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和县户籍的老年保障费2018年八,九月份还没打入卡内吗?

文  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签发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8 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 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等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老年消费市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增加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内容。

  第六条 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宣传教育,老年健康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敬老、养老、孝老、助老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支持开展老年医学、老年照护等老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公开本辖区内以下信息:

  (一)老年人口数量及基本构成,老年人社会保障基本情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二)国家、省和本辖区关于老年人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老年人健康支持、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基本情况;

  (三)为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的情况;

  (四)财政资金投入养老服务及保障情况;

  (五)日间照料中心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情况;

  (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

  (七)对不履行老年人优待规定的救济措施及处理结果;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开本辖区养老服务信息。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完善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探索完善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和慈善组织等组织和个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倡导有志愿服务能力和意愿的老年人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健康老年人为失能及残疾老年人服务等形式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鼓励以不违背他人意愿、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按照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立、自强,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三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无能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医、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对经济困难并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和必要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承担护理和照料的责任。赡养人不能亲自护理和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进行护理和照料,并按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养老机构应当负责联系其进行探望,或者通知其所在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其进行探望。

  第十八条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第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行为,赡养人不得干涉。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以及拆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发现老年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承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等监护责任。监护人应当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老年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老年人权益行为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无条件随子女迁移户口,六十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以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迁入的老年人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第二十五条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待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按国家规定确定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障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第二十七条 对按国家规定确定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八条 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

  第三十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助老龄事业,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资金和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三十四条 新建社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投入使用的社区、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

  第三十五条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提供基础数据、链接养老服务资源、记录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从业信息、接受投诉、举报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与养老事业结合,推动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创新,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连接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无线呼叫服务、远程监控、紧急救援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医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生活照料、生产帮助、房屋维修、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多层次、多样化供给服务。

  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汇集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引导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代购、家政、送餐、维权、医疗卫生、殡葬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依托乡镇敬老院、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村级活动中心等建设和发展相对集中的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将养老服务延伸和辐射到户。

  鼓励利用农村闲置场所和设施,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和支持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发挥作用,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求的食品、药品、医疗康复、日常照护等产品和用品,开发养老服务项目。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运营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其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康复服务指导,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以及养生保健、疾病康复服务,提供中医体质辨识服务;

  (三)对签订了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居家老年人,按照协议内容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治未病、优先就诊、双向转诊等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范围内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通过设立医疗点或者派驻医疗护理人员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五条 促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定点范围。

  将县(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优化和完善老年人异地就医管理,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老年人异地便捷就医。

  第四十六条 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协作机制,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安宁疗护中心,为生命末期老年患者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依法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方式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

  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

  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第四十九条 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车站、机场和港口码头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第五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参照前款执行。鼓励各类旅游景区在执行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老年人的优惠力度。

  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景区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开设优先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咨询等方式,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结算、转诊、综合诊疗等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一般诊疗费和院内会诊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窗口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上门服务等优待服务。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服务时,应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第五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或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采取部门联动、简化工作流程、加强全程监管、给予资金补贴等方式,推进符合增设条件的已建成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五十八条 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九条 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面向老年人的专栏,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考虑老年人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和服务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便利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鼓励学校在非教学时间向老年人开放体育设施。

  第六十条 政府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教育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对老年教育进行合理投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支持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相结合,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

  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支持老年大学为基层和社区服务,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

  第六十二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养老服务未按照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

  (二)提供养老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职责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在协议有效期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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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锡林郭勒盟曝光5起扶贫领域及涉农涉牧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1、阿巴嘎旗查干淖尔镇乌兰敖都嘎查党支部原书记纲呼、原嘎查长吉特格勒图贪污扶贫资金问题。

2009年7月至2014年6月,时任查干淖尔镇乌兰敖都嘎查书记纲呼、嘎查长吉特格勒图,各贪污国家扶贫资金25000元。2016年4月,阿巴嘎旗纪委给予纲呼、吉特格勒图开除党籍处分。

2、西乌珠穆沁旗呼日勒图嘎查原嘎查长乌仁其其格贪污嘎查集体资金等问题。

2010年至2012年间,时任呼日勒图嘎查嘎查长乌仁其其格,收取牧民集体打草场看护费4500元,其中3000元未记入嘎查财务账;乌仁其其格将嘎查集体使用草场8059亩以本嘎查牧民的名义向旗农牧业局申请禁牧补贴,领取补贴共计114506元,用于个人支出。2016年6月,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给予乌仁其其格开除党籍处分。

