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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X,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原系乾安县财政局副局长,住址吉林省乾安县。曾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现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立军,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姜艳芳,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廷学,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乾安县农机监理站副站长,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凯,前郭县统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被告人田小勇,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国峰,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赞字乡赞字村。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申,吉林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立文,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海春,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胄,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小平,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照林,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春波,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景芳,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学有,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忠付,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大龙,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雷,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智元,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喜财,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喜忠,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利霞,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占奎,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德,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洪喜,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住址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3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隋成龙,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彦国,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桑福生,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艳锋,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大伟,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志国,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福,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万明,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颖玖,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殿华,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晓娟,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有龙,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海,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0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李廷学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田小勇、徐国峰、陈立文、董海春、王胄、马小平、周景芳、袁学有、张春波、徐忠付、宋大龙、黄雷、牛智元、牟喜财、牟喜忠、唐利霞、吴占奎、张德、朱洪喜、隋成龙、程彦国、桑福生、宋艳锋、徐大伟、张志国、李福、刘颖玖、张殿华、杨晓娟、蔡有龙、曹海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吉07刑指12、23号决定书指定我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王立军、姜艳芳、被告人李廷学及其辩护人徐凯、被告人田小勇及其辩护人郑万春、被告人徐国峰及其辩护人王秀申、被告人陈立文、董海春、王胄、马小平及其辩护人王照林、被告人张春波、周景芳、袁学有及其辩护人高志富、被告人徐忠付、宋大龙、黄雷、牛智元、牟喜财、牟喜忠、唐利霞、吴占奎、张德、朱洪喜、隋成龙、程彦国、桑福生、宋艳锋、徐大伟、张志国、李福及其辩护人林万明、被告人刘颖玖、张殿华、杨晓娟、蔡有龙、曹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国家出台农民购置农业机械补贴政策,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与乾安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曹波、谭建军、杨义双(均另案处理)合谋,通过指使本地农民顶名做虚假购买手续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XX任乾安县财政局副局长,负责农机补贴工作。被告人XX违反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委关于财政与农机两部门共同负责农机补贴检验车辆的规定,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使农机补贴车辆检验环节缺乏监督,致使国家农机补贴款被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30300元。

2012年,被告人李廷学任乾安县农机监理站副站长,受乾安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委派负责农机补贴检验车辆工作,李廷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使农机补贴车辆检验缺乏监督,致使国家农机补贴款被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1118100元。

2011年,被告人杨晓娟联系乾安县鳞字乡陶字村农民姜春成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具1台。2014年,被告人杨晓娟联系姜春成再次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具1台。骗取国家补贴款39700元。

2012年,被告人李福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2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人民币4万元。

2012年,被告人徐忠付本人及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5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0万元。

2012年,被告人刘颖玖为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4万元。

2012年,被告人张志国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46000元。

2012年,被告人曹海为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1台。骗取国家补贴款2万元。

2012年,被告人王胄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40500元。

2012年,被告人朱洪喜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3台。骗取国家补贴款6万元。

2012年,被告人隋成龙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3台。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6万元。

2012年,被告人张殿华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4万元。

2014年,被告人宋艳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53700元。

2014年,被告人田小勇本人及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96200元。

2014年,被告人宋大龙本人及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补贴款93700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桑福生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2台。骗取补贴款55600元。

2014年,被告人周景芳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4台。骗取补贴款107400元。

2014年,被告人袁学有以一帆风顺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3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02000元。

2014年,被告人程彦国以安琪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57800元。

2014年,被告人董海春以丰收年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6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46800元。

2014年,被告人蔡有龙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39400元。

2014年,被告人马小平本人及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3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29300元。

2014年,被告人陈立文以随心所欲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77600元。

2014年,被告人徐国峰以庆丰收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77600元。

2014年,被告人徐大伟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49500元。

2014年,被告人张春波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12800元。

2014年,被告人牛智元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牟喜财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牟喜忠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黄雷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89700元。

2014年,被告人唐利霞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吴占奎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张德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XX、李廷学、牟喜忠、唐利霞、张春波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虚假购买农机手续、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李廷学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田小勇、徐国峰等构成诈骗罪,被告人XX、李廷学、牟喜忠、唐利霞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做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被告人XX、李廷学、田小勇、徐国峰、袁学友等33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立军、姜艳芳的意见是:一、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XX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303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补贴指标满足不了当地农民的需要,到吉林省购置农机车,吉林省农机公司急于销售,寻求当地农民顶名为黑龙江省农民购买农机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2014]22号文件规定,如果是以直补价格购买的,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获得补贴也是合法的。公诉机关当庭未举出实际购车人是否以直补价格购车这一核心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指控XX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基础不存在。二、即使国家损失存在,也与XX履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国家补贴被骗存在缺乏监督因素,是领导层设计的实施方案存在问题,与XX履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XX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首先,侦查机关对孙介成的询问笔录证实:财政局没有派员参加验车是根据省里文件规定,县里将验车职责交给农机局负责,并报省里备案。乾安县的做法并不违背省级文件精神,指控XX违反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委关于两部门共同负责检验补贴车辆的规定是错误的。其次,侦查机关对霍雄山的询问笔录证实:乾安县只有一个验车点,验车工作由农机局负责。财政局没有具体工作,并不是XX不履行职责。第三、侦查机关对窦建旭的询问笔录证实:财政局农业科负责验车工作,农业科除了科长窦建旭以外,只有借调来的李志强,实在派不出人员参加验车工作。财政局、农机局和县领导研究决定由农机局负责验车工作,这是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县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实施方案并不违反上级文件规定。第四、侦查机关对曹波的询问笔录证实:由农机局负责验车,是农机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的,并不违反134号文件规定。综上,XX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宣告XX无罪。

辩护人徐凯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廷学犯玩忽职守罪无异议。但是李廷学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1、李廷学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2、被告人李廷学犯罪情节较轻。李廷学的职责是核发牌照,不是对农民购机的真伪进行核实。县农机局核实农民购机真伪由杨义双负责,由于县财政局监督人员缺位,导致李廷学代替财政局人员签字核实购置农机局真伪。李廷学只在2012年农机具补贴审核表上签字了,而且是受蒙蔽签的字,主观恶性小。根据当时的情况,无论李廷学是否签字,该损失都一定会发生,与李廷学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关系。3、李廷学在犯罪中属于从犯,曹波、谭建军、杨义双等人已经事先合谋好了,李廷学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的。综上,建议法庭对李廷学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高志富的意见是:被告人袁学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学友是在任林军授意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系从犯。

辩护人王照林的意见是:被告人马小平认罪态度较好,自己未获得赃款,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辩护人王秀申的意见是:被告人徐国峰认罪态度较好,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建议法庭给其一次改过自信的机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林万明的意见是:被告人李福碍于朋友情面帮助顶名购买农机具,主观恶性不深,并且没有得到补贴款,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愿意交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万春的意见是:被告人田小勇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积极交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国家出台农民购置农业机械补贴政策。2011年与2012年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制定《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规定:”一、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牧、渔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二、补贴程序:购机者向乡镇农机站提出申请,农机站审核后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合格的购机者到县农机部门拍照并领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发放《农机购置补贴确认通知书》,签订购置补贴协议书。三、购机者持购机协议和身份证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购买农机具,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全额发票。四、经销商将补贴农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

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是山东荣成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1年-2012年间,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为了骗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与乾安县农机局工作人员曹波、谭建军、杨义双(均另案处理)勾结,通过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将已经销售到黑龙江省建三江市、虎林市等地的农机车辆,以找本地农民作虚假购买手续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款。

被告人XX原系乾安县财政局副局长,负责农机补贴工作。2011年、2012年,乾安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乾安县财政局制定的《乾安县农机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亦规定”经销商将补贴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局、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XX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农民顶名虚假购买农机具失去监督,在没有补贴农机具实物的情况下,通过了审核和落籍,并获得了国家补贴款。

被告人李廷学原系乾安县农机监理站副站长,2012年7月份,受农机局指派与杨义双共同负责核实补贴农机具工作。李廷学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农民顶名虚假购买农机具失去监督,在没有补贴农机具实物的情况下,通过了审核和落籍,并获得了国家补贴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黑14C2924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绥棱县尼尔河乡卫星村农民王元军于2011年7月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3427BY,王元军证实未享受国家补贴,2013年春天卖掉。2011年7月29日,乾安县水字镇丽字村农民王德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德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3427By,车牌号是767820,落籍时间是2011年8月15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由于被告人XX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派员参加对王德军所购农机具进行审核,致使王德军在没有农机具实物的情况下,通过了审核和落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

2、黑14C1776号FT554农机车,黑龙江省绥棱县泥尔河乡勇敢村农民房俊伍于2011年4月21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某农机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X1041031,车辆识别代号为TA12765AH,房俊伍证实未享受国家补贴,2014年卖给邻居段玉辉。2012年,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王金丹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金丹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X1041031,车辆识别代号为TA12765AH,购买时间是2012年10月21日,车牌号是71515,补贴金额为2万元。

3、黑14D8914号FT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乡风华村农民白利君于2010年4月21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8039X,白利君证实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1日,乾安县让字镇双号村农民隋德平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隋德平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8039X,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车牌号是0771546,补贴金额为2万元。

4、黑14D8035号TA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万江村农民曹云飞于2010年4月1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3AZ,曹云飞证实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乾安镇祥字村农民冯庆河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冯庆河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3AZ,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车牌号是70547,补贴金额为2万元。

5、黑14D893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曹振江于2010年4月21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6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1月1日,张余到乾安县农机局、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办理虚假购买手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张余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3AZ,补贴金额为2万元。

6、黑14D9321号TB554农机车,黑龙江省抚远县前锋农场农民崔立军于2010年5月1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4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董海仁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董海仁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4AZ,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车牌号是71311,补贴金额为20000元。

7、黑14D929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海伦市建城乡建城村农民崔友祥于2010年5月6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1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达字村农民孙树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孙树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1AZ,落籍时间是2012年4月26日,车牌号是70540,补贴金额为2万元。

