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老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么上面钱是否能冻结

&&&&&&&&&&&&&&&&&&&&老赖欠钱不还 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强制执行?
老赖欠钱不还 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强制执行?
正在读取...&|&作者:张成彦律师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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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还会受到各种执行实务问题的困扰,影响个案的执行和推进。 本期内容,为法律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确切有效的借鉴和指引。
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法律评析: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强制执行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已拥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否只能冻结,一定要在上述六种情形下才能提取?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高院的请示答复中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当时是这样答复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使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态度已经有所缓和,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2013年对安徽高院的〔2013〕执他字第14号答复及此后对浙江高院的答复,态度则已经非常鲜明,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就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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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案与法】遇上老赖
能否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来源:新疆法制报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却有钱。面对这种情形,能不能对被执行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呢?  
2008年5月,乌鲁木齐市民汪汉渭在乌鲁木齐注册了一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装饰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  当年6月20日,汪汉渭以装饰公司名义与伊宁市的王勇古签订一份《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饰公司承接王勇古的酒店装饰施工工程,工期至当年10月19日,装饰公司每晚交工一日,需支付王勇古1万元违约金。  当年10月下旬,装饰工程没能完工,汪汉渭带领施工人员“溜之大吉”。之后,王勇古将装饰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装饰公司赔偿王勇古30万元。  判决生效后,汪汉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勇古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因汪汉渭早已将装饰公司注销,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王勇古申请,因注册公司出资不实及未清算等原因,法院追加汪汉渭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由于查不到汪汉渭的个人财产,执行陷入僵局。  近日,王勇古调查得知,汪汉渭近年一直在乌鲁木齐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其名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9万余元。  
焦点:如果当事人背负案款,其名下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强辉表示,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学网版权所有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您当前的位置 :
惩治“老赖”新招:划扣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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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惩治“老赖”再出新举措。昨日从市高院获悉,市高院日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建设“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将实现数据共享。今后,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将被法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受限。
  天津北方网讯:惩治“老赖”再出新举措。昨日从市高院获悉,市高院日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建设“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将实现数据共享。今后,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将被法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受限。
  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可以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然而,却有人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对判决书置之不理。这些被称为“老赖”的人,并非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有的隐匿、转移财产,有的将财产过户到亲友名下,而自己却乘飞机出行、住高档酒店。面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老赖”,近年来,本市不断出台打压举措,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涉及出行、住宿、买车、买房、旅游度假、子女读书等方方面面;网络司法拍卖,以更快速、便捷地将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此次,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建设“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无疑是给“老赖”再上一道“紧箍咒”。
  据介绍,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法院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包括执行法院、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姓名、被执行人身份号码等信息的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供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的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成为继市市场监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之后,第4家与法院执行“点对点”查控系统合作的行政机关。(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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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老赖”的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动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理由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虽然只能用于专项支出,但即使不用于住房支出,最终也仍归其个人所有(调出或退休时发给),据此,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执行的标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进行了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法律已经确定了住房公积金在婚前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的财产属性,根据该属性,公积金是可以纳入执行财产的。&&& 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其中确实未列明法院有权提取,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所列举的只是职工个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与法院的执行(不是正常提取)并不矛盾。而《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以法律的强制力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比较,属于上位法,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法院有权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标的。&&& 四、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所谓的执行财产豁免,是指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均可作为民事执行措施的对象,原则上不应当有所限制,但基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或维护善良风俗,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享有的在一定财产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禁止查封的财产作了以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须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所以法院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 五、被执行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屋,在保证被执行人基本住房条件的情况下,该房屋是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对象的。这就出现货币形态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而转化为实物形态(房屋)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执行的情况,如果是这样只能是把简单的执行复杂化,不利于降低执行成本和提高执行效率,造成有限执行资源的极大浪费。既然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屋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住房公积金就应该能够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所以,在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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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及解读(2013)执他字第14号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关注辅德律师,会有百位律师朋友伴你同行;我们没有心灵鸡汤,我们传播理性的光芒!案情简介2017年2月,法院判决周某偿还李某借款5000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并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李某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周某处在单位上有有3万元人民币外没有其他可供的财产,故执行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扣周某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20000元人民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称国务...&案情简介2017年2月,法院判决周某偿还李某借款5000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并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李某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周某处在单位上有有3万元人民币外没有其他可供的财产,故执行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扣周某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20000元人民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称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项目,法院采取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应然层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都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合法的私有财产是探讨能否强制执行的关键。对此,主要有两派,第一派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依附于公民人身的特性,有特定用途,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物;第二派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目录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依法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节选4、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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