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我住的安置房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吗是养父抵押给我的法院可以查封吗?房子装修都是我出的钱就是还没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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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房产我有继承权吗?我女儿的户口可以上到我母亲那里吗?娘家的房产以后我可以继承吗?
独生女出嫁户口迁出,孩子户口可以跟随外祖母吗?娘家房产我有继承权吗?
我是独生女,出嫁户口迁出到男方家里,我女儿的户口可以上到我母亲那里吗?娘家只有母亲一人了,娘家的房产以后我可以继承吗?
提问者:fl***时间: 09:51:55地点:1个回答
你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取得房产。
答:你好,有权利要求分父母的房子,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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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不合同,原则上是有继承的资格,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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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房子已经过户了,赠与是不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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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到当地公证处,对方给你办理参考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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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需平均分配,你母亲与继父在分居期间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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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效力是要看抵押合同是否是双方协商一致,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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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请问房子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这样的,对于你老公的那一部分是作为遗产进
答: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答: 你好,首先要注意防范政策风险,就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来说,这种房能不能买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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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建议和学校协商解决。
回答: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答:这个就看对方了。没有强制性规定。
回答:协商处理,没有好的建议给你
回答: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回答:如果是法院判决每月给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除非贷款公司同意并配合,否则这个是不行的。
回答:您好,买卖不破租赁,虽然库房已经被出售了,但是您并没有责任支付两万元,对
回答:目前公安机关定性是什么?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因为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标
回答:自己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回答:拿走的时候一定要记录好,避免后续甲方再来找你们,另外如果可以的话,最好是
回答:是属于重婚的,是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的。
回答:这个结婚证是不影响的,是属于有效婚姻,这个是属于重婚罪的,是可以去公安机
回答:现在关键你是什么态度?
回答:这个可以尝试和派出所户籍科沟通解决。
回答:这个可以起到一些作用,在社会危害性上。
回答:拿到驾照去驾校干嘛?
回答:这个公安机关法院会不会通知你,如果不通知就不用去。只要前面那个事情没有牵
回答:这个是可以退的,建议和学校商量好
回答:要本金要看合同约定,你是担保人,只有对方要起诉你,才会做诉前保全或者诉讼
回答:你父亲可与你爷爷现在将房屋所有权完成过户手续。
回答:儿媳妇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公婆对其儿子的的遗产有继承权。
回答:碰瓷属于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可以报警查清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
回答:我给你的建议先报交警队先等事故认定,最后根据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个不是
回答:如果没有常年居住地的话,可以按照户籍所在地起诉。
回答:我们法律上只讲劳动关系,不讲这些。换句话说,也没有什么好与不好的问题。
回答:如果是被骗的话可以去找公安机关报案。
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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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孩子未成年,在父母欠债期见亲戚付钱给孩子买的房子,有转账记录,法院会查封吗
父母欠债,孩子未成年,在父母欠债期见亲戚付钱给孩子买的房子,有转账记录,法院会查封吗
提问者:wl2258***时间: 14:52:23地点:1个回答
对于亲戚支付的这些钱,如果可以证明,法院不可以执行。