8、黑14D8027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肇州县新福乡民富村农民崔致海于2010年4月1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4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乾安镇祥字村农民荣志全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荣志全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4AZ,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车牌号是70557,补贴金额为2万元。

9、黑14D9492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红卫农场农民范润学于2010年3月2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65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后训村农民赵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赵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65AZ,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车牌号是71303,补贴金额为2万元。

10、黑14D8835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郭美停于2009年10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5624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灵字村农民郭万金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郭万金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5624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车牌号是71537补贴金额为2万元。

11、黑14D8012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鸭绿河农场农民郭文龙于2010年3月3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93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7日,乾安县赞字乡墨字村农民韩凤娟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韩凤娟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93AZ,车牌号是71948,补贴金额为2万元。

12、黑14D8016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前进农场农民黄秋慧于2010年4月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3AZ,未享受国家补贴。2012年5月4日,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村农民王艳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艳杰购买的车辆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3AZ,补贴金额为2万元。

13、黑14C2248号东方红90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寇振明于2011年4月20日从黑龙江省富锦市农机市场购买,发动机号为YM,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19日,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农民郭志兵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郭志兵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为YM,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168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3.5万元。

14、黑14D801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民安村农民林国才于2010年3月3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X1008834,车辆识别代号为TA02946AY,未享受国家补贴。2012年9月11日,乾安县余字乡吕字村农民贾志国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贾志国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为X1008834,车辆识别代号为TA02946AY,车牌号是71713,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5、黑14C0969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舒兰市法特镇余底村农民刘帮成于2010年4月2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8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秦学远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秦学远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8AZ,车牌号是71525,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6、黑14D996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新胜乡新岗村农民刘春宇于2010年5月2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05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后训村农民刘怀东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怀东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05AZ,车牌号是71383,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7、黑14D961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刘洪斌于2010年5月18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车,发动机号为G,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4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乾安镇祥字村农民谷振有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谷振有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G,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4AZ,车牌号是70541,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8、黑14D74693号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大兴农场农民马国涛于2010年3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2AZ,未享受国家补贴。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徐忠付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徐忠付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2AZ。徐忠有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1AZ。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9、黑14C1591号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孟凡成于2009年3月2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84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巩士元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巩士元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84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0、黑14D8909号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七星农场农民潘文庆于2010年1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83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金立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金立杰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83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1、黑14C0823号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建民乡建业村农民沈兴于2010年春季,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06A,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董海春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董海春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06A。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2、黑14D8834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孙西均于2010年4月19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农机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1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徐忠有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徐忠有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1AZ。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3、黑14D8487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望奎县先锋镇散南村农民王春龙于2010年2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农机车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24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张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张力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24AZ。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4、黑14C0152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抚远县寒葱沟镇红旗村农民王立国于2010年1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农机车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72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3日,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农民张海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张海峰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72AZ。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5、黑14D6700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杨树村农民王清怀于2010年1月份从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35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3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姜廷秀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姜廷秀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35AZ。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6、黑14C1272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新胜乡新岗村农民王学权于2010年10月16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农机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2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徐忠臣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徐忠臣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2AZ。落籍时间是2012年10月1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7、黑14D7469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创业农场农民刘永文于2010年3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28AZ,未享受国家补贴,2011年卖给他人。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后训村农民王少海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少海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28AZ,车牌号是71367,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8、黑14C2608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致富乡双富村农民任秀春于2010年3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某农机公司购买,发动机号为X1041400,车辆识别代号为TA12761AH,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麟字乡麟字村农民王雪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雪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X1041400,车辆识别代号为TA12761AH,车牌号是7186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9、黑14C082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前哨农场农民石兴来于2010年9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前哨农场德棵插秧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59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所字镇丙字村农民陈凤霞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陈凤霞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59AZ车牌号是70433,落籍时间是2012年6月2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0、黑14C082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前锋农场农民宋国明于2010年4月1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一分厂农机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33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神字村农民王文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文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33AZ,车牌号是7150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1、黑14C082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青龙山农场农民孙茂义于2010年4月2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0829X,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1日,乾安县让字镇双号村农民王晓东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晓东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0829X,车牌号是71467,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2、黑14D7758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青龙山农场农民佟维彬于2010年4月1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雷沃农资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623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余字乡宙字村农民李长全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李长全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6239U,车牌号是71560,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3、黑14C0122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创业农场农民王军于2010年7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福田农机车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73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李凤彦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李凤彦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739U,车牌号是71327,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4、黑14C0815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新胜乡新生村农民王俊涛于2010年10月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8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单喜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俊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8AZ,车牌号是70559,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5、黑14D9609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王立春于2010年4月2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069U,未享受国家补贴,2014年卖给所在连队。2012年9月8日,乾安县麟字乡归字村农民江淑华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江淑华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069U,车牌号是7147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6、黑14C369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勃利县杏树乡永久村农民王玉泽于2011年7月1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46BY,未享受国家补贴,2015年春天卖给本场农民杨凯了。2012年10月21日,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农民王振和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振和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46BY,车牌号是71852,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7、黑14C2107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方台镇兴旺村农民王子军于2011年5月13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20B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2日,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农民王振海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振海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20BY,车牌号是71835,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8、黑14D3032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鸭绿河农场农民吴道平于2010年4月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6AZ,未享受国家补贴。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王双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双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6AZ,车牌号是70546,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9、黑14C2539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望奎县灵山乡正白后二村农民肖忠波于2011年4月29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19B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21日,乾安县乾安镇麟字村农民陈凤岐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陈凤岐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19BY,车牌号是71795,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0、黑14D832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红卫农场农民杨国柱于2010年5月2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30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董春雷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董春雷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30AZ,车牌号是71328,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1、黑14D9965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许守利于2010年1月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74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陶春香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陶春香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74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2、黑14C3060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杨福龙于2011年3月1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2523B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23日,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农民李会明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李会明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2523BY,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3、黑14C027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闫春军于2009年6月16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099U,未享受国家补贴,2011年卖给他人。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坚字村农民隋立华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隋立华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09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4、黑14D9339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前锋农场农民王开东于2010年9月3日购买,2012年3月28日卖给黑龙江省庆安县新胜乡新青村农民杨海涛,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08249H,未享受国家补贴,杨海涛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所字镇内字村农民杜静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杜静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08249H,车牌号是70430,落籍时间是2012年6月2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5、黑14C2376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大兴农场农民杨秀文于2011年5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723B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21日,乾安县麟字乡陶字村农民刘通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通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723BY,车牌号是71635,落籍时间是2012年10月3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6、黑14D8327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于德生于2010年4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32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蔡丰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蔡丰田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32AZ,车牌号是70455,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7、黑14C1405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859农场农民于江于2010年3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26629V,未享受国家补贴,2015年春天卖掉。2012年9月23日,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农民孙海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孙海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26629V,车牌号是71699,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8、黑14C0315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农民张奎林于2009年12月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15780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操字村农民王晓羽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晓羽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15780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9、黑14C2659号东方红LX90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859农场农民张顺于2011年4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悦达农机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YM,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19日,乾安县乾安镇称字村农民王俊威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俊威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YM,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2057,落籍时间是2012年12月3日,补贴金额为35000元。

50、黑14D8376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红旗村农民张玉国于2010年4月14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85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19日,乾安县严字乡美字村农民蔡冬云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蔡冬云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85AZ,车牌号是70632,落籍时间是2012年8月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1、黑14D802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鸭绿河农场农民张玉双于2010年3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X1008061,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2913A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农民刘学江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学江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X1008061,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2913AY,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2、黑14C1763号东方红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致富乡致富村农民赵国志于2011年3月24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X1040464,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水字镇玉字村农民陈志龙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陈志龙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X1040464,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163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3、黑14C0216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卫农场农民赵会友于2010年4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2054AC,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8月30日,乾安县乾安镇称字村农民冯洪江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冯洪江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2054AC,车牌号是71376,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4、黑14D8407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创业农场农民赵景泉于2010年4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1001060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3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9日,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农民韩凤江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韩凤江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1001060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3AZ,车牌号是72099,落籍时间是2012年12月3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5、黑14C3386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大兴农场农民郑春福于2011年8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61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后训村农民刘怀禹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怀禹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61AZ,车牌号是71330,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6、黑14D8910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朱伟华于2010年1月份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万邦农机具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62899H,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刘凯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凯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62899H,车牌号是71552,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7、黑0378484号东方红70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兴阳村农民曹文德于2011年2月份从黑龙江省854迎东农用机械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1日,乾安县所字镇仙字村农民姚春民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姚春民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0168,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10日,补贴金额为26000元。

58、黑0378409号东方红70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新乐乡兴隆村农民徐刚于2012年2月份从黑龙江省李忠友经营的富茂农用机械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1日,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农民都吉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都吉峰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0260,落籍时间是2012年8月1日,补贴金额为26000元。

59、黑0375738号东方红70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虎头镇虎头村农民李荣申于2011年1月15日从黑龙江省恒达农用机械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1日,乾安县乾安镇民字村农民韩雪双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韩雪双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0260,落籍时间是2012年8月1日,补贴金额为26000元。

60、黑0376870号雷沃欧豹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东风镇永丰村农民李吉祥于2010年3月19日从黑龙江省虎林市旺达农机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616AC,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8月30日,乾安县让字镇河字村农民王清福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清福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616AC,车牌号是71947,落籍时间是2012年10月29日,补贴金额为20000元。

61、黑0377921号雷沃欧豹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杨岗乡岗东村农民鞠维国于2011年2月份从黑龙江省虎林市远达农机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11433,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4月28日,乾安县水字镇珍字村农民佟海波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佟海波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1433AH,车牌号是70316,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13日,补贴金额为20000元。

62、黑0377796号雷沃欧豹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宝东镇宝兴村农民段德成于2010年12月6日从黑龙江省李忠友经营的富茂农用机械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1210AX,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21日,乾安县让字镇河字村农民王全艳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全艳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1210AX,车牌号是0771659,落籍时间是2012年10月30日,补贴金额为20000元。

