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养老保险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也可以算在缴费年限里吗?

原标题:养老保险里公司缴费的部分都去哪里了?对员工有什么实际用途?

小编最近发了几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文章,一些人在评论区发表观点,认为公司缴纳的部分也应计入个人账户,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

所以小编觉得很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到底去了哪里,跟我们缴费的员工有什么样的关系。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是我国在国企转制大背景下,在借鉴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创的一种新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其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用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的模式,其中企业缴费、财政投入等进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保险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个人账户”主要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给付,体现了“纵向平衡调剂”,即参保职工劳动就业时为满足将来的晚年生活需要进行自我积累。

“统筹基金”主要负责两部分的待遇给付。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给付;另一部分是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完毕,职工本人仍然健在,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将由“统筹基金”给付。这体现了横向调剂、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基本要求。

简而言之,社保里公司缴费的部分都进入了“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用于支付现在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中的钱已经为“0”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是说等过了若干年,现在缴费的员工退休后,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里的钱领光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都由若干年后的“统筹基金”支付,而基金的来源是若干年后的企业缴费。

那么有人会质疑,目前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一部分领退休金的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并未缴费,并且工作单位也未缴纳相应的费用进入“统筹基金”。这个“历史包袱”也由现在的企业缴费来背吗?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统筹基金”的现收现付制,使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可以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而水涨船高,极大地保障了我们晚年时可以享受一定水平的退休金。如果都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退休时领到的退休金将会让我们的生活捉襟见肘。

自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非城镇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还须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雇主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或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沿滩区也可在其业务大厅),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年允许往前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年龄不得小于16周岁)。

三、原在国有、集体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持本人《人事档案》、解除(聘)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分别到市政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四、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续保,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答: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聘用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保的转入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持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分别到市政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续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若原单位为职工已办理了个体续保手续的,本人应持续保手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直接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能不能重复参保?

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

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保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六、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2006年至2010年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补缴2005年及以前年份的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300%七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比例均为20%。

八、缴费年限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答:政策规定不可以。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因此,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但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应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后也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对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有很大影响,经济上将受损失。因为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标准越高,领取养老金就越高”的显著特点。其一,在计算退休待遇时是根据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就增加1%。如果缴费年限只有15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仅为15%;其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更少,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更低。因此,在缴费年限满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退休后有一个比较适当的待遇水平,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九、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怎样处置?

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局不做实收分配,不记载欠费期间职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社保局会向欠费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补缴后再记入相应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不补缴欠费,职工退休时养老金会比足额缴费低。

十、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怎样处置?答: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金额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补缴后再记入相应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十一、什么是缴费年限?

答: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十二、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2年4月1日起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符合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十三、如何确定缴费年限?

答:国有企业职工(含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1992年4月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4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职工(如银行、电力部门等),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从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企业和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分流安置自谋职业,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转联[2001]8号)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服刑或劳教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开除、除名。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十四、如何查询企业或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

答:(一)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座机电话可查询企业及个人的基本信息、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⒈查询方法:查询个人信息可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码;查询单位信息可按语音提示输入企业社会保障号。

⑴ 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参工年月、参保状态、累计缴费月数、个人账户储蓄额、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指数信息。

⑵ 个体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年月、参工时间、参保状态、累计缴费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开始年月、缴费截止年月、实缴金额(其中本金、利息、滞纳金)信息。

⑶ 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年月、参工年月、退休年月、退休性质、累计缴费月数、发放状态、支付养老金起止年月、月领基本养老金、调整养老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信息。

⑷ 企业参保情况: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征集计划,单位应缴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参保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基数、补征补退信息。

⑸ 市、区县社保局基本情况:市社保局工作职责、地址、邮政编码、局办公室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市社保局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市局各科室职责、科室负责人姓名、科室电话;区县社保局基本情况。

(二) 企业和个人可到参保所在地市、区县社保局业务大厅的触摸查询机上查询上述相关信息及政策信息。

因此,个体参(续)保人员每年到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只需保存好收据,不需要再到社保局打印“个人账户对帐单”。有疑问的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查询。