答:可以查询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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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一般情况下是可能要回来的。但是我需要首先核实几个问题:请问满了三年没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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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你不转钱转错账到别人银行卡,建议你快点去到转账的银行网点找到工作人员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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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您是以什么方式被骗的?如果确有证据,对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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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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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打人可以报警,如果鉴定轻伤害对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起诉离婚,婚内财产平分,彩
答: 你好,可以的,你最好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
答: 您好,建议尽早起诉。孩子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答: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第一,不论谁带孩子,共同财产15万都是平均分割;
答: 1、孩子2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抚养
2、2周岁以上,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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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马鞍山的法院和对方所在地都可以管辖。
回答:对赔偿方案不同意的,可起诉。
回答:您好,伤情鉴定您需要找公安机关进行鉴定,按照户口进行赔偿。
回答:可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
回答:退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回答:婚后财产可以分割。。。。。。。。
回答:你好,向平台总客服投诉吧
回答:看网贷合同约定。。。。。
回答:你好,可以报案处理。
回答:强制戒毒的可能性较大。
回答: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
回答: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判给抚养权
回答:你好。如果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收房期内你未收房的,可以主张。
回答:对方有什么损失就正常赔偿,如果处理不了就报警。
回答:法院诉讼费败诉方承担
回答:你好,报警,,破案后追回
回答:取得专利使用权后,可以参与招投标项目
回答: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合同变更事宜。
回答:你好,建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回答:可以要求对方给出合理的理由
回答: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回答:你好,你们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可以到一方户籍所
回答:期限到了,可以起诉,
回答:回答交警大队,回来后及时去处理。。。。
回答:可以与公司协商,如果自己不同意,单位不应当勉强
回答:可以要她向领导出具意见
回答:可以就近。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
回答:你的责任,由你赔偿的。。
回答:你好,报警解决可的,尽快的
回答:这个看律师给不给力,好的话就不会判实际刑,监外执行就可以,嗯,不好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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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纠纷案例
A: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______层(式)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__________元;
费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费__________元;
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责任
1)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
2)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甲方(业主):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A: 无奈的东西,找不到权威的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如何索赔呀
A: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老房子拆迁,由于我*不满足分配的房子就没同意拆迁,之前,2004年,我*因结婚先拿了一套安置房,名字是我*签的。后来到2008年又动员拆迁,由于我*的固执不愿拆迁,负责拆迁的人就直接通知了我*,我*就蛮着父母自作主张去签了拆迁合同,当时我看到拿回家的纸签的是我*的名字,其实都是我*的名字,他跟拆迁办的人商量好的。后来我*知道了被气得进了*院,一个月后就去世了。在2003时我*跟我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是跟我*一起养父母,还有就是老房子一人一半。后来我问拆迁办的人,说不关他们的事,字已经签了。我*临*前给了我一本老房子的宅基使用证,说要给我房子,还有就是要照顾好我妈。之后我也没去要房子,想想我*对我妈好点就算了,但现在我妈的日子并不好过,所有的房租都是我*收的,我妈靠在荒地里种点菜卖卖维持生活。老房子的户主是我*的名字,安置房一套120平米是先拿的婚房,后来08年拿了一套60平米和一套90平米的,我妈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能拿回多少属于自己的房子?我还能拿到房子吗?因为当初造房子有我出钱的,我现在还有一张我*借钱签的字条,不过是2002签的了。我*那时还在上学,他根本就没出一分钱,他上学的生活费还是我给他的。现在老房早就拆了,我*也不在人世了,我妈还能要到属于自己的房子吗?因为安置单我*不肯拿出来,我跟我妈的户口还在老房子那里都没办法迁过来,我看我妈流泪我却无能为力,希望各位好朋友帮帮忙,我代表我妈先谢谢各位了!
A:我曾经处理过像你一样类似采光权起诉的案件。
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你完全有权向影响你日常采光的主体提起诉讼。采光权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权益,建筑物建设时都有相关细则明确建筑物间空间距离,如违法该法律法规,居住在房屋内部的人员可以起诉。支持你*!
如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采纳!
