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导致原有宽未分化脊柱关节病治疗复发要置换宽关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赔吗?是否还要其它险种理赔?具体还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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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关节置换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吗?险种名称是什么?属于大病医疗范畴吗?还是住院手术类?谢谢!
是商业保险,不是大病,应该就是医疗保险,含门诊和住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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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金福重大疾病保险(2018款)》条款.pdf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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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2017]疾病保险 037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金福重大疾病保险(2018 款)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要求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3.2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3.3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4.1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1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 ………………………………………………………………3.3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7.14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7
??凡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均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方式在条款中标示,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被保险人范围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7.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1.1 被保险人范围
5.4 保险金的给付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5.5 诉讼时效
2.1 保险期间
6.其他事项
7.9 酒后驾驶
2.2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2.3 保险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4 责任免除
6.3 合同内容变更
7.11 无有效行驶证
3.合同效力
6.4 联系方式变更
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2 犹豫期
6.6 争议处理
7.13 现金价值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名词释义
7.14 重大疾病
7.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7.2 意外伤害
7.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
4.1 保险费
7.3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能力完全丧失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7.4 专科医生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2017)条款备案编号:C & & & &总则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释义1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第二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投保人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三项,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项,也可同时投保多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释义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3或者在等待期释义4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释义5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释义6(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释义7(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释义8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被保险人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9,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三)特殊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须且合理的特殊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10、放射疗法释义11、肿瘤免疫疗法释义12、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13、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释义14;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六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一)本合同第五条载明的第(一)、(二)、(三)项保险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15、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二)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在保险期间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共用同一个免赔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三)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四)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责任免除第七条 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释义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17(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六)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释义18以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八)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九)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十一)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释义19、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20、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释义21、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释义22(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23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十二)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24、无有效驾驶证释义25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26的机动交通工具;(二)被保险人醉酒释义27或受毒品释义28、管制药物释义29的影响期间;(三)恐怖袭击;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释义30。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 保险费(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的性别和投保年龄所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费率规章)计收。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投保天数/365天(二)投保人在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本保险合同,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和续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费率来确定保险费交费标准。(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壹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起讫自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且投保人已交清保险费开始(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连续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第十三条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不间断投保本保险的合同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门诊或者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续保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连续不间断的续保不计算等待期。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续保本合同须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险种整体经营状况及被保险人年龄对费率进行调整。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 签发保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八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释义31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 交纳保险费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二十四条 变更批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年龄计算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以周岁释义32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的年龄与实际不符,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与投保年龄费率之差,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或按比例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的年龄与实际不符,并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并可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保险合同,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33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七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三)保险金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释义.34;(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门诊及住院病历以及出院小结、处方、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七)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此外,保险人应有权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要求尸检。此类检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拒赔的情形下,保险人将承担因投保人提供索赔要求所必须的证明、收据、信息和证据而产生的费用;(八)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凭证。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全额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释义35,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合同凭证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释义36。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未满期净保费。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一)保险合同期满;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非保险事故而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被保险人不再满足本合同的投保资格要求,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满足年龄资格要求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不因其年龄的改变而自动终止。第三十三条 &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30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30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37;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义38;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39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释义40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白质炎性脱髓鞘病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保险人认可医院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 或核磁共振检查MRI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180天以上。由保险人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全部三项条件:(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记录。(二十七)急性坏死型胰腺炎: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释义41确诊为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人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弥漫性腹膜炎;(2)空腹血糖持续高于10mmol/L。对于因急性发病导致身故而无法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须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为明确诊断的依据。(二十八)全身性重症肌无力: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二十九)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 个月以内;(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 病毒阴性和/或HIV 抗体阴性;(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 病毒或者HIV抗体。职业限制如下所示:医生(含牙科医生)、 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三十)植物人状态:指大脑皮质的全面坏死伴意识完全丧失至少持续一个月,但脑干仍保持完好。释义1、保险人: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门(急)诊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起至保险止期内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为治疗该重大疾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和手术费。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4、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医院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6、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签发之日起,经等待期(续保不受此限)后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合同生效前、等待期内已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需采取诊疗措施的重大疾病或症状。7、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联合病房、家庭病床、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8、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9、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 ①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须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3)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4)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 & &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5)护理费: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6)检查检验费: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7)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8)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I)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II)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III)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9)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0)救护车使用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10、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11、放射疗法: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12、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13、肿瘤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14、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1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16、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18、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19、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20、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21、武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22、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23、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2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是否属于酒后驾驶。25、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26、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27、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2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29、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3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31、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32、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3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5、手续费:指所交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佣金,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30%。36、未满期净保费: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手续费)。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37、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38、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3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40、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41、专科医生:应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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