十五、如何将异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市?答:原在异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将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到接收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接收函后,再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个人账户情况明细表》(企业职工还应填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到接收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省外转入的,待个人账户基金到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如何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异地?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异地的,应持接收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企业职工凭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和复印件《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个体参保人员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到所在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职工减少和转移手续。再凭转出手续到接收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十七、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何作用?按什么比例划入?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保机构根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含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部分)和收益、利息,做为养老金计发、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时的依据。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或个体参保人员本人的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记载一次利息或收益。社保机构将通过第十四问的两种途径提供查询服务。

十八、什么条件下可以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一)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十九、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如何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一)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

1、职工退休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由社保局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2、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下同),由社保局全部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保局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退休或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累计储存额÷退休或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

(三)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继承额按上述(一)(二)的相应情形处置(法院判决没收全部财产的除外)。

(四)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也一次性退给本人。

二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如何处置?

答: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时间。①不享受基本养老金;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③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④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一、在市局参保的如何办理退还个人账户手续?

答:(一)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前死亡的:

职工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火化证明和社区加盖公章后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企业参保窗口办理职工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后,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转账手续,由单位负责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个体参保人员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者参保手续、身份证、火化证明、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社区加盖公章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参保人员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后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领取继承额手续。

(二)离退休或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企业经办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每月1-25日(25日后的次月申报)持死亡证明(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还需持社区加盖公章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人员减少手续并审批死亡待遇,社保局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三)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领取手续。企业职工由单位负责退还给职工本人。

二十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

答: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三、如何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答:(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多种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流动到省外就业前,由原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系个体参保人员,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以上参保人员如有欠费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补缴欠费。

(二)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三)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将该信息保留备份,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四、哪种情况下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示。

二十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基金,其基金转移额是怎么构成的?

答:从2010年1月1日起,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还应转移基金。其基金转移额构成: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十六、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1、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2、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3、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4、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续保人员,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原干部岗位)的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以个体参保人员续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以上。

(2)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体参保人员续保缴费,原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本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5、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工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不含个体参保人员和以个体身份续保人员)。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满15年以上。

二十七、在市局参保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1、由企业经办人员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的5-15日或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前2个月的5-15日内将职工人事档案集中造册后交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2、企业持市劳动保障局的审批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企业参保退休窗口办理职工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

3、企业持审批手续和职工缴费终止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办理退休待遇计算审核手续;

4、企业将退休待遇审核表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返回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

5、次月25日至30日内,企业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纳入社区管理通知回执联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社会化发放管理窗口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存折,负责发给本人,退休人员再持存折到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领取养老金。

(二)个体参(续)保人员

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时,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人事档案和参保缴费手续,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一个月的5-15日内(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条件的,提前两个月的5-15日内),送劳动保障局审批。

2、审批通过后到中行储蓄网点缴费至劳动保障局审批领取养老金的当月。

3、当月25日前,本人持《退休审批表》和缴费单据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终止缴费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

4、本人持《退休审批表》、《个人账户结算表》、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增发待遇的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依据)及复印件和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办理待遇计算审核手续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5、次月25日至30日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纳入社区管理通知回执联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社会化发放管理窗口领取《退休证》及养老金《存折》,并到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领取养老金。

6、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本人在外地,多次返回市内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出据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但养老金存折必须由本人领取。

二十八、“新人”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新人”指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总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历年缴费中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二十九、“中人”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新人”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三十、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有何特殊规定?

答: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企业因病退休(退职)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在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的五年过渡期内(年),老办法仍执行扣减。

三十一、哪些人员退休时可增发养老金?

答:1、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参(续)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3、企业中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原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拔地区工作、部队服役的职工,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分别增发规定比例的养老金。

4、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通知、聘用证书,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其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计算增发比例;不同项目获奖的,增发比例可累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0.3%。

6、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累加计算。

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月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7、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三十二、职工和个体参(续)保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有何限制?

答: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十三、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五年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怎么办?

