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物联网经济分享平台”、“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都是传销骗局!
“中国物联网经济分享平台”、“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两个打着中字号的貌似高大上的平台,其实就是两个不同的传销骗局。
一、揭露“中国物联网经济分享平台”
早前,发布相关话题,文中主人公的妈妈就深陷于“物联网”传销骗局中!骗子以投资680元,几个月后就能赚33万为由将其拉下水!就这美事,你信吗?详细了解???
某群的截图,他们宣称自己是“中国物联网经济分享平台”的,还编了一个故事,介绍这个平台的来源。他们声称,这一平台原来叫“平安116”系统,是在中国政府主导下成立的,该平台的网钥掌握在他们的刘福江老总手里,田茂国也是创始人。
那为什么投资680元钱几个月就能有33万多的收益呢?人家也给出了详细的解释,还帮你算好了账!(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云南网站制作国家印钞机都来不及印啊...
而且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骗子,人家还举了22大区老总的例子,苦口婆心告诉大家,他们真是为了带着大伙儿一块儿赚钱,顺便让你们的子孙都衣食无忧! 而且认为他们目前相安无事就代表他们的项目是合法的 ,受国家保护的...
而且你看他们还很高端呢!
这么看来真是天大的好事啊!
但是,告诉你先别急。再想想,真有那么好的事儿吗?网上搜索“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这个关键词,发现有人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这里面提到了这家公司的名称:北京朝阳区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是用检索了这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这家公司的股东正是田茂国。 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7年5月2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看起来这公司挺有实力的!
不过要知道,现行的注册制度是: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实际上在注册的时候可以一分钱不缴!另外,该 公司成立仅两个多月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了!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说到这里,各位看官们懂了吧?他们打着“物联网”的旗号,做着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的恶劣行径,将更多的人拉向深渊。还有很多传销贼称把物品放在网上卖就叫做“物联网”,那叫做网店!(某宝:谁管我叫物联网?)
防骗大数据早期发布过 《告诉你什么才是真正的物联网》 ,在文中阐述了物联网的起源、以及应用,与传销贼口中的那些垃圾东西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再来重温下什么才是真正的物联网!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发展阶段。其英文名称是:“Internet of things(IoT)”。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
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应用拓展,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和应用。因此,应用创新是物联网发展的核心,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创新2.0是物联网发展的灵魂。
说白了就是物品连接网络,比如洗衣机、电冰箱、空调连接到自家WIFI,通过APP来控制其功能,这叫做物联网!当然这只是物联网应用的冰山一角!
明白了吧?记住,以后凡是利用物联网概念让你投资多少拿翻倍回报的,统统都是骗子!对于这种人,你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提交给经侦部门!而对于那些臭不要脸的这些传销人渣,法律会审判你们的!洗干净,等着吧!
二、揭露“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
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涉嫌传销, 鹰潭市场监管部门开出7千万元罚单。
余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鹰余)市监(公)听告〔2018〕1号
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04月01日在天津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发,身份证号:********。
你公司利用“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以投资680元购买项链为幌子,通过奖励制度,吸引会员再度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平台会员投单的资金,主要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形式,交给自己的推荐人,并填写“分享经济报单模板”上报至当事人的报单中心。推荐人将下线会员投单的资金逐级汇入上线会员账户,由大区经理统一将本团队投单的资金汇入当事人平台拓展部部长许艳华账户,之后平台拓展部部长许艳华将平台报单资金分别汇入当事人监事刘宏杰、员工南晓宁、戚婷账户;最后由南晓宁、戚婷将平台报单资金分别汇入当事人监事刘宏杰的女儿代丽颖和母亲黄玉玲的银行账户。涉案银行账号信息分别为: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前郭县支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营业部
