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复华资金链链断裂不告知我真相,还在与我签订已停止运营的合同,是诈骗吗?

原告王相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张勇。委托代理人张丹丹。被告

,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任传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原告王相君为与被告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晓祥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相君、被告

(以下简称“北京复华公司”)、被告

(以下简称“复华资产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相君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进入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双方订立一份期限为2015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理财规划师,每月工资税前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元。2015年5月12日,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2015年5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76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二、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5月18日至6月12日工资6,436.78元。裁决后原、被告均未起诉。2015年10月21日,原告以被告未提供劳动条件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一、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12日加班工资3,230.27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工资1,379.3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1、静劳人仲(2016)办字第241号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2、考勤表,证明原告加班的事实,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9点,下班时间为18点。但原告于18点之后仍在公司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18点之后至实际打卡期间加班的加班工资;3、计算表,证明根据考勤表记录的下班时间,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工资3,230.27元;4、微信记录,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21日安排原告加班,当天公司开了一个私洽会;5、2015年5月6日培训《员工管理手册》通知,证明原告到江西出差,没有参加该天的培训,《员工管理手册》对原告没有约束力;6、2015年10月14日通知及培训点名表,证明被告恶意规避加班事实,于2015年10月14日才进行了正规的培训。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北京复华公司辩称,原告自2015年5月8日以后未到公司上班,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资。劳动合同和《员工管理手册》均规定加班需要进行审批,否则不视为加班,现原告主张18点后加班,缺乏依据,被告不同意支付。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1、劳动合同,证明2015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零一天,试用期为三个月,其中第4.1.2条约定加班需要审批;2、《员工管理手册》,证明《员工管理手册》规定加班需要审批;3、加班申请单(样式)、统计表(样式),证明被告将空白的加班申请单放在前台,让员工填写,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员工在统计表中登记。经审理查明,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系被告北京复华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进入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15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理财规划师一职,每月工资为税前7,000元,该工资由被告北京复华公司于次月10日发放。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视为加班。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以门禁卡形式考勤,2015年5月5日至5月8日原告外出拜访客户,由原告主管王蕾冰签名批准。被告按照税前7,000元标准支付了原告2015年4月工资,2015年5月1日至5月12日工资尚未支付。另查,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人事何俊于2015年3月6日发送《录用通知书》至原告邮箱。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人事罗佳佳于2015年3月9日11:40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后再次发送《录用通知书》至原告邮箱,该《录用通知书》载明原告每月基本工资7,000元、岗位工资税后1,800元、绩效工资税后1,200元,薪酬总额税前10,000元每月。2015年3月9日,罗佳佳口头告知原告工资发放时间是次月10日和20日。2015年3月11日,罗佳佳口头告知原告劳动合同未体现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再查,被告北京复华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原告建设银行工资卡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收到被告北京复华公司“代发工资”4,223.87元,于2015年4月20日收到李宝芹“工资”2,774.71元,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被告北京复华公司“代发工资”5,652.50元。李宝芹系北京复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被告北京复华公司同为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2015年5月12日,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2015年5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76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二、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5月18日至6月12日工资6,436.78元。原、被告均未起诉。2015年7月2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1、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工资5,784.40元;2、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无故拖欠工资25%赔偿金1,446.10元。2015年8月24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01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工资2,666.67元;二、其余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起诉。2015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复华公司、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工资6,678元;二、被告北京复华公司、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证费1,020元;三、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复华公司、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无故拖欠工资25%的赔偿金1,669.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被告北京复华公司、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2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出具《通知书》:“本人于2015年10月20日下午通过XXXXXXXX座机收到疑似复华上分公司人事何俊小姐通知,公司已决定与本人恢复劳动关系,但不愿意办理恢复劳动关系手续,并要求本人上门获取门禁卡,但跳过正常法定手续。本人不知电话真假,疑似收到诈骗电话,已要求公司通过正规渠道与我恢复劳动关系,其对象也是疑似诈骗电话。现确认XXXXXXXX电话属实。本人决定以公司违法在先,未为本人依法缴纳社保,故即刻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立即支付本人9月至今的工资,以及8,652.50元补偿金。法定期限内,为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一切由办理离职手续而产生的损失由公司承担”。2015年10月23日,上海鸿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2015年12月14日,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为原告办理了招工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5日,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为原告办理了退工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导致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损失2,510元。2016年1月5日,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证明交给劳动监察部门。2016年1月6日,原告从劳动监察部门收到《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2016年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770号裁决书,裁决: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导致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损失2,510元。裁决后,原告与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沪010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复华公司、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导致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损失2,510元。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一、支付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10月21日工资43,218.39元(按月工资10,000元的标准);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25%的补偿金10,804.59元;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四、支付年休假折薪4,597.70元;五、支付2015年6月至9月的高温费800元。2016年3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50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二、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10月14日工资40,115元;三、原告的其余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裁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对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劳动报酬的25%的补偿金10,488.5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撤回。原告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的金额,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10月21日期间2天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839.08元(10,000元÷21.75×2天×200%)。2016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6)沪0106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复华公司、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10月14日工资40,114.94元;二、被告北京复华公司、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三、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复华公司、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复华公司、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9月的高温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6年2月25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一、支付2015年3月9日至5月12日的加班工资3,155.36元;二、支付2015年5月12日至5月17日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1,379.30元。2016年4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6)办字第24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5月12日至5月17日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1,379.30元;二、原告要求被告复华资产上海公司支付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12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761号裁决书、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017号裁决书、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501号裁决书、静劳人仲(2016)办字第241号裁决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761号裁决书的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恢复,故两被告应支付原告恢复期间的工资。结合原告的工资标准,本院确定两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7日工资1,379.30元(10,000元÷21.75×3天)。关于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视为加班,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仅提供考勤表、微信记录等不足以证明被告已批准原告加班,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12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相君2015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工资人民币1,379.30元;二、原告王相君要求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12日加班工资人民币3,230.2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相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近日,蓝鲸房产获悉,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复华文旅”)有多名高管相继出走。据复华文旅内部人士透露,这些高管变动,除个人原因外,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公司强制要求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高管购买100万以上的理财产品”。

