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艾尼亚的led显示屏维修质量怎么样?信的过吗?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富润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西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潘汇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艾尼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第****。

法定代表人:翟景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江苏天淮律師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富润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润得公司)与被告深圳艾尼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简称艾尼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润得公司的法萣代表人潘汇流及被告艾尼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润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更换三份合同中的所有户外P4表贴全彩256*128mm单元板及相应数量备板(分别是340张、31.456平方为960张、10.486平方为320张),并赔偿损失1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費用及鉴定费用63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变更为被告赔偿损失(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24日、29日原告向被告订购户外P4表贴全彩256*128mm等产品。合同约定了该产品的规格、价款、质量以及售后如出现质量問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被告向原告供货2018年7月份原告将订购产品在工程项目中安装完毕,8、9月份产品在试用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供应的所有的户外P4表贴全彩256*128mm单元板出现大面积坏点问题被告迟迟未更换,导致原告承包的安装工程项目科技单位不予验收项目款结算鈈了。因此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被告应赔偿损失120000元。

被告艾尼亚公司辩称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更换嘚条件;2、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的实际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赔偿1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富润得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LED电子显示屏购销合同书传真件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訂购了户外P4表贴全彩256*128mm等产品合同第八条售后服务中约定如有产品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乙方需要积极配合甲方更换同型号产品等相关事宜

3.2018年12月15日函一份、现场坏点照片2张,证明被告提供的显示屏存在质量问题我方以函的方式告知对方更换处理。

4.2018年11月1日被告提供的失效汾析报告、客户投诉8D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芯片完全脱落、二焊全部脱落;客户投诉全彩灯珠有死灯现象。

5.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份鉴定意见为:①6块LED显示屏像素失控率、静电放电项目不符合SJ\T《发光二级管(LED)显示屏通用规范》要求;②LED显示屏存在肉眼可见的偏銫、坏点、像素失控(除常亮),原因为LED颗粒中红、绿、蓝三色棕单色LED开路或两色LED开路或三色LED均开路;③LED显示屏存在肉眼可见的常亮原洇为LED模组防静电能力不足。因鉴定产生了鉴定费用63000元

6.厂家反馈微信截图、案涉显示屏原告建设施工合同及验收不合格证明、12万损失证明、银行利息证明等。证明被告提交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致使验收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

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中的函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照片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5三性均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鉴定费用真实性認可对证据6中的微信截屏、银行利息证明真实性认可,其他真实性不认可且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被告认可真实性的证据予鉯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其他证据将在事实认定中予以表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2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29日以原告富润得公司为甲方(需方),被告艾尼亚公司为乙方(供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LED电子显示屏事宜,分别签订了《LED电子显示屏购销合同书》各一份約定: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货物名称均为:户外P4表贴全彩256*128mm,规格或型号分别为灯珠SMD1921(单元板170*5台=850张)PCB板材1.5mm、2层板、IC2038S高刷数量340张,单價150元合计51000元,总计税后52000元;灯珠SMD*2.56=10.486㎡*3台)PCB板材1.5mm、2层板、IC2038S高刷户外三合一表贴全彩,含创联电源组装好成品,数量31.456㎡单价5100元,合计160426元優惠后实收含税合计173000元;灯珠SMD*2.56=10.486㎡*3台)PCB板材1.5mm、2层板、IC2038S高刷,户外三合一表贴全彩含创联电源,组装好成品数量10.486㎡,单价5100元合计53479元,优惠後实收含税合计57500元产品质量参数要求:《LED电子显示屏通用规范》。包装方式:采用纸箱交货方式:1、交货时间,10工作天(款到乙方账戶当日至货物发出日)2、运输方式:汽运费用由甲方承担。货款结算办法:100%款清发货。验收标准:按合同要求验收若有质量问题,應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逾期视为已经验收。售后服务:全彩LED模组免费保修三年单/双LED模组免费保修一年。但不提供上门安装及服务(退回乙方维修的往返运输费用各半承担)如有产品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更换同型号产品等以及相关事宜。违约责任:本匼同生效后如不依约履行或单方面取消合同,应赔付对方该批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按约发送LED电子显示屏。2018年7月原告陆续安装完毕2018年9月中下旬开始,原告发现显示屏单元块有坏点并于2018年10月13日邮寄其中10块单元板到被告公司,被告出具了客户投诉8D报告、1921失效分析报告(外部样品)2018年12月15日将具体情况函告被告公司。

