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五年的微信号注册,有没有人要,我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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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证网专业致力于提供各类医疗证书出租,为各类医师与用证单位提供合作平台,证书包括:执业中药师、执业西药师证,护士/护师执业、中医执业医师,西医执业医师,口腔执业医师、西医内科、西医外科,美容外科、美容中医,美容口腔科,美容皮肤科,中西医结合,急救医学,康复医学、预防保健,妇科、妇产科、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B超、大型设备操作证)、皮肤病与性病等各类医学类证书,执业初始注册,执业注册满3-5年以上,临床类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中医主治医师,中医副主任医师,本科以上学历,执业注册满五年以上可用于新设立诊所或者门诊注册用,医院增加科室注册用。

有证要挂或是单位找证挂的请联系我。

       全国医师证书挂靠多少钱?出租的费用多少?单位要审批申报、增加科室等就会需要到医师证件挂靠,相信很多有医师证的人,都通过一些消息什么的。了解到原来自己的证可以出租。单位拿医师证件出租干嘛用的?有哪些风险吗?还有出租时有什么要注意的, 相信大家不搞清这些问题也不放心租出去。

       普通挂证的责任几乎没有,就是把证书放到单位上,方便单位审批,应付检查;一般需要满5年执业医师出租的话,一般都是需要找法负的,也就是新成立诊所审批注册用,负责人的话就是新开诊所或门诊医疗机构申请医疗许可所需要,但是一般负责人或法人,单位都会跟人才签订免责协议。

执业医师挂证的分类及作用:

 5年以下:有营业执照的门诊,诊所,医院科室用到,增加科室,校验,验收,凑人数等等。

 5年以上:个别综合门诊以上的单位要到,需要5年以上的

 主治:用于医院级别的单位,医院科室负责人,扩张,校验等等

 副高:用于医院级别的单位, 专科医院,专业医院负责人, 综合门诊负责人,    

 校验,验收,升级资质等等

 正高:用于医院级别的单位, 医院负责人,医院验收,升级资质,等等

了解出租的责任,也是对于医师必须知道的,以下内容是挂证挂靠时,一些该注意的事项以及证书用处及价格,请仔细查看。

企业单位找证书的请联系。欢迎随时联系我!单位找证请备注证书名称!

联系方式:陈先生(微信同号)

以下信息为最新人才有证可提供注册合作(单位需要找证可随时联系我)

持有口腔执业注册满五年以上的,口腔主治医师,中医执业注册满三年以上的,中医主治医师,

中医副高,内科主治医师,内科副高,医学影像,中西医结合,持有相关证书的可以随时加我微信

(手机微信同号),以上证书均有单位需要。

以下为单位最新找证信息,信息将会实实发生变化,更多详情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陈先生:(手机微信同号),

山东青岛需要中医执业注册满五年以上,不做法人。

山东滨州需要中医执业注册满五年以上。不做法人。

浙江杭州需要中医执业注册满五年以上,不做法人。

山东济南需要中医执业注册满三年以上,不做法人。

广东江门需要口腔主治医师证,门诊注册用。

江苏徐州需要口腔主治医师证,门诊注册用。

江苏徐州需要中医主治医师证,门诊注册用。

江西南昌找内科执业注册满五年以上,诊所注册用。

广西来宾需要中西医结合注册满五年以上。

贵州贵阳需要中西医结合注册满五年以上。

最新人才信息将会实实发生变化,详情可加我微信了解最新信息(手机微信同号)

广东有美容整形外科主诊证可提供全国注册合作。有定考。

成都有美容外科主诊证一本可提供川内注册。

湖北武汉有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执业医师证明可全国注册合作。

广东省内有中医执业医师证注册满五年以上。

湖北有内科副高医师证可提供全国注册。

湖北有内科主治医师证可提供注册。

广东省内有中医执业注册满三年以上。

成都有口腔主治医师证,可提供就近城市注册合作。

河南有口腔主治注册四年,可提供全国注册合作。

广州有中医主治医师,中医骨伤科中级职称证。

重庆有中医内科主治医师证,退休,可提供就近注册。

河北石家庄有口腔退休的,可提供全国注册。

西安有内科主治医师,可提供全国注册。

贵阳有中医执业证注册满五年以上。

杭州有内科副高医师证一本。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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