上述农机车,由于被告人XX、李廷学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虚假购买的农民在未提供车辆实物的情况下,采用多人与同一辆车照相的方法,通过审核,并落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5年6月份,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在初查期间,被告人XX、李廷学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XX供述:2001年12月份,我任乾安县财政局副局长,2010年前后分管农业科,2013年1月份调任乾安县建设局副局长。农业科在农机补贴中负责什么工作我不清楚,就是按照文件规定去做。李志强负责审核盖章,他是借调到我们单位的。我让李志强配合农机补贴工作,让农业科科长窦建旭把李志强领到农机局,按照方案要求去做。吉林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我知道,我分管农业科以后,县里每年组织学习、传达省里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制定乾安县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农机补贴领导小组成员都参加会议,小组成员有农机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经侦大队以及主管农业的副县长,研讨县里的农机补贴实施方案,财政局由我和窦建旭参加。侦查人员问: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按照规定财政局也有审核农机具的职责,局里是否安排专人做这项工作?答:具体工作是窦建旭安排李志强的,我只是原则地说一下,没有反馈回其他消息,工作在顺利进行。侦查人员问:在乾安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和乾安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中规定”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此规定与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的规定完全相符,为什么没有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审核?答:我不知道局里没有人负责这件事情,我交给窦建旭去做了。侦查人员问:安排农机补贴工作你是否向局长汇报?答:局长把文件签给我,工作按正常程序运行,其他事情就不用跟领导汇报了。侦查人员问:农机局是否要求财政局指派专人对车辆审核?答:应该没有人提出这种要求。侦查人员问: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都曾要求过”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你认为财政局对农机车辆是否有审核的义务?答:按照文件规定应该有。侦查人员问:李志强作为财政局派到农机局负责农机补贴工作人员,是否有对农机车辆进行审核的义务?答:我没有要求李志强做这项工作,窦建旭是否安排李志强做这项工作我不清楚。侦查人员问:你和农机局是否商讨过派遣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农机车辆检验的事情?答:在我印象中没有。侦查人员问:根据我们的调查,从2011年开始至2012年,共有85辆农机车流入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及虎林市,并办理了落籍手续,事隔一年到两年的时间才在乾安县办理农机落籍手续,导致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流失174.8万元,对此你怎么解释?答: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具体工作是业务科分派下去的,业务科由窦建旭负责,窦建旭没跟我反馈过。侦查人员问:你是否主动提出财政局应当参与验车工作?答:我没有提出过,但是我让业务科去和农机局协调过。侦查人员问:农机局是否要求财政局参与验车?答:在我印象中没有。侦查人员问:财政局是否派人参与验车工作?答:不清楚。侦查人员问:你是否和局长杨敏汇报过农机补贴验车工作应当由财政和农机局共同负责,而财政局实际没参与验车?答: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XX于2016年6月6日供述:在农机补贴过程中,农业科的职责是农民拿着农机局出具的”购机确认通知书”到农机局审核完毕后,到财政局加盖”乾安县财政局农机具购机补贴专用章”。最初审核农民介绍信、身份证是否齐全,后来加审户口本和直补折,手续齐全我们就在”购机确认通知书”上盖章。侦查人员问:李志强是否还有其他审核工作需要做?答:配合农机部门验车。侦查人员问:按照省里《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按照规定财政局也有审核农机具的职责,局里是否安排专人做这项工作?答:没有,按照省里规定的农机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由农机部门起草报政府审核,我们只是负责会签一下,因为我们联合行文。侦查人员问:在乾安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和乾安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中规定”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此规定与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的规定完全相符,为什么在执行上没有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审核?答:我认为派李志强去就包括审核车辆。侦查人员问: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都曾要求过”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你认为财政局是否有对农机车辆进行审核的义务?答:在我的记忆中,县里开协调会分配工作任务的时候,让我们在联审联批过程中配合好,检车的工作主要由农机局负责,没提到让我们检车的事。

2、被告人李廷学供述:我是乾安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副站长。我分管考验、核实车辆(验车)、农机车辆落籍。业务大厅有五名工作人员,刘丹、范秀丽、杜立新、张立波和曹卫。杜立新是科长,负责校对、整理档案,张立波负责制证,曹卫负责打零,范秀丽是驾管科负责人,负责制证,刘丹负责收款。”乾安县农机监理站业务专用章”由杜立新保管,没有什么限制,无籍车落籍杜立新就可以盖章。我和杨义双负责核实车辆(验车)。2014年验车地点在乾诚农机装备有限公司院内,2014年之前在鸿轩公司院内。会议记录上记载我从2011年4月开始负责验车的,实际上我是2012年去的,2011年杨义双不在,我验过几次车。我负责验车是局里指派的,让我和杨义双验车、落籍、收钱、发牌子,我实际验车很少,只有在杨义双有事不在的时候我才验车。验车的流程是:农民把车开到验车点,我们根据合格证和发票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核对无误后把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发动机号、架子号拓印膜留下,发票拿过来以后发放牌照。侦查人员问:验车是否必须把农机车辆开到验车点?答:我负责的时候必须见到车,哪怕是亲戚朋友找我,不把车开过来,我就去他家,必须有车,但是杨义双验车是否有特殊情况我就不清楚了。申请农机补贴的车辆还需要人机合影,买车的人拿着写有自己名字的牌子,站到车旁拍照。2015年之前是经销商照相,我从来不管照相的事,因为乾诚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是杨义双的姐姐开的,他也帮着照相,经销企业把照片洗出来后送到我们验车点。侦查人员问:验车点进行哪些项目审核?答:农民拿着农机局开具的确认书购车,把车开到验车点验车,我们在企业提供的供货表上盖乾安县农机服务中心核实专用章,农民把这些文件提供给企业,企业装订成册报给农机局,农机局再办理相关的补贴手续。由于验车员不盖个人名章,我确定不了哪辆车是我验收的。东方红、福田雷沃、奥瑞海山车都不是我验收的,我去时这几个品牌的车辆都已经验收完了。我验收的农用车是山托、时风、泰山,40马力左右。304(30马力)、280(28马力)、250(25马力)的农机车基本上都不是我验收的。侦查人员问:验车时是否要求你和杨义双必须同时在场?答:领导说过这件事,但是由于我是监理站副站长,业务大厅也由我负责,所以多数时候我都不在场,杨义双自己验车。我跟曹波局长反映过,曹波说没事,杨义双看见就行了。我跟曹波多次提出不干这项工作,领导都委婉地拒绝了。侦查人员问:验车时能否保证所有车辆都真实存在?答:我必须看到车才能盖章,杨义双验车时我不一定在场,不清楚。2015年之前曹波局长主管验车工作,从今年开始由副局长谭建军负责。在乾诚农机装备有限公司验车是谁确定的我不清楚。验车场地是否收费我也不清楚。验车时财政局没人跟着,只有李志强负责盖章。省里文件要求财政局负责共同验车,我也跟曹波局长提过让财政局的人跟着验车,领导怎么决定的我就不清楚了,财政局一直没有人跟着验车。侦查人员问: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共有90辆农机车辆流入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及虎林市,办理了落籍手续之后,又在乾安县办理农机落籍手续,导致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流失190.5万元,对此事你怎么解释?答:我认为损失数额在110万左右。这个结果也不是我想见到的,我负责验收的农机车辆的确是农民亲自来验的,我仔细核对过车辆的发动机号和架子号,农民买车以后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为什么会出现资金流失我也不清楚,把这些钱都算到我身上有点冤枉。侦查人员问:你和杨义双是如何分配工作的?答:我主要负责时风、泰山、山托的验收工作,而且是杨义双不在的时候,其他车辆由杨义双负责验收。没有什么分工,谁有时间谁就验。侦查人员问:为什么不按照要求两个人共同验车?答:不验车的时候我不去验车点,我去的时候基本上都验完了。侦查人员问:你是怎么到案的?答:我主动来说明情况的。

3、被告人曹波供述:自2008年起,我一直担任乾安县农机局局长,副局长谭建军主管车辆落籍和补贴工作。自2011年开始,验收工作由监理站负责,按照党委会要求,李廷学和杨义双必须同时到场,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大驾号逐台核实。财政局人员紧张不派员参加,由我们农机局单独负责,财政局只出一个人负责核实材料并盖章。侦查人员问: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都要求过”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此规定与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的规定完全相符,为什么财政局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对车辆进行审核?答:每年我们都召开农机补贴会议,XX任财政局副局长,我们要求财政局派人参加验车,但是财政局人员紧张,负责审核盖章的李志强还是从下面抽调上来的,财政局表示不参与了,我们也同意了。我们在农机局会议室开的会,XX和窦建旭来的,我和谭建军也参加了。我们四个人研究后达成共识,财政局负责审核盖章,农机局负责验车。侦查人员问:2013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乾安县,县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意见”,此文件明确提出验车工作由农机局负责,财政局不需要参加验车工作,这个结果是如何形成的?答:我们事先沟通的,然后形成文件上报县委农机补贴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发的。侦查人员问:此规定与吉林省的规定不符,你是如何理解这种做法的?答:按照省里的规定验车工作财政局必须参加,但是领导小组讨论的时候不让财政局参加了,财政局的意见是出了问题再说,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也没有办法。如果财政局参与验车,互相监督,出问题的概率就会降低了,但是我们也没有权力强迫财政局参加验车,只好照办了。侦查人员问:从2010年起至2013年,共有97辆农机车流入到黑龙江省,办理落籍手续后一至二年才在乾安县办理落籍手续,导致国家资金损失204.5万元,你怎么解释?答:我不清楚这件事。我们农机局和财政局在执行政策上确实有漏洞,如果财政局也参与验车,应该能够避免。这个结果也不是我们想见到的,以后会尽量弥补这个漏洞,避免损失再次发生。侦查人员问:你是否要求验车人员恪尽职守?答:每年我都对李廷学和杨义双强调验车的重要性,尤其是财政局不参加验车工作,我深怕出现问题,经常强调要按照规定办事,不能懈怠。侦查人员问:农机局和财政局是否按照文件规定对农机产品经销企业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答:完全按照规定进行,我们审核一遍之后,报财政局审核,最后共同报送省财政部门。侦查人员问:能否区分哪台车是李廷学、杨义双验收的?答:验收点只有一枚公章,按照要求,两人必须同时验车,所以区分不开哪台车是谁验收的。