A: 案例一、卖小产权房给城里人房价上涨想毁约被驳回
  旧村改造得房两套卖房后悔主张合同无效
  日,一纸终审判决让王强(化名)想收回房子再赚钱的“好梦”碎了。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这年12月,王强所在的村进行旧村改造,村委会跟王强签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随后,王强得到两套二居室楼房。
  王强*子曾经的同事孙林(化名),听说王强拆迁得了两套房子,就与王强协商购买其中的一套。王强一想,反正也住不了这么多房子,卖了还能赚点钱。
  虽然王强是农村户口,孙林是城镇户口,但王强所在的村村委会、*支部两委班子对于村民*拆迁所得的小产权楼房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对王强卖房的事情也表示不予干涉。
  2006年1月,王强与孙林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强为原房屋产权人(小产权)。经双方协商,产权人王强愿将本套房屋的所有权卖给孙林。本房屋的*价格为135000元。本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买受人应遵守当地村委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随后,王强与孙林履行了该合同,房款两清。
  哪知天有不测风云。房子卖了以后,当地的房价却一路飙升。
  2008年4月,王强以*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且孙林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让孙林腾房。
  孙林对于被诉一事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知该楼房是小产权房。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完全自愿的,房屋已经交付完毕;经过两年的时间,该房子已经有很大的升值。孙林辩称:“王强是受利益驱动才起诉我。法律不应支持这种见利忘义、背信毁约的行为。我保留进一步追究王强的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庭审中,法官问孙林房屋的现状如何,孙林气愤地说:“我买房后进行了简单装修就把房子出租了。王强想把房子要回去,我不同意,他就*扰租房的人,说他才是真正的房东,要把租我房的人赶走。现在,租房的人都不交房租了。”
  自愿*小产权房被法院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强与孙林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已经明知该房屋为小产权楼房;对小产权楼房是否可以转让,当地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王强与孙林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内容并未损害*、集体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已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王强要求确认其与孙林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孙林退房的请求,理由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城里人买农民的小产权房在一定条件下有效
  近几年来,随着旧村改造、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猛增,征房占地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导致的城市郊区小产权楼房层出不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村村民拆迁后以优惠价款购买的自住楼。这些小产权楼房中的一部分通过*等方式被城镇居民购买。随着小产权楼房的升值,部分卖房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让买房人退房。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小产权楼房的效力问题,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理精神,法院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必须作出裁判。一般而言,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二、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即能否适用合同法第52条至第54条的内容;三、基层组织比如村委会、*支部的意见。由于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至关重要。
  在本案中,王强与孙林在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写明“本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因此,对于这一事实,双方均明知,不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另外,双方对于*房屋一事,也是自愿进行的,没有任何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而且,王强从村委会买房时花费11.6万元,而几天后王强就以13.5万元价格将房屋转卖给孙林,王强获利近2万元。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也是公平的。最后,该村村委会、*支部两委班子对于村民*拆迁所得的小产权楼房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表示不予干涉。也就是说,双方*房屋的行为没有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农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与农民通过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得到的小产权楼房不可同日而语,二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别。农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联系,宅基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由农村村民专享的一项用益物权。而农民通过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得到的小产权楼房并不是建设在自己家宅基地上的,因为旧村改造后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小产权楼房是建设在该村集体土地上的。
  案例二、父母将小产权房赠儿子被确认有效
  老两口拆迁得房两套悄悄赠一套给儿子
  老贾夫妇早年生育一儿一女,2002年秋天,老贾因冠心病住院做了手术。此时,老贾所在的村庄正在拆迁。
  老贾用拆迁款购买了两套两居室村民自住楼房。村委会给老贾颁发了两本《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注意事项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如*、转让、继承等),房屋状况变动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2003年秋天,老贾的儿子小贾结婚,老贾就让小贾夫妇住进了自己购买的一套房子里。后来,老贾夫妇商量后决定将房本的名字变更为小贾。事后小贾也没提反对意见。
  由于老贾住院时*疗费多是借来的,老贾长期不还,债主们就找上门来了。老贾夫妇商量后,决定将他们自己居住的那套楼房卖掉,以解燃眉之急。卖房后的老贾夫妇只好租房居住。
  由于小贾坚决反对卖房还债,他与其父母之间产生了矛盾。2007年,老贾夫妇以小贾得到赠与房产后将二老赶出家门、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庭审中,法官问老贾夫妇为什么要把房本的名字变更为小贾,老贾说:“当时,我的外债不少,怕债主们把我告上法院,法院再把我的房子给拍卖了,所以就决定把房本的名字改成儿子的名字。改名时,他不知情。后来,他知道这件事就把房本要走了。”
  小贾则说:“卖房前,我已经东拼西凑了七八万元,想替他们还债。我反对卖房,可他们不听,非要卖。双方为此大吵一架。现在没房了,又来找我要,我当然不同意。”
  关于赡养问题,小贾说:“我每月的工资只有1000元,*子没有固定职业,还要照顾小孩,因此,我的收入除了养家糊口外所剩无几。而且,2004年至2006年,村委会发给我个人的每月200元生活费已经由我父母领取。这就可以视为我履行了赡养义务。”
对于小贾的辩解意见,法庭查明确实属实。
