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外汇交易平台会不会接受像支付宝可以换外汇吗之类的第三方汇款?

一、支付宝和财付通处罚案例

三、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做好外汇合规

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问题解答

五、总结:跨境业务需遵守国内与国际规则

一、支付宝和财付通处罚案例

近日,根据中国外汇的报道,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支付巨头皆因违法外汇管理规定被外管各罚60万元。虽然这点罚款对于巨头们来讲恐怕连只“蚂蚁”都不“”,金额小的“”不足道简直不敢相“”这是罚款,但也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外汇政策和反洗钱工作敲响了警钟。

以下引用自中国外汇的报道(《中国外汇》2018年第3-4期合刊,记者  荣蓉 王亚亚 章蔓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做备案,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本文旨在通过外汇管理的角度做一科普,分析下支付宝和财付通可能违规的原因。

首先看下外管对支付宝的处罚公告:

违规主体名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上海汇管罚字【2017】号

违规行为: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处罚依据: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警告,罚款;

处罚金额(单位:万元 人民币):60 

 从中可以看到,支付宝违规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二是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处罚依据是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外汇管理条例》中四十八条最高可处罚30万元,而支付宝两例违规被罚60万元,可见已经是采用了顶格处罚。(难道是因为巨头们不差钱?)

由于《外汇管理条例》年代久远,最近一次修订也已是2008年,因此此类违规处罚金额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而且四十八条中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是根据违法金额进行处罚的条款,60万元的罚款与之前银监对和对相比,外管显得仁慈很多(当然这也与违规性质、严重程度有关)。

不过我们也看到,在严监管的环境下,外管方面也是提高了处罚金额,2017年多次公开通报违规案例,并开立了多张千万级的罚单。

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分析下支付宝违规的两项原因,(由于公开信息有限,仅为推测)

推测1、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中国外汇报道中的原因为“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回顾2013年支付宝拿到外汇支付牌照时,外管在批复中准许支付宝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

《关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13]89号)

“试点支付机构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

也就是说目前外管开放的第三方跨境支付试点仅限于经常项目中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且有明确指定的类别,并不像国内的支付机构一样可以凭指令就收付款。这一点其实和整个外汇管理的框架一致,即便我国已在1996年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出口贸易型企业在银行办理的收款和付汇也需要相应的贸易背景,在提供了真实性证明材料诸如合同、发票和关单之后才能办理付汇。

《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

第八条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

外管在2015年的7号文中特别强调,即便是货物/服务贸易,如果是在负面清单内的交易,也是禁止的。并且列举了五类禁止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

2、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

3、定价机制不清晰、存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

4、可能损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

并且,为了确保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的过程中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7号文又搬出了“展业三原则”的尚方宝剑,要求支付机构和银行共同做好真实性审核。“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要求犹如悬在金融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KYC一出,罚你没商量”(个人认为所有的违规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展业不到位。。可是真要展业到位,业务都不用做了。。)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严格审核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个人客户留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机构客户留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

支付机构自主发展境外特约商户,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时,应允许客户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时,应掌握真实交易信息,按照完整性、可追溯性原则采集逐笔交易的明细数据,并留存备查。

货物贸易项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和订单时间等;服务贸易项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服务种类、具体交易信息(如机票项下航班及时间,住宿项下入住酒店名称、时间,留学项下入学通知书等)、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所在地、订单时间等。

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即使是银行也对于KYC的要求痛苦不已,即便耗时耗力做了尽调,最后KYC是否到位还要看业务有没有出问题,否则一切的解释都是苍白。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金融机构,虽然拿到了人行和外管的支付牌照,同时也纳入反洗钱管理框架,需要执行大额可疑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但显然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管理逻辑有着天壤之别,企业追求商业利益,而金融机构承担调控职能,更侧重于防范风险。巨头们面对的企业千千万万,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交易真实性进行甄别,但再先进的技术也比不上银行临柜面签和客户经理的现场尽调,更何况作为一个商业单位是否有足够动力和能力去充分落实外汇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的要求呢?

