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变更工商如何协助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外[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适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经董事会决议或确认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致使董事会不能按法定程序召开的,按照《规定》第七条规定,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分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开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证明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申请人应依据《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文件,其中免职、任职文件种类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确定,具体包括:有权委派方的委派文件、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文件等。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02月19日国务院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1.收费项目:变更登记费。
2.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按100元缴纳;若变更登记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设立登记费的标准缴纳,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
4.暂不收费时间及依据: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6、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补提交,已提交过的无需再提交)。
8、《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
9、《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10、《税务登记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提交)。
备注: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承办人应依法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登记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3、制发证照。依法准予登记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证照或相应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市民张先生:公司需要办理手续,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并且在变更登记文件上必须盖有公司印章。但因公司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拒办工商登记变更,不办理交接工作,持有的企业印章、营业执照拒不交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广东广大律师事物所余律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所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不需要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可以由新推选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此文件,且不需要加盖企业印章,工商登记随时可以变更,直至营业执照变更完毕。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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