  不符合法定条件撤销赠与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老贾夫妇将拆迁所得的两套楼房中的一套所有权人变更为小贾,应视为老贾夫妇对小贾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小贾表示接受,故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村委会发给小贾的每月200元生活费已经由老贾夫妇连续领取2年,故老贾夫妇所述小贾不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事实根据。老贾夫妇在赠与房屋时也没有与小贾另行约定其他附带义务,故对二原告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贾夫妇的诉讼请求。老贾夫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悄悄赠与小产权房想撤销须符合法定情形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手段以保障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但是,本案中的老贾夫妇作为原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已经将诉争楼房所有权人的姓名变更为小贾,而且,小贾也早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楼房,因此,在该楼房的产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老贾夫妇*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已经于法无据。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从本案案情来看,小贾显然没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而老贾夫妇作为赠与人也没有从这一点上来提出他们的起诉意见。老贾夫妇着重强调了第二种情形,即小贾作为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小贾作为已婚成年人,对其父母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同时,他也有赡养的客观能力。庭审中查明,村委会给付老贾夫妇每人每年4800元。另外,村委会给付小贾的每年2400元也已经由老贾夫妇领取,对此,小贾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老贾夫妇返还。这完全应视为小贾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而且,小贾每月工资仅有1000元,不应当让小贾负担过高的赡养费。他把自己应得的村内补助让给父母,合情合理。由此,老贾夫妇要求行使法定撤销权的第二项理由亦不成立。至于合同法规定的第三项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称没有在赠与房产时约定附带义务。故第三项理由亦不存在法律事实依据。
  因此,老贾夫妇既把房屋变更在小贾名下,并完成物权的公示、公信,小贾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老贾夫妇要求行使法定撤销权的理由均不成立,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争议的标的物是一套小产权房屋,由于该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该小产权房所在地村集体的成员,只要不违反该集体的相关规定,老贾和小贾都可以依法成为该村集体小产权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老贾将房屋产权更改为小贾后,小贾就可以成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案例三、城里人买农村房引来6次诉讼
法院判退房退款“两败俱伤”
  为赚钱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子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终结了王、田两家围绕一所房子的纠纷。
  用一句话来概括这件事,就是“城里人”买了农村房,房子涨价后原来的房主就想反悔,结果两家都“很受伤”。
  1985年,北京市通州区村民王鹏(化名)夫妇将其祖屋翻建为正房5间、西厢房3间。1991年,王鹏取得了镇*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2001年,王鹏夫妇打算卖掉房屋,赚点钱。
  就在这时,家住北京朝阳区的田女士儿子准备结婚,田女士的**一家人又从新疆回京居住,房屋问题显得非常急迫,田女士想在郊区农村买一所房子以便安置两家人。
  经多方打听,田女士与王鹏夫妇取得联系并协商买房事宜。2001年11月,王鹏夫妇与田女士签订房屋*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卖给田女士,价款56000元。在田女士付了钱后,田女士一家以及田女士的**一家人都搬到了这所房子里居住。
  然而,让王鹏没有想到的是,从2002年到2006年,北京的房价接连上涨。看着翻了好几倍的房价,王鹏坐不住了,越来越后悔当初卖房的举动。
  2006年,王鹏夫妇以田女士是城镇居民户口、无权购买农民宅基地房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田女士确系城镇居民户口,而王鹏夫妇是农村户口,该房屋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随意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协议无效。
  田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过二审法官的辩法析理,田女士撤回上诉。
  房屋增值*双方要“利益均沾”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协议无效的案件审结后,王鹏夫妇又起诉田女士及其**一家人要求他们返还房屋。
  由于田女士等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并增建西厢房三间、东厢房三间,安装了供暖设施,在院内种植树木。因此,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等地上物的现值进行评估,结果为12万多元。据此,法院判决田女士及其***子一家人将房屋院落腾退给王鹏夫妇,王鹏夫妇给付田女士财产补偿款12万多元。判决后,田女士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败了官司的田女士一家认为自己在买房这件事上吃了个大亏,卖房的时候王鹏夫妇明明也知道城里人不能买农村人在其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可依然卖给了自己。等房价上涨,就通过诉讼“要”回自己的房子,“便宜都被王鹏夫妇占了”。田女士一家的心里很不是滋味。而且,看着已经涨起来的房价,田女士一家更加无力买房,也想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点利益。
  2008年4月,田女士以房屋卖买协议被确认无效的主要责任在王鹏夫妇一方,要求他们赔偿缔约过失损失款36万余元。田女士要求的缔约过失损失指的是宅基地区位价,故法院委托评估公司依法进行了评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鹏夫妇与田女士所签的房屋*协议已依法被认定无效。考虑到王鹏夫妇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田女士要求王鹏夫妇赔偿缔约过失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对于田女士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就本案而言,田女士要求王鹏夫妇赔偿其缔约过失损失,由于房屋等地上物的损失已依法解决,故仅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王鹏夫妇*房屋的宅基地区位价予以确定。
  因此,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即王鹏夫妇依据评估结果给付田女士宅基地区位价的百分之七十。法院依法判决王鹏夫妇赔偿田女士信赖利益损失25万余元。
  判决后,王鹏夫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无效
  这起因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合同纠纷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房屋的效力问题;二是如果房屋*合同无效,农民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当如何赔偿买房人的损失。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身份性。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可无偿取得。3.有限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4.无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村民可通过重新分配获得宅基地。
  我国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以转让,但它可以随着房屋一同转让。如果村民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由于双方的身份同一,可以认定这种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由于双方身份不具有同一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因此,一旦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就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法院判决*无效。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由于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因此,在判决书引用法条时经常出现尴尬局面,法官不得不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款来制作判决。
