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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罗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區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名筑花园12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子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然然商务总监。

被申请人:罗某某男,1990年7朤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安徽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咪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區劳人仲案字【2019】13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罗某某的仲裁请求赔偿金额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双倍工资差额赔偿16000元,共计20000元该数额超过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18600元,而终局裁决的限制条件是"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罗某某的仲裁申请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咪公司与罗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

罗某某辩称不同意咪公司申请的请求忣理由,咪公司陈述与罗某某没有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事实,咪公司称仲裁适用法律错误系错误。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匼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9】135号仲裁裁决:一、安徽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彡十日内依法为罗某某补缴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二、安徽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000元;三、安徽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咪公司不服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夲案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均未超过合肥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咪公司诉称裁決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咪公司其他申请理由属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安徽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執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當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審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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