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毁坏男方家的财务,算是故意毁坏财物司法解释吗

寻刑滋事与故意损坏财物的区别!47

简介:本文档为《寻刑滋事与故意损坏财物的区别!47doc》,可适用于综合领域,主题内容包含寻刑滋事与故意损坏财物的区别!浅析故意损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发布时间:浏览()字体:大中小一、简要案情年某月某日下午严某(男本市某镇居民)酒后符等。

寻刑滋事与故意损坏财物的区别!浅析故意损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发布时间:浏览()字体:大中小一、简要案情年某月某日下午严某(男本市某镇居民)酒后至本市某镇羊绒店内当时店内有四名女子在搓麻将严某硬要人换他搓麻将在遭到拒绝后严某将该羊绒店内的一台自动麻将桌掀翻并将店内的衣柜、衣服等物砸坏。经估价直接损失为元左右。二、该案存在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严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严某是在遭到四名女子拒绝后才产生不满情绪故而才有掀翻麻将桌、砸店内物品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观点二:严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严某的行为是无理取闹四名在搓麻将的女子并没有让位给严某搓麻将的义务严某掀翻麻将桌、砸店内物品是没有正规理由的只是出去其显示威风的动机故应定性为寻衅滋事。三、案件评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骚扰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在一般情况下是容易区分的但是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从而带来认定上的某种混淆。准确的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毁坏财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一般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犯罪心理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以“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其主管目的仍是行为人以满足变态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灭或者毁坏财物为最终目的而不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或满足变态心理。从而我们不难看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否以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是从主观上区分这两种罪名的主要标志。、从行为侵犯的客体上: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非法毁坏他人财物则处于从属地位强拿硬要的财物一般数额不大但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所以《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的指向虽然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毁坏公私的财物所以《刑法》将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因此行为人是通过破坏社会秩序来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直接毁坏财物为目的是衡量行为构成此罪和彼罪的又一区分标准。、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有着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因此行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经济目的其矛头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精神刺激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的对象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人不同于寻衅滋事其一般指向明确的被害对象往往是通过明确的公私财物毁灭或者毁坏达到经济目的。因此侵害对象是行为人随意产生还是因为特定事由而产生也是区分两罪的标志之一就本案而言一、从行为人主观目的看行为人严某酒后至某羊绒店要求正在搓麻将的四名女子让位给他在遭到拒绝后其便掀翻店内麻将桌并将店内物品砸坏。其此时的犯罪心态并不是以直接损毁店内财物为目的而是以通过损毁店内财物为表现形式从而满足其以强凌弱、耍威风的心态这可以从其一边损毁财物一边叫嚷着“要砸掉你的店”、“开一天店就砸一天”的行为中体现出来。二、从侵犯客体来看:某羊绒店在一定意义上属公共场所案发时店内既有搓麻将的人员同时还有在店内购物的客人严在此时损坏店内财物既是对店内的财务的破坏更对店内人员造成一种影响是典型地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而不仅仅是对店内的财务的破坏。三、从行为侵犯的对象看:严当众砸毁店内物品的行为对店主的心理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店主对严产生一种害二、怕情绪此时严的行为不仅仅是对个人财物的破坏也有对人精神的一种伤害从而达到其显威风的心态。这是区分严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的又一标志。综上所述严的行为是一种以炫耀武力、寻求刺激为目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典型的寻衅滋事的行为。

  内容提要:本案一审认定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前言:本案一审认定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一、宋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仅要求损害后果的出现,更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也应直接指向对财物的破坏,即行为人自始只追求财物毁坏的结果,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把财物破坏掉,其余不论,而不是为了得到财物,更不是为了抵工资。具体到本案,即使能证明车辆损坏是由于拆卸轮胎造成的,宋某也不是为了破坏车辆(也不是为了破坏轮胎)而卸轮胎,而是因为卸轮胎而过失致使车辆受损,其因和果、前和后的顺序决不能颠倒,其行为更不针对着对车辆的破坏,而过失损坏财物不构成本罪,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本案中,统观所有在卷的证据材料,没有一份证据或者说没有任何人在陈述施行不当行为的主观故意时说是为了故意毁坏车辆,其主观方面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正如宋某等被告人在公安侦察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笔录谈到的,这次行为的主观故意是为了什么?是为了给魏的车辆造成损失?是为了毁车?不是!是为了要工资,这一点在2006年6月30日的起诉意见书里也明确认定。不但如此,从被告人历次的笔录可以看出,其卸完轮胎后还说车要开慢点,不能再开那么快了,其不但不想损坏车辆,而且一直在避免发生车辆损坏的后果,故意损坏的目的又从何谈起呢?!时至今日法庭辩论,没有任何支持被告人6月9日行为施行是为了故意毁坏魏车辆的证据,因此,本案指控结构性地缺少了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事追诉程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问题,其特别要求对被诉公民的法律结论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据之上,其中证据客观性当中的排他性是保证刑事审判正确性及正当性的绝对条件。刑事审判的指向必须是具体的及确定的,对这种具体的及确定的保证即是由具体的、确定的、符合排他性的证据来保证的。本案中能以证据证明的、确定的事实存在是:

   (1)6月9日被告人等为要工资实施了拆卸轮胎的行为;

   (3)6月28日县价格认证中心在没有任何正常理由下否定了前述鉴定,重新做出价鉴字[号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悬浮桥总成定损价值6000元。

    从上述三个确定的事实以及一个不能确定的事实看,本案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控方对几名被告人的「罪状」叙述仅仅是“后经维修人员检测,认为该车悬浮桥不能正常升降,属总成损坏。经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坏价值为9358元”,这里有这么几个问题需澄清:1、县价格认证中心6月14日、6月28日作出的两份编号相同的茌价鉴字[号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悬浮桥总成定损价值的权威性有多大?为何相隔短短14天,认定的车损价值就相差5000元之多?2、仅仅由维修人员认为悬浮桥不能常升降,属总成损坏就能认为是几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为何没有权威机构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3、被告人在拆卸轮胎以后,其行为已经终了,车辆当时并无损坏。即使后来有损坏,也只能说是由于其他外界因素的介入造成的,其早已经阻断了其拆卸轮胎与车损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 

    本案指控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那么仅以被毁财物的数额、结果来指控被告人,既违背了基本的事实,也违反了基本的法律价值。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是对整个社会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否则,国家、公权机关没有任何权力、理由对行为主体追诉。本案中,即便是存在危害,也不应当是被告人造成的危害。社会大环境及被告人所在单位的特定小环境是引发这次失当行为的真正危害所在。

    被告人乃一个普通的农民工,为了生计给魏开车,却无法得到国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名义作出的承诺:资方应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把工资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到派出所报案,答复不予立案。到法院起诉,又没有劳动合同,证据不足(应该看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绝对不是宋玉印的过错)。即使在这样的情形下,宋某仍保持了足够的理智,其卸下一个轮胎只是为了折抵自己的工资,没有为了泄愤而破坏车辆,不是想要侵占、多捞一点魏传生的私有财产(如果这样,其完全可以把整部车卖了),仍是不想对这个已不能保护他合法权益的社会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仅此而已!在没有任何其他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其将车轮卸下意欲抵工资的行为,恰恰吻合着“欠债还钱”这一朴实的正义理念,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严重危害呢?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与财物的毁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行为,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应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精神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刑法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故意毁坏财物司法解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