4、被告人谭建军供述:我是乾安县农机局副局长,负责机关工作,2015年开始负责购机补贴工作。2009年起由杨义双负责验车工作。局里要求验车必须见到车辆,发动机号、大驾号与合格证相符,才能给落籍。农机补贴的事县里每年都组织学习。财政局的李志强负责审核手续并加盖印章。申请补贴的程序是农民到村里开介绍信,到乡机管站和财政所报名登记,乡机管站和财政所把信息反馈到农机局和财政局,公示七天,然后到农机局办理补贴手续,业务科出具购机确认通知书,审核是不是本人亲自来的,不是本人来的不给办理手续。购机之后不是本人来的,不给办理补贴手续,不可以提车,需要人机合影,不办理补贴手续的,购机也不享受补贴。也有的农民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只要是当年购机的,我们就给办理补贴,但是需要验车,必须见到车。局里要求必须落籍,省里文件也要求证照齐全。购机有时间限制,必须在接到购机确认通知书之后一个月内购机,超期通知书作废。我们单位电脑上有补贴专用软件,农民购机之后经销商就会把相关信息传给我们,我们就知道农民购买机具了。农民买完机具之后第二年给补贴的情形确实存在,领导也知道这种情况,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确实有些出入,但是为了不让老百姓告状,也只能这么办。业务科不负责验车工作,只是从形式上审查,看农民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至于是否购车,购买什么车都不管。农民购车必须是本人,业务科负责照相,以确认买车人与身份证相符。

5、被告人杨义双供述:我是乾安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办公室主任。我负责农机车落籍。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是我姐杨晓娟,她跟我们局领导不熟悉,通过我沟通农机补贴的事。姜仁喜找的曹波和谭建军,曹波和谭建军让我姐经营的鸿轩公司给海山公司做补贴达到60%,说是市里领导的意思。我姐说没车做补贴出问题怎么办。他们说市里领导签字同意的,车销售到黑龙江省,在松原市四县一区做补贴。海山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有文件,出问题他们解决。我姐同意了。我姐经营的公司虽然没看到车,做一台车补的手续和卖一台车的利润是一样的,卖一台海山554车利润是3000元,海山公司给我姐的利润也是3000元。是我姐跟姜仁喜及销售经理谈的。直补款都汇款给海山公司,利润正常价给我姐。海山公司业务员联系各乡农机站长,农机站长联系老百姓。曹波、谭建军跟我谈过,形成这规矩了,只要一提海山公司,我姐就给做补贴。海山公司将农机车合格证、号码模提供给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我姐就给开发票,用户拿着去做补贴。不用验车,没有车也没法验,正常卖出去的车由我和李廷学验车。这两年都是空套补贴。做了多少台我不知道。任林海是农机站长。福田和东方红车做补贴的有104台,车弄到哪里就不知道了。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没有我的股份,没给过我钱,给局领导多少钱我不知道。给顶名老百姓的钱是海山公司拿的。在乾安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无车做补贴是我联系的,我负责验车。海山公司不给我钱。

6、被告人杨晓娟供述(第30卷):自2009年起,我在乾安县鑫盛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更名为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公司是我弟弟杨义双和农机局局长谭建军、曹波的,我只是顶名,每个月给我1500元工资。杨义双、谭建军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杨义双等人出事后,我才知道松原奥瑞海山公司先把农机具卖到黑龙江省,然后到乾安县申请补贴。我们公司购进的车辆由雇佣的一个老头负责,是杨义双和谭建军定的,我不知道他们具体怎么操作。

被告人杨晓娟于2015年6月30日供述(第4卷):我们公司为了经营奥瑞海山农机具,专门注册了乾诚农机装备公司,2014年开始经营山东潍坊的福田农机具,又注册了双益农机装备公司,我虽然是三个公司的法人,但是实际上三个公司都在同一地点。2014年之前农机补贴直接打到厂家账户上,2014年之后达到农民的直补折上,如果农民没有钱,我们可以联系银行给农民贷款,贷款下来之后直接打到我们公司账户上,农民把尾款交上就行了,补贴款下来后银行直接划走了。农机补贴的车辆必须验车,由于农机车不让进城,农机局就把验车点设在我们公司,由杨义双和李廷学负责检验。农机补贴的车辆必须落籍,验车点还负责落籍。我们公司与农机局不发生关系,需要办理补贴的农民自己去办理,我们公司不参与。我们公司经营的车辆都在补贴范围之内,卖到外省不给补贴,这就是我们的车不外卖的原因。

7、证人霍雄山证言:农机局业务科主要负责农机补贴宣传和实际业务操作。农机补贴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申报流程是农民先申请,持村级介绍信到乡农机站填写购买农机具审核表,乡农机站和财政所审批核实后,农民持身份证、介绍信、审核表到县农机局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上盖章,农民持确认书到农机经销商处购买农机具。2015年之后,国家对农机具放开购买,没有名额限制,农民先买农机具后办理补贴手续。2015年之前是从资金上限制,每年省里下发的补贴资金总数有限制,超过上限就不能再补贴了。例如2014年农机办理补贴在省里有”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2014”,在这个系统里有资金的统计,每天固定型号的农机具的补贴金额是固定的,录入系统的补贴人数达到补贴金额的上限,系统就无法再增加录入名额了。对于农民个人购机的数量限制是省里自己制定的,例如2014年按规定农民购买农机享受补贴的数量不能超过2台,2015年变成了1台,每年的方案都会有变化。2012年、2013年农民需要持公示照片、介绍信、购置补贴报名审核表、身份证这四样材料,我们审核没有缺项并现场照相录入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2014年开始为了给农民省钱,我们就不要求农民提供公示照片了,但是需要乡里在购置补贴报名审核表上确认公示合格的证明。从2015年开始农民需要持介绍信、购置补贴告知书、身份证、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验收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来申报农机补贴,其中的农机购置补贴告知书是由验收点提供的。2015年前,农民先申请后购机,业务科负责对购买农机具农民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采集购机农民图像录入吉林省农民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购机信息和购机人员信息确认后,业务科在”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上盖章,最后业务科将农民报送的购机材料存档,设立农民购机档案,农民买完农机后,农机经销商负责人机合影,上传到国家农机补贴系统,之后购机农民将农机开到验收点验收,人机合影的照片由验收点保存,农机经销商与农机局结算时,到农机验车点核对验收情况,核对无误后,农机验收点在经销商提供的农机供货表上盖章,之后农机经销商将农机购货单、购机发票、确认书报给农机局,申请农机补贴。2015年以后农民购机后,持购机发票,将农机带到农机验收点验收,也就是人机合影,验收合格后,农民到农机局业务科申请补贴,业务科根据验收点上传的人机合影图片,与财政协商将补贴直接发放给购机农户。验收点是领导小组设置的临时工作点,主要由农机监理站的人负责。乾安县乾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农机车辆,为什么把验收点定在乾诚公司我就不知道了,是农机补贴领导小组定的。2014年之前,农机补贴由省统一结算,农民差额购机,农民持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自主选择农机经销商购买农机,经销商给农民出具供货表和购机发票,在结算农机补贴时,各农机经销商将农民购机发票、供货表、确认书、购机农户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我们业务科,农机局将全县购置农机情况审核后进行汇总统计并存档后,与县财政局联合报送到省农委,省农委协调省财政厅将农机补贴资金给农机具生产厂商。2014年之后,农民全款购机,农机补贴县级结算,补贴款直接打到购机农民直补折上,经销商不参与农机补贴发放,农民只需要带齐手续就可以直接办理了。申请农机补贴必须是本人,按照文件要求还必须办理车辆落籍。2014年之前农民是先报名后购机,农民报完名是否购机是个不确定的因素,所以我们不能要求农民落籍,2014年以后农民是先购机,后申请补贴,但是落籍不是申请补贴的必须条件,所以我们也无法要求购机农民落籍。

8、证人吴春辉证言:我是乾安县农机局监理站站长。

负责农业机械的转籍、落户、核发牌证等工作。正常情况下农机补贴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但是2012年局里成立了一个验收点,从我们监理站抽调了杨义双何李廷学负责农机验收工作。农机补贴要求农户必须落籍,最近几年每年大概有两千台车辆落籍,我想应该都落籍了。农民给农机落籍可以自己来监理站落籍,不方便的也可以在农机推广站把手续交给站长,由站长统一拿到监理站办理。申请农机补贴需要人机合影的照片,由验收点负责。

9、证人杜立新证言:我是乾安县农机局车辆科科长。

主管领导是副站长李廷学。主要负责车辆的年检和落籍。

侦查人员问:年检的时候你们是否看到车辆了?答:没有看到车。侦查人员问:为什么没看到车,你们就在年检表上盖章?答: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做的。我们先审核手续是否齐全,往电脑里录入,然后发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上的内容应该由检车的人填写,但是这些检验表拿到业务大厅的时候多数都是空白的,其他内容都是我们填写,包括检车人员签章的地方,也