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行五年过渡期,对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至2010年5年过渡期间退休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实行比例加发。分别为10%、30% 50%、70%、90%,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三十四、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何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

答:新办法将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与缴费水平直接挂钩,缴费越久、缴费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如两人同年同月退休,在职期间均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假设张先生的缴费年限为40年,而王先生的缴费年限为15年,而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月1300元,老办法的基础养老金两人均为0元,而新办法为:张先生(×1)÷2×40×1%=520元;李先生(×1)÷2×15×1%=195元,仅基础养老金张先生就比李先生多325元。

三十五、国家规定的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答:是当年前已经办理退休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当年退休或领取养老金人员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十六、离、退休(职)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丧葬费计发:(1)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2)企业退休(职)人员、个体参(续)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1)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计发。(2)退休(职)、个体参(续)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十七、怎样申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怃恤金? 

答: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由法定继承人于当月25日前到该人员常年居住地社区领取填报《死亡待遇申请表》,由社区加盖公章并持该死亡退休人员《死亡火化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或区(县)社保机构退管股窗口审定,于次月25日后继承人凭该死亡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到银行领取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注销《存折》。

(二)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由法定继承人及时到该人员常年居住地社区领取填报《死亡待遇申领表》,由社区加盖公章后再连同《死亡火化证》、《居民身份证》向原企业(单位)申报,由该企业(单位)经办人员于当月25日前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或区(县)社保机构退管股窗口办理减少手续,经社保机构审定后,于次月25日后,法定继承人凭该死亡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到银行领取死亡丧葬丧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注销《存折》。

三十八、停发或暂时停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在每年4-6月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时,不参加、不认证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保局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或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社保局立即停发,多发的按规定扣回或追回,并按规定追究其冒领责任。

三十九、如何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服务?

答: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社保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3、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保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4、帮助死亡企业人员的家属申请丧抚费和遗属津贴;

5、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7、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四十、在市局参保的怎样更正企业或个体参(续)保人员有误的社保信息?

答:企业职工或个体参(续)保人员的社保信息中若发现出生时间、参工时间、累计缴费月数、缴费基数等信息有误时,企业在册职工由企业经办人员持职工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登记卡,个体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银行缴款收据(个体续保人员还需持人事档案)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参保窗口初审;退休人员由企业经办人员或领取养老金人员本人,持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或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初审,再到稽核窗口进行复审,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再到综合信息窗口进行信息更正。

四十一、如何开据参保情况证明?    答:企业或个人需社保局开具参保情况证明的,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持参保手续和有效证件,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或区(县)社保局办理。

四十二、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四十三、市社保局有哪些内设科室及联系方式?

答:市社保局内设统筹科、退管科、审计科、综合信息科、工伤生育保险科、财务科、办公室。

综合信息科:电话8201913

工伤生育保险科:电话8108429

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承办市本级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对外业务:

四十四、各区县社保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自井区社保局:同兴路自井区劳务市场三楼电话:2101621

贡井区社保局:贡井区筱溪街区劳动力市场内 

富顺县社保局:富顺县西干道(吉安宾馆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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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如东县人社局发布2012年度如东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从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均按以下标准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低于2008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

哪位知道山西省社会保险缴纳的最高限和最低限是多少呀?1.直接查询社会保险缴纳的最高限和最低限是多少,肯定查不到;因为根本没这样的说法;2.社会保险缴纳的最高限和最低限只能是缴费基数问题,即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数;一般地,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在此之内...

2012年社保缴纳比例及补偿基数,单位企业,公司和个人分别缴纳多少,农村社保缴费基数,医疗,养老,生育,工伤,失业比例及平均工资标准。企业参加社保须知(缴费比例表) 2012年社保5个险种缴费及补偿基数均上调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

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个人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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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下海”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怎么算?日前,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就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联合进行了通知。其中规定: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离开原单位,“下海”创业或是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只要符合条件,像农民工这样流动性较大的群体,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服务员、传菜员、发行员、助老员等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够为自己的未来增加一份保障。

视同缴费年限应这样认定

去年,我省开始了养老金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建立了与企业职工同等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样需要缴费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准备“下海”创业的不少职工都担心,一旦辞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能会“缩水”,因而一直犹豫不决。对于这种情况,此次通知中也规定,如果是2014年10月1日前被单位辞退或辞职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这两类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待遇计发办法计算。而符合上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请重新认定缴费年限并按退休当年有关政策计算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部分从重新认定次月起发放。

缴纳年份不足可延长缴费

退休之后享受的养老待遇往往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息息相关,因为种种原因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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