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工伤非得有现场证人吗,没鉴合同,怎么收集证人,怎么写,授伤后,第一时间是通知厂长。厂长通知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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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眉东行初字第13号原告(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仁寿县钟祥镇。负责人缪建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谢玉忠。被告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268号。法定代表人何万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委托代理人杨凯。第三人童明友。委托代理人黄明禄,法律工作者。原告(以下简称:钟祥建材厂)不服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童明友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向原告送达了被告答辩状、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原告起诉状及举证材料、被告答辩状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告知书。于日、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祥建材厂负责人缪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玉忠,被告市人社局之委托代理人张颖、杨凯,第三人童明友之委托代理人黄明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市人社局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童明友于日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手。童明友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钟祥建材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市人社局(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钟祥建材厂不服,诉至本院。原告钟祥建材厂诉称,被告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没有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认定工伤时的证人证言没有与原告质证,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被告未作调查,且第三人已在受伤前离职,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市人社局辩称,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合法。2011年12月童明友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向原告发出了举证通知。后因第三人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第三人提起劳动仲裁,又经法院终审确认了原告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及第三人受伤的事实。被告审查了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第三人述称,被告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于日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2、童明友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钟祥建筑材料厂工商登记情况、童明友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童明友律师提供的调查笔录、仁寿县钟祥区医院病情证明书),证明第三人提出申请的事实。3、《关于工伤性质认定举证的通知》(仁人社举(2011)第75号)。4、仁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仲案字(2012)第34号仲裁裁决书。5、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6、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证据4-6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7、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复决(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经复议维持被告认定的事实。8、《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等,证明适用法律正确。9、委托书,证明委托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原告对上列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收到受理通知书,被告没有进行调查,程序违法。对证据2中2011年《工伤认定申请表》、工商登记情况、童明友身份证复印件均认可;授权委托书不合法;对调查笔录不认可,调查笔录应由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不能由第三人律师进行调查;医院病情证明书只能证明第三人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是工伤。原告收到证据3后曾进行过说明。证据4-6只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不能证明属于工伤。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认定错误。被告没有调查核实就认定工伤,是行政不作为。对证据8、9无异议。第三人对上列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认定工伤的事实。2、川人社复决(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程序合法。3、钟祥建材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缪建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谢玉忠身份证复印件、童明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4、声明,证明童明友是7月28日离开了公司。5、生产记录8页,证明李永忠不是原告的职工,童明友在受伤期间不是原告的工人,童明友6、9月在原告处工作有生产记录,7、8月未在原告处工作,无生产记录。6、情况说明,证明其收到举证通知后,提交了情况说明,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对上列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认可证据4、5的真实性、关联性,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只能说明原告不认可童明友是工伤,反证原告对童明友受伤是知晓的。第三人对上列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质证意见一致。第三人未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被告举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童明友系原告钟祥建材厂职工。日,童明友在钟祥建材厂处上班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手。2011年12月童明友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向原告发出举证通知书。因第三人与原告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日童明友向仁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童明友与钟祥建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日,仁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童明友与钟祥建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提起民事诉讼,日经二审法院终审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于日在原告处进行拉丝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绞伤右手。被告于日受理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核实了有关材料,于日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童明友日在原告处上班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手,童明友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人社局(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市人社局作为本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市范围内职工发生伤亡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适格。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后因原告与第三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第三人于日在原告处进行拉丝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绞伤右手。市人社局审查了相关材料,结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关于原告称被告未进行调查、未组织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程序违法的意见,因《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均无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的规定,被告经审核相关材料作出工伤认定不违反法定程序。原告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对原告称其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仁寿县钟祥建筑材料厂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仁寿县钟祥建筑材料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万成忠人民陪审员  周乐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晓莉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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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肩部骨折,到医院拍片子,还通知了厂长,近几天我们到厂里要求怎么赔偿,我该怎么办?