一番YY之后,推测支付宝被处罚的第一个原因可能是:为超出了经营范围的业务办理了跨境收付?

推测2、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所有的资金跨境都需要由银行向外管报送申报信息,其申报内容也直接对应着相应的交易类型,例如货物贸易项下的收支,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与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及代码对照表》

以此类推,服务贸易项下也需报送相应的六位国际收支申报代码与内容。事实上,由于跨境收支的种类繁多,要准确识别交易类型,找到对应的申报代码,是一件技术含量非常高的工作。

对于跨境外汇支付试点的国际收支申报,外管专门提出了要求,需要报送两类数据,一类是实际收付款数据(集中收付或者轧差净额结算的实际收付款信息),另一类是还原数据(还原成原始交易的信息)。该申报工作由支付机构和银行共同完成,支付机构提供具体信息,银行录入系统完成报送。

在外管同意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中,就直接附有试点业务国际收支申报要求,可见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而根据2015年的7号文,目前对于支付机构和银行的申报要求为,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规定,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对于实际收付款数据申报,支付机构应按照银行实际业务发生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记为“99”,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对于因轧差净额结算造成实际收付款为零的,支付机构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支付机构,交易编码标记为“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

对于还原数据的申报,支付机构应在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提供逐笔还原数据信息,通过银行对实际用汇客户的跨境收支进行还原申报。其中,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将交易性质相同(即同一交易编码)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名义对按实际交易性质分类合并后的还原数据进行逐笔申报。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高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含)的,支付机构应以客户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集中提供或填报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与支付机构协商确定,可不填报纸质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收付发生的日期编制申报号码,并将还原数据“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集中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实际收付款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

境内银行应在支付机构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由于支付机构涉及的收付汇笔数千千万万,要识别交易类型还原国际收支申报做到及时报送,这里的工作量和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推测支付宝被处罚的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国际收支申报错报漏报瞎报或者不及时?

再来看财付通的两个处罚原因,根据中国外汇报道“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做备案”。

第一个处罚原因是对于异常高风险业务未向外管报告,这在7号文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哪种情况属于异常或者高风险。。自己判断呗。。不确定就先主动上报呗。。)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表单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客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笔数等总量报告,并对每月累计收付汇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累计高额收支交易情况报告,业务开展中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随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二个处罚是为非居民办理了跨境外汇支付。在2013年外管的批复中明确,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题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包括境外个人。因此财付通属于超权限办理业务。

关于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及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13]88号)

不得擅自扩大客户和业务范围:试点支付机构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

三、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做好外汇合规

一是学习好人行、外管政策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跨境支付业务,首先需要获得人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随后再向外管申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试点,取得外管的批复。而人民币跨境支付牌照的申请相对简单,只需向当地人行进行申请。

2011年5月,人行公布了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27家单位。

2013年3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综发[2013]5号),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集中办理小额购物和机票、酒店、留学等跨境外汇资金收付及相关结售汇业务。

在此基础上,20151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进一步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将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并将试点支付机构的审核权限下放分局。同时,坚持客户实名制和交易数据逐笔采集原则,切实防范异常交易风险。7号文主要变化有,

1、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

2、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3、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随着业务的推进,目前,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量已初具规模,为“海淘”等跨境电子交易提供了便利。

跨境支付机构重要法规梳理

截至2017年末,共计发放外汇跨境支付牌照30张。

具体如下:(来源:中泰证券研究所 、支付圈 )

二是关注外部检查时的重点内容

一般检查时的重点内容会包括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范围与限额、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试点业务交易真实性审核,数据采集与报送等。

以某次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专项核查为例,检查的重点项目有,

一、 业务范围与市场准入

(一)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批复范围;

(二)是否为境外个人提供试点业务购付汇服务;

(三)交易退款涉及的汇兑损益分担是否与客户达成协议;

(四)互联网交易与支付业务是否有线下操作行为;