事实上,高管出走只是现下复华文旅人事变化的一个缩影。据上述人士介绍,复华文旅内部目前正在爆发大规模裁员,每个部门的裁员比例大概在60%左右。除此之外,还有多位复华文旅内部员工向蓝鲸房产表示,目前企业已有3-5个月工资未支付。

蓝鲸房产通过内部人士了解到,除高管离职、裁员、欠薪之外,复华文旅母公司复华控股旗下的一款互金产品——海象理财也于最近爆发了挤兑危机,且于近日频现维权事件。

高管离职之外,近日,有企业内部人士再向蓝鲸房产反应称,北京梦想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长达4个月之久,拖欠人数高达400人左右。

该人士称,北京梦想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控人为复华控股集团。蓝鲸房产从启信宝获悉,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股东分别为北京益兴博众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复华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复华控股是北京复华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为70%。不过,相关资料显示,北京复华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只是北京梦想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比例仅有10%。

虽然如此,但另有复华文旅内部人士对记者称:“背后实际控制人都是王新,复华力图打造另外一个版本的“中植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控诉北京梦想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欠薪的同时,上述北京梦想引力员工还向蓝鲸房产反映称:“目前整个复华控股都出现了资金问题,复华文旅已经陆续开始裁人,一位朋友已经遭到了HR的约谈。”这得到了上述复华文旅内部人士的证实。

“准确地说,不是裁员,而是在各业务条线仍在正常推进的情况下,人事通过各种方式逼迫员工主动离职,首先辞退没有转正的员工,有正式合同的则是通过不安排工作、传递各种信息等进行冷暴力威胁。”该人士表示。据他介绍,每个部门的裁员比例大概在60%,而对于不离职的员工,下个月的工资仅发放一半,在这之前已有3-5个月没有发放工资了。

据该人士讲述,公司的工资全部避税,且分为三部分发放。“面试的时候,工资分为了A、B、C三部分,A部分是报税的基本工资,B部分是通过个人转账,属于避税部分,C部分属于绩效。但签合同的时候,会告诉入职者,工资有时候不是达到个人卡里,而是会打到海象理财或者凤凰钱包,入职者必须先开一个账户,之后才能签入职协议。”

就此事,蓝鲸房产联系到复华文旅品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求证,对方称,因自己不是对外发言人,不便回复。随后,蓝鲸房产多方联系复华文旅其他相关人士进行求证,截止发稿前仍未回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多位员工怀疑,在P2P集中爆雷的情况下,公司遭遇了资金危机。

在8月22日,复华文旅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份声明称,“为配合国家金融政策引导,复华文旅对相关业务进行战略调整,涉及部分板块业务重组及部分人员的重新调配与增减,这是每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正常的经营行为。”事实是否真的如此?