3、镶黄旗汗乌拉嘎查党支部原书记那顺布和侵占补贴资金问题。

2012年,镶黄旗财政局给巴音塔拉镇汗乌拉嘎查拨付草畜平衡补贴款29070元,时任汗乌拉嘎查党支部书记那顺布和,将其中10600元用于嘎查用车费等支出,其余18470元据为己有。2016年4月,镶黄旗纪委给予那顺布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正镶白旗塔林艾拉嘎查党支部原书记张希永违规领取国家禁牧补贴款问题。

2010至2014年期间,时任塔林艾拉嘎查党支部原书记张希永,以其户籍2007年新增人口外甥女韩某某的名义,享受共计五年的国家禁牧补贴款15000元。2016年2月,正镶白旗纪委给予张希永党内警告处分。

5、正蓝旗民政局原副局长玛希赛音贪污民政救灾款的问题。

2011年,时任正蓝旗民政局副局长玛希赛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民政救灾款30000元。2015年12月,正蓝旗纪委给予玛希赛音开除党籍处分;正蓝旗监察局给予玛希赛音开除公职处分。

来源:内蒙古纪检监察网

呼市武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郭巨德等4人立案侦查

日前,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西乌兰不浪村二队村长郭巨德、村民郭留锁、李四文、闫厚厚(涉嫌共同贪污)四人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内蒙古近期职务犯罪案件播报

1、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黄发荣立案侦查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指定管辖,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队长黄发荣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胡开飞立案侦查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指定管辖,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干警胡开飞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那日苏青格乐立案侦查

日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乌海市乌达区红十字会科员那日苏青格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郝永林立案侦查

日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临河区卫生局原局长郝永林(正科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5、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景玉梅立案侦查

日前,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原出纳员景玉梅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乌兰察布市通报3起扶贫领域腐败案例 5人被开除

记者从内蒙古纪检监察网获悉,乌兰察布市通报3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5名基层干部被开除,1名被严重警告。

1、化德县白音特拉乡大西沟村原党支部书记师秀斌、南顺村原党支部书记张福强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问题。

经查,师秀斌、张福强分别在任大西沟村党支部书记、南顺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6447元、13444.32元。

经研究给予师秀斌、张福强二人开除党籍处分,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二人涉嫌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兴和县赛乌素镇后沟村原党支部书记孙义智等人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灾民生活救助等款项问题。

经查,后沟村原党支部书记孙义智、原村委会主任王高、原村委会会计赵青龙在任职期间,合伙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灾民生活救助等款项共计元,用于村委会开支。此外,三人又分别虚列花户,各自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31680元、32320元、3785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决定给予孙义智、王高、赵青龙三人开除党籍处分,并对涉嫌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3、凉城县麦胡图镇苜花村党支部书记杜月林将自家上报为贫困户的问题。

经查,杜月林在2014年协助扶贫开发建档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自家评选为贫困户上报,经决定给予杜月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贫困户资格。

内蒙古近期职务犯罪案件播报

1、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赵峰立案侦查

日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回民区分局原市场办副主任赵峰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黄永强立案侦查

日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原政委黄永强(副处级)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3、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徐彪立案侦查

日前,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固阳县民政局副局长徐彪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4、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对王永胜涉嫌贪污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王永胜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一明立案侦查

日前,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通辽市殡仪馆出纳员李一明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6、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韩林利、智海晨、郝瑞兰立案侦查

日前,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韩林利(副处级)、丰镇市规划局副局长智海晨、丰镇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科原科长郝瑞兰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呼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中恒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提起公诉

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西菜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中恒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对许亚林移送审查起诉

近日,通辽市政府原副市长许亚林(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通辽、包头曝光4起典型案件

1、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北园子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徐耀山、社区原主任安继祥、社区原报账员孙翠玲冒领占地补偿款问题。

2008年,时任北园子社区党支部书记徐耀山、社区主任安继祥、社区报账员孙翠玲采取虚列征地补偿户方式,冒领占地补偿款73.72万元,用于社区招待费、活动经费、用车费用、组织外出旅游等支出,且未留存支出账目和票据。

2016年9月5日,科尔沁区纪委给予徐耀山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安继祥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给予孙翠玲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娘恩艾勒嘎查2016年春季村屯绿化树苗大批死亡工作失职问题。