  不过,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就政策而言,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的确有据可依。比如,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日,国土*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样来看,目前*的政策是明确反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
  在目前没有法律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小产权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是区别对待的,一律说买小产权房有效或无效似乎都有失偏颇;而在能否成为小产权房主的过程中,是否具有小产权房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A: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2、李某将房屋卖给陈某属于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张某回来后要求陈某加价10万说明其没有对李某行为进行追认,因此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3、该问题在题干中没有任何*,无法判断
4、张某不能还本付息,银行可以拍卖,该房产。
物权法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67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A:【实例】
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管制及*行为滞后、*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确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有些则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误期、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延误等,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其实像高考期间停工、*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像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则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法律、依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该格式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A:为克服行政诉讼的局限性,国内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废除房屋拆迁、安置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直接可以以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把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职能完全交给司法权。第二种观点,是保留行政裁决制度,但可将经过裁决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种观点,是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此观点被最高*法院采纳,并在《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一来剥夺了拆迁人未经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和未经行政裁决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权利,从而也减少了拆迁户的房屋所有权遭受司法剥夺的可能性。但同时又会产生另一种结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最终仍由行政机关处理,而行政机关处理此类纠纷时,总会下意识地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非权益保护的角度去判断、衡量,被拆迁人的权益因此而受到损害,甚至造成矛盾激化。
我们认为,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法院的功能要重新进行*,法院应正确划分民事、行政案件,对于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以及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法院可作为民事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进行受理。对于有关行政裁决的争议按行政案件受理,对于既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没有相关的行政裁决的,法院一律不受理。在适用法律上应严格优先适用上位法,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首先审查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要严格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审查标准,避免在程序上造成被拆迁人利益的损害。
A:  您好,非常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案例:赵某某与高某占*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占,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方兴,男,日出生,汉族,广饶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高某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方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相互举证质证、查明以下事实,日原告以东营市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与被告签定-份“销售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三众防冻液”300箱,被告提货时支付150箱货款15000元,余款15000元出具欠条,并约定于日前结清,双方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及处理办法。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货300箱,除支付150箱货款外,余货150箱计款
15000元由被告于日出具欠条一份。2002年2月原告向被告催要余欠货款时,被告支付900元,其余货款拖欠至今。庭审中原告承认东营市三众化工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产品为广饶县三众化工厂生产。被告对其反诉,庭审中自愿放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销售协议实际为双方个人之间的*防冻液协议,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防冻液有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且该主张与其于2002年2月向原告支付款900的事实相矛盾,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货款14100
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赵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4100元。案件受理费
574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赵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高某占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伪造产地、厂址生产防冻液,违反了《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其所诉标的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并处以罚款。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高某占辩称,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被上诉人高某占所售防冻液“三众防冻液”,不仅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且厂址、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产品没有合法的质量标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0条、第33条、第36条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占均违反了以上规定;《中华*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关于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被上诉人高某占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受到保护。故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应予纠正。对货物和违法所得,本院将依据有关规定,建议相应部门对此进行查处。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饶县*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高某占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上诉人高某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4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A:大致有四点:
