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要求银行一个原告可以冻结几个被告的银行卡被告银行卡需要收费吗?

  涉案取款是由他人使用另行复制的“克隆卡”提取。发卡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各承担50%。

  银行卡揣在身上,卡内的3万多元钱却被人在另外一个地方取走了。相关证据锁定,这位异地取款者,当时使用的是一张无任何文字、图案的“空白卡”,与真实的银行卡大相径庭。日前,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银行卡盗取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储户、银行各承担一半责任。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储户现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勇(化名),家住泸州纳溪区上马镇。今年5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李勇驾车前往贵州,行车过程中,发现自己手机响个不停。由于正在开车,他无暇查看。16日凌晨,李勇查看短信这才发现,自己当初在银行办理的借记卡内现金被人提取了13笔,被提取现金共计3.8万余元。通过查询,李勇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发生的13笔交易,全都发生在了宜宾长宁县,而这段时间,自己一直在贵州。随即,李勇向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报了警。

  宜宾警方从自助取款机上调取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5月15日深夜至16日凌晨,李勇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一名蒙面人,在长宁连续取走13笔。其中取款金额为3000元的合计12笔,取款2000元的为一笔。整个取款,共用去手续费406元。另外,监控同时显示,蒙面人所使用的,是一张卡面无任何文字、图案的空白卡。

  随后,李勇找到银行,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协商无果后,李勇一纸诉状,将银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银行支付所有被盗取的存款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庭上,银行称,由于李勇卡内现金被盗取地点为宜宾长宁,不在被告营业场所。李勇卡内的钱是他自己取走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同时,银行还表示,储户应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负保密义务。

  纳溪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涉案取款是由他人使用另行复制的“克隆卡”提取。被告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借记卡的取款,并从原告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对此,被告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借记卡取款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原告对密码如何泄露应负有举证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对银行卡被盗取一事,各承担50%责任。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与李勇取得联系。李勇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李勇现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银行AT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ATM机功能上的缺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四川李女士2008年在某银行成都支行一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今年2月24日,银行记录显示,李女士卡上的存款于2月24日晚上23时8分至23时20分在北京的一处ATM机上分8笔取现共计2万元,分2笔转账5万元,并发生手续费235元。当时,李女士身在眉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AT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ATM机功能上的缺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判决银行赔偿李女士存款损失70235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某银行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1 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关注资金动向;

  5 发现被人异地盗刷后马上就地刷一次,证明“不在盗刷现场”,并迅速挂失。

  在犯罪分子疯狂作案的背后,凸显了磁条卡的安全隐患。

  佛山警方经侦部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各种各样的卡,只要带有磁条的,都能做成银行卡,比如说超市会员卡等,通过复制器写入空白磁条,就可以“克隆”一张银行卡。而不法分子通常将微型读卡器伪装成一吸卡口安装到ATM机或POS机上,获取银行卡卡号,再配合摄像头拍到取款人取款时输入的密码。

  实际上,磁条卡的安全痼疾早已为银行界所熟知。一名银行人士说,磁条卡保密性差,确实很容易被复制。银行卡磁条有三轨信息,其中第二轨是卡号,只要将这三轨信息通过电脑软件写到空白卡上,就可以复制一张信息完全相同的卡。

  记者了解到,为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目前央行正在推动的从磁条卡转芯片卡的工作。银行人士说,“如果说磁条卡储存的是文字的话,芯片卡就可以储存照片。二者存储信息量不是一个量级,金融IC卡的芯片相当于一个微型电脑,保密性较强。”

  事实上,芯片卡在我国存在已有多年,但迟迟难以推广的主要原因是成本较高。据称,一张普通的磁条卡成本只有几元,而一张金融IC卡的成本要十几元。银行人士表示,如果说一张芯片卡的成本为10元,替换20亿张磁条卡就需要200亿元,而ATM机和POS机的改造成本更高,普及芯片卡必将是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克隆卡盗刷案的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密码泄露的责任上。由于持卡人很难证明密码泄露不是自己的责任,在法院判决中经常得不到支持,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法学专家张民安告诉记者,从目前破获的案件看,密码的泄露多源于不法分子偷窥,因而持卡人自我防护是关键。当然,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等都应当对银行卡的使用履行义务,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银行卡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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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法院原则上无权冻结儿女的银行卡,具体情况如下:

1、法院不应冻结儿女的财产,成年儿女的财产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不属于和父母的共同财产,法院不会冻结冻结儿女的银行卡。

2、有证据证明父母恶意把财产转移给子女,以逃脱偿还欠债的责任,这样的情况下,父母欠债法院会冻结儿女的银行卡。

父母和子女是单独的个体。个体具有身份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属性,谁的债务就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不牵涉其他人。

法院在保全或者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据是“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者“执行裁定书”,这些文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才能冻结谁的账户。这些法律文书上的名字,一般就是被告。

因此,如果子女没有被一同告上法院,是不会作为被告被采取保全措施的。

虽然父母的债务由父母独自承担,但如果父母向子女转移资产导致偿债能力不足,子女也会因此一同被告上法庭的。此时,子女作为被告之一,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总之,如果子女没有被告,就无需担心因父母的债务而导致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遗产就须继承债务,即父母死后子女继承了其遗产的,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还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用来还债,或者是接受了父亲的馈赠导致父亲无非偿还债务,也须代替父亲偿还债务。另外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赌债是不予以承认的,如果只有欠条未标明是赌债,那么这个欠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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