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农村乡医待遇最新消息已退岗的老乡医生活补助政策有什么新动向?

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对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助各不相同,主要分为在岗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和退休后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下面小编汇总了全国大部分省市(未含上海、港澳台)已经出台的政策,让大家对我们村医的养老问题一目了然!
北京:乡村医生月补助有望达5500元
2016年4月12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等多部门举行联合发布会,解读于3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乡村医生的政府补助标准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3500元,部分条件艰苦的山区村医每月补助最高将达5500元。最快7月份,一些涉农区落地政策将实施。
山东:退出后每月20元
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意见》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新疆:9月前乡村医生全部上养老保险
今年5月新疆下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年9月底前,将解决全疆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贵州:三类乡医可上养老保险
2016年8月4日,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类乡村医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第一类,按照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类,第二类,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河北:乡村医生退出后最高每月400元
5月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从今年起,户籍仍然在河北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只要截至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就可领养老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的《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规定,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黑龙江:乡医退出后每月200~300元
2015年07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2015年12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分类解决我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对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退出后乡医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2016年2月27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天津:建立老乡医退出机制
2015年7月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补偿保障政策。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落实国家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探索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山东:退出乡医,据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
2016年8月,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意见》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意见》规定,此次补助的对象要求是现为山东省户籍,新中国成立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山东省内村卫生室,或曾在山东省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年满60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离岗手续,之后即可按以上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江苏:地方给予补助,鼓励村医参加养老保险
2015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地区,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安徽:乡医工作30年,每月不低于330元
2015年7月27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出村医补助,按其60周岁前从事村医工作年限计算补助标准:

   1.累计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2.累计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
   3.累计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0元;
   4.累计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
   5.累计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0元;
   6.累计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80元;
   7.累计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10元;
   8.累计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
   9.累计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70元;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制定当地执行标准;现发放标准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当地标准执行。
福建 :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
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 号,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已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县级卫计部门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研究制定当地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后的养老生活补助政策,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符合企业职工参保条件但拒不参保的乡村医生不能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河南: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浙江: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2015年10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等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偏远山区、海岛的村卫生室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山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

2015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进一步落实老年退养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缴费补助和退养补助,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江西:退出后乡医,每月300元

2015年3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注册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对离岗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宁夏:根据工作年龄核算

2015年12月01日,宁夏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通知:

(一)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 
(二)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

(一)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起,累计到年满60周岁止实际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
(二)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村医,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5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3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陕西: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2015年9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重庆:妥善处理好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16年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助政策。各区县(自治县)要足额落实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等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考核后及时兑现,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乡村医生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及相应补助经费比例均应达到40%。乡村医生专项补助经费不得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区县(自治县)要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妥善处理好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湖北:退出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完善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兼顾其他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湖南:健全村医准入、竞争上岗、到龄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

2015年8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2号,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落实《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按规定及时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健全村医准入、竞争上岗、到龄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四川: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2015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广西:鼓励参加养老保险

2015年12月0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 区有关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规定,切实提高乡村医 生养老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支持和 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 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在户籍地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云南:离岗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

2015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乡村医生退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各地要切实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乡村医生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了退出手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本意见实施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发放离岗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西藏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青海: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

2015年11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对村医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鼓励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村医),且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村医已在村医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年满60岁后返聘或延长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复享受村医报酬和老年生活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岁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的老村医,除按规定发放当年的生活补贴外,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老年生活补贴?发放老村医生活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州)县财政各按70%?30%的比例分担?
3、完善老年村医的养老服务政策?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其中: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老村医,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和50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

甘肃:退出乡医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

这就是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趋势,发达地区当地会给退出乡医补助高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基本上是按照最低标准给的,在岗的中青年村医因为统一缴纳保险一会退休待遇会相对统一,如果您还有其他幻想,建议您再看一遍!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稳定村医队伍,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强化村卫生室管理指导,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加强乡村医生培养,采取在职学历教育、定向培养或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等专业知识培训,建立村卫生室后备人才补充机制;完善乡村医生服务补助政策,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十二五”期间,在村卫生室全覆盖的基础上,50%以上的行政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实现公有化;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留得住、干得好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主要工作措施(一)逐步提高村卫生室全覆盖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市、区)要在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推进,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市、县政府要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为不达标和租用民房的村卫生室建设符合标准的业务用房,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各县(市、区)要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逐年推进,稳步提高村卫生室全覆盖水平。

(二)合理确定乡村医生的职能与任务。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村卫生室聘用人数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2名乡村医生,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方应聘用女性村医。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年满60周岁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等考核后注册聘用。

2.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各县要统一村卫生室规章制度、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并加强服务质量监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要严格规范村卫生室诊疗行为,加强村卫生室转诊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在村卫生室显著位置公开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流程、收费和药品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3.强化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考核。各县(市、区)要按照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考核流程,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补助办法及支付程序,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对村卫生室的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属乡镇卫生院每年组织1-2次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乡村医生聘用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4.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产权的前提下,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产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促进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5.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立与新农合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等相衔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等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开展村卫生室信息化能力培训,确保乡村医生能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服务。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1.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补助。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药品收入补偿,由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元,省财政补助1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分别不少于0.5元。

2.通过新农合门诊统筹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进行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的支付比例。鼓励各地结合新农合门诊统筹推进,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发挥新农合基金对村卫生室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监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联合省卫生厅统一制定。

3.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村卫生室承担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其实际工作量,将相应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医,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稳定增长机制,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并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确保其合理收入不降低。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行政村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切实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五)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培养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岗人员和后备人才培养,编制乡村医生队伍中长期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职能,通过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巡回医疗、远程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水平。要建立乡村医生培训长效机制,每年对乡村医生分专题、类别开展岗位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中央补助乡村医生培训项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不少于两周。培训经费由县级财政专项安排。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要采取公开选聘大学生村医、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招聘执业(助理)医师或委托培训等多种方式,引导符合资质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促进村卫生室人员队伍稳定和更新。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中、高等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各地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各县(市、区)要切实制定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对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给予补助。 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养老金。

从2012年1月起,比照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制度,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乡村医生在岗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具体市县分别负担的比例由各市确定)。鼓励市、县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并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

(二)落实经费投入。市、县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制订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分别报送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我市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享受财政给予生活补助

201311日起对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896名曾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工作的基层卫生人员按月享受市、区、镇三级财政和村集体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2013年补助资金总额为3560万元,其中市财政出资1400万元。

我市于上世纪60-70年代在农村建立了以不脱产的“赤脚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卫生人员队伍,负责农村防病治病工作。这支队伍曾为扭转建国初期农村缺医少药的困难局面、为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市此项补助政策体现了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对早年“赤脚医生”所作历史贡献的肯定和对他们离岗后生活的关心,初步建立了生活补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农村卫生人员养老方式。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版权所有 粤ICP备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82号
技术支持:广州市卫生信息中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乡医待遇最新消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