我老公上班一周,不小心肩部骨折,到医院拍片子,已经三个多月了,在家一直休息着,当时出事时值班班长在场,还通知了厂长,厂长也允许去看病并在家休息,近几天我们到厂里要求怎么赔偿,但是,厂长就不承认我是,说是在家病的,没办法去求助,劳动局提的建议是,找个当时出事时身边的证人做个证明,不知啥原因,这个班长当时在场就不做证明,厂长也不做证明,我们去了几次,他们就躲着也不见面,打电话也不接,尊敬的律师,我该怎么办?
提问者:wl7120***时间: 11:59:49地点: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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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法律知识:刘进源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刑终43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进源,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文化程度大学,住广东省深圳市。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欣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进源犯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进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阅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日,被告人刘进源在广州泛欧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泛欧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将该公司股权作质押,并由刘进源本人提供连带保证,与被害人何某成签订《借款合同》,向何某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同年1月28日,刘进源以泛欧公司急需偿还浦发银行贷款为由,再次以该公司股权作质押,刘进源本人提供连带保证,与被害人何某成签订《借款合同》,向何某成借款人民币1400万元,借款期限二十天。被告人刘进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而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1年2月,被告人刘进源指使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下称:泛欧玩具厂)员工夏芳、周某甲等4人前往被害人何某成办公室言语威胁,不准何追讨欠款。2011年3月,被告人刘进源授意他人伪刻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镇湖村联合社印章,并利用上述公章伪造《土地租赁合同》作为虚假的还款担保。至案发前,刘进源共骗取被害人何某成人民币元。(二)被告人刘进源于2004年注册成立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为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起,被告人刘进源大量拖欠货款及加工费,采取支付少部分货款或加工费,开具空头支票搪塞拖延等手法,骗取货物供应商和加工商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并指使员工殴打上门追讨货款的李某详、黄金铭等人,被告人刘进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赖某、广某都区盈安五金磨具塑料制品厂等40家企业和个人的货款及加工费共计人民币元。(三)日14时许,被告人刘进源作为泛欧玩具厂法定代表人,指使该厂员工周某甲、王建刚、杨某甲、夏芳、夏丹(均另案处理)等六人,使用水管、棒球棍等对前来工厂追收货款的东莞高飞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人员李某详、黄金铭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李某详左尺骨下段骨折、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次日,被告人刘进源安排夏芳等人至其位于珠江新城的家中躲避,并支付每人人民币600至1000元作为酬劳。(四)被告人刘进源在经营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期间,在本市授意他人伪造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镇湖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镇湖村民委员会、深圳顺合泰电机有限公司等国家机关、企业、人民团体的印章共13枚。2011年3月,被告人刘进源在本市授意他人伪造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镇湖村经济联合社印章,并利用上述伪造印章,以该社名义与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进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进源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进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刘进源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三)、(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刘进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的被告人刘进源的人民币20万元,按比例发回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查封的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1号7C房、广某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银松九街6号1104房、宝马730LI轿车(车牌号码粤A716PT)、丰田轿车(车牌号粤AX303G)予以拍卖,拍卖得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进源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进源上诉提出:一、其没有非法占有何某成借款的故意。1.一审判决采信何某成提供的不实书证和虚假的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朱某、邓某文、林某的证言及刘进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何某成提供的借款合同首页系伪造。借款前,其没有提出将土地和厂房担保还款,也没有提供土地租赁合同给何某成。(2)何某成称借款前收取刘进源三个房产证担保还款与肖某所说的“复印件交给抵押”相互矛盾。2.其有还款意愿。2012年下半年,其制作还款计划书交给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并积极融资,想办法归还何某成的借款。3.丝丽公司收到的外汇货款只是泛欧玩具厂出口货物的部分外汇货款。4.2011年,泛欧玩具厂被美国客户诈骗250多万美元,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仅能维持企业生产,并非故意不还款。二、其没有诈骗供应商和加工商货款的故意。1.许某红、张某中、孙某等人捏造追讨货款时被威胁恐吓。2.空头支票是给供应商的期票,资金正常时能及时兑付,资金紧张时会提前通知供应商,等泛欧玩具厂直接汇款后退回支票。这是行业惯例,并非恶意。3.2011年,外贸订单大量增加。泛欧玩具厂并非以“先支付小额货款骗取继续供货或加工”。4.美国客户CHRISHA公司不履行合同,导致泛欧玩具厂资金紧缺,拖欠货款和加工费。5.关于泛欧国际公司收取的外汇货款1000多万美元和500万港元去向不明问题,这部分货款均通过“凯特贸易”结汇后汇入刘进源和司某、泛欧玩具厂部分员工的银行卡,用于企业经营,没有藏匿和转移。三、其没有故意伤害行为。1.同案人周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不真实,且相互矛盾。2.其没有收到被害人约见的任何通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指使夏芳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刘进源对一审认定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宋福信、黄欣欣经本院通知后没有提交辩护词。
经审理查明,(一)日,上诉人刘进源在泛欧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将泛欧公司股权作质押,并由刘进源个人提供连带保证,与被害人何某成在广州签订《借款合同》,向何某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同年1月28日,刘进源以泛欧公司急需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为由,再次以泛欧公司股权作质押,刘进源个人提供连带保证,与何某成签订《借款合同》,向何某成借款人民币1400万元,借款期限二十天。刘进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1年3月,刘进源授意他人伪造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镇湖村经济联合社印章,并利用印章伪造《土地租赁合同》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期间,刘进源归还部分款项,至案发前,刘进源共骗取何某成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成陈述:刘进源是泛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日,刘进源以泛欧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500万元,期限一个月,刘进源个人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以其持有的泛欧公司85%股权及泛欧玩具厂全部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司某也以其持有的泛欧公司的1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日,我委托广州高汇经济发展公司(下称:高汇公司)向泛欧公司银行账户划款200万元,委托肖某向刘进源个人账户划款300万元。日,刘进源以偿还泛欧公司向浦发银行贷款1400万元为由,向我借款1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天,以泛欧玩具厂承租的白云区人和镇镇湖村经济联合社的黄岳(当地地名)8亩土地的租赁权及土地上盖物业作为债务的担保,刘进源再次个人提供连带保证,以其持有的泛欧公司8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司某也以其持有泛欧公司1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当日,我委托高汇公司汇款1400万元入泛欧公司账户。刘进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经初步调查发现:刘进源未将1400万元借款归还浦发银行贷款,该款项中510万元转到东莞华裕物业管理公司、370万元转到越秀区秀阁服装经营部。刘进源在浦发银行还有1600万元不良贷款未归还。