3、 户名: 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梅地亚支行,
开户行:兴业银行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支行
你公司运营的“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的奖励分配制度为:
一、会员一次性消费投资680元,即可享受到以下福利待遇:1、物联网商城的一款保健防辐射π石项链,价值580元、平台服务费100元;2、原始股东身份,优秀会员赠送的更多;3、晚年可享受免费养老机构保障(优秀会员还有疗养院);4、可以拥有源源不断的财富收入,系统自动打到您个人的银行卡账户上。
二、平台实行A、B、C网循环。参加人员经上线介绍一次性向平台投资680元即成为会员,其中580元为购买这款保健防辐射π石项链,另100元为平台服务费。该人便自然占在介绍人的下线,同时该会员在平台上也自然站有A网第一层级相应点位。
当该会员发展完5个下线后,平台系统会将该会员升级为A网第二层级,该会员在第一个层级中可获利每个下线会员每人50元,即250元,扣除5%税+5%慈善后实际可获收益225元;
当该会员发展的5个下线分别发展完5个下线会员后(25人),平台系统会将该会员升级为A网第三层级,该会员在第二个层级中可获利为每个下线会员每人50元,即25×50=1250元,扣除5%税+5%慈善加上扣除一个A网会员费580元后(该会员也重新站有A网一个新点位)实际可获收益545元。
当该会员发展的25个下线分别发展完5个下线会员后(125人),平台系统会将该会员升级为A网第四层级,该会员在第三个层级中可获利为每个下线会员每人100元,即125×100=12500元,扣除5%税+5%慈善加上扣除一个B网会员费2900元后(本人也重新站有B网一个新点位)实际可获收益8350元。
当该会员发展的125个下线分别发展完5个下线会员后(625人),平台系统会将该会员升级为A网第五层级,该会员在第四个层级中可获利为每个下线会员每人100元,即625×100=62500元,扣除5%税+5%慈善加上扣除一个C网会员费9900元后(该会员也重新站有C网一个新点位)实际可获收益46350元。
当该会员发展的625个下线分别发展完5个下线会员后(3125人),平台系统会将该会员在A网出局,自动升级到B网第一层级,该会员在A网第五个层级中可获利为每个下线会员每人100元,即2500元,扣除5%税+5%慈善后,该会员实际可获收益281250元。实际在A网整个循环结束后,该会员五层收益合计可得:
三、A网出局收入33万6千多;B网出局收入294万多;C网出局收入1512万多;ABC三网合计:1839万多,这只是一个大循环下来……,它是生生不息……
另经我局委托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鉴定核实,会员ID:wxid_ty8i6vrqj9j022(许艳华)(手机号:)绑定的银行卡为****8278,通过查询该卡交易明细,从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共发展会员110294余人,其发展的会员以购买“项链”为名,投单资金共计元人民币。
会员ID:wxid_ty8i6vrqj9j022(徐艳华)发展的会员中,ID号为ZYT101000(周幼桃)的会员在余江县境内发展会员,共发展会员233人,发展层级3层,下单246笔次,投单资金共计元人民币。
截止2018年3月13日,我局对该公司藏匿在公司监事刘宏杰女儿代丽颖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梅地亚支行的卡号为****4656的账户冻结资金元、母亲黄玉玲持有的兴业银行烟台莱州支行的卡号为****5216的账户冻结资金元,实际共冻结资金元。
传销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是我国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传销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你公司运营“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时,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通过发展人员加入,以一次性消费投资680元为条件,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在互联网建立了“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会员报单中心,为会员分配账号,为会员进行网上报单、注册、建立发展网络构架图,同时会员兼具推广下级会员获取推广奖金的功能,并通过该会员管理系统发展会员,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层层提成,形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布局,形成上下线关系。
你公司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该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传销违法行为。
根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没收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藏匿在公司监事的女儿、母亲的银行账户收取的违法所得元。违法所得明细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梅地亚支行,户名:代丽颖,卡号:****4656,违法所得金额:元。
2、兴业银行烟台莱州支行,户名:黄玉玲,卡号:****5216,违法所得金额: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本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地 址:余江县经济大厦10楼
联 系 人: 刘文青 熊志敏
来源: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传销穿上“物联网”、“分享经济”外衣,它的本质仍然是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