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赠与我大儿子了但是房子没房产证怎样赠与还是我名字,我和我大儿子有口头协议,拆迁款下来他和我2儿子一人一半

父亲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就应该按照法律进行遗产分割,单从房产来说,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拥有同等权利的继承权,由以上关系中的所有成员平均分配死亡人的房产,如有任何一人不想继承房产,可去公证处做一份放弃继承公证,持此公证,其他有继承权力的人一起到房产局将上述房产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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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房屋手续、双方主体身份、约定事项和履行情况综合考虑,最好面谈

您好。 我母亲刚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一套106平方的房产,在深圳福田区。房子是在2004年购买的,已满5年。新办的房产证注明了2010年7月7日继承。 我母亲名已有一套正在供楼的房产和一套商铺,加上刚继承的房产,共有两套住宅房产和一套商铺。 现我母亲想要以阴阳合同的方式出售该继承房产(等额出售),请问需要缴纳营业税和20%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想要规避该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我母亲还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呢? 请赐教,万分感谢

出售继承房产,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出售继承的房产,根据目前的政策如何征税,整理如下: 1、普通住宅,满5年免征营业税,如系家庭唯一一套住宅,免个税,如非家庭唯一一套住宅,1%的个税(全额)或20%的个税(差额); 2、普通住宅,不满5年全额5.65%的营业税及附加1%的个税(全额)或20%的个税(差额); 3、非普通住宅,不满5年全额5.65%的营业税及附加2%的个税(全额)或20%的个税(差额); 4、非普通住宅,满5年全额5。65%的营业税,如系家庭唯一一套住宅,免个税,如非家庭唯一一套住宅,2%的个税(全额)或20%的个税(差额);特别说明:对于继承得来的房产,因取得成本为零,故对于该部分房产来说,征税时所指称的全额与差额实际等同。

您好。 我母亲刚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一套106平方的房产,在深圳福田区。房子是在2004年购买的,已满5年。新办的房产证注明了2010年7月7日继承。 我母亲名已有一套正在供楼的房产和一套商铺,加上刚继承的房产,共有两套住宅房产和一套商铺。 现我母亲想要以阴阳合同的方式出售该继承房产(等额出售),请问需要缴纳营业税和20%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想要规避该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我母亲还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呢? 请赐教,万分感谢

继承房屋分子女继承和夫妻继承,如果是子女继承,属全部无偿所得,那么营业税和个税都是不能免的,而且个税是20%。而夫妻继承,因为原房产本来就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和子女继承不同,营业税是免交的,而个税是交纳1.0%,如果可以提供满五年唯一一套住房的证明,也可以免个税。象你母亲的情况,名下已有房屋登记的,需交纳1.0%,营业税免交。 商铺不算住房,但你妈除了商铺外,还有一套正在供楼的房产应该是住宅的,所以现在她手里应该有住宅两套,而继承的房屋不是唯一一套住房,所以不能免除1.0%的个税。 个税的交纳不是按你的所得来征收的,而是你的房款全额征收的,所以你说的等额出售不交个税是行不通的。按所得征收的是未满五年转让的普通住宅和满五年转让的非普通住宅的营业税,我想你是混淆了两种税的交纳依据了。 纠正我以上说的你混淆交税的依据,因为我的依据是我在前几个月刚买过一套和你妈妈相同情况的房屋,交了1%的个税。20%确实是个税的税率,起征也是你说的所得的差额,而1%并不是税率,是地方政府的规定,所以你可以看当地税收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地税局。

2002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有口头遗嘱说其中一套留给长子(我父亲),另一套留给长孙(本人),当时我父亲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按奶奶的遗愿将楼下过户给我父亲,楼上过户给我。协议没有公正,没有证明人,只有他们四人的签字。后来由于政策问题只过户了一套房子给我父亲,另一套依旧是奶奶名下。现在房产可能面临拆迁,我父亲找他们过户第二套房产,对方不配合,表示想要分房,请问从法律从角度上这套奶奶名下房产归谁所有呢?

你好,你奶奶的合法继承人可以要求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因当时只有口头遗嘱且未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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