1、建成新房后老人的承诺是分家析产,老大分得旧房,老二、老三与父母一起共有新房。
2、老二、老三与父母共有的新房原则上四人均分。
3、父母过世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他们的遗产(新房的二分之一)应由三个儿子平分。这样的话,老三最终应能得到:自己的1/4房产+分得的1/2*1/3=5/12房产,将近一半。
4、如果有遗嘱,父母也只能对他们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也就是只能对一半的房产立遗嘱,超过部分无效。父母遗嘱中对一半房产的分配是有效的。
A:商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经办案例】: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办理结果】:本站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原告起诉后,经包括代理律师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在收回房屋后撤诉。
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53号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将该商铺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38413.7元、房屋租金10225.5元、物业管理费1188.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共壹个,建筑面积2378平方米),承租期为日至日止,被告的租金缴纳时间为每年3、6、9、12月23日以前按指定方式向原告交纳下一期租金,租金以叁个月为一期缴纳。同时,合同第十条第3项明确约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纳的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①乙方不按约*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达七天(自本合同约定的应缴租金之日起算)以上者”。
合同订立后,原告随即按照约定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日前缴纳五月费水电费及七月份物管费,日前缴纳当期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交纳。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遂于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了《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并通知被告于日前退场。但直到今日,被告仍未退场。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权利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原告所有的房屋,理应搬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A:本院认为,上诉人隆波公司在承包本市龙华西路31弄《海波花苑》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铝合金门窗不属沈同富承包范围)以内部承包形式交于沈同富承包施工并与沈同富签订的承包工程协议。此由上述承包协议和隆波公司聘任沈为隆波公司建筑二分公司经理职务的通知为证。鉴于上述协议系以内部承包形式交与沈同富施工,但实际上属于转包性质,故上述协议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悖,应确认为无效,对工程量及工程款应按实结算。关于工程结算清单系隆波公司单方制作,隆波公司对该结算清单之真实性亦未表示异议,故应予确认。鉴于沈同富已实际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及上述工程结算已为沈同富所认可,且隆波公司有关结算清单中铝合金工程款数额的异议不能成立,故原审依照实际工程量参照原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经对工程款余额审计确认与工程结算清单所列数额相符后,依法支持沈同富的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另鉴于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原审对沈同富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以逾期付款利息计处,应属不当,本院应予撤销。隆波公司称工程结算清单中有关铝合金工程款的数额有误,但未提供相关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隆波公司另称其反诉请求在原审时未被受理,致其诉权被剥夺。经查,原审在当庭告知其另行起诉后,隆波公司并未表示异议,故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隆波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3.80元、审计费18,000元,合计36,573.80元。由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97.75元,沈同富负担3,776.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波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杨高路2585
法定代表人:张龙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德尧,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昌友,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同富,男,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盖北乡四合村
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隆波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隆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德尧、徐昌友律师;被上诉人沈同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嘉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内容为隆波公司向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住宅办公室承建的本市龙华西路31弄《海波花苑》工程,交由沈同富承包施工;工期参照隆波公司与建设方的主合同为开、竣工的时间;沈同富负责工程项目及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沈同富向隆波公司上缴工程总额
14%作为管理费、税金(包括营业税)及利润等,其余款项由沈同富支配使用。协议另外约定,工程的铝合金门窗款项在工程总价中扣除,不属于沈同富承包范围,但须保证配合安装。上述合同签订后,沈同富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海波花苑工程至1997年9月竣工。隆波公司除在施工中按工程进度拨付部分工程款外,一直未作工程决算。直至日,隆波公司向沈同富出具“承诺书”
一份,明确承诺在日之前向隆波公司作出海波花苑等工程的施工决算费用同时结清。同年4月7日,沈同富向隆波公司出具了事先制作好的“工程决算清单”表格一份,明确海波花苑工程款额为20,073,646元,并列明应扣管理费2,629,942.21元、材料费11,767,337.77
元,甲方供料5,101,441元、代扣105,000元(含屋面保修金3.5万元、维修保养费4万元、围墙基础费3万元)、个调税40,000元,尚有余额429,925.02元。同年4月7日,隆波公司向沈同富支付了海波花苑工程款7万元。余款未付。沈同富遂诉至原审法院。
诉讼中,隆波公司对由其自己出具的“工程结算清单”
明确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工程建设方的“海波花苑工程结算备忘录”中关于铝合金门窗的工程款不是载明的
1,502,224元,而应调整为202万元左右。经查,1998年5
