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持有的母公司员工如何持有子公司股份份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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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的股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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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员工的股权退出,一般认为有两种操作方式:公司回购和其他股东受让。&其他股东受让&方式在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由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约定及规定进行即可,其主要遵循的是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原则。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公司章程约定的是&由公司回购&,该如何操作?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数量、财源以及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同的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
  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我国《公司法》第74条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反对公司作出不分红、重组以及存续等决议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条款只是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股东退出权机制,没有进一步对回购的条件、程序以及股权的处置等作出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
  司法实践中,对于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股权&存在较多争议。但目前的通说认为:公司可以回购股权,但在回购后应尽快安排他人受让或进行减资。
  【典型】
  1、江苏省高级人院在&叶宇文诉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08)苏民二终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舜天公司与叶宇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叶宇文据此要求舜天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而且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叶宇文与舜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之后,有利于舜天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舜天公司应当且有条件及时安排其他股东受让叶宇文转让的股份或者履行减资手续,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对此案进一步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公司法》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包括以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法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根据该条规定的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该条规定的情形股东可行使法定的回购请求权外,《公司法》上仍有股东与公司于其他情形通过协议而由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余地。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然,股东通过公司回购股份退出公司,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的成立本身就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将股东困于公司中不得脱身,而在于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股东之间就公司的经营发生分歧,或者股东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既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又可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解散的最坏结局,使得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保护。《公司法》允许公司与股东在公司解散诉讼案件中,协商由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以打破公司僵局,使公司保持存续而免遭解散,那么允许公司与股东在公司僵局形成之初、股东提请解散公司之前,即协商由公司回购股份以打破公司僵局、避免走向公司解散诉讼,符合《公司法》立法原意。通过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使公司继续存续,可以保持公司的营运价值,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之后,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或者转让,或者将该股份通过减资程序注销。无论注销或转让,均应符合《公司法》关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相关规定&。
  2、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在&吴向阳诉涞源县边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纠纷案&[(2014)东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案原告退股属于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退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精神,故本案案由确定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被告涞源县边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返还原告退股款的责任。&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上海昆泰投资有限公司诉曲振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系争章程修正案中&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昆泰投资的其它股东或由昆泰投资进行计价回购&的含义为,离职股东应以股权转让方式退股或由原告计价回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目前原告其他股东无受让被告股权的意向,在此情况下,原告只能主张对被告的股权进行计价回购。如此,原告回购的股权将处于待转让的状态或由原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减资,这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体现。因此,上述章程条款内容并不含有股东抽回出资的意思表示,且此类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如何确定出让股权的受让对价?
  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对价问题,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所谓&从法定&,是指如未明确约定转让价格或计价方式,则通过审计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以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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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离职后股票期权却被冻结
王某于日入职某跨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累计为该公司供职15年。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是2007年6月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供职期间,该公司于2000年至2002年先后四次授予王某该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市的股票期权,总计1200股;公司向王某颁发了由某全球著名证券公司出具带防伪标识的《股票期权凭证》,王某在该证券公司网站上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即可看到该股票期权的实时状态。按2010年该跨国公司海外市场市价测算,该股票期权当时合计市值约为2万美元。
因个人原因,王某于2010年4月至该公司人力资源处办理离职手续。但离职后王某于2010年5月查询某证券网站时发现该股票期权已经不能行权交易,数日后该股票期权信息被删除。为此,王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兑现股票期权请求,但一直未得到任何正面答复。
为此,王某以该公司拒绝兑现股票期权权益导致王某无法取得报酬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公司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是“劳动报酬”还是“股票期权合约”?
律师指出,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在满足公司事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认购约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授予行为,给予公司员工特定的权利而不是强加一种义务。“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最初设计是为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使管理层与股东利益趋同而设计的。
案例中王某并非该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他在被授予该跨国公司股票期权时唯一前提条件是为该公司服务五年以上,没有重大过错;且王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未同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也未被要求支付任何价款,实际是免费赠与期权。同时王某的劳动合同是与某跨国公司的上海分公司签订的,而他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则是该跨国公司海外上市的股票期权。王某离职前,他的股票期权已经可以行权,若行权则可以获得相应价值。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王某所获得的股票期权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劳动报酬。即所授予股票期权在可行权时该公司股价超过其被授予期权时的价格,王某即可获得差额部分的报酬。
既然王某的股票期权属于劳动报酬,该跨国公司就应依照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劳动者要求的情况下支付报酬。
2、该股票期权行权是否有限制?员工离职是否导致股票期权失效?