被告人XX,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原系乾安县财政局副局长,住址吉林省乾安县。曾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现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立军,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姜艳芳,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廷学,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乾安县农机监理站副站长,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凯,前郭县统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被告人田小勇,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国峰,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赞字乡赞字村。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申,吉林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立文,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海春,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胄,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小平,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照林,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春波,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景芳,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学有,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忠付,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大龙,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雷,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智元,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喜财,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喜忠,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利霞,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占奎,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德,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洪喜,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住址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3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隋成龙,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彦国,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桑福生,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艳锋,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大伟,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志国,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福,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万明,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颖玖,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殿华,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晓娟,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有龙,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海,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0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李廷学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田小勇、徐国峰、陈立文、董海春、王胄、马小平、周景芳、袁学有、张春波、徐忠付、宋大龙、黄雷、牛智元、牟喜财、牟喜忠、唐利霞、吴占奎、张德、朱洪喜、隋成龙、程彦国、桑福生、宋艳锋、徐大伟、张志国、李福、刘颖玖、张殿华、杨晓娟、蔡有龙、曹海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吉07刑指12、23号决定书指定我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王立军、姜艳芳、被告人李廷学及其辩护人徐凯、被告人田小勇及其辩护人郑万春、被告人徐国峰及其辩护人王秀申、被告人陈立文、董海春、王胄、马小平及其辩护人王照林、被告人张春波、周景芳、袁学有及其辩护人高志富、被告人徐忠付、宋大龙、黄雷、牛智元、牟喜财、牟喜忠、唐利霞、吴占奎、张德、朱洪喜、隋成龙、程彦国、桑福生、宋艳锋、徐大伟、张志国、李福及其辩护人林万明、被告人刘颖玖、张殿华、杨晓娟、蔡有龙、曹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国家出台农民购置农业机械补贴政策,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与乾安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曹波、谭建军、杨义双(均另案处理)合谋,通过指使本地农民顶名做虚假购买手续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XX任乾安县财政局副局长,负责农机补贴工作。被告人XX违反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委关于财政与农机两部门共同负责农机补贴检验车辆的规定,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使农机补贴车辆检验环节缺乏监督,致使国家农机补贴款被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30300元。

2012年,被告人李廷学任乾安县农机监理站副站长,受乾安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委派负责农机补贴检验车辆工作,李廷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使农机补贴车辆检验缺乏监督,致使国家农机补贴款被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1118100元。

2011年,被告人杨晓娟联系乾安县鳞字乡陶字村农民姜春成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具1台。2014年,被告人杨晓娟联系姜春成再次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具1台。骗取国家补贴款39700元。

2012年,被告人李福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2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人民币4万元。

2012年,被告人徐忠付本人及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5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0万元。

2012年,被告人刘颖玖为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4万元。

2012年,被告人张志国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46000元。

2012年,被告人曹海为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1台。骗取国家补贴款2万元。

2012年,被告人王胄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40500元。

2012年,被告人朱洪喜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3台。骗取国家补贴款6万元。

2012年,被告人隋成龙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3台。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6万元。

2012年,被告人张殿华联系他人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4万元。

2014年,被告人宋艳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53700元。

2014年,被告人田小勇本人及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96200元。

2014年,被告人宋大龙本人及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补贴款93700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桑福生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2台。骗取补贴款55600元。

2014年,被告人周景芳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农机车4台。骗取补贴款107400元。

2014年,被告人袁学有以一帆风顺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3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02000元。

2014年,被告人程彦国以安琪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57800元。

2014年,被告人董海春以丰收年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6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46800元。

2014年,被告人蔡有龙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国家补贴款39400元。

2014年,被告人马小平本人及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3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29300元。

2014年,被告人陈立文以随心所欲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77600元。

2014年,被告人徐国峰以庆丰收农业合作社名义,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77600元。

2014年,被告人徐大伟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49500元。

2014年,被告人张春波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12800元。

2014年,被告人牛智元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牟喜财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牟喜忠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黄雷联系他人,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89700元。

2014年,被告人唐利霞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吴占奎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2014年,被告人张德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农机车2台。骗取农机补贴款7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XX、李廷学、牟喜忠、唐利霞、张春波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虚假购买农机手续、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李廷学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田小勇、徐国峰等构成诈骗罪,被告人XX、李廷学、牟喜忠、唐利霞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做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被告人XX、李廷学、田小勇、徐国峰、袁学友等33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立军、姜艳芳的意见是:一、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XX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303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补贴指标满足不了当地农民的需要,到吉林省购置农机车,吉林省农机公司急于销售,寻求当地农民顶名为黑龙江省农民购买农机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2014]22号文件规定,如果是以直补价格购买的,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获得补贴也是合法的。公诉机关当庭未举出实际购车人是否以直补价格购车这一核心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指控XX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基础不存在。二、即使国家损失存在,也与XX履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国家补贴被骗存在缺乏监督因素,是领导层设计的实施方案存在问题,与XX履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XX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首先,侦查机关对孙介成的询问笔录证实:财政局没有派员参加验车是根据省里文件规定,县里将验车职责交给农机局负责,并报省里备案。乾安县的做法并不违背省级文件精神,指控XX违反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委关于两部门共同负责检验补贴车辆的规定是错误的。其次,侦查机关对霍雄山的询问笔录证实:乾安县只有一个验车点,验车工作由农机局负责。财政局没有具体工作,并不是XX不履行职责。第三、侦查机关对窦建旭的询问笔录证实:财政局农业科负责验车工作,农业科除了科长窦建旭以外,只有借调来的李志强,实在派不出人员参加验车工作。财政局、农机局和县领导研究决定由农机局负责验车工作,这是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县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实施方案并不违反上级文件规定。第四、侦查机关对曹波的询问笔录证实:由农机局负责验车,是农机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的,并不违反134号文件规定。综上,XX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宣告XX无罪。

辩护人徐凯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廷学犯玩忽职守罪无异议。但是李廷学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1、李廷学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2、被告人李廷学犯罪情节较轻。李廷学的职责是核发牌照,不是对农民购机的真伪进行核实。县农机局核实农民购机真伪由杨义双负责,由于县财政局监督人员缺位,导致李廷学代替财政局人员签字核实购置农机局真伪。李廷学只在2012年农机具补贴审核表上签字了,而且是受蒙蔽签的字,主观恶性小。根据当时的情况,无论李廷学是否签字,该损失都一定会发生,与李廷学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关系。3、李廷学在犯罪中属于从犯,曹波、谭建军、杨义双等人已经事先合谋好了,李廷学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的。综上,建议法庭对李廷学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高志富的意见是:被告人袁学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学友是在任林军授意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系从犯。

辩护人王照林的意见是:被告人马小平认罪态度较好,自己未获得赃款,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辩护人王秀申的意见是:被告人徐国峰认罪态度较好,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建议法庭给其一次改过自信的机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林万明的意见是:被告人李福碍于朋友情面帮助顶名购买农机具,主观恶性不深,并且没有得到补贴款,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愿意交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万春的意见是:被告人田小勇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积极交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国家出台农民购置农业机械补贴政策。2011年与2012年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制定《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规定:”一、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牧、渔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二、补贴程序:购机者向乡镇农机站提出申请,农机站审核后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合格的购机者到县农机部门拍照并领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发放《农机购置补贴确认通知书》,签订购置补贴协议书。三、购机者持购机协议和身份证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购买农机具,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全额发票。四、经销商将补贴农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

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是山东荣成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1年-2012年间,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为了骗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与乾安县农机局工作人员曹波、谭建军、杨义双(均另案处理)勾结,通过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将已经销售到黑龙江省建三江市、虎林市等地的农机车辆,以找本地农民作虚假购买手续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款。

被告人XX原系乾安县财政局副局长,负责农机补贴工作。2011年、2012年,乾安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乾安县财政局制定的《乾安县农机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亦规定”经销商将补贴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局、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XX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农民顶名虚假购买农机具失去监督,在没有补贴农机具实物的情况下,通过了审核和落籍,并获得了国家补贴款。

被告人李廷学原系乾安县农机监理站副站长,2012年7月份,受农机局指派与杨义双共同负责核实补贴农机具工作。李廷学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农民顶名虚假购买农机具失去监督,在没有补贴农机具实物的情况下,通过了审核和落籍,并获得了国家补贴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黑14C2924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绥棱县尼尔河乡卫星村农民王元军于2011年7月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3427BY,王元军证实未享受国家补贴,2013年春天卖掉。2011年7月29日,乾安县水字镇丽字村农民王德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德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3427By,车牌号是767820,落籍时间是2011年8月15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由于被告人XX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派员参加对王德军所购农机具进行审核,致使王德军在没有农机具实物的情况下,通过了审核和落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

2、黑14C1776号FT554农机车,黑龙江省绥棱县泥尔河乡勇敢村农民房俊伍于2011年4月21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某农机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X1041031,车辆识别代号为TA12765AH,房俊伍证实未享受国家补贴,2014年卖给邻居段玉辉。2012年,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王金丹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金丹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X1041031,车辆识别代号为TA12765AH,购买时间是2012年10月21日,车牌号是71515,补贴金额为2万元。

3、黑14D8914号FT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乡风华村农民白利君于2010年4月21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8039X,白利君证实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1日,乾安县让字镇双号村农民隋德平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隋德平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8039X,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车牌号是0771546,补贴金额为2万元。

4、黑14D8035号TA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万江村农民曹云飞于2010年4月1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3AZ,曹云飞证实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乾安镇祥字村农民冯庆河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冯庆河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3AZ,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车牌号是70547,补贴金额为2万元。

5、黑14D893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曹振江于2010年4月21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6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1月1日,张余到乾安县农机局、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办理虚假购买手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张余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3AZ,补贴金额为2万元。

6、黑14D9321号TB554农机车,黑龙江省抚远县前锋农场农民崔立军于2010年5月1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4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董海仁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董海仁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4AZ,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车牌号是71311,补贴金额为20000元。

7、黑14D929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海伦市建城乡建城村农民崔友祥于2010年5月6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1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达字村农民孙树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孙树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1AZ,落籍时间是2012年4月26日,车牌号是70540,补贴金额为2万元。

8、黑14D8027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肇州县新福乡民富村农民崔致海于2010年4月1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4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乾安镇祥字村农民荣志全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荣志全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4AZ,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车牌号是70557,补贴金额为2万元。

