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黑名单,信用卡还能用吗的法金没交,可不可以办理信用卡,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你好:我办了一张信用卡有不良记录但是要买车会不会有影响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办了一张信用卡有不良记录但是要买车会不会有影响
你好,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信用卡会被冻结吗,还有会不会对本人在银行信用记录有影响,还有对出行有影响吗,会不会出不了远门
信用卡没有不良记录,但是信用卡还欠钱,会不会影响办理房贷。谢谢
你好!我老婆的信用卡有过几次逾期不良记录,现在我买车要贷款,可以贷到吗?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本人有不良的信用记录,那我老公是主貸人,听说会影响贷款,我想问一下这个要怎么解决?
你好,本人在法院法金没有交,请问这会不会影响我在银行的信用记录啊,求告知,谢谢
交通银行信用卡,几次逾期,但最终还清并被销卡,逾期期间北通知可能上报个人信用中心,也许会产生不良记录,我想咨询,我以后想去别的银行,例如工商等等,贷款买房或买车,会不会有影响。怎么消除影响?
你好,我和老公买房,但是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不放款,换成父母的名字再贷款,请问我以后如何证明这个房子是我们两口买的?
您好,律师!我是分期付款买车但是我以前有用信用卡不良记录,因此没有被办下来!像这样的情况我要的回来我的定金吗?已解决问题
盗窃信用卡10000元,取保候审后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法金20000元
盗窃信用卡10000元,取保候审后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法金20000元,会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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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既然没有判决缓刑就需要坐牢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法院有注明缓刑吗? 写了缓刑就不坐牢,否则就要坐牢
这个是不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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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裙楼、地下室)负一层A区、B区,1层101、102、113至117房,5层501、502房,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一(南塔)14至16层、20至21层、23至33层、35至37层。负责人:阳烽,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秀芝、陈谨,律师。被告:张文军,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原告诉被告张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使用原告核发的信用卡(卡号62×××56)发生透支,截至日共欠款8459.9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8459.91元(暂计至日的本金5278.18元、利息3002.31元、滞纳金138.42元、其他费用41元),从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声明已全部阅读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载明的所有事项。该合约第二条规定,如被告账户内的应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原告核定的信用额度,被告应立即向原告偿还上述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而无需原告事先通知或要求;如在月结单账单日被告的应付款项总额超过原告核准的信用额度,则被告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原告有权对超额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超限费。该合约第六条规定,信用卡应付款项为被告在原告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以收费表的规定为准;应付款项的偿还顺序应依次为利息、费用、取现和转账、消费款项或按原告不时另行决定的顺序(无需另行通知被告)。该合约第七条规定,被告到期还款日为月结账单日起的第25天,如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偿还应付款项,被告有权选择原告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被告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止被告太平洋卡的使用;被告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原告将对被告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计收从原告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对被告除现金和转账外的交易,从原告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被告如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付款项的,则无须支付除现金和转账外交易的透支利息;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原告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透支利息。信用卡收费表显示贷款利息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每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卡号62×××56,信用额度13000元),暂计至日该信用卡透支产生欠款本金5278.18元、利息3002.31元、滞纳金138.42元、其他费用41元。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信用卡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及按照信用卡协议的规定计付透支欠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文军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278.18元及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暂计至日的利息3002.31元、滞纳金138.42元、其他费用41元,自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文韬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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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阳烽,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律师。被告:刘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原告诉被告刘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持有在原告处办理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91,信用额度为10000元),截至日,被告累计欠款14582.31元。原告经多次以电话、发函和上门的形式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4582.31元(暂计至日的人民币本金为9772.50元,利息和复息为4613.33元,滞纳金为170.48元,其他费用为26元),从日起的利息、复息、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太平洋信用卡并填写了申请表,被告在申请人处签名,并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订明:应付款项为乙方(主卡申领人)在甲方(交通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等;应付款项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取现和转账、消费款项;乙方到期还款日为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偿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选择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乙方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太平洋卡的使用;乙方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甲方将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计收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收取滞纳金;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向甲方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透支利息;收费表列明:贷款利息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每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银行联境外账户查询手续费(每笔):境内人民币取现,收取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境外通过银联网络取现,每笔收取人民币12元,外加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5元等。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52×××91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日,共发生透支14582.31元(其中本金为9772.50元,利息及复息为4613.33元,滞纳金为170.48元,其他费用为26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透支欠款,成讼。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视为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原、被告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及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付利息、复息、滞纳金、其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建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款本金9772.50元及利息、复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截止至日的利息及复息为4613.33元,滞纳金为170.48元,其他费用为26元,从日起的利息、复息、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元,由被告刘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巧玲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人民陪审员  李星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洪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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