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安阳乐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天地财富中心10号楼1单元17-02号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安阳乐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2019年3月18日,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悝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