9、黑14D9492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红卫农场农民范润学于2010年3月2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65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后训村农民赵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赵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65AZ,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车牌号是71303,补贴金额为2万元。

10、黑14D8835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郭美停于2009年10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5624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灵字村农民郭万金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郭万金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5624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车牌号是71537补贴金额为2万元。

11、黑14D8012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鸭绿河农场农民郭文龙于2010年3月3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93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7日,乾安县赞字乡墨字村农民韩凤娟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韩凤娟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93AZ,车牌号是71948,补贴金额为2万元。

12、黑14D8016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前进农场农民黄秋慧于2010年4月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3AZ,未享受国家补贴。2012年5月4日,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村农民王艳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艳杰购买的车辆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3AZ,补贴金额为2万元。

13、黑14C2248号东方红90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寇振明于2011年4月20日从黑龙江省富锦市农机市场购买,发动机号为YM,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19日,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农民郭志兵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郭志兵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为YM,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168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3.5万元。

14、黑14D801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民安村农民林国才于2010年3月3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X1008834,车辆识别代号为TA02946AY,未享受国家补贴。2012年9月11日,乾安县余字乡吕字村农民贾志国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贾志国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为X1008834,车辆识别代号为TA02946AY,车牌号是71713,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5、黑14C0969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舒兰市法特镇余底村农民刘帮成于2010年4月2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8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秦学远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秦学远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8AZ,车牌号是71525,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6、黑14D996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新胜乡新岗村农民刘春宇于2010年5月2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05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后训村农民刘怀东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怀东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05AZ,车牌号是71383,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7、黑14D961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刘洪斌于2010年5月18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车,发动机号为G,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4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乾安镇祥字村农民谷振有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谷振有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G,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24AZ,车牌号是70541,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8、黑14D74693号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大兴农场农民马国涛于2010年3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2AZ,未享受国家补贴。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徐忠付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徐忠付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2AZ。徐忠有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1AZ。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19、黑14C1591号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孟凡成于2009年3月2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84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巩士元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巩士元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84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0、黑14D8909号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七星农场农民潘文庆于2010年1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83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金立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金立杰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83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1、黑14C0823号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建民乡建业村农民沈兴于2010年春季,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06A,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董海春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董海春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06A。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2、黑14D8834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孙西均于2010年4月19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农机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1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徐忠有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徐忠有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1AZ。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3、黑14D8487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望奎县先锋镇散南村农民王春龙于2010年2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农机车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24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张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张力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24AZ。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4、黑14C0152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抚远县寒葱沟镇红旗村农民王立国于2010年1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农机车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72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3日,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农民张海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张海峰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72AZ。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5、黑14D6700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杨树村农民王清怀于2010年1月份从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35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3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姜廷秀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姜廷秀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35AZ。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6、黑14C1272福田雷沃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新胜乡新岗村农民王学权于2010年10月16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农机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2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徐忠臣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徐忠臣购买的农机车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52AZ。落籍时间是2012年10月1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7、黑14D7469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创业农场农民刘永文于2010年3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28AZ,未享受国家补贴,2011年卖给他人。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后训村农民王少海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少海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28AZ,车牌号是71367,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8、黑14C2608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致富乡双富村农民任秀春于2010年3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某农机公司购买,发动机号为X1041400,车辆识别代号为TA12761AH,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麟字乡麟字村农民王雪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雪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X1041400,车辆识别代号为TA12761AH,车牌号是7186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29、黑14C082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前哨农场农民石兴来于2010年9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前哨农场德棵插秧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59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所字镇丙字村农民陈凤霞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陈凤霞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59AZ车牌号是70433,落籍时间是2012年6月2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0、黑14C082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前锋农场农民宋国明于2010年4月1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一分厂农机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33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神字村农民王文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文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33AZ,车牌号是7150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1、黑14C0823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青龙山农场农民孙茂义于2010年4月2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0829X,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1日,乾安县让字镇双号村农民王晓东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晓东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0829X,车牌号是71467,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2、黑14D7758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青龙山农场农民佟维彬于2010年4月1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雷沃农资经销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623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余字乡宙字村农民李长全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李长全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C,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6239U,车牌号是71560,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3、黑14C0122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创业农场农民王军于2010年7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福田农机车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73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李凤彦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李凤彦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739U,车牌号是71327,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4、黑14C0815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新胜乡新生村农民王俊涛于2010年10月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8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单喜军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俊涛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8AZ,车牌号是70559,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5、黑14D9609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王立春于2010年4月2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雷沃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069U,未享受国家补贴,2014年卖给所在连队。2012年9月8日,乾安县麟字乡归字村农民江淑华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江淑华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069U,车牌号是7147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6、黑14C369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勃利县杏树乡永久村农民王玉泽于2011年7月1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46BY,未享受国家补贴,2015年春天卖给本场农民杨凯了。2012年10月21日,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农民王振和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振和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46BY,车牌号是71852,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7、黑14C2107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方台镇兴旺村农民王子军于2011年5月13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农机经销商店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20B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2日,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农民王振海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振海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20BY,车牌号是71835,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8、黑14D3032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鸭绿河农场农民吴道平于2010年4月2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6AZ,未享受国家补贴。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农民王双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双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66AZ,车牌号是70546,落籍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39、黑14C2539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望奎县灵山乡正白后二村农民肖忠波于2011年4月29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19B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21日,乾安县乾安镇麟字村农民陈凤岐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陈凤岐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719BY,车牌号是71795,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0、黑14D832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红卫农场农民杨国柱于2010年5月2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30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董春雷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董春雷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30AZ,车牌号是71328,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1、黑14D9965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许守利于2010年1月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74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陶春香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陶春香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74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2、黑14C3060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杨福龙于2011年3月10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2523B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23日,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农民李会明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李会明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2523BY,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3、黑14C027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闫春军于2009年6月16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099U,未享受国家补贴,2011年卖给他人。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坚字村农民隋立华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隋立华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5709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4、黑14D9339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前锋农场农民王开东于2010年9月3日购买,2012年3月28日卖给黑龙江省庆安县新胜乡新青村农民杨海涛,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08249H,未享受国家补贴,杨海涛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所字镇内字村农民杜静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杜静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08249H,车牌号是70430,落籍时间是2012年6月26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5、黑14C2376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大兴农场农民杨秀文于2011年5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723B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21日,乾安县麟字乡陶字村农民刘通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通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723BY,车牌号是71635,落籍时间是2012年10月3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6、黑14D8327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农民于德生于2010年4月27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32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4日,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农民蔡丰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蔡丰田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432AZ,车牌号是70455,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7、黑14C1405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859农场农民于江于2010年3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26629V,未享受国家补贴,2015年春天卖掉。2012年9月23日,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农民孙海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孙海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26629V,车牌号是71699,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8、黑14C0315号福田524农机车,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农民张奎林于2009年12月5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157809U,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操字村农民王晓羽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晓羽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157809U,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49、黑14C2659号东方红LX904农机车,黑龙江省饶河县859农场农民张顺于2011年4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悦达农机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YM,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19日,乾安县乾安镇称字村农民王俊威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俊威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YM,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2057,落籍时间是2012年12月3日,补贴金额为35000元。

50、黑14D8376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红旗村农民张玉国于2010年4月14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85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19日,乾安县严字乡美字村农民蔡冬云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蔡冬云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585AZ,车牌号是70632,落籍时间是2012年8月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1、黑14D8021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同江市鸭绿河农场农民张玉双于2010年3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X1008061,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2913AY,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农民刘学江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学江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X1008061,车辆识别代号为TA002913AY,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2、黑14C1763号东方红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庆安县致富乡致富村农民赵国志于2011年3月24日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X1040464,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水字镇玉字村农民陈志龙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陈志龙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X1040464,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1631,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3、黑14C0216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卫农场农民赵会友于2010年4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丁明龙经营的三江水田物资供应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2054AC,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8月30日,乾安县乾安镇称字村农民冯洪江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冯洪江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2054AC,车牌号是71376,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4、黑14D8407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创业农场农民赵景泉于2010年4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1001060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3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9日,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农民韩凤江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韩凤江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1001060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0973AZ,车牌号是72099,落籍时间是2012年12月3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5、黑14C3386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大兴农场农民郑春福于2011年8月份从黑龙江省建三江市三江水田物资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61AZ,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18日,乾安县所字镇后训村农民刘怀禹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怀禹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01061AZ,车牌号是71330,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6、黑14D8910号福田554农机车,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场农民朱伟华于2010年1月份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万邦农机具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62899H,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9月8日,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农民刘凯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刘凯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QG,车辆识别代号为TB162899H,车牌号是71552,落籍时间是2012年11月2日,补贴金额为2万元。

57、黑0378484号东方红70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兴阳村农民曹文德于2011年2月份从黑龙江省854迎东农用机械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1日,乾安县所字镇仙字村农民姚春民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姚春民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0168,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10日,补贴金额为26000元。

58、黑0378409号东方红70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新乐乡兴隆村农民徐刚于2012年2月份从黑龙江省李忠友经营的富茂农用机械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1日,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农民都吉峰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都吉峰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0260,落籍时间是2012年8月1日,补贴金额为26000元。

59、黑0375738号东方红70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虎头镇虎头村农民李荣申于2011年1月15日从黑龙江省恒达农用机械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5月1日,乾安县乾安镇民字村农民韩雪双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韩雪双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YB,车辆识别代号为,车牌号是70260,落籍时间是2012年8月1日,补贴金额为26000元。

60、黑0376870号雷沃欧豹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东风镇永丰村农民李吉祥于2010年3月19日从黑龙江省虎林市旺达农机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616AC,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8月30日,乾安县让字镇河字村农民王清福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清福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01616AC,车牌号是71947,落籍时间是2012年10月29日,补贴金额为20000元。

61、黑0377921号雷沃欧豹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杨岗乡岗东村农民鞠维国于2011年2月份从黑龙江省虎林市远达农机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11433,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4月28日,乾安县水字镇珍字村农民佟海波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佟海波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1433AH,车牌号是70316,落籍时间是2012年7月13日,补贴金额为20000元。

