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男方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男方拒绝提供证件,怎么办?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1、如选择银行代发生育津贴,单位应先到社保中心登记业务岗、上地、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业务岗或海淀区各街镇社保所办理账户信息采集;

2、单位持相关材料及新版或旧版的《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分中心支付岗及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进行申领(所需填写新版或旧版的《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依具体申领待遇的类型确定,详见注意事项);

3、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的,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的,生育津贴于次月中旬发放至个人,如发放不成功,单位应重新办理账户采集。

1、通过“企业版软件”采集的需提交存有银行账户信息的报盘文件;

2、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采集的则无需提交材料;

(具体步骤见账户信息采集与报送流程)

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或奖励假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申领待遇的类型不同,应填报表格版式不同,详见注意事项,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

2、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引(流)产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南区二层)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1、以上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对于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应提供翻译文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申领生育津贴(含晚育津贴待遇)或只申领晚育津贴的,应填写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申领除晚育津贴以外的生育津贴(含奖励假津贴、流产津贴)的,应填写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4、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5、报送材料使用A4纸。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1、如选择银行代发生育津贴,单位应先到社保中心登记业务岗、上地、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业务岗或海淀区各街镇社保所办理账户信息采集;

2、单位持相关材料及新版或旧版的《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分中心支付岗及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进行申领(所需填写新版或旧版的《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依具体申领待遇的类型确定,详见注意事项);

3、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的,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的,生育津贴于次月中旬发放至个人,如发放不成功,单位应重新办理账户采集。

1、通过“企业版软件”采集的需提交存有银行账户信息的报盘文件;

2、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采集的则无需提交材料;

(具体步骤见账户信息采集与报送流程)

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或奖励假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申领待遇的类型不同,应填报表格版式不同,详见注意事项,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

2、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引(流)产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南区二层)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1、以上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对于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应提供翻译文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申领生育津贴(含晚育津贴待遇)或只申领晚育津贴的,应填写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申领除晚育津贴以外的生育津贴(含奖励假津贴、流产津贴)的,应填写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4、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5、报送材料使用A4纸。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1、如选择银行代发生育津贴,单位应先到社保中心登记业务岗、上地、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业务岗或海淀区各街镇社保所办理账户信息采集;

2、单位持相关材料及新版或旧版的《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分中心支付岗及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进行申领(所需填写新版或旧版的《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依具体申领待遇的类型确定,详见注意事项);

3、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的,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的,生育津贴于次月中旬发放至个人,如发放不成功,单位应重新办理账户采集。

1、通过“企业版软件”采集的需提交存有银行账户信息的报盘文件;

2、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采集的则无需提交材料;

(具体步骤见账户信息采集与报送流程)

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或奖励假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申领待遇的类型不同,应填报表格版式不同,详见注意事项,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

2、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引(流)产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南区二层)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1、以上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对于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应提供翻译文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申领生育津贴(含晚育津贴待遇)或只申领晚育津贴的,应填写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申领除晚育津贴以外的生育津贴(含奖励假津贴、流产津贴)的,应填写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4、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5、报送材料使用A4纸。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新版-生育).png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新版-流产).png


图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旧版).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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