刘进源使用伪造的“镇湖村村民委员”印章虚构其承租黄岳8亩土地。日,刘进源开具泛欧公司500万元空头支票用以还款。具体过程是:2011年1月,我公司(汇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客户部经理肖某对我说,有一笔主要用于偿还浦发银行的业务,贷款单位资金周转有困难,希望我们能帮忙办理向银行一还一借的手续,肖某还拿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给我看,他说曾向浦发银行中小企业部的老总问过这笔资金借款合同是真实的,等该企业还款后就可以再借。我看过资料后觉得该企业是有还款能力的,并且对方当时出具的厂房、土地的租赁合同也证实对方有还款能力,还有泛欧公司的股权作借款的质押,所以我就同意借款给对方。借款合同到期后,对方没有依约还款,肖某带我到泛欧公司找刘进源,刘进源说因银行中小企业部的总经理换了人,贷款出来可能要迟十多天,要求我再多给他时间,我就被他拖了时间,他还先后写过两份还款计划,但都已过期没有偿还。2011年3月份,我委托肖某到白云区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因为所借资金一般都是十多、二十多天,正常的业务是手续没有办好就已还款,所以当时没有办理工商的质押手续。当时刘进源还提供了三个房产证作为抵押,地址分别是天河区华利路1号7C、海珠区滨江东路913号905房、天河区汇景南路212号202房上下层。后来追款时,刘进源声称十天内还款,就将上述三个房产证给回了他。他还不了款,再追他要房产证时,他就说只有天河区华村路1号7C的房产证,其他的有别的用途。第一笔500万元的借款用途是资金需求,第二笔1400万元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是以我名义借出,但实际操作是我手下负责,这笔借款他们是收了泛欧玩具厂的公章及两张空白支票做质押才放款。我报案时提供的中国银行支票(号码269××××6581、出票日期2011228)是泛欧公司刘进源在借款时提供给我方质押的支票。在500万元到期后,我方填写支票送到银行的,但他们没有钱还,我司将其他公司公章质押,一般的公司都会使用,但刘进源的泛欧公司的公章质押至今没有再使用。《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是刘进源借款前提供的,原件是事后才找他要来的。刘进源是向我个人借款,借款合同签订的过程我没有参与,借款合同只有一份,由我保管,合同是我们制作的,以泛欧公司、工厂股权及其自称自建厂房的经营权及使用权做担保。我用何展涛的账号收刘进源的还款,其他我不清楚。刘进源最后一次还款是2011年10月份,我共收到他的款项4642800元,有本金、服务费及利息。日,刘进源派了4人到我公司,一进来就威胁叫我小心点。在我向刘进源追讨借款过程中,刘进源也有言语威胁。
(二)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的证言:2011年1月,泛欧公司副总经理吴宇文找到纳斯达公司(现改名为广州汇天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朱某,要求借款500万元,吴宇文提交了泛欧公司的工商资料等。1月下旬,我和林某、朱某到泛欧公司考察,当时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吴宇文向我们提供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他说公司资金运作紧张,浦发银行的借款合同批出来后就还款给我们。当天下午,我们与泛欧公司负责人刘进源到上海浦发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及浦发银行中小企业部经营中心,向中心总经理王某甲了解,证实泛欧公司向浦发银行借款2500万元的合同是真实的。当晚,刘进源、吴宇文、司某到纳斯达公司,由我和邓某文见证,刘进源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上签名,盖公司章及盖指纹,当时这些合同都没写时间,这些合同只有一份,没有给刘进源留底。我们这类融资公司的行规都是这样,合同只有一份,只写借款人、用途、金额,没有签时间。第二天我公司开会,何某成授权林某同意借款500万元给刘进源,刘进源先付20万元服务费给我司,之后按照刘进源的要求,我司以高汇公司划款200万元、以我个人名义划款300万元到刘进源账户。日,吴宇文打电话说他们还有浦发银行的1400万元借款要还,我打电话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经营中心总经理王某甲了解情况,王某甲说如果泛欧公司将承兑汇票额度归还后,他们就能将2500万元借款放出。1月27日上午我向何某成汇报了情况,何某成同意借款1400万元给刘进源。下午,刘进源、司某到了我公司,当着我和邓某文面,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08号)、保证合同(编号)8号)、质押合同、质物清单。借款时间没有签,合同是我准备的,只有一份,刘进源没有留底。春节过后,我打电话给刘进源,他说浦发银行人事变动,王某甲调走,浦发银行的借款没有批出。我向何某成汇报情况。何某成后来了解到,刘进源没有将我司出借的1400万元归还浦发银行,而是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及运作。借款合同第三条担保承诺划线上的文字在合同签订时是否有我记不得了,文字处理是邓某文负责的,但记得刘进源曾承诺将厂房的租赁权给我们。2011年3月,何某成让我到白云区工商局办理泛欧公司的股权质押。因为有300万元是以我个人名义划的款,所以由我代表公司办理质押。在追款过程中,刘进源有两份还款计划,答应在2011年5月、8月还款,但都执行不了。2011年8月前,刘进源分多次还了公司360万元,应该还到纳斯达公司法人代表何展涛的账户。镇湖村经济联合社与泛欧玩具厂在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011年3月份,刘进源没有资金还款,我与朱某到泛欧公司追款,刘进源将该租赁合同交给我,称可将租赁权交我司处理。刘进源在第一次向我司借款时,将华利路1号7C房的房产证,滨江东路913号905房、汇景南路212号202上下层的复印件交给抵押,我司追借款时,只拿回华利路1号7C的房产证。我与刘进源商谈中,从来没有泛欧工艺品厂的名称,应该是泛欧玩具厂的名称,是打材料的笔误。泛欧玩具厂是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股权质押。2012年9月我离开汇天成公司,刘进源让我过去帮他融资,解决他与何某成之间的矛盾。刘进源让我到广州星翊文化传媒公司里办公,实际上就是让我和朱某帮他融资。肖某签认《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是2011年3月刘进源交到纳斯达公司。
2、证人朱某(汇天成公司客户经理)的证言:2011年11月,泛欧公司副总经理吴宇文提出向我公司借款500万元,我向肖某汇报情况。第二天,我和肖某、林某去到泛欧公司与刘进源谈借款的事,刘进源说他公司在浦发银行有4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和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款,公司经营主要出口欧美,因季节性造成公司资金回笼慢,想借500万元流动资金。肖某与刘进源去浦发银行广州中小企业部核查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真伪。当天下午,肖某打电话跟我说借款合同是真实的,要我准备好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给客户签。这些格式化合同都存在公司电脑里,我只需打印好合同编号、借款单位、借款人、借款金额就可以了。借、还款时间,抵押物等都是空白的,要求借款人在只有一式一份的合同签名、盖指纹、盖单位的章在每份合同的多份纸张上盖骑缝印,该批合同都留在我司,借款人是没有合同样本留底的。我司是收取了利息再放款给客户。刘进源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是在收取20万元利息后才放款给刘进源。在第一笔放款后的第二天,吴宇文提出再借款1400万元,肖某和我就将业务提交到公司业务评审会,公司同意放款1400万元后,我打印好合同交给邓某文。签订合同时我没有在场。春节后,我们通过关系了解到泛欧公司没有归还浦发银行借款。刘进源到我公司提交了一份还款计划,我公司也开了会,决定要他追加手续,要求刘进源将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土地和租赁合同(泛欧玩具厂)的原件交给我们,并要刘进源签订将厂房转租给我们,这些手续都是在刘进源没有还款后,在2011年3月份以后补做的。从2011年3月开始,刘进源在我们的追讨下,先后共约还我司款项400多万元,最后一次还款是2011年10月。当时何某成与刘进源谈好,每个月收取912000元的服务费,就是利息。应该是每月以借款金额的4.8%额度收取刘进源服务费。朱某签认:【)07】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内容除“何某成”签名及借还款日期的月、日外,其余均为其打印,何某成、林某签名是事后补上去的;签认质物清单:这页内容表格中的股权价值、所有权人、质物所在地、所有权证及编号框内的内容,不记得有否打印上去,“何某成”签名是事后补签的;签认【)08】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签认借款合同的何某成签名和借还款日期为事后手写,部分内容为其打印;签认保证合同、质押合同、质物清单有下划线部分均为空白,手写部分是事后补填。朱某签认《土地租赁合同》是刘进源交给其交回纳斯达公司的。朱某签认收件收据:纳斯达公司于日收到泛欧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原件1份,工程承包合同原件3份,“泛欧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原件各1个,“刘进源”法人专用章原件1个。
3、证人邓某文(纳斯达公司策划一部客户经理)的证言:泛欧公司500万元、1400万元借款主要是朱某负责商谈的,时间大约是2011年的春节前,我负责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个人转让协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借据等的见证,办理了收取泛欧公司在借款时提供给我司的两张盖好印章的质押支票(金额没有填写)的签收手续,在泛欧公司逾期没还款时,每天和肖某、朱某到泛欧公司追款。该两笔借款合同都是刘进源和司某当着我和肖某面前签名、盖指纹及单位印章,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7号及)8号,还有质押合同、担保合同、个人资产转让协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这些合同都是朱某将公司格式化合同打印好给我让刘进源、司某签字。借款时,刘进源、司某只是在有打印好借款人、借款单位、借款金额及用途的合同上签字,其他划横线上的字是空白的,是事后追款时再补上的。借款合同刘进源、司某签了一份,其余合同、协议签订了二份,是为了我司以后填写时错了可以更换,这些资料都由我司收留保存。后来听何展涛对肖某、朱某讲,泛欧公司先后归还约500万元。到泛欧公司追款时,刘进源交给朱某一份《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作为质押在借款前是没有谈过的,泛欧公司逾期没有还款,我司要求泛欧公司刘进源提供质押物品时,刘进源在2011年3月提供的。邓某文签认收件收据,内容是“日收到泛欧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白支票两张(支票编号:17750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移动证书一套”;签认【)07】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刘进源签合同时,何某成的签名、借款期限中月日都是空白的。签订合同时,没有林某、何某成签名;签认【)08】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刘进源签合同时,上述合同中何某成签名是没有的,借款期限的月、日是空白的,借款期限中月、日和第三条中的第一点(以黄岳土地担保)的内容和现在所见的不一样;质押合同全部有下划线的部分都是空白的;质物清单的内容与现在所见的不一样。