打擦边球 玩转私募基金自融

提及复华,外界的印象无一不是实力雄厚,但在公开资料里,除众多荣誉之外,复华资产董事长王新的履历几乎无迹可寻,这更为其实力雄厚增添了些许神秘感。复华文旅究竟是一家怎样的公司?

地产行业里,复华系最为人所熟知的莫过于复华文旅,其丽江复华度假世界的宣传多见诸媒体,但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王新控制的复华系旗下有复华资产、复华投资参控股数十家有限合伙企业。

“数十家控股企业里,复华文旅处于核心地位,其他的都是分支,它所扮演的角色是为复华系理财产品明确投资标的,夸大自己的价值,这样才可以通过各种理财组合吸引更多资金,投资到自己的项目。”上述复华文旅员工告诉蓝鲸房产。

这揭开了复华文旅的资金来源。2014年12月,复华控股成员企业复华置地启动文旅产业平台,宣布在日后的产业布局中将以文化、旅游、金融、商业等多元化、创新性为主导,通过“复华未来世界”、“复华度假世界”、“新环球俱乐部酒店”三大创新型产业规划,打造多种业态于一体的全球旅游度假目的地。

彼时,无论是将其放诸地产行业还是文旅行业来看,这都是一家名不见传的公司。但就是这样的一家公司,在此后4年里频繁攻城略地,将自己的文旅版图铺至黄山、丽江、长春等国内多个城市,储备土地也更是超过5万亩,投资手笔多以百亿起。

众所周知,由于前期投入大而后期回款慢,文旅地产极为考验企业的资金实力,作为一家成立不久且尚未上市的公司,复华文旅的钱从何而来?这成了业界一大迷题之一。而上述复华文旅内部人士透露出,复华文旅的资金或许来源于民间理财人士。

这或许可以从丽江复华度假世界窥探一二。复华文旅内部人士告诉蓝鲸房产,“公司内部很少提资金来源,大家一心只想把丽江复华度假世界做好,打响复华在业界的头炮。”该项目对于复华文旅的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该项目合计发行5期私募基金,每期2亿元,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丽江地产投资专项私募基金一号为例,融资规模2亿元,12个月的产品,100万元~300万元的年化收益为9.5%,300万以上10%;24个月的产品,100万元~300万元的年化收益率是10.5%,300万以上为11%。

据介绍,基金具体是以增资扩股形式投资于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最终用于丽江复华度假世界的后期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

然而,这种资金使用情况属于“亦正亦邪”的政策真空。根据现有政策,私募基金做备案发行产品,都是募集三方资金,自融情况并不被允许,但是由于缺少正式明文规定,所以监管漏洞下一些私募在此灰色地带频繁打“擦边球”。

对此,佰仕会创始人陈方勇向蓝鲸房产指出:我个人不太看好把旅游地产这么放大来玩,原本就是慢投资回收的类型,还有很多不确定性,根本不适合发投资类金融产品。如果收益不能按时兑付,那就会出现爆仓危险。”

运营能力缺失下的兑付阴影

将文旅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来出售,复华控股承诺的还款来源为物业销售、经营性项目经营性收入、银行贷款置换等。就此来看,这笔理财能否如约兑付,则要视项目的销售及运营情况而定。

那么,复华控股的运营能力究竟如何?这无论是在业内还是复华控股内部看来都值得商榷。对于复华文旅的运营能力,陈方勇对蓝鲸房产表示:“目前国内旅游地产具有运营能力的团队不超过10家。若非前期卖地给龙湖地产,连陈向宏(乌镇景区、古北水镇景区总规划师、设计师及总裁)这样的运营高手都无法将古北水镇维持平衡。更何况复华文旅尚没有一个成功运营的案例。”