月22日,隆波公司与海波花苑工程建设方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住宅办公室双方签订的“海波花苑工程结算备忘录”中的(三)甲方供材料扣款、铝合金工程款为1,502,240元。因隆波公司向沈同富提供的“工程结算清单”隆波公司未盖章签字且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各执一词,故由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沪港工程审价事务所对海波花苑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余额进行了审计鉴证,结论为审定的工程款余额为
359,925元(该款不包括隆波公司代扣屋面保修金35,000
元、该款待保修期满后由隆波公司另再退给沈同富)。上述审计结论与隆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清单”明确的数额相一致。
原审法院另查明,沈同富原并非隆波公司单位职工,隆波公司为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沈同富,特聘任沈同富为其二分公司经理。二分公司并无法人资格或对外经营的营业执照。工程竣工后聘任关系即告解除。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本案隆波公司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沈同富承包施工,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现沈同富按约已进行了施工且工程项目实际已完成,故可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参照原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的余额经审计鉴证与隆波公司向沈同富出具的
“工程结算清单”明确的数额相一致,故沈同富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沈同富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可以隆波公司向其出具的“工程结算清单”应付而未付款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计处。隆波公司辩称其出具的“工程结算清单”中少扣了铝合金门窗的工程款,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OOO年七月十八日作出判决:一、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同富工程款359,925元。二、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同富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59,925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按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
9,286.90元、审计费18,000元,二项共计27,286.90元,由沈同富负担1,378.10元,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08.80元。
判决后,隆波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其上诉称,沈同富系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资格,无权承包建筑工程,故其与沈同富签订的“承包协议”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属无效。依据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工程结算清单亦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上述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对沈同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隆波公司另提出,其在原审时已就铝合金工程款的预算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价应从工程总价中扣除一节提出反诉请求,但原审以“审计报告已十分清楚,可另行起诉”
为由不予受理,而未以裁定书形式驳回其反诉请求,违法了诉讼程序。被上诉人沈同富则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隆波公司称该协议无效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关于工程结算清单系隆波公司制作,且与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工程款余款数额相一致,原审据此所作判决是正确的。故请求驳回隆波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审理中,隆波公司对工程结算单中关于铝合金门窗工程款的数额提出异议,要求将此款在工程结算单中予以扣除,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沈同富则认为审计结论已说明上述异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隆波公司在承包本市龙华西路31弄《海波花苑》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铝合金门窗不属沈同富承包范围)以内部承包形式交于沈同富承包施工并与沈同富签订的承包工程协议。此由上述承包协议和隆波公司聘任沈为隆波公司建筑二分公司经理职务的通知为证。鉴于上述协议系以内部承包形式交与沈同富施工,但实际上属于转包性质,故上述协议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悖,应确认为无效,对工程量及工程款应按实结算。关于工程结算清单系隆波公司单方制作,隆波公司对该结算清单之真实性亦未表示异议,故应予确认。鉴于沈同富已实际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及上述工程结算已为沈同富所认可,且隆波公司有关结算清单中铝合金工程款数额的异议不能成立,故原审依照实际工程量参照原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经对工程款余额审计确认与工程结算清单所列数额相符后,依法支持沈同富的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另鉴于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原审对沈同富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以逾期付款利息计处,应属不当,本院应予撤销。隆波公司称工程结算清单中有关铝合金工程款的数额有误,但未提供相关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隆波公司另称其反诉请求在原审时未被受理,致其诉权被剥夺。经查,原审在当庭告知其另行起诉后,隆波公司并未表示异议,故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隆波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3.80元、审计费18,000元,合计36,573.80元。由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97.75元,沈同富负担3,776.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A: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和你提供的情况,我认为,这种情况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有中介人员和中介公司两方对客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客户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应该退还剩余的定金。而且,如果是中介或者卖方违约的话,还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的。通过百度hi加我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
A: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房屋*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房屋拆迁纠纷。
咨询者问:我将房屋租赁给王某,租期1年。但是,王某住了不到2个月,就转租给张某。我找王某理论,他却说租赁合同中未提到转租问题,故他有权转租。请问陈律师,王某的说法是否合法&&&陈志*律师答复:&&&王某的说法不合法。虽然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未禁止转租,但是也未明确给予王某的转租权利。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王某要取得转租的权利,必须经得的明示同意,否则其没有转租的权利。&&&同时,陈志*律师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提示你,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你应当搜集或固定证据以证明你在6个月内提出过异议,否则将可能影响你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确认转租行为无效的权利。
A:房产继承概述