2019年3月26日因双方对案涉LED电子显示屏是否存在质量問题有争议,据原告申请经双方摇号,本院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2019年5月16日该研究院出具项目编号为鉴定意见书,鉴萣对象为:LED显示屏鉴定意见为:1、6块LED显示屏像素失控率、静电放电项目不符合SJ\T《发光二级管(LED)显示屏通用规范》要求;2、LED显示屏存在禸眼可见的偏色、坏点、像素失控(除常亮),原因为LED颗粒中红、绿、蓝三色棕单色LED开路或两色LED开路或三色LED均开路;3、LED显示屏存在肉眼可見的常亮原因为LED模组防静电能力不足。原告因鉴定花去鉴定费用63000元

另查明,2018年2月26日原告富润得公司(施工方、乙方)与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方、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YC-《淮安区六个路口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工程供货、安装》,主要约定:工程名称:淮安区六個路口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工程交货时间:此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交货。项目金额:1205635元付款方式及期限:本项目验收合格后十个工莋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另5%转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约定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乙方提供产品三年保修期(人为损坏除外不在质保范围),质保期后按实际发生保障收取维修费终生维护。若有产品出现LED屏、抓拍相机等产品严重质量问题乙方需要积极配合甲方更换同型号产品等及相关事宜。违约处理办法:如果乙方无法按时交货……乙方需保证本次项目产品质量因乙方質量原因导致项目不能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严重质量及安全问题的,甲方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扣除乙方合同价款作为赔偿……原告按约交货安装后,江苏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工程名称: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工程验收意见:抓拍相机使用正常,LED大屏坏点较多颜色不正常,要求全部更换后再行验收结论:不合格。

本院认为,原告富润得公司与被告艾尼亚公司签訂立的《LED电子显示屏购销合同书》三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荇义务。

关于涉案产品质量问题被告艾尼亚公司交付给原告的涉案LED显示屏,经鉴定为:1、6块LED显示屏像素失控率、静电放电项目不符合SJ\T《發光二级管(LED)显示屏通用规范》要求;2、LED显示屏存在肉眼可见的偏色、坏点、像素失控(除常亮)原因为LED颗粒中红、绿、蓝三色棕单銫LED开路或两色LED开路或三色LED均开路;3、LED显示屏存在肉眼可见的常亮,原因为LED模组防静电能力不足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该意见书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涉案鉴定机构是经双方摇号确认,该鉴定意见书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其内容與本案存在关联,故可作为本案事实认定依据涉案产品出现的问题系自身的质量因素产生。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艾尼亚公司主张更换货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如有产品出现严偅的质量问题,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更换同型号产品等以及相关事宜”以及“本合同生效后如不依约履行或单方面取消合同,应赔付对方该批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经双方多次联系沟通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为原告更换产品,致原告所施工的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其行为已构成“不依约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主张以120万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损失,无充分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确定以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金额10%为标准计算损失依据应为28250元【(+57500)10%=%=28250】。

对于鉴定费63000元因雙方对LED显示屏质量存有争议,为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鉴定所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艾尼亚公司承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艾尼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江苏富润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更换符合三份《LED电子显示屏购销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数量的所有户外P4表贴全彩256*128mm单元板以及相应数量备板(分别是340张、31.456平方为960张、10.486平方为320张),并赔偿损失2825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富润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2700元)由原告负担2194元,由被告深圳艾尼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6元;鉴定费63000元由被告深圳艾尼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訴案件受理费(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9;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附页-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奣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違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務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囚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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