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全额个体出资人决议扶持项目相关问题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9 月 9 日《关于核准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字〔 2010〕 124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在全球四个发达证券市场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金砖四国上市公司股票,基

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金砖四国经济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投资本基

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一是全球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

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二是本基金投资

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结算风

险、金融模型风险等;三是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属于具

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11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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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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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

托管协议: 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发售公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标的指数: 指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或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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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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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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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深圳证券帐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简称“ A 股帐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帐户(简称“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T+n 日: 指自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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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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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

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并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

市场,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

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 ),招商基金公司网站( )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

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

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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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开始实施前 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

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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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11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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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传真:( 0755)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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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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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5 号国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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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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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广场 43 楼(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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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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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2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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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客服电话:( 0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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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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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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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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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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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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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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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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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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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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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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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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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

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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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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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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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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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22.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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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2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挖财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018 年 3

4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018 年 3

5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修订基金合同的公

6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7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

8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9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度报告摘要

11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度报告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海证券申购费率优惠

14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15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6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7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基金在招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最

19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1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2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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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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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文件

2、《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代销协议》

5、《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弘毅远方国企

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弘毅远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下同)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围绕中国国企转型升级过程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本基金不

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1000万元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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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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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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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在对该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按时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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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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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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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8、某笔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或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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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3、5、6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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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1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该单个基

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

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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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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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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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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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

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进行约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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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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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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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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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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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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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基金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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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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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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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就上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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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就上

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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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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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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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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