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uk分开财务报销时间管理规定定怎么写?

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细则

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审批制度

第一条  审批制度目的

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的各项支出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界定预算内各项费用支出、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申购的审批金额、明确预算外支出的处理办法、厘清相关部门的审批责任。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下属各部门

(一)业务活动成本:指基金会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指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产生的办公费用等;

(三)有形资产:指基金会拥有所有权,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建筑物、工具仪器、办公设备、电脑设备、运输设备等物品。其中办公设备及电脑设备的单位价值达到或超过3000元,其他类别的资产单位价值达到或超过5000元;

(四)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权、产权、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系统软件等;

(五)资产类合同:指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采购的合同/协议;

(六)费用类合同:指有除形资产/无形资产采购以外的合同/协议。

1.作为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发生的部门,需认真填写报销单/借支单,并附上相关文件;

2.作为合同申请部门,负责确认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符合基金会利益。

(二)秘书长/理事长:

需要判断业务活动成本/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控制预算使用情况;

1.作为费用监控部门,财务部负责审核部门提交单据的合法性和一致性,对费用归属作出最终判断,并对大额及特殊费用作出审批;

2.作为合同审核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合同中的付款、发票、税务事项条款进行审核。

1.作为合同审核部门,保证合同条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以降低法律风险。

第五条  涉及的审批文件:

(一)借支单及附件文件:按照金额,进行审批;

(二)报销单及附件文件:按照金额,进行审批;

(三)合同:按合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预算内)

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差旅政策

(一)申请报销的费用须与基金会业务相关,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主动注明并扣减其中包含的个人费用(如有)。主管签名即表示已审核并确认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报销时,所有发票须为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实际发生的、与报销项目相符的发票。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须于出差结束后30天内报销出差费用,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报销的(延期不得超过60天),须注明原因并经理事长批准。

(四)同一次出差发生的差旅费应一次性报销,不可分开多次报销。

(一)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并凭相关票据报销;

(二) 飞机限乘经济舱。理事长以上人员连续飞行时间8小时或以上可乘坐商务仓。

(三)高铁:理事长及以上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其他人员可乘坐二等硬座;火车:硬卧

第九条  住宿费/补贴标准:

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餐费规定

(一)适用范围:部门内部或者跨部门的工作沟通

(二)报销标准:1. 主席级别:实报实销

1.所有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餐饮发票;

2.根据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会议餐费:

1. 基金会内部各类会议用餐;

2. 会议必须有明确的日程和安排,并事前获得秘书长的许可;

(二)报销标准:实报实销

1. 所有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餐饮发票;

2. 根据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

东府办〔2006〕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公安民警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公安民警的身体健康,激励广大民警更好地投身到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安机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在编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业务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市公安局成立民警医疗补助管理委员会,由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分管政治处的领导任委员会领导,成员由政治处、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纪检监察部门的一名领导担任,负责民警医疗补助的审批。办公室设在政治处,由从事民警医疗保险工作的同志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公安局作出年度专项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批后实施。市财政供给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镇

(区)两级管理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镇

(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五条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公安局按一般专项经费的请款程序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金额

(其中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在每年的12月底按年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补助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月下拨,据实列支。市财政补助给各镇

(区)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直接划拨给镇

(区)财政分局,由财政分局连同镇

(区)应负担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一并划给镇

(区)公安分局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分为以下四种: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包括因工受伤,已在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或没有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经民警医疗补助管理委员会认定因公务受伤及患病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特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四)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一)因患慢性疾病而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需本市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长期详细门诊病历,年度内的有关门诊收据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凭《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其社保支付后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费用补助,但以下几项费用除外:

2.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导致社保降低报销比例的部分;

(三)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待遇的民警,因治疗该疾病发生的门诊相关费用

(包括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等),超过特定门诊批复病种支付限额并属社保支付范围部分,可享受特定门诊超限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有无领取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卡提供以下资料:

1.已领取特定门诊卡的,须提供《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当年刷卡的小票、超特定门诊支付限额后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原件、与收据对应的特定门诊处方、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复印件。

2.未领取特定门诊卡的,须提供《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超特定门诊支付限额后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原件、与收据对应的特定门诊处方、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四)经民警医疗补助管理委员会审核属因公受伤并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东莞市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审批表》、《工伤认定书》、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原件、详细门诊病历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复印件;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认定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东莞市工伤医疗自费项目清单》。

经民警医疗补助管理委员会审核因公受伤及患病,但经社保部门认定为非工伤的,在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东莞市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审批表》、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原件、详细门诊病历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复印件;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

第八条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民警在申请医疗费用补助时还需填写《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

(一)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80%。

(二)因公受伤在门诊治疗,属于社保部门规定范围内可以报销的费用,不需使用社保卡内个人帐户,由单位全额补助;需住院治疗且符合社保部门相关支付规定的,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含起付金〈认定为非工伤的〉、护工费,不含纯自费项目或工伤保险中的非治疗性项目),全额补助。

(三)特定门诊超社保限额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80%。

(四)患慢性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医疗卫生机构加具意见由市公安局审批后,超过当年个人帐户总额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

第十条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相关部门协助为辅的方式运行。

市公安局是负责全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设立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的支出专户,并按需要制定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对申请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公安民警及时、足额地提供医疗费用补助。

市社会保障局协助公安部门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正式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以及《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每年1月初向市公安局提供全市公安民警每人上年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东莞市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督促镇区负担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和全体公安民警有义务共同维护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贪污、冒领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全市公安民警医疗补助情况资料在公安内部网上公布,接受全体公安干警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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