结合王某的案例,律师律师分析认为,在股票期权案中,唯一可以参照的就是该证券公司颁发的《股票期权凭证》。该凭证表明了股票名称、授予性质、授予价格、期权余额、行权日期、市场价值等内容。除以上内容外,王某及公司均未能提供任何文件显示该股票期权存在权利限制。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在员工薪酬中除正常工资外还存在诸如“长期服务奖”“员工期权”或者其他形式附条件的薪酬体系。而且这些薪酬都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一般为服务期限、服务期间是否存在过错等,也有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联。
但该案例当中王某属于正常离职,王某属个人原因递交辞职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王某在职期间包括工作交接不存在任何瑕疵。因此在公司没有事先签署书面文件申明员工离职将导致股票期权作废的情况下,王某离职后行使权利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此外,由于员工是在与上海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取得报酬被授予的股票期权,该跨国公司上海公司不能以股票期权为海外公司所属而主张股票期权与该跨国公司上海分公司无关。员工对股票期权行权后,该跨国公司上海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股票期权行权后的差价。
■律师提示
企业避免劳动官司应作两大明晰
1、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应约定清晰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作为激励经营者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薪酬制度已逐渐在我国实践中受到重视和运用。因此,企业员工也应关注和了解关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性质、行权限制条件、行权过程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等以下注意事项,从而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被授予期权员工的分类
即该股票期权是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应予明确,因为此两类群体期权的前提与结论迥异;
(2)被授予期权的性质
授予期权单位的股票性质,是否为已发行上市公司;员工所持期权的来源、期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予明确;(3)被授予期权的附带条件
几乎所有单位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都是附带条件的,问题是这些附带条件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由双方签署固定下来。这些附带条件包括授予条件、持有限制、是否与绩效考核相关联及其条件等;(4)期权的行权限制
期权行权限制是整个期权限制的主要条款之一。离职与期权作废相挂钩也是常见的情况之一,但这其实应当区分情况加以对待的。即正常离职与员工本人过错离职的后果应区别对待。
2、跨国公司股票期权纠纷的解决
跨国公司与员工之间股票期权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授予期权单位本身并不是上市公司,所授予的期权是海外母公司的期权。双方在授予期权时实际上使用了海外母公司的期权规则。这些规则又多是英文版本,且签署时多数采取电子版签署方式。因此建议劳资双方重新审查这些文件,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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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员工离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员工离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员工持股并不违法。一旦成为股东,当然要遵守法律对股东的规定。但《公司法》作为民商事法律范畴,留有很大自治的余地,尤其对有限责任公司。对 " 持股员工退股 " 一事,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自然可以,接下来具体看下怎么解决。1、公司资本的三原则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公司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资本作为公司最基本的血肉,遵守上述原则才能保证公司的公信力和交易的安全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2、公司章程中约定 " 拥有本企业股权者即为本企业股东,本企业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在职职工 " 该如何理解 ? ( 1 ) " 本企业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在职职工 ",根据文义解释,应为入股的条件,即自然人入股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本企业正式在职职工 ",不可将其反面推定理解为退股的条件,即股东在丧失本企业正式在职职工身份的同时一并丧失股东资格。 ( 2 ) 从权利保护角度考量,权利的取得可以进行推定,而权利的丧失或者放弃,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可随意进行推定,否则极易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法官在这里用的是禁止反向推理的法律解释方法,通过这一方法,解释出一个非常不同于普通人理解的结论,表现出了法律人严密的逻辑性和对社会事实处理的谨慎态度。3、章程关于股东离职由公司回购股权的约定是否违法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规则的基本文件,是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系争章程修正案由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股东签字,系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产 物。其次,系争章程修正案中 " 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原告的其他股东或由原告进行计价回购 " 的含义为,离职股东应以股权转让方式退股或由原告计价回购,并不含有股东抽回出资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4、怎么解决股东离职退股问题 ? ( 1 ) 章程规定作为公司 " 宪法 " 的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如公司章程规定 " 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 ",并明确规定了退股方式,那么签署章程的股东便要遵守章程,该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员工股东持股后,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规定 " 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 ",且未经员工同意,则不能对员工发生效力。 ( 2 ) 合同约定股权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因此,如何处分是尊重意思自治的,自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与章程不同,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合同约束的对象仅限于签订者。因此,在实现约定时仍然必须遵守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原网页已经由 ZAKER 转码以便在移动设备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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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conn离职后,公司发的股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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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9 14:29:57