(五)个人用户注册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和“关注名单”管理;

(六)是否审核商户资质;

(七)货物贸易类商户是否进行贸易收付汇企业名录登记;

(八)是否按规定留存数据、纸质业务档案。

二、 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一)外汇备付金账户开户银行数量是否为“1+3”;

(二)外汇备付金账户是否以“PIA”结尾;

(三)分支机构是否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

(四)是否提取或存入现钞;

(五)是否在无交易情况下预收、预存;

(六)自有外汇资金是否进出“PIA”账户;

(七)是否与银行进行账务核对;

(八)单笔交易限额是否突破等值5万美元;

(九)结售汇业务办理时限是否符合T+1的时限规定;

(十)是否自行变更结算汇率

三、 数据采集与报送情况

(一)是否逐笔采集交易明细数据;

(二)是否按时向银行报送业务数据;

(三)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数据是否完整、一致、准确;

(四)是否办理轧差交易;

(五)表单系统数据是否完整、一致、准确;

(六)有无漏报、瞒报大额、高频。

四、 交易真实性审核

(一)是否跟踪交易完成情况,并留存相关凭证;

(二)对交易价格、频率异常变化能否监控;

(三)发现交易价格、频率异常变化后是否实施管控;

(四)是否定期筛查异常交易;

(五)发现异常交易后是否实施管控。

(一)7号文所有管理要求应在相应的内控制度中有体现;

(二)上述自查项目是否在相应内控制度中体现;

支付宝违反的应该是其中的

一、 业务范围与市场准入,(一)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批复范围

三、 数据采集与报送情况,(三)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数据是否完整、一致、准确;

一、 业务范围与市场准入,(二)是否为境外个人提供试点业务购付汇服务

三、 数据采集与报送情况,(六)有无漏报、瞒报大额、高频。

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问题解答

1.外贸电商或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与境外客户签订合同,但通过线下完成结算,请问是否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范围?

答:不属于。根据《指导意见》,试点支付机构应当能够从 互联网平台直接取得交易信息,并作为外贸商户或企业的收结汇和购付汇真实性证明。外贸商户或企业线下结算收取外汇资金后, 支付机构不得仅凭其单方证明材料办理资金收结汇等业务。

2.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是否会占用年度总额?

答:根据《指导意见》,境内个人通过试点支付机构办理跨 境外汇支付,由支付机构提供电子交易信息作为真实性审核的依据,通过银行集中办理结售汇,并还原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因 此,试点业务结售汇不受个人便利化年度总额限制。但由于目前个人结售汇系统无法区分试点业务和其他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 若个人先办理试点业务占用额度后其他非经营性用汇受到影响, 遇此情况,各分局可灵活掌握指导银行釆取适当方式满足个人合理用汇需求。待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上线后,试点业务将不再占用个人年度总额。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通知》(汇发[2015]7号)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 试点业务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按照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还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提供相应材料?如果申请开办试点业务的支付机构已经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还需要提交材料否?如果只申请服 务贸易项目,是否需要企业名录登记?

答:支付机构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 才能获得试点资格。办理登记时,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 要求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已在名录的支付机构,仍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据此审核其试 点资格。试点业务范围仅包括服务贸易项目的支付机构,其开办试点业务同样需要申请名录登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 点通知》(汇发[2015]7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参与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除另有规定外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5万美元的单笔交易金额怎么界定?支付机构单笔跨境收支是否可以超过5万美元限额?

答:5万美元的单笔交易限额是指个人或机构客户单笔网上交易金额。允许支付机构将多个个人或机构交易金额合并汇出、 汇入,因此,支付机构跨境外汇跨境收支可超过单笔5万美元。

5.支付机构集中办理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办理是否均有时间限制?

