奶”。特别注意的是某些乳饮料,一些厂家为迎合孩子口味,添加了一些国家允许的色素、甜味剂和酸味剂,却在食品名称标注上做文章,如标注为“XX牛奶”、“XX酸奶”,使其混淆为蛋白含量高的乳制品。六岁以下的婴幼儿不适宜吃含有化学添加剂的食品,因其免疫系统尚未成熟,肝脏解毒能力较弱,易对肝脏造成损害。家长们在购买时除关注食品名称标识外,还需注意产品执行标准区别乳制品与乳饮料。乳制品是指液体奶(如鲜牛奶、纯奶和各种花色奶)、发酵奶和固体奶粉。包装袋正背面产品名称不一致,名称多字少字情况普遍。以茶叶举例,如包装前面名称是“高山毛峰”,包装背面名称是“高山毛峰茶”。还有部分香菇干制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珍珠菇”,背面标注“香菇”。GB要求,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种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数字字符高度小于1.8mm和净含量字符高度达不到相应要求也是食品标签常见的问题。GB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和数字的高度≥1.8mm;对于最大表面面积≥10cm2但≤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GB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和数字的高度可以<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对于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中文字高应≥1.8mm,kg和mL等单位或者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1.8mm。2、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标示不规范食品预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罐装日期,是将食品装入或者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位的日期。部分产品包装物正面往往只标注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等,而净含量、配料、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在包装的另一面,消费者不易直观看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及保质期应该清晰标注。如果生产日期标示“见包装物某部位”,应标示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但抽查中发现,部分方便面、方便食品、膨化食品、豆干、糖果制品的生产日期位置标注不固定;部分灌装乳饮料印制模糊。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的产品有被篡改可能。媒体曾经曝光过某超市用有机溶剂将乳饮料的原始喷制生产日期拭去,重新到打印社印制生产日期,人为延长食品的销售时间。消费者挑选此类产品应谨慎,同时生产者应清晰印制生产日期,提高防伪度。日期标志最常见的是生产日期标示“见包装”,以致生产日期难以找到。GB要求,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应当区分情况,包装体积较大的,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分,如“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见内袋封口处”等形式;方便消费者找日期信息。独立包装的糖果类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产品信息大部分标注在食品大包装袋上。蜜饯、江米条等油炸类糕点大包装袋上的食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是销售时一般由超市进行简单包装后贴上条形码出售,消费者购买时无法识别此类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消费者在食用此种食品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健康威胁。个别企业的生产日期存在加贴方式。GB要求,“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贴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需要注明的是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标准规定。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可以选择以下3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些包装上未标示保质期,最常见的问题是标示保质期但未标示贮存条件。贮存条件与保质期相辅相成。部分食品企业为了节省贮存成本、节约贮存空间或者利于销售,并未按照贮存条件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保存,增加了该种产品在保质期内变质的潜在风险。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时间按产品执行标准后备注说明的为准。3、配料表标示有误部分茶叶、代用茶认为茶叶、代用茶原材料就是鲜叶加工后单一成分组成的食品,如普洱、金银花等,产品名称就直接反映了配料成分,配料表是多余事情,GB要求“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有些产品的配料表标题仍使用“成分表”、“成分”等不规范称谓做标题。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4、净含量和规格标示不规范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的标题要为“净含量”。如果标示使用“净重”、“毛重”等都属于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存在部分标示不规范和净含量未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问题。“净含量2000g”、“净含量2公斤”和“0.250kg”应该正确标示为2.0kg、2千克和250g。质量大于等于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千克或kg、质量小于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克或g,应当使用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或kg。多组合包装时,部分产品大包装未标示总净含量和规格。GB要求,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可采用下列形式: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0克×5,或5×40克,或200克(40克×5),或200克(5件);净含量:200克规格:5×40克;净含量:200克规格:40克×5;净含量:200克规格5件;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100克+50克×2),或200克(80克×2+40克);净含量:200克规格:100克+50克×2;净含量:200克规格80克×2+40克。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形式(GB附C示例):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或200克(40克×3,40克×2);或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或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净含量/规格: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或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标示规格。