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的一种方式,指依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一、房产继承关系发生的条件: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亡之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亡之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和被继承人已经*亡的事实,如父母健在,子女就不能继承其房产。父母愿意将自己的房产生前赠与子女,该行为不属于继承,叫做生前赠与。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处所说的父母,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养兄弟**、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房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不能把家庭共有房产、夫*共*产等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对于上述财产首先应当先行析产,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对于被继承人的个人房产才可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房产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房产继承中既存在遗嘱继承又存在法定继承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按照遗嘱继承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以下情况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先于遗嘱人*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房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先于被继承人*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四、房产继承的开始、继承、放弃和丧失
1、房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亡时开始。”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亡或被宣告*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房产继承的接受。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超过法*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房产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我国《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
法定代理人地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嘱权。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A:一、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被告董某、钱某某分别系原告的*夫、**。我方系被告代理律师。
被告董某所在单位原分配了一套本市武夷路的房屋给被告一家三口居住,面积为14平方米。本案系争房屋(位于江苏路)为公房,居住面积为12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董某,系1998年董某所在单位增配的房屋,住房调配单上为董某父子二人。系争房屋内常住户口为四人:原告及被告一家三口。2000年,原告钱某与案外人陈某离婚,当时陈某要求钱某离婚后户口迁出徐汇区的房屋,经被告一家同意,原告的户口于2002年从徐汇区迁出至系争房屋。该房屋从调配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
2013年10月,被告董某与案外人长宁区某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公房,价值补偿款为113万元,装潢补偿为1900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为48万元。被告董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获得位于青浦区的安置房屋2套。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三口均系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依法应同等享有动迁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本市青浦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原告所有;2、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13万元归原告所有。
二、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要求判令本市青浦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原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钱某要求判令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13万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三、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钱某是否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
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他处无住房的人。原告主张居住房屋面积太小,居住困难,系争房屋从获得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形。故而,法院不予认定原告为系争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A:土地使用权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利用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可以同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存在,《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也有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具有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均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一般有明确的期限,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A:其实不必在意这些案例问题。但是一你的要注意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A:案例:某工程合同规定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理,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将不予退还。”后
徐某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开发商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A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定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A公司承担。据此,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徐某的定金6万元。
签订预售商品房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或订购单,其性质有两种:一是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或预售合同;二是如果认购书或订购单具备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则认购书、订购书属商品房*合同。认购书或订购单中约定认购金或定金,双方并无约定如未能签订合同,要求双倍返还或不退定金等约定的,则认购金或定金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双方未达成商品房*协议,定金或认购金应退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产公司未签订商品房*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应按定金罚则处理,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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