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幼儿园“登记注册”也是行政许可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7| 上传日期: 08:45:58|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筹设同意审批
(一)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筹设同意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2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申请筹设举办幼儿园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1.学前教育机构申请筹设审批表;
2.幼儿园筹设同意申请报告;
3.办学资金基本情况表;
4.银行存款证明或验资报告;
5.拟办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少10年);
6.幼儿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7.幼儿园基本情况概述表;
8.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法人)鉴定表;
9.幼儿园名称核准通知书。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许可证;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
南宁市江南区XXX学校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2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1.学前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审批表;
3.幼儿园筹设情况报告;;
4.幼儿园园长基本情况统计表
5.幼儿园专兼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6.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7.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统计表;
8.幼儿园园舍、设施设备、器材清单;
9.学校相关照片9张;
10.幼儿园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
11.幼儿园基本情况概述表;
12.幼儿园工作人员登记表;
13.幼儿园法人、园长、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和劳动合同。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许可证;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
1.筹设情况报告(参考样板)
筹设情况报告(参考样板)
一、法人(举办者)情况
(三)面积、机构环境(含周边环境情况)、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等
(五)场地租期(或自建)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变更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变更审批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2.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2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 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2.幼儿园变更申请报告;
3.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
5.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的会议纪要;
6.理事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的决议;
7.变更前法人或园长的身份证;
8.变更后法人或园长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
9.拟变更法人或园长的个人简历;
10.拟变更法人或园长所在单位对其本人的鉴定;
11.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许可证;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
南宁市江南区XX幼儿园 |
南宁市江南区XX幼儿园变更园长 |
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为方便幼儿园管理,决议变更园长(举办者、法定代表人)。 |
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关于变更园长(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终止办学审批
(一)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终止办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2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申请终止办学的民办幼儿园。
1.幼儿园终止办学审批表;
2.幼儿园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
3.幼儿园法人和校长身份证复印件;
4.幼儿园终止办学财务清算报告;
5.在园幼儿安置情况报告(幼儿分流报告);
6.幼儿园理事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终止办园的会议决议;
7.幼儿园理事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终止办园的会议纪要;
8.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许可证;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
1.民办机构终止办学审批表
南宁市江南区XX幼儿园 |
南宁市江南区XXX路(街道)XX号 |
申请人或法人姓名及电话 |
申办机构声明书 |
负责人签字:X X X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幼儿园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2号)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申请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民办幼儿园。
3.捐赠协议书、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4.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6.南宁市江南区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许可证;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申请书示范为本。
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申请书示范为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先生(女士)愿意为我校发展捐赠办学资金×××人民币,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现提出以×××先生(女士)姓名作为本校校名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