4、证人林某的证言:2011年1月,何某成说有一笔借款业务要我与肖某、朱某到泛欧公司实地考察。刘进源和一个姓吴的年轻人接待我们,刘进源说想先借500万元,以后陆续还有借款业务,以银行的贷款归还,还给我看一份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批决策通知(穗中小贷审决[号),他说接了沃尔玛公司的订单需要资金周转,过完春节后就可以陆续归还。我让肖某当天去浦发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找主管了解贷款的真实性。后来公司开会,肖某说泛欧公司的银行贷款有办手续。在商谈借款时,刘进源说有几套房,另土地是租的,厂房是自己起的。我让肖某落实相关手续,肖某是如何具体与刘进源商谈的相关抵押物手续我不清楚。[)07]号借款合同的甲方由我签名,当时刘进源急着用钱,何某成不在,何某成要我代他签字放款500万元。其余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都不是我签字。我和刘进源谈借款500万元时没有谈到以土地租赁合同作为抵押的事情,其他人有无谈过我不清楚。公司开两次评审会我都有参加,当时提出要房产、厂房、厂房土地的租赁手续、公司股权质押手续。林某签认了《借款合同》。
5、证人司某的证言:泛欧公司是刘进源在2002年注册成立的,我是挂名股东,实际股东只有刘进源。泛欧公司向汇天成公司借款1400万元是2011年1月,刘进源跟我讲的时候,汇天成公司的借款已经过账泛欧公司。2011年3月到4月,我和刘进源在泛欧公司办公室与汇天成公司的肖某、朱某签字确认《质押合同》[)]号及其质物清单,这是汇天成公司提前做的,但是在《质押合同》上有下划线“——”的内容都是空白的,没有内容,我在公安机关报案材料上的见到的《质押合同》[)]号下划线上的内容都是事后才打印上去的;我签字时,质物清单上也是没有内容的,现在见到的内容也是事后补填上去的。《质押合同》[)]号甲方一栏上签名确认都是事后补签的。我在《质押合同》[)]号及其职务清单上签字时都是一式一份,而且汇天成公司的朱某在我们一签完字后就取走了原件,我公司没有留底。泛欧公司有还款给汇天成公司,部分还款是从我的私人账户划到汇天成公司指定账户,都是按刘进源要求的数目划过去的。入款账户账号是朱某用手机发给我的,是何展涛和朱某的账户。我个人账户转账到对方账户的钱是公司的钱,是刘进源划款到我个人帐上后,我再划账到汇天成公司的个人帐上。《泛欧工艺品资产清单》是泛欧玩具厂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使用,最后一栏厂房,金额元是在纳斯达公司借款1900万元后,对方提出抵押物补充金额,我们才制作交给对方的。向何某成借的1900万元中,510万元归还东莞华裕物业公司李某甲的借款,300多万还了昆明的借款,25万元还杨某容租金、379万元通过广州市越秀阁服装经营部换现金,泛欧玩具厂发工资都用现金,其余的都支付供货商的货款及加工商的加工费。刘进源归还何某成400多万元,都划到何某成指定的账户上。2009年,刘进源通过担保公司以虚假抵押PVC原材料,向浦发银行广州市分行东山支行骗取贷款2500万元,至今尚欠该银行1600多万元未归还。2011年1月,刘进源利用虚假资料(刘进源提供给何某成做抵押担保的土地租赁合同也是刘进源私刻村的公章伪造的)向何某成借款1900万元,资金到手即日就被刘进源挪作他用,分文没归还浦发银行。至今刘进源仍欠何某成1500多万元。2008年12月刘进源成立广州市旭洋饰品有限公司,2011年通过中介虚构增加注册资金到1000万元。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刘进源利用该公司由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工商银行广州以太广场支行骗取借款人币1200万元,到期后只还了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余都是担保公司代偿,至今尚欠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700万元。2012年6月,刘进源向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骗取人民币50万元。2012年7月,刘进源向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7月,刘进源向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50万元。泛欧玩具厂三次被查封。第一次是2008年,台州蒙蒙灯饰有限公司起诉泛欧玩具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查封了泛欧玩具厂的机器设备、发电机、太阳能热水器及其他办公用品以及刘进源的福特商务车;第二次好像也是台州的一个灯饰厂起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查封了泛欧玩具厂上述财物;第三次是房东起诉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查封了泛欧玩具厂上述财物。每次都是法院贴了封条,拍完照,就撕掉了,泛欧玩具厂继续经营,一直经营至2013年2月刘进源被抓。刘进源没有以泛欧玩具厂的名义贷过款,是以旭洋公司和泛欧公司的名义贷款。其中,旭洋公司的贷款是在2011年9月,当时刘进源以广州市建设六马路29号荣建大厦7楼FJ室作为抵押,向工商银行广州流花支行贷款1200万元,泛欧公司的贷款是在2009年9月左右,刘进源以一批PVC作为抵押,向浦发银行东山支行贷款2500万元。刘进源为了向银行贷款找人为其代付了大约450万元购买了荣建大厦FJ室物业,然后以该物业做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下来后,又还钱给别人,该物业是刘进源以我名义买的,上述贷款是找了广州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间人担保后从银行贷款的。据我所知,荣建大厦7楼FJ室物业现己过户至广州市修远贸易有限公司,怎么过户的我不清楚,我从未办理过相关过户手续,而且,过户过程中有一份我签名的委托书,但我从未签过这样的委托书。刘进源用来抵押的PVC是从汕头市全丰塑胶有限公司和潮州的汕头市华达茂有限公司购买,价值只有100多万元,最初贷了1000万元,贷款到期后刘进源找人过桥还贷后,提高了贷款信用,又贷到2500万元。刘进源2008年跟前妻陈润卿离婚,离婚时法院将珠江新城星汇园的房产判给了陈润卿。刘进源的其他物业,应该都挂在现任妻子张燕清名下,我所知道的有海珠区滨江东路、天河区华利路、花都区迎宾大道合和新城各一套以及花都区迎宾大道银松九街6号1104房,一辆奥迪车(不清楚型号)、一辆宝马330型轿车。另外有一辆奔驰商务车,2011年9月份购买,首付17万元人民币,刘进源出了10万,我出了7万,贷款由我本人一直偿还,该车放泛欧玩具厂使用,刘进源被抓以后,我将这辆车卖了,所得的钱用于偿还我个人贷款。刘进源还买了一辆丰田卡罗拉,挂在张某龙名下由张某龙使用,刘进源之前的福特商务车由孙顺波使用。从2009年开始,刘进源让我、张某龙、王志军开办了数张信用卡,在泛欧玩具厂发不出工资,或者支付不了货款、加工费的时候,套现支付上述费用,是通过哪里套现我不清楚,每次都是我们把卡交给刘进源,由他去操作。其中,由我办理的信用卡被套现大概50万元,刘进源陆续打了约35万元到我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账户还款,现在尚欠约14万多元。张某龙和王志军办理的信用卡加起来应该也被套现约5、60万元,现在也有约14万元左右没还。另外,刘进源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使用泛欧玩具厂员工的身份证办理了数张银行卡,说是用来发放员工工资,但是卡办理好后至今都没有使用过,这些卡一直都由刘进源保管。泛欧玩具厂最高峰时有3、400个工人,平时都保持200多人。2008年有2000多万元的订单量。2012的产值,据刘进源说有差不多1亿元。从2007年下半年进入采购部后,我觉得该厂的销售都正常。我统计过,至2012年12月份拖欠供应厂4800多万元。日,我公司开始向东莞市盛光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玩具配件、包装材料。盛光公司于日至日间,6次到我公司提走价值818996元货物,每次都以公司无现金为由用支票结算,全部都是期票,期限30天。日,我公司到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兑现,都被银行以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退票。我公司要求盛光公司更换支票,但盛光公司总说没有钱。泛欧国际有两个收款账户,一个在香港的汇丰银行,主要收取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国外客户货款,另一个在广州的渣打银行,收取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客户货款。泛欧国际收取货款后,一部分打到丝丽公司和纺织公司结汇,扣除相应费用后,余款打到泛欧玩具厂;一部分打到叫“凯特贸易”的地下钱庄套现,这是在2011年后才有的,是刘进源自己说的。在此之前,部分打到泛欧玩具厂部分员工的私人账户提现,都是刘进源保管和操作。司某签认了质押合同及质物清单。
6、证人王某乙(原浦发银行客户经理)的证言:2011年1月,有个姓肖的经理等三人到我办公室,核实泛欧公司向浦发银行广州东山支行2500万元贷款的真实性。我向肖经理介绍,东山支行现在贷款2500万元给泛欧公司,贷款即将到期,正在申请续贷手续,但否能批准未确定。我当时已知东山支行的余文坚行长不想续贷给泛欧公司,想收回这2500万元贷款。余文坚说泛欧公司的还款能力不强,不能用自有资金还款,仓库监管不严。余文坚、副行长江健和我三人多次开会,不同意续贷。但中小企业经营中心的总经理王某甲想续贷,因为他不想出现不良贷款。我和余文坚、江健分别到王某甲的办公室一次,说支行不想续贷。泛欧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我制作的,内容由我填写并送到泛欧公司找刘进源签名盖上公司公章,是刘进源口头向王某甲提出申请贷款2500万元,期限2年,王某甲口头同意后我制作的,余文坚同意后经营业部经理罗堂盖上余文坚的私章,该合同只是前期借款的一项工作。我没有对刘进源透露讲过领导不同意放贷的意思,因为余文坚说,如果透露了消息就收不回这2500万元贷款。我不清楚刘进源是何时知道贷不到款的。王某乙签认了签认编号为YZZSED3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批决策通知》,该通知是余文坚行长于日前让其通过私人邮箱发给刘进源。
7、证人王某甲(原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经营中心经理)的证言:2008年,刘进源向浦发银行贷款1500万元,2009年续贷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是追加贷款。2011年1月,刘进源向浦发银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由于浦发银行感觉刘进源及泛欧公司已经没有还款能力,所以浦发银行不会同意其贷款申请。刘进源借2500万元只还了800万元。刘进源2011年向浦发银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时,我曾经通过机构邮箱将《广州分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批决策通知》发给东山支行的王某乙,让王某乙交给刘进源,时间大约是日。虽然银行发了这份通知,但浦发银行已经知道刘进源及泛欧公司没有还款能力,表面上同意贷款,目的是想收回之前的贷款,然后不续贷。2011年1月底,肖某和刘进源来找我咨询刘进源2011年1月续贷问题,我说刘进源有向浦发银行申请2500万元贷款,但正在谈。2011年春节后,何某成问我刘进源2011年1月续贷问题,我当时回答:一是我已经调离中小企业经营中心;二是即使批出《广州分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批决策通知》,浦发银行都不一定可以贷出来。我没有见过编号为YZZSED3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这份文件应该是东山支行负责做。我没有通知刘进源说浦发银行不同意贷款,至于他是怎么知道的我不清楚。王某甲签认了《广州分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批决策通知》(穗中小贷审决字[号)是其通过机构邮箱发给东山支行;没见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8、证人杨某甲(泛欧玩具厂员工)的证言:2012年的一天,老板要求夏芳到一家客户的公司去看一下,夏芳叫上我、周某甲、王建刚四个人开车到了一家公司,我站在门口,夏芳进去一会很快就出来了,不清楚去该公司的目的。
