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网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常润大厦****。
苏州三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望海路**iv>
法定代表人:欧阳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网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网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网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苐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网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苏州网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