答: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 ) 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外汇局对收付汇业务暂不做办理时限的严格要求,支付机构可按照与商户的合同规定或经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统一收付。

五、总结:跨境业务需遵守国内与国际规则

在技术进步的今天,第三方支付机构们已经开始做原来银行做的业务。巨头们在做支付服务的同时,因其规模庞大,往往会沉淀很大一部分资金,这个道理就类似于银行国际业务部门为客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同时也往往能留存一大笔存款。但区别在于,支付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没有吸收存款资质,也不像银行那样需要受到诸多监管指标,规章制度的约束。所以,一方面监管逐步强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管理(将支付账户分成三类,实名制要求等)、备付金管理(再三强调不得挪用)、反洗钱要求等,另一方面也期望支付机构能够提升合规意识,从政策学习、人员培训、系统设置、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强化合规能力。

尤其在跨境支付过程中,还需同时遵守国内与国外的规则。

例如,去年蚂蚁金服原本打算以12亿美元收购的速汇金(MoneyGram International,美国的一家国际快速汇款公司),就因反洗钱工作不到位美国罚款25万美元,且前任首席合规官收到长达三年的禁职令。虽然该笔交易最终因美国政府的担忧而宣告失败,蚂蚁金服为此支付了3000万美元的反向分手费,但可见支付业务即使在美国都被十分重视。美国对于反洗钱的处罚力度之大,往往令境外银行闻风丧胆,这点也是中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务必需要重视的。

世界变化太快,国际贸易正逐步被跨境电商取代,将来银行国际业务部会不会也被第三方支付给替代呢?区块链、FINTECH一个个概念炒的火热,银行人恍如隔世的现状还能维持多久呢?

好了,由于担心说了财付通坏话被微信删文,最后免费替腾讯做个广告。

图为2017年末摄于北海道新千岁机场,不得不感慨世界已被巨头们占领。。

  习惯了银行产品收益率年末火爆的投资者对于冬天的迅速到来显然还不太适应。

  “仔细对比了多家银行的各类产品,我终于不得不接受临近年末收益率仍涨不上来的现实,现在收益率高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是我和我身边的朋友看不懂、不敢买的。”家住北京三环内的王女士对记者表示。

  王女士所说的“看不懂、不敢买”的理财产品其实是指结构性理财产品。记者注意到,目前在第三方评价网站,如果以预期收益率为关键词,排名靠前大多是结构性产品。一位银行业人士提醒,“此类产品并没有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做保护,因此高预期收益通常也对应着收益可能不达标的高风险,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大多数未能兑现预期收益的产品都是此类型,可谓 熊出没,请注意 。”

  收益率“TOP 10”多席

  记者近日查询第三方评价网站数据发现,北京地区预售和在售的理财产品中,如果以预期收益率排名,前十名中的前八位全部是结构性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大多在6%-10%之间。

  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普遍较低,5%以上的已经是凤毛麟角。

  事实上,不仅上述王女士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未能演绎“年末行情”表示遗憾,此前很多业内人士和分析人士都曾预期年末银行冲时点是买入理财产品的好时机,但从目前的资金市场价格走势来看,美好的愿意恐怕会落空。

  所谓的结构化产品,类似与发行机构进行对赌,是否能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要取决于挂钩资产的实际表现,当然这也和产品设计有密切关系。通常,结构性理财产品可以细分为外汇挂钩类、指数挂钩类、股票挂钩类和商品挂钩类等。值得一提的是,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大多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和对市场的判断力。

  例如,一家股份制银行发行的一款“沪深300指数美式偏看涨鲨鱼鳍结构人民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由刘刚作为网站负责人,金海负责技术、网站的维护,黄立金负责财务管理及网站的运营、推广。刘刚指使黄立金使用王东材、戴辉林等与该网站无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委托代理公司到香港注册了名为GBL(HK)LIMITED的公司,并虚构了以上述两人为执行董事的公司股东架构、公司投资前景、公司注册地址等信息。刘刚、黄立金使用戴辉林的身份信息,在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市易票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支付账户,供客户充值、取现。