9、证人周某甲(泛欧玩具厂员工)的证言:2012年2月一天,刘进源让我和夏芳、杨某甲、王建刚去到广州某写字楼找一个担保公司的老板,夏芳说是刘进源让我们约这个公司的老板见见面,当时老板不在,夏芳对该公司其他人说,叫他们老板“小心点”。
10、证人梁某萍(广州和成某负责人)的证言:2006年开始,我厂与泛欧玩具厂有业务来往,主要是做泛欧厂外发加工灯饰、充气玩具的补料加工等,我们每月对账,泛欧玩具厂支付的加工费打到我的私人账号。2011年收到泛欧玩具厂从司某账户转到我账户的加工费74455元。
11、证人谢某(某玩具厂负责人)的证言:我厂自2007年开始与泛欧玩具厂有发包业务,我们赚取加工费。我和泛欧玩具厂每月都有结算加工费,2010年每个月约1516万元的加工费,2011年至今每月有56万元,至今还有50多万元没结算清楚。日、28日,我私人账户收到泛欧玩具厂的加工费5万元、20万元。
12、证人许某江(江苏省吴江市北库生华喷织厂负责人)的证言:我厂与泛欧公司自2005年开始有业务往来,2007年年底泛欧公司欠我厂10万元货款。日,泛欧公司归还了10万元货款。许某江签认了银行转账凭证。
13、证人姜某(常州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2007年我公司与泛欧玩具厂做了一笔80多万元的变压器生意,当时没有结算,刘进源说银行贷款很快批下来,总是拖着,至今尚欠60多万元。
14、证人李某甲(东莞市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2011年1月,浦发银行的王某甲说有一笔银行的过桥业务,泛欧公司要借款510万元,几天后归还,我想有利息收就同意借款。几天后泛欧公司归还了借款。我没有见过借款人,也没有抵押对方财物。李某甲签认了泛欧公司还款的银行账户明细表。
15、证人黎某的证言:2011年1月,刘进源向我借钱,我通过云南东凯民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借款330万元给他。刘进源同月将330万元归还到我建设银行账户。黎某签认了银行转账凭证。
16、证人张某龙(泛欧玩具厂厂长)的证言:月起任泛欧玩具厂厂长。日由司某账户转账13000元到我账户是年终奖金,1月25日转账的15312元是我累积下来招待业务厂家的费用。2011年1月,我曾借钱给公司发工资或购买原材料,一次5万元,一次3.5万元,这些钱在月已经归还给我。工厂运作一直正常,有240至250的工人,没有拖欠工人工资。
17、证人童某(广州星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证言:我公司地址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南塔1906室,老板是张伟军,刘进源是张伟军的舅子。日下午,刘进源、朱某和肖某在肖某的办公室里面谈融资问题,后被警察带走。
18、证人温某(星翊公司前台接待)的证言:日,公安人员将童某、肖先生、刘先生带回协助调查。
19、证人周某乙(泛欧国际公司业务部经理)的证言:泛欧玩具厂生产的玩具,由泛欧国际对外接单,通过丝丽公司和纺织公司等出口至欧美,再由泛欧国际收回货款。出口方面,客户只对泛欧国际。玩具出口后,客户一般是有三种支付方式,第一种先支付10%到30%的订金;第二种是装船20天至60天之后全额支付货款;第三种是信用证;货款都是入账到泛欧国际在香港开设的账户。客户支付货款到泛欧国际账户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告知刘进源,刘进源会让我们将货款通过网银打到指定账户。一般情况打到三个公司账户,一个是丝丽公司,一个是纺织公司,另一个是香港凯特贸易;另外少部分用于支付货运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泛欧国际收取的客户货款除去极少额支付运费和其他杂费外,有一半左右打到了“凯特贸易”;另外一半打到丝丽公司和纺织公司,打到丝丽公司的要多于纺织公司。泛欧国际每年大概收取客户的货款情况是,2004年年底,收取货款2、30万美元;2005年、2006年,每年收取货款大概是60万至100万美元;2007年至2009年这,每年收取的客户货款大概是200万至300万美元;2010年我休产假,不清楚情况;2011年收取客户货款大概是300多万美元;2012年收取的客户货款大概600多万美元。我在2004年12月底至2013年2月期间在泛欧国际工作,泛欧国际的公司账户有两个,一个是汇丰银行,主要用于收取客户以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一个是渣打银行,主要收取客户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货款。收取的货款一部分打到丝丽公司和纺织公司结汇,一部分打到“凯特贸易”香港公司账户,印象中有少部分转到私人账户,好像有张燕清和司某的账户,是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时间段大概是年。另外,在2011年,曾经转到过刘进源指定的香港私人账户,户名不记得了。
20、证人周某芳(泛欧玩具厂出纳)的证言:我的工作主要是根据泛欧玩具厂对公账户银行回单和一些日常消费的报销单据做账,另外还负责发放工资。我厂的玩具出口以后,货款从丝丽公司和纺织公司的账户打到玩具厂的对公账户,都是以网银方式操作,所以只需在网上打出回单,再拿到银行盖章就可以了,我根据这些银行回单做流水账。打到玩具厂的货款用于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和加工商的加工款,另外就是扣社保。员工发放工资的钱是刘进源或者司某以现金的方式给我的。
21、证人陈某坚(泛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外贸跟单)的证言:泛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泛欧国际)在香港注册成立,在广州工商部门有备案登记。泛欧国际的办公地点是五羊明月一路12号金帼大厦11C11D,生产基地是泛欧玩具厂。泛欧国际负责全部业务开展,泛欧玩具厂负责生产和出货环节。泛欧国际主要是做节日装饰品的外贸生意,出口到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泛欧国际的股东是刘进源。泛欧国际的主要客户有CHRISHAGRIATIONSLTDTESCORUBRTS欧尚感利丰等公司。泛欧国际从2002年开始在广交会参展,另外还经常到香港玩具展参展,在参展过程中,很多客户认识泛欧国际,包括CHRISHA公司,CHRISHA公司在美国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叫WILLIAMMACHLAL,CHRISHA公司2010年之前曾经跟我公司接触过,但因为价格问题没有下订单。2010年4月份,CHRISHA公司的WILLIAMMACHLAL带上他的中国助手肖小瑞来公司洽谈并到玩具厂考察。之后,WILLIAMMACHLAL下单订了一个万圣节玩具,价值约5万美元。2010年底,WILLIAMMACHLAL发了很多样品过来让我们帮忙打样板。2011年3月,WILLIAMMACHLAL说2011年的订单总额有1000万美元,让我们的定金从原来的30%降到20%。之后他就开始下订单,至5月份共下了44次订单,总价值约1000万美元,给了我公司40万元美元的定金。之后我们就安排生产。4月份,WILLIAMMACHLAL告诉我们发了3份30天期限的议付远期信用证,一份是260多万美元,另一份是40多万美元,这两张信用证是美国一家大型的连锁超市WALGREENS(威格林)公司在BANKOFAMERICA(美国银行)申请开出的,该两张信用证的通知和审核单证是香港汇丰银行广州分行,第一受益人是CHTISHA,第二受益人是泛欧国际。79月我们共组织了180多万美元的货出口到WILLIAMMACHLAL指定的货代,8月份WILLIAMMACHLAL仅支付了40万美元货款,有价值60多万美元的货款没有支付。9月份我们组织了31套单证交给汇丰银行议付,但都因单证不符没有议付成功。到了2011年9月后,因为无法议付,我们就不再出货,而且叫WILLIAMMACHLAL支付上述订单定金及余款,但他一直推托,后来就一直没有人接听我们的电话,也不回邮件给我们。据我所知,WILLIAMMACHLAL曾经在2010年利用上述手法诈骗江苏扬州嘉禾玩具公司1000多万元,后来江苏警方还抓了他的副总QUAY,另外2007年深圳允谊电子玩具厂也被其诈骗800多万元美元。
22、证人杨某容的证言:2006年7月,我向镇湖村委租赁了土名为“黄岳”的8亩土地,之后投资500万元兴建了厂房、住宿的地方。日租给泛欧玩具厂的刘进源,租期是日至日,租金每平方米8元,每四年为一个递增期。签订的合同村委会都有留底。
(三)书证1、泛欧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实:泛欧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进源,股东刘进源、司某。
2、泛欧公司股权情况质押登记材料,证实:日,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分局办理泛欧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股权数额1000万元,质权人肖某。
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区分局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实: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镇湖经济联合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广州市公安局于日受理何某成控告刘进源合同诈骗一案,同年5月25日立案侦查。日在抓获刘进源。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日依法对刘进源办公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镇湖中心村七街8号)进行搜查,在其办公室桌面发现了二台手机并依法扣押。
6、被害人何某成提供的书证(1)《刘进源涉嫌合同诈骗等的报案材料》、附件清单及附件。
(2)刘进源身份证、泛欧公司登记资料、泛欧玩具厂登记资料。
(3)《对广州市泛欧工艺品有限公司授信申请的决策通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浦发银行同意给予申请人泛欧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500万元,其中2500万元须预先用于偿还在该行于号到期的借款。
(4)借款合同【)07】号,保证合同【)07】号,质押合同【)07】号。
(5)银行回单、收据,证实:日,刘进源向何某成借款500万元,何某成将其中200万元通过高汇公司转账到泛欧公司账户;300万元通过肖某民生银行账户转账到刘进源中国银行账户。
借款合同【)08】号,保证合同【)08】号,质押合同【)08】号,证实:刘进源以泛欧公司名义向何某成借款140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2月13日,刘进源提供泛欧玩具厂与镇湖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关于名为“黄岳”的8亩土地租赁权及其上盖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作为向何某成方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刘进源个人提供连带保证,刘进源、司某以泛欧工艺品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广州泛欧工艺品厂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6)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证实: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区分局于日办理泛欧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7)银行电子回单、收据、账户明细对账单,证实:刘进源向何某成借款1400万元,日,何某成通过高汇公司转账1400万元到泛欧公司。
(8)银行电汇凭证,证实刘进源用借款偿还债务情况。
