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双重户口注销截止时间要注销一个,上面交有养老保险怎么办

亲人去世了,户口已经注销,怎么取养老保险... 亲人去世了,户口已经注销,怎么取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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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属于骗保行为,一旦发现除了退回违法所得,还要罚款。

  •    (一)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2、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门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  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满15年的为20%: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最高为150元.
       3、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中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1996年1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二、个人帐户金的转移与继承
       (1)劳动者在我市各类企业(不含部分中央、部队属企业)间流动,只需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金不作转移.
       (2)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流动时,只转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帐户金;
       市内各类企业与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
       市内各类企业合同制职工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之间的流动;
       市内各类企业与省内其它地、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
       市内各类企业与省内部分中央、部队属企业之间的流动;
       (3)市内各类企业与外省各类企业之间的流动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金均作转移.
       (1) 转入:劳动者在我市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建立新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持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 转出:劳动者按规定应当转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原用人单位在对其办理减员手 续后,应持本人的调令、行政介绍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符合基金转出的,还应提供转入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1.出境定居:在职职工出境定居并已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的,其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 额按规定退还本人.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在领取(代领)个人帐户金时,应向社保机构出示下列材料:《出境卡》、《护照》、移民签证及入境档案(中英文)、户口注销证明、《养老保险 手册》、《出国定居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审批表》一式四份.
       2.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继承.亡者生前用人单位与继承人在按规定领取(代领)继承额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下列 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申 领表》、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委托单位代领委托书.    三、个体劳动者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怎样登记.个体劳动者和外地来济经商、务工人员应携带《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手册》(首次缴费者需建新手册)、身份证、《个体营业执照》(自由职业者凭街道办事处证明)和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无档案者不提供),原为企业职工的同时携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到所在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怎样缴费.登记后,可以到登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 保险费,也可以到经批准代征养老保险费的机构缴纳.
       3.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由缴费个人 按照本人上个月的经营收入确定,基数上限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下限不低 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基数的20%.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按日计息;基数的9%划入社会统筹.
       4.办理机构.个体劳动者及外地来济经商、务工人员可到市社会保险办公室 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我朋友有两个户口,都交了养老保险,现在户口注销一个,原来交的养老保险可以合在一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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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询问社保局,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补交养老保险呢?个人怎样补交养老保险呢?原来的时候有关部门是禁止个人补交养老保险的,但现在随着《关于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已经不是问题了。现在小编就将给您介绍个人怎样补交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内,女:50周岁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申请补缴。  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5、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  请您根据您自己的档案情况及补缴时间段是否在补缴范围内,携带以下材料尽快到职介中心保险补缴手续。(例如北京)。  1、档案关系在职介中心存档的城镇人员,由本人携带存档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三份、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到人才或职介中心申请补缴。  2、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三份。  ⑵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⑶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⑷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  3、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存档、缴纳保险手续、保险正常扣款后,由本人携带存档卡、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到职介中心、人才中心申请补缴。  4、档案在北京市职介中心、北京市人才中心、市双高人才、街道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朝阳区城镇户口人员,由档案所在地开具档案审阅证明、由本人携带存档卡、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到职介中心、人才中心申请补缴。  上面个人怎样补交养老保险的流程,给读者一个参考,希望能够给读者带来帮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按规定可享受相关待遇。  已超过50周岁的女无业人员、超过50周岁的男无业人员,由于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文件,目前还无法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按照规定要交满15年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多交多得。但是政策不确定因数太多,建议根据你自己的经济状况再选择其他投资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我国现行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框架,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按照规定要交满15年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同本条第(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同本条第(一)项第2目。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同本条第(二)项第1目。  4.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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