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规律因工出差期间周末按8小时计加班时间(此规律已找不到),我2009年4月至紟共计因工出差加班170小时(依法周末加班应为2倍计算计加班时间340小时),此间我保留了经我部门经理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复印件上面有體现我的出差加班小时数;
3、每个月签收工资条的时候,我均在工资条上注明要求公司支付未发放的加班工资。同时也找过人事部经理提出加班费要求人事部以公司所有人都不计加班费而采用调休形式为由,一直未支付我加班费;
4、人事部经理以公司内部邮件形式发通知不支付加放费,所有加班均按1:1换休处理(国家规定周末加班换休应为1:2);其通知要求未得到我的书面或口头确认
5、2009年10月我以办悝完正常调休手续后调休48小时(6天)。
问题1:可否依据新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公司解除合同
问题2:公司人事部经理内部邮件通知不支付加班费,并采取1:1换休是否合理我应以何
问题3:可否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以公司未及時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公司解除
合同,并要求补偿应该怎么做?
以上请各位帮忙请尽量详细些,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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