(9)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来自日自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证实:泛欧公司信用情况。
(10)镇湖村委会证明,证实:镇湖村委会于日将土名为“黄岳”的8亩土地出租给杨某容有偿使用,租赁期为33年(即由日起至日止),在上述租赁期内该村未与杨某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该土地的租赁合同,包括属下的镇湖经济联合社也没有签订过该土地的租赁合同。
伪造的“黄岳”土地租赁合同2份,甲方:镇湖村经济联合社,乙方:泛欧玩具厂。刘进源签认该份合同是其让“阿全”制作,日将原件交给朱某。
真实的《土地租赁合同》,甲方:镇湖村委会,乙方:杨绍荣。
(11)中国银行支票、银行进账单,证实:泛欧公司出具的支票情况。
(12)《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泛欧玩具厂,承租方:何某成,证实:刘进源在日前如不能如期还款,刘进源将位于白云区人和镇镇湖中心村七街自编8号以每月租金1元的价格租给何某成,租期25年。
(13)工商查询记录,证实:广州市越秀区秀阁服装经营部已注销。(刘进源收到1400万元借款后,于日、30日转账3706548元、90000元到该经营部)(14)泛欧工艺品资产清单(泛欧玩具厂盖章)。
(15)房地产登记薄查册表,证实:海珠区滨江东路913号905房、天河区华利路1号7C房的产权人均为张燕清(刘进源妻子)。
(16)刘进源还款计划、《泛欧、刘进源往来明细表》,证实:刘进源与何某成于2011年3月、6月制定两份还款计划,刘进源承诺2011年8月内还清1900万元。至日,刘进源共偿还何某成款项4642500元。
(17)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证实:纳斯达公司同意贷款1400万元给刘进源。
(18)何某成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何某成借款前收执了刘进源交出的7枚印章,经请相关专家进行比对,上述印章皆为假章。
7、证人肖某提供的《关于广州泛欧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1900万元情况汇报》、朱某提供的《关于泛欧公司借款1900万元逾期及清收情况报告》(由汇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盖章),证实:刘进源向何某成的汇天成公司借款经过。
8、高汇公司提供的《关于代为划转两笔资金的情况说明》,证实:高汇公司受何某成委托,分别于日代为划转人民200万元,日代为划转1400万元到泛欧公司账户。
9、证人肖某提供《关于代为划转人民币三百万元的情况说明》,证实:受何某成委托,其于日代为划转300万元到刘进源个人账户,该笔资金为何某成个人所有,与其无涉;肖某提供了《关于代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情况说明》,证实:受何某成委托,其于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办理了泛欧公司100%股权质押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本次质押手续为代何某成办理,质押权利为何某成所有。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高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
11、收件收据,证实:斯纳达公司收到泛欧公司的中国银行支票原件1本(编号6600)、土地租赁合同原件1份、工程承包合同原件3份、广州泛欧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原件各1个、刘进源法人专用章原件1个、浦发银行空白支票两张(编号:177505),浦发银行移动证书一套、泛欧玩具厂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原件各1个、泛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原件各1个、中国银行大东门华庭支行支票原件1本(编号:0650)。
12、上诉人刘进源签认的厂房租赁合同书,证实:日,泛欧玩具厂与杨绍荣签订租赁合同,杨绍荣将“镇湖中心七街(自编6号)面积约8亩的三栋配套厂房出租费泛欧玩具厂,租赁期限日至日。
13、上诉人刘进源提供的上海浦发银行对账单、贷款明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综合授信协议,证实:2009年至2011年,浦发银行向泛欧公司提供2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2011年1月,泛欧公司归还浦发银行贷款840万元。
14、上诉人刘进源提供的《关于我司与汇天成公司借款纠纷一事的情况报告》。
15、镇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厂房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合同,证实:镇湖村民委员会于日将土名为“黄岳”的8亩土地出租给杨某容有偿使用,杨某容建做厂房出租给泛欧玩具厂的刘进源。
16、证人司某提供的声明一份,内容是:广州市旭洋饰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滕洋饰品有限公司及泛欧公司的股东司某的股权属刘进源所有,上述公司所有的贷款或借款的债权债务与司某无关。
17、相关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刘进源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何某成的借款。
(1)光大银行广州五羊支行提供的郭哨旋开户资料,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流水清单。
(2)中国银行广州大沙东路支行提供的泛欧公司2011年2月交易流水,日付款140000的交易资料,收入64000的清单。
(3)中国银行广州明月支行提供的广州市越秀区秀阁服装经营部、广州市旭洋饰品有限公司开户资料、2011年银行流水。
(4)中国银行广州大东门华庭支行提供的泛欧公司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对账单。
(5)浦发银行东山支行提供的泛欧公司年银行承兑。
(6)浦发银行东山支行提供的广州市滕洋饰品有限公司开户资料、2011年1月至6月交易明细。
(7)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泛欧玩具厂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交易记录。
(8)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供的刘进源账户2011年、2012年交易记录。
(9)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广州市滕洋饰品有限公司账户2011年24月交易记录。
(10)中国银行广州明月支行提供的刘进源账户付款凭证。
(11)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提供的司某账户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银行交易记录。
(12)吴江鑫氏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凭证、购销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谭丘支行出具的吴江鑫氏纺织品有限公司2011年12月账户查询资料,证实:该公司于日收到泛欧公司货款人民币70万元整。
(13)吴江农村商业银行东方支行出具的吴江泰达纺织有限公司开户资料、2011年12月银行流水,吴江泰达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于日收到泛欧公司货款20万元。
(14)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北库支行出具的吴江市北库生华喷织厂开户资料、2011年12月银行流水,常州日艺电器有限公司杨某秋提供的对账单,证实:至日,泛欧玩具厂欠该公司货款元。
(15)建设银行东莞石龙支行提供的东莞市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账户流水,日510万元的支付凭证。
(16)富滇银行昆明西山支行提供的云南东凯民族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2011年1月对账单,日电汇凭证(330万元)。
(17)司某检举信,证实:刘进源借款1900万元的过程及款项用途。
18、有关刘进源资产情况的相关证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房地产登记资料,证实:
(1)海珠区滨江东路913号905房,产权人张燕清,2009年12月购买,交易价格150万元。2011年2月抵押给杰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9月海珠区人民法院查封50%产权。2012年9月由冯洪亮竞拍所得,天河区法院裁定归冯洪亮所有。
(2)天河区华利路1号7C房,产权人张燕清,2009年12月购买,交易价格128.7万元。2010年3月抵押给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房贷),日至日被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50%产权份额。
(3)建设六马路29号7楼57室,2011年10月由司某购买,交易价格230万元。2011年9月刘进源的广州市旭洋饰品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广州流花支行借款1200万元,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与司某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以上述物业抵押。
19、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贸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受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委托出口产品的相关情况说明》,证实:泛欧玩具厂自2008年以来,委托丝丽公司办理产品出口相关手续,货物报关出口后,所有外汇结算均由泛欧玩具厂直接与外商对接,由外商将货款汇到泛欧公司在香港开设的FLYOCEANINTELLTD,再转汇至丝丽公司外汇账户,丝丽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率将相应款项转付给泛欧玩具厂。截止2012年底,丝丽公司已将货款全部转付给泛欧玩具厂。2008年3月起,泛欧公司委托丝丽公司出口金额美元,收到泛欧国际外汇美元,丝丽公司向泛欧玩具厂支付人民币元;2009年,出口美元,收到外汇美元,支付人民币元;2010年,出口美元,收到外汇美元,支付人民币元;2011年,出口美元,收到外汇美元,支付人民币元;2012年至2013年1月,出口美元,收到外汇美元,支付元,其中美元未收到外汇,未支付款项。
20、广州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口协议、银行凭证、报关单、税收发票等,证实:广州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1年受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委托,为其办理出口、收汇等手续,分别在日、日签订《出口协议》,共收到泛欧公司货款美元,已全部换算成人民币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泛欧玩具厂。
2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泛欧玩具厂保险资料,证实:泛欧玩具厂2007年9月投保,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保险价值500万元,2008年12月投保,固定资产、原材料、成品总保险价值520万元,2009年9月PVC颗粒及PE5000S颗粒保险价值3572万元。