62、黑0377796号雷沃欧豹554农机车,黑龙江省虎林市宝东镇宝兴村农民段德成于2010年12月6日从黑龙江省李忠友经营的富茂农用机械经销处购买,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1210AX,未享受国家补贴,一直使用。2012年10月21日,乾安县让字镇河字村农民王全艳顶名虚假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证据表明,王全艳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TA11210AX,车牌号是0771659,落籍时间是2012年10月30日,补贴金额为20000元。

上述农机车,由于被告人XX、李廷学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虚假购买的农民在未提供车辆实物的情况下,采用多人与同一辆车照相的方法,通过审核,并落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5年6月份,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在初查期间,被告人XX、李廷学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XX供述:2001年12月份,我任乾安县财政局副局长,2010年前后分管农业科,2013年1月份调任乾安县建设局副局长。农业科在农机补贴中负责什么工作我不清楚,就是按照文件规定去做。李志强负责审核盖章,他是借调到我们单位的。我让李志强配合农机补贴工作,让农业科科长窦建旭把李志强领到农机局,按照方案要求去做。吉林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我知道,我分管农业科以后,县里每年组织学习、传达省里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制定乾安县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农机补贴领导小组成员都参加会议,小组成员有农机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经侦大队以及主管农业的副县长,研讨县里的农机补贴实施方案,财政局由我和窦建旭参加。侦查人员问: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按照规定财政局也有审核农机具的职责,局里是否安排专人做这项工作?答:具体工作是窦建旭安排李志强的,我只是原则地说一下,没有反馈回其他消息,工作在顺利进行。侦查人员问:在乾安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和乾安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中规定”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此规定与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的规定完全相符,为什么没有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审核?答:我不知道局里没有人负责这件事情,我交给窦建旭去做了。侦查人员问:安排农机补贴工作你是否向局长汇报?答:局长把文件签给我,工作按正常程序运行,其他事情就不用跟领导汇报了。侦查人员问:农机局是否要求财政局指派专人对车辆审核?答:应该没有人提出这种要求。侦查人员问: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都曾要求过”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你认为财政局对农机车辆是否有审核的义务?答:按照文件规定应该有。侦查人员问:李志强作为财政局派到农机局负责农机补贴工作人员,是否有对农机车辆进行审核的义务?答:我没有要求李志强做这项工作,窦建旭是否安排李志强做这项工作我不清楚。侦查人员问:你和农机局是否商讨过派遣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农机车辆检验的事情?答:在我印象中没有。侦查人员问:根据我们的调查,从2011年开始至2012年,共有85辆农机车流入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及虎林市,并办理了落籍手续,事隔一年到两年的时间才在乾安县办理农机落籍手续,导致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流失174.8万元,对此你怎么解释?答: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具体工作是业务科分派下去的,业务科由窦建旭负责,窦建旭没跟我反馈过。侦查人员问:你是否主动提出财政局应当参与验车工作?答:我没有提出过,但是我让业务科去和农机局协调过。侦查人员问:农机局是否要求财政局参与验车?答:在我印象中没有。侦查人员问:财政局是否派人参与验车工作?答:不清楚。侦查人员问:你是否和局长杨敏汇报过农机补贴验车工作应当由财政和农机局共同负责,而财政局实际没参与验车?答: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XX于2016年6月6日供述:在农机补贴过程中,农业科的职责是农民拿着农机局出具的”购机确认通知书”到农机局审核完毕后,到财政局加盖”乾安县财政局农机具购机补贴专用章”。最初审核农民介绍信、身份证是否齐全,后来加审户口本和直补折,手续齐全我们就在”购机确认通知书”上盖章。侦查人员问:李志强是否还有其他审核工作需要做?答:配合农机部门验车。侦查人员问:按照省里《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按照规定财政局也有审核农机具的职责,局里是否安排专人做这项工作?答:没有,按照省里规定的农机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由农机部门起草报政府审核,我们只是负责会签一下,因为我们联合行文。侦查人员问:在乾安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和乾安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中规定”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此规定与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的规定完全相符,为什么在执行上没有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审核?答:我认为派李志强去就包括审核车辆。侦查人员问: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都曾要求过”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你认为财政局是否有对农机车辆进行审核的义务?答:在我的记忆中,县里开协调会分配工作任务的时候,让我们在联审联批过程中配合好,检车的工作主要由农机局负责,没提到让我们检车的事。

2、被告人李廷学供述:我是乾安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副站长。我分管考验、核实车辆(验车)、农机车辆落籍。业务大厅有五名工作人员,刘丹、范秀丽、杜立新、张立波和曹卫。杜立新是科长,负责校对、整理档案,张立波负责制证,曹卫负责打零,范秀丽是驾管科负责人,负责制证,刘丹负责收款。”乾安县农机监理站业务专用章”由杜立新保管,没有什么限制,无籍车落籍杜立新就可以盖章。我和杨义双负责核实车辆(验车)。2014年验车地点在乾诚农机装备有限公司院内,2014年之前在鸿轩公司院内。会议记录上记载我从2011年4月开始负责验车的,实际上我是2012年去的,2011年杨义双不在,我验过几次车。我负责验车是局里指派的,让我和杨义双验车、落籍、收钱、发牌子,我实际验车很少,只有在杨义双有事不在的时候我才验车。验车的流程是:农民把车开到验车点,我们根据合格证和发票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核对无误后把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发动机号、架子号拓印膜留下,发票拿过来以后发放牌照。侦查人员问:验车是否必须把农机车辆开到验车点?答:我负责的时候必须见到车,哪怕是亲戚朋友找我,不把车开过来,我就去他家,必须有车,但是杨义双验车是否有特殊情况我就不清楚了。申请农机补贴的车辆还需要人机合影,买车的人拿着写有自己名字的牌子,站到车旁拍照。2015年之前是经销商照相,我从来不管照相的事,因为乾诚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是杨义双的姐姐开的,他也帮着照相,经销企业把照片洗出来后送到我们验车点。侦查人员问:验车点进行哪些项目审核?答:农民拿着农机局开具的确认书购车,把车开到验车点验车,我们在企业提供的供货表上盖乾安县农机服务中心核实专用章,农民把这些文件提供给企业,企业装订成册报给农机局,农机局再办理相关的补贴手续。由于验车员不盖个人名章,我确定不了哪辆车是我验收的。东方红、福田雷沃、奥瑞海山车都不是我验收的,我去时这几个品牌的车辆都已经验收完了。我验收的农用车是山托、时风、泰山,40马力左右。304(30马力)、280(28马力)、250(25马力)的农机车基本上都不是我验收的。侦查人员问:验车时是否要求你和杨义双必须同时在场?答:领导说过这件事,但是由于我是监理站副站长,业务大厅也由我负责,所以多数时候我都不在场,杨义双自己验车。我跟曹波局长反映过,曹波说没事,杨义双看见就行了。我跟曹波多次提出不干这项工作,领导都委婉地拒绝了。侦查人员问:验车时能否保证所有车辆都真实存在?答:我必须看到车才能盖章,杨义双验车时我不一定在场,不清楚。2015年之前曹波局长主管验车工作,从今年开始由副局长谭建军负责。在乾诚农机装备有限公司验车是谁确定的我不清楚。验车场地是否收费我也不清楚。验车时财政局没人跟着,只有李志强负责盖章。省里文件要求财政局负责共同验车,我也跟曹波局长提过让财政局的人跟着验车,领导怎么决定的我就不清楚了,财政局一直没有人跟着验车。侦查人员问: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共有90辆农机车辆流入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及虎林市,办理了落籍手续之后,又在乾安县办理农机落籍手续,导致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流失190.5万元,对此事你怎么解释?答:我认为损失数额在110万左右。这个结果也不是我想见到的,我负责验收的农机车辆的确是农民亲自来验的,我仔细核对过车辆的发动机号和架子号,农民买车以后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为什么会出现资金流失我也不清楚,把这些钱都算到我身上有点冤枉。侦查人员问:你和杨义双是如何分配工作的?答:我主要负责时风、泰山、山托的验收工作,而且是杨义双不在的时候,其他车辆由杨义双负责验收。没有什么分工,谁有时间谁就验。侦查人员问:为什么不按照要求两个人共同验车?答:不验车的时候我不去验车点,我去的时候基本上都验完了。侦查人员问:你是怎么到案的?答:我主动来说明情况的。

3、被告人曹波供述:自2008年起,我一直担任乾安县农机局局长,副局长谭建军主管车辆落籍和补贴工作。自2011年开始,验收工作由监理站负责,按照党委会要求,李廷学和杨义双必须同时到场,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大驾号逐台核实。财政局人员紧张不派员参加,由我们农机局单独负责,财政局只出一个人负责核实材料并盖章。侦查人员问: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都要求过”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确认意见”。此规定与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的县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的规定完全相符,为什么财政局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对车辆进行审核?答:每年我们都召开农机补贴会议,XX任财政局副局长,我们要求财政局派人参加验车,但是财政局人员紧张,负责审核盖章的李志强还是从下面抽调上来的,财政局表示不参与了,我们也同意了。我们在农机局会议室开的会,XX和窦建旭来的,我和谭建军也参加了。我们四个人研究后达成共识,财政局负责审核盖章,农机局负责验车。侦查人员问:2013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乾安县,县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所购农机具进行核实,由验收负责人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意见”,此文件明确提出验车工作由农机局负责,财政局不需要参加验车工作,这个结果是如何形成的?答:我们事先沟通的,然后形成文件上报县委农机补贴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发的。侦查人员问:此规定与吉林省的规定不符,你是如何理解这种做法的?答:按照省里的规定验车工作财政局必须参加,但是领导小组讨论的时候不让财政局参加了,财政局的意见是出了问题再说,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也没有办法。如果财政局参与验车,互相监督,出问题的概率就会降低了,但是我们也没有权力强迫财政局参加验车,只好照办了。侦查人员问:从2010年起至2013年,共有97辆农机车流入到黑龙江省,办理落籍手续后一至二年才在乾安县办理落籍手续,导致国家资金损失204.5万元,你怎么解释?答:我不清楚这件事。我们农机局和财政局在执行政策上确实有漏洞,如果财政局也参与验车,应该能够避免。这个结果也不是我们想见到的,以后会尽量弥补这个漏洞,避免损失再次发生。侦查人员问:你是否要求验车人员恪尽职守?答:每年我都对李廷学和杨义双强调验车的重要性,尤其是财政局不参加验车工作,我深怕出现问题,经常强调要按照规定办事,不能懈怠。侦查人员问:农机局和财政局是否按照文件规定对农机产品经销企业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答:完全按照规定进行,我们审核一遍之后,报财政局审核,最后共同报送省财政部门。侦查人员问:能否区分哪台车是李廷学、杨义双验收的?答:验收点只有一枚公章,按照要求,两人必须同时验车,所以区分不开哪台车是谁验收的。