该网站于2013年5月27日正式上线。网站提取国际比特币行情交易数据作参照,客户可通过充值人民币和比特币的方式在网站买卖比特币,网站收取交易手续费。网站还推出与客户对赌模式。在该模式运营的前三个月,大部分客户均亏损,而网站则获利数百万元。之后因网站运营模式存在漏洞,在2013年8月中旬之后,便无法继续获利乃至亏损。刘刚等人遂以资金紧张为由,限制客户提现、提币,并于9月推出客户与客户对赌模式,同时又推出股权认购、充值送股权、送现金等活动,继续诱骗客户充值交易。期间,刘刚、黄立金、金海等人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或者以第三方支付公司手续费太高为由,将客户充值在第三方账户上的资金转入刘大勋、戴辉林的个人账户,再转到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或刘刚、黄立金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个人账户,用以转移、分发获利资金。至2013年10月下旬网站关闭前夕,刘刚等人仍在以“GBL管理部”“GBL财务部”或集团办公室等名义发表声明、公告等,骗取客户信任,企图稳住客户。

同年10月26日凌晨,刘刚指使金海最终关闭了该交易平台,并让金海将该网站跳转至一个被黑的页面,伪装该交易平台是被黑客攻击的假象,试图让客户误以为网站也是受害者,继续蒙骗网站客户。

比特币的法律定性 ??

该案例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基于裁判结果分析,肯定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比特币的法律风险是多层次的,且相互交错。首先就是比特币本身在中国的法律定性问题。根据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内容,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而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具体分析比特币的财物属性。首先,比特币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财物”与“比特币”特征集合的相似圈主要是指两者均可以被持有人管理控制。具体来说,是指持有人可以对两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举个例子。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仓库对仓储物进行管理控制;类比于比特币,用户则可通过注册免费账户或者购买高级账户来存储所得到的比特币,从而有效地实现对其的管理控制。此时,用户所具有的唯一账户和密码,则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仓库,只不过两者所呈现的外在形态、物理状态有所差异。第二,具有可转移性。构成财产犯罪的前提是财物可以脱离受害人,实现空间上的转移,才能够认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比如,行为人窃取商店中的相机并带回家中,相机从受害人的控制范围商店中转移到行为人的家中,置于自己的独立占有或掌控之下,从空间上实现了路径转移。同样的道理,比特币也可以被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使其脱离了原来所在的虚拟空间——比特币存在的账户,转移至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账户中。

从经济属性来看,《刑法》本质在于保护权益不受侵害,而如果某一事物没有价值,那么何来保护的必要?从这点出发,比特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相较于“财物”,比特币是否具有客观价值?客观价值是指财物所具有的客观经济价值,比如汽车、食品、金钱等都具有客观价值,在现实世界中可以进行交易。类比于比特币,毋庸置疑,比特币也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目前来看,比特币的交易相当普遍,甚至明码标价,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市场,其经济价值不容否认。第二,“比特币”是否类似于“财物”具有主观价值?所谓主观价值,也可以理解为使用价值,即包括所有者、占有者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比如阅览观赏等等,表现为满足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精神意义或感情需求。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所需的精神需求,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综上不难看出,比特币同样具有“财物”的主观使用价值。

比特币的价格鉴定 ??

笔者认为,比特币的价格鉴定应考量比特币不同于传统财物价值计算的独特性。比特币交易是否可以适用2016年最新颁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首先,比特币在我国不存在成熟的交易市场。《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中指出:比特币“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比特币的总量较小,交易市场规模有限,各金融机构也没有直接参与比特币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加之“各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状况参差不齐,一些网站没有经过合法注册”,因而其价格不稳定性以及风险性也不存在市场调节的可能。综上,不应以《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作为鉴定依据适用。

其次,比特币市场涉嫌存在价格操纵,而以被操纵的市场价格为参照的鉴定意见难以反映真实价值。2017年1月11日,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的报告中称:“为防范化解比特币、莱特币等市场风险,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该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未经许可或无牌照开展信贷、支付、汇兑等相关业务;是否有涉市场操纵行为;反洗钱制度落实情况;资金安全隐患等。”

交易平台疏于管理的风险 ?????