另外,当时发股票的时候,我也没有及时去中国信托网站进行身份验证,现在验证码过期了,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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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9 23:13:55
你应该离职前把股票全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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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10 00: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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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10 12:04:12
ding shang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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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10 12:39:49
什么验证码,银行卡默认密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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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人分属在职员工(5年以上)
发表于 13-3-10 16:49:19
离职了,好像就和你没关系了。找权威人士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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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人分属在职员工(5年以上)
发表于 13-3-10 19:59:32
如果你已经离职了那就不是你的了,如果你还没有离职就赶快找人资处理,然后卖了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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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11 20:54:26
1,要知道当时提包的邮箱是什么,是自己私人的就写邮件更改验证码,
2,要不是自己私人的, 找人资给你改下,顺便邮箱改成自己私人的,
&&股票只有周四才可以卖,离职后股票还在你账户,我1月离职,股票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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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人分属在职员工(1年以内)
发表于 13-3-11 21:51:31
好像公司会给你在一周内卖掉转到你的银行美金户头上。
之前离职的一个同事好像就是这个样子的。
大富大贵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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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12 07:01:10
andylang9 发表于 13-3-11 20:54
1,要知道当时提包的邮箱是什么,是自己私人的就写邮件更改验证码,
2,要不是自己私人的, 找人资给你改 ...
这位兄台的回答应该是正解,只是我之前是属于IGDBG的,然后事业群分流了,人资也都没了,所以现在不知道找谁了,不知道找中央人资的行不行?
这是信托的回复:
您好:由于您之前开户时未向您的人资提供email address
我们无法核对您的身份
请您向您的人资部门申请补发验证码并留存邮箱地址公司届时会下指示给中国信托
我们收到公司指示就会补发新的验证码到您的邮箱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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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13 18:34:14
你可以直接发邮件给信托公司,他们会回的,之前我弄过,辞职后已发的股票还会在,不过未发的就没有了.
大富大贵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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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人分属在职员工(1~3年)
发表于 13-3-15 03:38:43
啊哦&&还有股票啊&&?&&12年来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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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7-4 13:55:44
各位大侠,问一下啊,我离职了,那时候也不太懂,资金账号什么的都忘记了,就记得分了几千块钱的股,现在有什么办法找到?
GMT+8, 18-8-2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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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3万元的物品以低价卖出,然后迅速办理离职……两名利令智昏的80后终究难逃法网。3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刑事判决书,称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歌尔股份.002241.SZ)两名员工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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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28日讯(记者 王琦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3万元的物品以低价卖出,然后迅速办理离职……两名利令智昏的80后终究难逃法网。3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刑事判决书,称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歌尔股份.002241.SZ)两名员工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汤某亮,男,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原歌尔股份NMM事业部制造二部部长;被告人姜飞,男,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原“歌尔公司”NMM事业部制造二部业务经理。两人在2016年9月先后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据汤某亮供述:2016年7月底,仓库保管员王某向其汇报说,有100多套设备没有入仓库保管系统账。汤某亮让王某少入账9套测头,然后授意姜某把测头领出来卖掉,并许诺给姜某10000元好处费。随后,姜某领取测头并带离公司,汤某亮将测头卖给了沈某,获利99000元,分给王某11000元。因担心事发,两人先后办理了离职手续。
  经鉴定,被侵占测头价值共计人民币2332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亮、姜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另外,姜某的亲属向歌尔股份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姜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为:汤某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姜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鲁珊珊
新闻关键词:侵占;职务;汤某;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姜飞;判决书;判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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