5、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不规范产地标示不规范是所有食品标签标示中最常见、最严重的问题。GB要求,“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目。有些产品没有标示产地误以为有厂址就可以了,其实一些大型食品企业集团,他们的生产基地遍布全国,不同地方同一天生产出同批号产品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便于产品溯源,标示食品产地的最好办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市地域。”因此,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产地”项)。有些食品产品虽然标示了产地,但其标示方式不正确。按规定,产地要求标示到行政区划地级市区域,有些产品直接标注到县级市区域,这种标示方法虽然不让消费者误会,但却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于原产地或地理标志产品必须标到划定内的区域。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区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对于食品分装企业,必须同时标注分装地和生产地,对于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要分别标注。生产地址不详细、标注两个生产单位、未标示联系方式和标示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也是最常见的问题。无标示联系方式则让消费者无法联系也是最常见的问题。无标示联系方式则让消费者无法跟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者取得联系,对产品的质量失去追溯的渠道,所以食品安全法和GB都强制要求“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6、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从日起全面执行,该规则规定了强制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市售抽查的产品中营养标签存在的问题有营养成分顺序标示错误、修约间隔错误、5种营养素未突出标识等情况。能量、钠修约间隔为1,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均为0.1。通则还要求明确标出反式脂肪酸含量,反式脂肪酸多存在于饼干、蛋黄派、巧克力和沙拉酱能常见食物当中,食用过多易引起心脑血管疾病,但是这类产品中反式脂肪酸标注少之又少。值得注意的是,市售许多食品营养标签中的很多项目标注值都为“0”。比如配料表中写有氢化植物油,反式脂肪酸标注却为“0”;食物中用到食用油,胆固醇却标注为“0”,这种标注往往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类产品中不含此类物质。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每100g产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小于等于0.3g,即可标注为“0”,所以,营养标签上标注反式脂肪酸为“0”,意思是它的反式脂肪酸含量非常低,并不是绝对的零含量。能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酸、胆固醇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都可以标注为“0”。我国,以每100g或100mL食品为单位,当其能量低于17kJ时,即可标注为能量“0”;胆固醇含量低于5mg也可标注“0”。其他的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钠和维生素等营养标签标定项目均有其标定界限值。营养标签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包括营养素含量波动较大的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营养标签符合“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规定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为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征的说明,鼓励符合“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规定条件的预包装产品,按营养标签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7、生产许可标示不规范食品预包装产品食品生产许可标示情况较以往有较大改善。国家监督检验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应当在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并要写上生产许可证号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8、产品标准代号标示不规范标示作废标准。企业平时不注意收集产品标准信息,产品标准更新后,企业没有及时将标准号更新,由于新旧标准可能会在指标上有所调整,如果生产企业没有能及时把握到更改的信息,可能会生产出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无法保障产品的质量。产品标准代号书写错误,产品标准与QS审证单元不符,常见于速冻产品、调味面制品、部分肉制品等;某些茶叶制品如中小叶种产区生产的绿茶,在茶叶标签的标准代号标示“GB/T8绿茶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标注明显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容易引起消费纠纷。GB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如果生产企业执行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9、添加剂标示有错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为,"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被调查的24个批次的预包装食品样品中有22个批次的食品添加剂标注方式是正确的,2个批次标注方式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不符。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生产企业改正该食品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行为,即在标签上正确标注配料表和使用范围。预包装食品标签不规范情况产生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另一方面部分生产销售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食品标签上作不实宣传。消费者应具备相应常识,避免因误解食品标签造成经济及身体健康上的损失。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解读,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同时对优良生产者增加鼓励制度。对于成分复杂,涉及标准要求多的食品,可请专门咨询机构协助设计审核,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食品标签流入市场。来源:食品研发与生产食药法苑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食药法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关注健康知识,美好生活从这里开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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