许某诈骗得到人民币1200万元,随后向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客服要求向林某某开在乐酷达公司的账号充值200万元,并以姜某的农业银行卡汇款。乐酷达公司客服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非同一人,且数额较大,遂要求许某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的照片。许某以照片的形式发给客服一张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客服只核对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林某某注册时信息相符,没有坚持要求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乐酷达公司客服在没有进一步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即同意“姜某”给“林某某”账户充值200万元。许某以林某某名义获得充值后,从8月5日12点34分58秒至14点10分2秒,通过林某某在乐酷达公司注册的账号,利用乐酷达公司网站“OKCOIN”交易平台,分34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553.0346个。在进行比特币买入的同时,许某操作该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从13点26分6秒至14点20分先后分4笔将购买的553.0346个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转移到许某在“blockchain”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后许某伙同黄某甲在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

该案例值得关注的重点在于判决书对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义务”的认定。二审判决认定:“乐酷达公司在为‘姜某’‘林某某’注册时,没有履行实名制注册的规定,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注册人身份进行识别,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允许在‘OKCOIN’交易平台注册,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存在异动(短时间大量提取比特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尽到审查、监管义务……由于乐酷达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使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顺利完成洗钱犯罪。主观上对造成华辰公司财产损失负有过错,客观上亦造成了华辰公司巨额财产被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无法追回的后果,乐酷达公司对于华辰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乐酷达公司在林某某账户充值及交易出现异常时,亦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核实林某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如果该公司能够严格履行实名认证规定,发现交易异常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处理措施,那么犯罪分子通过该公司交易平台转移赃款的行为就难以得逞。

比特币交易平台作为独立运营的第三方,如果反洗钱的各项制度不健全,极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通道。笔者认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应将履行反洗钱义务落到实处,如果漠视甚至不作为,将成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情节严重,甚至不排除中立行为向帮助犯罪转化的可能性。 ???

从法律角度来看,比特币投资人和参与者会面临哪些风险? ?

肖飒:比特币引发的法律风险较为复杂。于比特币投资人而言,购买和出售比特币,类似于击鼓传花,一旦信心丧失无人接盘,可能会引发价格跳水,投资人的利益也将随之遭受重大损害。特别是在我国比特币并没有得到官方认可而仅被当作虚拟财产的情况下,比特币的投资人,无法像在产权交易所或股票市场上那样,得到各类监管机构和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保护,而仅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获得原则性保护,不但保护力度明显较小,相应的维权成本也较高。比特币网络交易更像是跟一个虚拟的姑娘谈情说爱,投资者献出了金钱和玫瑰,这姑娘却在某一天清晨突然人间蒸发。换成法律语言,被告可以通过转换各种身份、各种办公地址,使原告根本就找不到其住所所在地,当纠纷出现时,即使赢了官司,也执行不到财产。

于比特币网站开设者,比特币经营会给开设者带来更多行政法律风险。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会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这就意味着,比特币登记交易网站需要实名认证,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直至关门歇业。

再来看比特币交易流转的风险。比特币交易每天都在发生,因为它不受国家地域限制,在某种程度上绕开了属地国外汇和金融监管,易引发洗钱犯罪。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识别比特币等所谓的传销骗局以及各类诈骗陷阱? ????

肖飒:关于传销行为,见于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常见的方式有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定层级、骗财等。实践中往往以许诺高额回报,夸大公司背景的方式吸引人加入;随后设计一套特别复杂的游戏规则,使投资者在需要提现时,频繁失败。其他的诈骗方式还包括:矿业投资诈骗,以需要投资者订购设备为名要求先付定金,但最终却拿不到设备;比特币钱包诈骗,即通过诈骗方式将客户的比特币转移到自己的钱包中等等。

因此建议:一方面投资者要充分考虑交易公司的背景,了解其交易的透明度如何;另一方面,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不能陷入“贪利”的陷阱。

作者: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丁楠(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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