作为文旅行业的新兵,复华文旅曾试图引进人才来改变自己的不利局面。有业内人士告诉蓝鲸房产,万达文旅被陆续剥离之后,有部分人士进入复华文旅,除此之外,公司还集结有华夏幸福(600340,股吧)(SH:600340)、山水文园、SOHO中国(HK:00410)等TOP50房企的人才,但作用似乎微乎其微。

尽管2014年来,复华文旅就已提出了“复华未来世界”、“复华度假世界”、“新环球俱乐部酒店”三大产品线,但实际上这三大产品线在内部并未达成共识。据上述复华文旅内部人士表示,“项目标的每天都在变,项目内容每天都在扩展,却也没能改变复华文旅的现状。很多员工屡次向上级反映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但他们却无动于衷。”除此之外,据他透露,虽然最近几年复华文旅跟很多地方政府签署了合作协议,但协议中的投资额大多是噱头,因资金有限,其拿地之后继续投资的可能性比较小。

另一方面,蓝鲸房产从一位观察人士处获悉,复华控股的得意之作——丽江复华度假世界的销售及运营情况也并没有宣传中红火。“整个丽江复华度假世界分为三期,一二期为别墅,三期为乐园、酒店、餐饮等配套项目。就结果来看,二期不仅有房屋质量等纠纷,其产权也不完整,很多业主拒绝收房;作为第三期,乐园每天的人流量大概的100—200人次左右,处于亏损状态。”

同时,有网友向蓝鲸房产反映说:“丽江复华度假世界开业一个多月来,游客没有,员工都比游客多,工资发不了,让员工辞职。”而上述爆料者称,公司官方微信上的数据都是经过董事长王新”修饰“之后的。

运营能力之外,复华度假项目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售后高息返租。一份公开的宣传资料显示,高端别墅酒店投资收益:购买就可签订12年的委托经营合同,前6年每年业主按照该套房产销售总价的8%收取分红,季度进行结算分红,后6年按照本酒店客房收入的40%收取分红。

前两年的分红一次性在房款中扣除,12年的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可续签10年的委托经营合同,并按照本酒店客房收入的40%收取分红。在12年的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如果业主不想再持有该套房产,将按原价回购房产,保证客户无投资风险。

这种承诺可以加快项目销售,回笼资金,但也存在很多风险。对于这种售后返租模式,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蓝鲸房产分析认为:“如果说项目本身还没有竣工,这个时候就推出了售后返租的模式,那么十有八九这是一种违规的融资做法,更严重可能也是一种非法集资和吸收储蓄、存款的做法。但如果是竣工的项目,那么此类返租也可以理解为委托经营和代为管理的模式。

在严跃进看来,这种做法通常有很多风险。“从购房者的角度看,此类商铺方面是有很多问题的,这个时候往往也会出现资金付出后投资收益不及时兑付、商铺项目经营混乱等问题。”

对于复华控股的这种模式,陈方勇曾撰文指出:“这种模式对讲故事能力和运营能力要求极高,一旦自融不能形成自洽,就很容易陷入乐视式困局,一个谎言需要无数个谎言来修补,最终一定走向崩盘。”上述复华文旅内部人士也称:“用很多相关的,不可能撤走的产业,比如文化、IT来壮大自己吸纳私募基金,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新的‘庞氏骗局’。”

复华文旅只是复华控股旗下的一个业务,而其另一款互金产品——海象理财目前也出现了兑付限额的情况,“目前每人每天只能兑付3000元,之前是没有限额的。”上述复华文旅内部人士告诉蓝鲸房产。除此之外,百度贴吧里也有多位理财人士对海象理财的资金状况提出了质疑,这又为复华控股的资金危机增添了一份佐证。

8月23日晚间,海象理财的官方微信号“海象金服“向投资者发布了一份承诺书,称作为平台的间接股东,复华文旅、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以各自自有资产,共同对平台全部借款人的债务向平台全部出借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似乎也反映了海象理财目前所面临的窘境。

对于这些问题,蓝鲸房产联系到复华文旅高层人士,以及品牌部相关负责人进行求证,但截止到发稿前仍未回复。不过,随着8月22日,复华文旅一封《严正声明》,对此予以了否认。至此,复华控股的资金链问题成为了又一场“罗生门”事件,复华控股真实的资金状况究竟如何,蓝鲸房产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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