4、被告人谭建军供述:我是乾安县农机局副局长,负责机关工作,2015年开始负责购机补贴工作。2009年起由杨义双负责验车工作。局里要求验车必须见到车辆,发动机号、大驾号与合格证相符,才能给落籍。农机补贴的事县里每年都组织学习。财政局的李志强负责审核手续并加盖印章。申请补贴的程序是农民到村里开介绍信,到乡机管站和财政所报名登记,乡机管站和财政所把信息反馈到农机局和财政局,公示七天,然后到农机局办理补贴手续,业务科出具购机确认通知书,审核是不是本人亲自来的,不是本人来的不给办理手续。购机之后不是本人来的,不给办理补贴手续,不可以提车,需要人机合影,不办理补贴手续的,购机也不享受补贴。也有的农民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只要是当年购机的,我们就给办理补贴,但是需要验车,必须见到车。局里要求必须落籍,省里文件也要求证照齐全。购机有时间限制,必须在接到购机确认通知书之后一个月内购机,超期通知书作废。我们单位电脑上有补贴专用软件,农民购机之后经销商就会把相关信息传给我们,我们就知道农民购买机具了。农民买完机具之后第二年给补贴的情形确实存在,领导也知道这种情况,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确实有些出入,但是为了不让老百姓告状,也只能这么办。业务科不负责验车工作,只是从形式上审查,看农民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至于是否购车,购买什么车都不管。农民购车必须是本人,业务科负责照相,以确认买车人与身份证相符。

5、被告人杨义双供述:我是乾安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办公室主任。我负责农机车落籍。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是我姐杨晓娟,她跟我们局领导不熟悉,通过我沟通农机补贴的事。姜仁喜找的曹波和谭建军,曹波和谭建军让我姐经营的鸿轩公司给海山公司做补贴达到60%,说是市里领导的意思。我姐说没车做补贴出问题怎么办。他们说市里领导签字同意的,车销售到黑龙江省,在松原市四县一区做补贴。海山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有文件,出问题他们解决。我姐同意了。我姐经营的公司虽然没看到车,做一台车补的手续和卖一台车的利润是一样的,卖一台海山554车利润是3000元,海山公司给我姐的利润也是3000元。是我姐跟姜仁喜及销售经理谈的。直补款都汇款给海山公司,利润正常价给我姐。海山公司业务员联系各乡农机站长,农机站长联系老百姓。曹波、谭建军跟我谈过,形成这规矩了,只要一提海山公司,我姐就给做补贴。海山公司将农机车合格证、号码模提供给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我姐就给开发票,用户拿着去做补贴。不用验车,没有车也没法验,正常卖出去的车由我和李廷学验车。这两年都是空套补贴。做了多少台我不知道。任林海是农机站长。福田和东方红车做补贴的有104台,车弄到哪里就不知道了。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没有我的股份,没给过我钱,给局领导多少钱我不知道。给顶名老百姓的钱是海山公司拿的。在乾安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无车做补贴是我联系的,我负责验车。海山公司不给我钱。

6、被告人杨晓娟供述(第30卷):自2009年起,我在乾安县鑫盛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更名为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公司是我弟弟杨义双和农机局局长谭建军、曹波的,我只是顶名,每个月给我1500元工资。杨义双、谭建军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杨义双等人出事后,我才知道松原奥瑞海山公司先把农机具卖到黑龙江省,然后到乾安县申请补贴。我们公司购进的车辆由雇佣的一个老头负责,是杨义双和谭建军定的,我不知道他们具体怎么操作。

被告人杨晓娟于2015年6月30日供述(第4卷):我们公司为了经营奥瑞海山农机具,专门注册了乾诚农机装备公司,2014年开始经营山东潍坊的福田农机具,又注册了双益农机装备公司,我虽然是三个公司的法人,但是实际上三个公司都在同一地点。2014年之前农机补贴直接打到厂家账户上,2014年之后达到农民的直补折上,如果农民没有钱,我们可以联系银行给农民贷款,贷款下来之后直接打到我们公司账户上,农民把尾款交上就行了,补贴款下来后银行直接划走了。农机补贴的车辆必须验车,由于农机车不让进城,农机局就把验车点设在我们公司,由杨义双和李廷学负责检验。农机补贴的车辆必须落籍,验车点还负责落籍。我们公司与农机局不发生关系,需要办理补贴的农民自己去办理,我们公司不参与。我们公司经营的车辆都在补贴范围之内,卖到外省不给补贴,这就是我们的车不外卖的原因。

7、证人霍雄山证言:农机局业务科主要负责农机补贴宣传和实际业务操作。农机补贴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申报流程是农民先申请,持村级介绍信到乡农机站填写购买农机具审核表,乡农机站和财政所审批核实后,农民持身份证、介绍信、审核表到县农机局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上盖章,农民持确认书到农机经销商处购买农机具。2015年之后,国家对农机具放开购买,没有名额限制,农民先买农机具后办理补贴手续。2015年之前是从资金上限制,每年省里下发的补贴资金总数有限制,超过上限就不能再补贴了。例如2014年农机办理补贴在省里有”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2014”,在这个系统里有资金的统计,每天固定型号的农机具的补贴金额是固定的,录入系统的补贴人数达到补贴金额的上限,系统就无法再增加录入名额了。对于农民个人购机的数量限制是省里自己制定的,例如2014年按规定农民购买农机享受补贴的数量不能超过2台,2015年变成了1台,每年的方案都会有变化。2012年、2013年农民需要持公示照片、介绍信、购置补贴报名审核表、身份证这四样材料,我们审核没有缺项并现场照相录入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2014年开始为了给农民省钱,我们就不要求农民提供公示照片了,但是需要乡里在购置补贴报名审核表上确认公示合格的证明。从2015年开始农民需要持介绍信、购置补贴告知书、身份证、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验收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来申报农机补贴,其中的农机购置补贴告知书是由验收点提供的。2015年前,农民先申请后购机,业务科负责对购买农机具农民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采集购机农民图像录入吉林省农民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购机信息和购机人员信息确认后,业务科在”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上盖章,最后业务科将农民报送的购机材料存档,设立农民购机档案,农民买完农机后,农机经销商负责人机合影,上传到国家农机补贴系统,之后购机农民将农机开到验收点验收,人机合影的照片由验收点保存,农机经销商与农机局结算时,到农机验车点核对验收情况,核对无误后,农机验收点在经销商提供的农机供货表上盖章,之后农机经销商将农机购货单、购机发票、确认书报给农机局,申请农机补贴。2015年以后农民购机后,持购机发票,将农机带到农机验收点验收,也就是人机合影,验收合格后,农民到农机局业务科申请补贴,业务科根据验收点上传的人机合影图片,与财政协商将补贴直接发放给购机农户。验收点是领导小组设置的临时工作点,主要由农机监理站的人负责。乾安县乾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农机车辆,为什么把验收点定在乾诚公司我就不知道了,是农机补贴领导小组定的。2014年之前,农机补贴由省统一结算,农民差额购机,农民持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自主选择农机经销商购买农机,经销商给农民出具供货表和购机发票,在结算农机补贴时,各农机经销商将农民购机发票、供货表、确认书、购机农户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我们业务科,农机局将全县购置农机情况审核后进行汇总统计并存档后,与县财政局联合报送到省农委,省农委协调省财政厅将农机补贴资金给农机具生产厂商。2014年之后,农民全款购机,农机补贴县级结算,补贴款直接打到购机农民直补折上,经销商不参与农机补贴发放,农民只需要带齐手续就可以直接办理了。申请农机补贴必须是本人,按照文件要求还必须办理车辆落籍。2014年之前农民是先报名后购机,农民报完名是否购机是个不确定的因素,所以我们不能要求农民落籍,2014年以后农民是先购机,后申请补贴,但是落籍不是申请补贴的必须条件,所以我们也无法要求购机农民落籍。

8、证人吴春辉证言:我是乾安县农机局监理站站长。

负责农业机械的转籍、落户、核发牌证等工作。正常情况下农机补贴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但是2012年局里成立了一个验收点,从我们监理站抽调了杨义双何李廷学负责农机验收工作。农机补贴要求农户必须落籍,最近几年每年大概有两千台车辆落籍,我想应该都落籍了。农民给农机落籍可以自己来监理站落籍,不方便的也可以在农机推广站把手续交给站长,由站长统一拿到监理站办理。申请农机补贴需要人机合影的照片,由验收点负责。

9、证人杜立新证言:我是乾安县农机局车辆科科长。

主管领导是副站长李廷学。主要负责车辆的年检和落籍。

侦查人员问:年检的时候你们是否看到车辆了?答:没有看到车。侦查人员问:为什么没看到车,你们就在年检表上盖章?答: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做的。我们先审核手续是否齐全,往电脑里录入,然后发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上的内容应该由检车的人填写,但是这些检验表拿到业务大厅的时候多数都是空白的,其他内容都是我们填写,包括检车人员签章的地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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