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没有全上海风险代理律师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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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律师--冯梦实首席律师简介

就业于上海前10强大所,10年法官经历,24年司法经验,办案成功率高达98%以上。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12348”法律援助中心骨干律师。成功案例多次为《人民法院报》、《上海法治报》等重大新闻媒体所报导。

冯梦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800余起,在沪、苏、浙等省市办理过较高法检公安部等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16起,为400余人成功取保候审、缓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办理房产合同等民商案件1000余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广泛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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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网友发给本站其与某律所签订的一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现该网友在被服务过程中不太满意,要求指出当时的协议上的问题。因图片质量不符合上传要求,故不上传该合同图片,合同共2页。

问题1、合同第1页左上角XXX律师事务所,第2页律师单位(乙方)签章部分为XXX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对此,我们从大量的实务作业中得出答案:A、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属于一种打擦边球的产物,更多是灰色地带的业务,后者才是真正的律师执业单位。B、根本区别在于法律咨询公司不能提供中介服务,而律所是典型的中介机构;责任不同,咨询是有限责任,律所是无限责任;主管机关不同,咨询是工商机关,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C、前者按公司成立,股东出资;后者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三名以上律师作为合伙人才能设立。 我们可以用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即可得知:法律咨询公司“工商信息”页内展示的信息同一般公司同等内容,而律师事务所无注册信息,律师事务所持有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执业许可证。D、法律咨询类公司没有资格代理诉讼案件,可进行简单的法律咨询,非核心的诉讼业务,但有不少忽悠和违规代理业务的,逃避司法厅的监管。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代理所有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问题2、合同中标注有“本合同服务费用实行后收费模式”,业内来讲具体什么梗?

首先,这份合同不是一种标准的合同,用词表达方面不够严谨。假设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前面的律所和后面的签章是一样的,就是律师事务所,那么合同中应当写成相关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约定之类的文书,这个问题倒也不重要,也许是律所为了顾客通俗易懂而设吧。 其实,这种“后收费模式”就是一种风险代理收费模式,那么这种风险代理国家允许吗?2006年4月13日,国家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开始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其合法性。 另规定,风险代理收费金额上限是赔偿款的30%,如果人身损害之类的案件以30%上限的收费计收就算偏高,一般而言,人身损害不做风险代理收费。具体情况具体定论。另,风险代理分为全风险代理和半风险代理,相关内容请关注和参照本站(民间审判庭)的其他文章内容。

附案例情形:如果委托申请人过程中如自愿调解、和解这种情形下,合同还属于有效吗?

根据之前的一份最高法公报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用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条款亦属无效当时候案件的情形是这样的:研究院在诉讼过程中同意进行法院调解,按照调解下来的金额的15%给律师,但律师仍然要求对方按照诉讼标的总额的15%要求对方给付。这种情形下,最终被最高法判定为原合同无效而告终,驳回了律所的主张。

因此,很多法律方面,法院也都会考虑其理与情结合,考虑的是社会和谐,法律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双方遇到矛盾,最好先内部沟通解决,双方都让一步海阔天空。基于第三种案例情形中,这家律师事务所在其声誉中受到了社会的挤兑,其实是一种不好的结局。

基于上文中的问题1和问题2,基本可以说,这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在拟定方面不够严谨,容易被引出其他争议情形。如果还存在上述中“最高法公报案例”中情形的,那么这份合同约定是无效的。(本文原文:独家!律师委托中的风险代理收费在这种情形下合同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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