22、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诉讼材料,证实: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台州蒙蒙灯饰有限公司、杨绍荣、浙江台州佳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泛欧玩具厂、刘进源合同纠纷等案,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泛欧玩具厂、刘进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镇湖中心村七街自编8号厂内的财产,并移交评估。同年8月21日,广东中资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白云法院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办公用品评估价值为85676元,机器设配为173095元,车辆为52481元,存货为5302839元,资产总计5924509元。
23、泛欧公司提供的书证(1)十二月份员工工资、泛欧玩具厂职员出勤及管理工资项目表,证实:2010年12月份,泛欧玩具厂发放工资853136元。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综合授信协议,证实:2009年9月,浦发银行东山支行给予刘进源授信额度2500万元。
(3)泛欧玩具厂支付证明单、出勤及管理工资项目表、工资表等,证实:泛欧公司2011年工资发放情况。
(4)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外发加工合同、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实:泛欧公司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情况。
24、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说明函》,证实:泛欧公司曾向浦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意向,由于不符合该行贷款条件,未进入该行中小企业经营中心审批流程。《对广州市泛欧工艺品有限公司授信申请的决策通知》非该行出具。
25、浦发银行广州五羊支行出具的《广州泛欧工艺品有限公司贷款情况说明》,证实:日,该行给予泛欧公司综合授信额度2500万元。日后,该公司两笔贷款无力偿还,合计1668.79万元。日,归还5.52万元,尚欠款1663.27万元。
26、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报警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实:日,刘进源报案,称被WILLIAMMACHALA(美籍犹太人)合同诈骗250万美元货物。
27、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提供的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日,司某到人和派出所报案,称月,东莞市盛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泛欧玩具厂签订四份购销合同,盛光公司取走货物使用假支票支付,骗取了泛欧玩具厂货物价值818996元。
28、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10月,香港警方将泛欧国际的汇丰银行账户(账号:80×××38)查询资料交给广州市经侦支队。该账户资金交易流水显示:2008年9月至2013年7月间,美元户共累计存入元,提取元,余额1309.36元;港元户累计存入元,提取元,余额200元。
(四)鉴定意见1、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质押清单》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栏、乙方(保证人一)”栏及“出质人一”栏上的“刘进源”签名字迹与落款署名为“刘进源”的样本笔迹是同一人书写;送检的《借款合同》上“乙方1”栏盖有的“广州泛欧工艺品有限公司”印章印迹与送来的刘进源提供的相应印文印章印迹不是同一印章所盖,与何某成提供的相应印文印章印迹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2、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证实: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物清单)、保证合同上的红色手印均与刘进源人员指纹卡的右手食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3、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穗司鉴字04号),证实:
日刘进源收到肖某300万元后,于当日取款300万元,其中270万元存入司某账户。
日泛欧公司收到高汇公司200万元后,于当日资金净流出广州市越秀区秀阁服装经营部174万元,泛欧玩具厂累计金额26万元,小额支出累计金额46元。
泛欧公司在日收到高汇公司1400万元后,资金净流出常州市巨泰电子有限公司等企业。
4、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穗司鉴字79号),证实:泛欧国际提取美元及港元与省丝丽公司、市纺联公司收到泛欧国际汇款相比,差额美元、港元,资金去向不明。
(五)被告人供述上诉人刘进源供述:2011年1月,由于资金紧张,因经营及还贷需要,我通过他人介绍向汇天成公司借款,汇天成是专门从事“高利贷”的公司,借款利息非常高,我迫于无奈借款解燃眉之急。日,汇天成公司与我司办理完借款手续且收到我司20万元利息后,向我司放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1月28日,我再向汇天成公司借款1400万元,对方在收到利息403200元后也在当天放款1400万。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汇天成公司只提供了一份已打印好且留下部分空白内容的借款合同(印象中合同空白处有下划线),让我司法人及股东签名盖章,我司法人及股东负责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签完后就收走了唯一一份借款合同,我司不能保留合同或复印件。同时,汇天成公司还要求我司开具了两张完全空白的支票作为该借款抵押保证(支票号为:177505),不允许我司在支票上填写任何内容。按票据法规定,支票上内容必须由开票方填写,否则就是违规。汇天成公司经办人员邓某文于日开具了收据。由于企业经营及部分还贷的需要,我司部分款项偿还他人借款,其余全部投入到了企业运营中,包括欠供应商及加工单位的贷款及加工款。因我司经营情况不好,没有足够资金及时偿还汇天成公司,而且借款的年利息高超过本金50%,我司确实无力偿还高额利息。我司即使在资金相当紧张的情况下,仍积极汇款给现汇天成公司的法人代表何展涛个人账户用于偿还所接款项,最后一笔汇款30万元为日。汇天成公司利用各种手段逼迫我司还款,包括威胁要动用黑社会势力追债等,多次追要我司土地租赁合同以作为借款抵押保证。日,我司迫于无奈,在未能及时找到厂房租赁合同情况下,为了能拖延还款的时间,不得不向汇天成公司提交了一份阿全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汇天成公司的朱某开具了收据。日,汇天成公司再次利用各种手段威胁逼迫我司还款,并要求我司开具了一本25张完全空白的支票,朱某签署开具了收据。之后,我司一直在积极还款,最后一笔汇款30万元为日,收款人为何展涛。其中具体情况是:日还款20万元,1月28日还款40.32万元,2月还款28万元,3月14日还款12万元,3月21日还款18万元,3月22日还款15万元,3月23日还款31万元,4月21日还款5万元,4月29日还款10万元,5月9日还款72.36万元,5月20日还款91.2万元,6月20日还款14.4万元,6月22日还款10万元,7月20日还款5万元,7月27日还款19万元,8月22日还款40万元,9月30日还款3万元,10月20日还款30万元,总共464.28万元。由于2011年我司关联企业泛欧国际在与美国CHRISHA公司进行玩具贸易时,被骗走了近2400万元的货物,且库存了超过3000多万的成品及半成品,令我司的资金周转状况更加恶化,一时无力偿还。我司被骗的案件,泛欧国际已在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真实与否可以查核。我向汇天成公司借款500万元是因公司资金需求,1400万元是用于还浦发银行的贷款。当时浦发银行的贷款是续贷,我找人借款分别于日还贷330万元和日还贷510万元给浦发银行,浦发银行应该帮我续贷840万元,但由于浦发银行高层调动,续贷不批,我为了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不得已将之前说的将向汇天成公司所借1400万元中的520万元余款用于公司运营中,包括偿还欠供应商及加工单位的货款及加工款。我借了1400万元后,曾转账370万元到越秀区秀阁服装经营部套现,该笔款中有600548万元退回了司某农行账户,然后再由该账户把款项归还给梁永满等人共600548元,剩下的款项由郭哨旋代我转款给苏伟光等人支付加工费及货款。因为收货款和加工费的人没有对公银行账户,必须用现金支付,而网上银行支付每天也有额度,而郭哨旋有办法将资金转出去,我就将钱转给他代我还款。日我到美国纽约参加玩具展,2011年2月份回国后听浦发银行王某乙说,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的王某甲被调走,要等新领导来才可以批出贷款,一直没有浦发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不贷款给我,直到今年年初时,浦发银行风控部的熊仁贵才告诉我浦发银行不贷款给我。2011年,我公司的订单约有1600万美元,但被骗了340万美元,加上损失,全年约亏损5000多万元;2012年订单有1000多万美金,因资金紧张,只生产约700多万美元金,基本有营利,归还了之前供应商及加工商的欠款;2013年初已接的订单有1000多万美元。我司从始至终并没有想要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没有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公司经营意外状况,资金紧张,且汇天成公司的借款年利率高超过50%,难以偿还。我司也一直在与汇天成公司协商解决本次借款纠纷,希望能在法律允许的利率范围内逐步偿还借款。我司提供《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为日,是在签订借款合同并收款一个多月后,并不是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或者之时,签订借款合同的日、日,虽然《土地租赁合同》形式上是不真实的,但目的并不是要诈骗或者占有汇天成公司的借款,而是因为当时无力偿还高额的利息和复利,在汇天成公司的逼迫下,为了延长还款的时间不得已而为之。我司是《土地租赁合同》中的“黄岳”地块的实际承租者,虽然租赁合同不是直接向镇湖村委会直接承租,但该厂房的转租合同中,镇湖村委会作为第三方在合同中盖章予以同意,而且转租的期限与镇湖村委会出租的期限是一致的,都是至日止。所以虽然《土地租赁合同》形式上不真实,但是我公司承租该地块厂房却是一个事实,我公司对该地块厂房拥有合法处置的权利,希望贵支队对于我公司是否承租该地块厂房这一事实,做实质的法律审查。汇天成公司在借款合同的空白处和支票上任意补充填写的不实的内容,并指使某些证人编造了与事实不相符的证词。该公司高息放贷,本就有非法经营之嫌疑,在追款过程中经常以报案要挟我司,现在又涉嫌伪造证据。我司与汇天成公司之间纯属民间借贷纠纷,宜应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不应当成合同诈骗或者票据诈骗案来控告我方。我司提供以下证据供查明事实:1、汇天成公司出具的4份《收件收据》,证明汇天成公司当时收取的是完全空白的支票,且《土地租赁合同》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一个多月后即日提供给汇天成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证明我公司实际承租了该地块厂房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的事实,镇湖村委会是盖章同意的。