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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注意事项?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谁,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多久?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什么是劳务派遣,涉外劳务派遣与境内劳务派遣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谁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1、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
一、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都是以人的劳动付出获得回报的一种合同,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大家不要混淆。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
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讲课实录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在于雇佣与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公司行使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而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员工过程中,对其进行指挥和监督。
老师,我想问问,可以吗
我们为什么要使用劳务派遣呢
企业的开支也可能少一些
劳务派遣是否有逃避风险的嫌疑?
连带责任的制约总地来说是可能由用工单位主要买单。
还有一个企业形象,特别是在欧美企业。
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用工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协议约定费用是双方各自首要的义务。
关于这个插入一句,可以吗?
目前国内90%以上的派遣,都不是同工同酬的。或者说正是因为福利待遇的差距,目前才催生了中国特色的所谓的派遣。
现阶段的劳务派遣,我认为不符合三性岗位的要求,从法律意义上说属于非法派遣。
一、除具备一般劳动合同所要求的九大必备条款外,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还增加的三大必备条款:
对于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公司有义务告知被派遣员工,重要的是告知义务有两大作用: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就是该单位如何对待自有员工也要照此对待派遣员工
原则上是这样,只不过个别福利上有所不同。如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纠纷,甚至为集体纠纷。
涉及到的福利也较少。如果是在国企或者合资企业,那就可能天差地别了。
如果出现这个问题多半与公司的认识有关系。
嗯,此点望老师详解从观念上扭转大家的错误。
具体内容可见兰泉的《劳务派遣员工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
在中人网上兰泉员工关系室:/)。
劳务派遣将是大家永远的痛,请记住这句话!
劳务派遣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中人网网友在讲课前提出的问题),将在课件整理后作为附件一并在中人网论坛中刊登。
劳务派遣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中人网网友在讲课前提出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立法机关没有对在用工单位发生的工伤只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无论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还是其他协议,均不影响用工单位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
同时对具备法定退回情形的行为进行确认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作为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依据。
兰泉: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奖金、加班费、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一并支付的,也可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兰泉: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章节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不是说劳务派遣员工就不能依法提出辞职,从劳动关系角度来讲,提出辞职是劳动者基本权利之一。《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员工的辞职权,笔者认为可能是立法机关认为劳务派遣有充足的替代员工,员工辞职无需受提前三十天的限制。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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