2011年,我向浦发银行申请继续贷款,浦发银行中小企业中心主任给了我一份邮件,是《浦发银行的同意贷款书》,贷款额度6500万元。我有一台宝马车(车牌我忘记了),现在已抵押给加工商赖某,我老婆有两套房产,现在都被查封了。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份左右,我分三次共给了80万元给彭雄。因为彭雄没帮到我什么忙,又到年底,公司需要给工人发工资,我向彭雄借款40万元,彭雄同意后,当天汇到我个人账户。我一共经营了五间公司,分别是泛欧玩具厂、旭洋饰品有限公司(下称:旭洋公司)、泛欧公司,广州市腾洋饰品有限公司和泛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泛欧国际)。泛欧国际于2002年10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我任公司董事,注册地址在香港湾仔(具体地址不记得了),办公地址在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明月一路12号金帼大厦1104房,公司主要用于在外贸过程中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泛欧玩具厂于2004年10月在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我任法定代表人,属于独资企业,要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艺品公司什么时候注册成立的不记得了,我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是我和司某。腾洋公司什么时候注册成立的不记得了,原法定代表人张某龙,股东是李文生和我;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顺波,股东变更为夏芳。旭洋公司什么时候注册成立的不记得了,我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我和司某,公司地址与泛欧玩具厂一致。上述五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我本人,注册工艺品公司、腾洋公司和旭洋公司是为了分流泛欧玩具厂的业务。供应商找到泛欧玩具厂合作时就主动提出给我们一定的还款期,之后,泛欧玩具厂陆续有欠供应商货款,但也一直有偿还部分货款。至今,我估计共欠了三、四千万元的货款和加工费。我有四套物业,一套是天河区华利路1号7C房,挂在我妻子张燕清名下,由于同台州蒙蒙灯饰有限公司的民事官司被天河区法院查封,现在还没有执行;一套在广某都区合和新城,由于向陈明私人借款,把房产证交给陈明做抵押;一套是建设六马路29号荣建大厦物业,挂在司某名下,由司某负责收租;一套在海珠区滨江东路丽景湾,抵押给广州市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后来给了杰晖公司。车辆方面,一辆宝马730型轿车,给了赖某,由其帮忙借款30万元支付揭阳监狱的加工费;一辆福特商务车,之前由司机孙顺波使用,后来因为蒙蒙公司的官司被法院拍卖,被孙顺波拍得;一辆福建东南面包车,挂名李文生,该车之前由泛欧玩具厂使用,现在在什么地方不知道;一辆五菱面包车,挂名李文生,该车之前由泛欧玩具厂使用,现在在什么地方不知道;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该车之前由泛欧玩具厂使用,现在在什么地方不知道。—辆奔驰商务车,挂名司某,我本人出了17万元人民币,其余是按揭,我在被抓之前,每个月的月供都由本人我支付,由泛欧玩具厂使用,现在在司某处。
(二)上诉人刘进源于2004年注册成立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起,刘进源大量拖欠货款及加工费,采取支付少部分货款或加工费,开具空头支票搪塞拖延等手法,骗取货物供应商和加工商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共造成被害人赖某、广某都区盈安五金磨具塑料制品厂等40家企业和个人的货款及加工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赖某的陈述:2012年3月份开始,刘进源将其泛欧玩具厂的玩具充气服陆续交给我加工,我又对外转包给揭阳盈辉工艺总厂进行加工,从中赚取差价,一直做到2013年的1月,加工费用共计290余万元。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刘进源陆续向我支付了加工费70余万元,尚欠加工款元。在催款过程中,刘进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到了2013年1月以后,刘进源不再支付我加工费,且开始躲我们,甚至找人殴打追讨货款和加工费的供应商。我和其他供应商在日右右到泛欧玩具厂追讨加工费和货款,看到该厂在变卖厂办公用品,我们就报了警。赖某提供了欠条、加工费明细、产品出库结算单等。
2、被害人陈某明的陈述:我是广某都区盈安五金磨具塑料制品厂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2007年4月左右,刘进源主动找到我厂,以泛欧玩具厂的名义向我们购买挂钩、小型的跷跷板等五金制品,2008年12月后,开始购买风罩、灯罩、转盘等塑料制品,刘进源以泛欧玩具厂的名义用传真的方式跟我厂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格,并规定送货后月结60天付清货款。泛欧玩具厂每月都向我厂订购五金或塑料制品,旺季的时候每月的订单大概20至30万元,刘进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都要等到第二年才支付货款,而且支付的货款占实际货款的一半都不到,订十几、二十万的货,才支付4、5万元货款。2012年10月份以后,就不再向我厂支付货款。我们经常找刘进源追讨,但刘进源一直在拖。2007年4月至今,刘进源共向我厂购买了价值450万余元货物,支付了208万余元货款,尚欠241万余元。2011年7月,泛欧玩具厂的厂长张某龙和采购部经理司某跟我说,刘进源想向我借点钱发放泛欧玩具厂的员工工资,我同意了。日,刘进源写了一份《借条》给我,并由张某龙和司某做见证人,向我借款60万元,我以转账方式将钱打到司某的个人账户。加上这60万元人民币,泛欧玩具厂至今尚欠我厂301万余元。陈某明提供了《货款明细》,泛欧玩具厂出具的《借条》等书证,刘进源对上述《借条》予以签认。
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及报案材料:2007年10月底,泛欧玩具厂的刘进源主动找到我公司(深圳市顺合泰电机有限公司),向我公司采购鼓风机。双方陆续签订了数份《购销合同》,每份合同都约定了付款日期,刘进源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一般情况下都会拖很久才支付,而且只支付少量的货款,到2010年底,泛欧玩具厂共向我公司采购了价值将近200万元的货物,拖欠120万元未支付。泛欧玩具厂都是以转账的方式向我公司支付货款,支付账户有的是泛欧玩具厂的账户,有的是刘进源或司某的私人账户。因为泛欧玩具厂拖欠我公司大量货款,到了2011年,刘进源再来找我公司采购鼓风机时,我不想再跟其合作,但刘进源承诺之前拖欠的货款可以偿还,再向我公司采购货物时,可以先开具转账支票,我便同意泛欧玩具厂继续从我公司采购鼓风机。2011年,泛欧玩具厂又陆续同我公司签订了数份《采购合同》,截止至2011年年底,共计向我公司采购了价值500余万元的货物。2011年5月我公司开始交第一批货,刘进源以旭洋公司的名义开具了支票支付,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之后的采购也是以同样的方式操作。2011年8月初,刘进源打电话给我,称旭洋公司的账户内没有资金,叫我不要去银行承兑。我一边让公司的人停止承兑支票,一边到泛欧玩具厂找刘进源追讨货款。刘进源给我看了客户开给泛欧国际的信用证,面额为120万美元,证明泛欧玩具厂有能力支付我公司货款,还让我随他到汇丰银行广州分行递交相关资料,向我承诺信用证兑现后就将货款给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公司在2011年8月又按照之前的约定,向泛欧玩具厂供应了少量的鼓风机。2011年9月,刘进源仍然没向我公司支付货款,我又让财务将之前刘进源开具的支票拿到银行承兑,刘进源得知后,打电话给我说他想办法将支票的款填了。之后,我公司拿两张支票去承兑,浦发银行面额8.9万余元的支票承兑成功,另一张则跳票。此后,我公司没有再向刘进源供货。泛欧玩具厂共计拖欠我公司货款630余万元(含2011年前的120万元),在此期间,刘进源共计以旭洋公司的名义向我公司开具了面额为440余万元的支票,除了上述那张8.9万余元的支票外,其余全部无法承兑。我公司和泛欧玩具厂签订的《购销合同》货物总值约1200万元,由于刘进源没有支付货款,我们供应了价值500余万元的货物,刘进源找我要过几次货,我都拒绝了。2012年3月,泛欧玩具厂的一个香港客户(香港万利公司)找我,希望我继续和泛欧玩具厂合作,我跟刘进源就货款一事又进行了协商,经协商,刘进源再次以旭洋公司的名义向我公司开具了16张面额共290余万元的转账支票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日,我跟刘进源分别以顺合泰公司、泛欧玩具厂、旭洋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供货及还款协议》,协议中注明了泛欧玩具厂前期共欠我公司63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以及泛欧玩具厂的还款计划,约定泛欧玩具厂需在日前向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中的30万元,且保证所开出的16张支票能够承兑。另外,该协议将泛欧玩具厂和旭洋公司捆绑在一起,旭洋公司对泛欧玩具厂所欠货款负有连带责任。在上述前提下,我公司又陆续向泛欧玩具厂供应了价值约240万元的鼓风机,旭洋公司开给我公司的16张支票,我分别背书给我公司的供应商,结果供应商在拿支票到银行承兑时,发现己经被公司注销了。香港万利公司指定要将30万元支付给我公司,刘进源以转账的方式将这些钱打给了我公司,是从私人账户打过来的,具体是谁的账户记不清了。刘进源开具的支票大部分是浦发银行的,部分是中国银行的,少数几张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我公司去银行承兑时跳票,刘进源得知后打电话告诉我账户内没有资金。后来开具的16张支票,我的客户拿支票到银行承兑时发现被注销了。我司从2007年开始与泛欧玩具厂发生业务往来至今,共供应了价值近1,000万元的鼓风机,泛欧玩具厂向我公司支付了100余万元的货款,至今尚欠元。王某丙提供了《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供货及还款协议》支票等。刘进源对《供货及还款协议》予以签认。
4、被害人江某的陈述:2006年起,我司(广州市亮泽彩印有限公司)和泛欧玩具厂有业务往来。2006年泛欧玩具厂能按时还款,2008年开始还款速度比较慢,但还能还清加工费。2012年5月,就拖欠加工费。最后一次还款是日,还款人民币16000元。至今尚欠元。每次我想见刘进源,他都避开我,让业务员和我联系,每次都借口没钱拖着不还。江某提供了送货单、与泛欧玩具厂签订的《印刷合同》等书证。
5、被害人梁某萍的陈述及报案材料:2006年7月份起,我厂(白云区人和镇和成某)和泛欧玩具厂有业务往来。开始时泛欧玩具厂能按时还款,2008年还款速度比较慢,但还能还清加工费。2012年,陆陆续续还点钱,就这样开始拖欠加工费。最后一次还款是2012年6月还了2万多元加工费。至今拖欠元。我经常去刘进源办公室追款,每次刘进源都会还元。梁某萍提供了泛欧玩具厂出具的《欠条》。
6、被害人邱某的陈述:我厂(广州倩华玩具厂)于2011年10月开始与泛欧玩具厂有业务往来,2011年加工费大约12多万元,每月都欠我一点加工费,没有结清过一次。2012年7月最后还款5000元,尚欠元。邱某提供了《发外加工合同》、《送货单》、《收款收据》,泛欧玩具厂、刘进源出具的承诺还款书等。
7、证人熊某的陈述:我厂(广州伟成制衣厂)2011年6月开始与泛欧玩具厂有业务往来,但加工费一致没有付清,至今拖欠71401.71元。熊某提供了《发外加工合同》、月结表、送货单、泛欧玩具厂出具的《欠条》等。
8、被害人谢某的陈述:我厂(广州白云区东城玩具制品厂)2008年6月开始与泛欧玩具厂有业务往来。开始时每月都能按时结清加工费,2011年至今共拖欠加工费元。我经常去刘进源办公室追款,他有时候会还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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