2016年,宝龙山镇娘恩艾勒嘎查在春季村屯绿化工作中共栽植树苗6060株,由于嘎查党支部书记吴海英、嘎查达韩香好等嘎查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管护措施不到位,致使所栽植树苗死亡2194株,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

2016年9月6日,科左中旗纪委分别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嘎查党支部书记吴海英、嘎查达韩香好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包片干部、宝龙山镇人大主席包前德门进行诫勉谈话,对宝龙山镇专项绿化推进组成员、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庞海涛进行诫勉谈话,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宝龙山镇专项绿化推进组组长、镇党委书记齐广利进行工作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3、扎鲁特旗乌兰哈达苏木赛布尔嘎查原报账员德山套取草牧场生产资料补贴和原党支部书记马哈斯、原嘎查达额日敦毕力格工作失职问题。

2011年,在落实嘎查草牧场生产资料补贴时,赛布尔嘎查原报账员德山以不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牧民名义套取草牧场生产资料补贴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为原嘎查达额日敦毕力格多套取草牧场生产资料补贴3700元。时任嘎查党支部书记马哈斯、嘎查达额日敦毕力格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工作失职。

2016年8月5日,乌兰哈达苏木纪委给予德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给予额日敦毕力格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给予马哈斯党内警告处分。

4、包头市石拐区一官员因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买房被公诉

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利用其担任包头市石拐区民族宗教事务和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购房,10月26日,记者获悉,日前,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对康某某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2年3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利用其担任石拐区民族宗教事务和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为单位购买公车的名义,于2012年3月2日挪用公款4万元人民币、2012年4月10日挪用公款6万元人民币,总计挪用公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房消费。此后,其所在石拐区民族宗教事务和民政局报账员多次催其还款,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于3年后,也就是2015年9月22日以现金的形式还款10万元。虽然所挪用的款项全部交还,但是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通辽市纪委监察局、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近期曝光5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件

1、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公园路派出所副所长魏志刚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达拉特旗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王华、副主任科员袁永平涉嫌玩忽职守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姜海军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4、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原局长王建军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5、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原党支部书记郭美生、原村主任李虎涉嫌贪污、职务侵占案。   

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美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贪污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职务侵占所得退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李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30万元;贪污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职务侵占所得和所挪用资金退还被害单位。

来源:《北方新报》 鄂尔多斯纪检监察

呼市曝光5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拍苍蝇”问题线索督办及查处力度,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现将五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武川县刘家村原党支部书记刘英、村委会主任刘栓根、村委会文书孟有换向村民超标准筹资及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刘英、刘栓根、孟有换在实施打井项目中超标准收取农户自筹款383080元用于打井配套等费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刘英、刘栓根、孟有换违规领取33亩退耕款17970元用于村务支出。2011年,村委会将10200元救灾款违规打入为全县“两个文明”现场会做工的14名村民个人银行卡中,直接抵付了工钱。2016年9月,武川县纪委分别给予刘英、刘栓根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孟有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上达赖村原党支部书记赵俊峰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

赵俊峰在任职期间,利用协助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进行征地工作并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62550元并据为己有。2016年5月,赵俊峰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6年9月,土左旗纪委给予赵俊峰开除党籍处分。

3、赛罕区敕勒川路街道讨号板村原村委会副主任闫小平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产问题。

2010年11月,某公司在讨号板村内埋设电缆,向该村委会支付13万元作为路面恢复费,闫小平在办理过程中将8万元上交村委会,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闫小平被回民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8月,赛罕区纪委给予闫小平开除党籍处分。

4、托县双河镇北街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志贵侵占村集体财产问题。

王志贵在任职期间,将托县政府征用村集体土地补偿款17035元中的7000元用于村务支出,将剩余的集体补偿款10035元截留。2016年6月,王志贵主动交回集体补偿款10035元。2016年9月,托县纪委给予王志贵党内警告处分。

5、和林县城关镇石咀子行政村原党支部书记孙肆违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问题。

孙肆在任职期间,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232亩建设砖窑。石咀子行政村于2009年至2016年期间一直未按规定公开党务、村务,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孙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8月,和林县纪委给予孙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呼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受贿案,判决汤爱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汤爱军退缴的涉案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内蒙古晨报》新华社

鄂尔多斯又有3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1、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二亮涉嫌贪污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张二亮(科员级)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永强、薛勇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近日,达拉特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堵卡中队协警张永强、薛勇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通报5起“民告官”典型案例

1、 张政等8人诉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0年和2011年,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向辖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二道沙河北村村委会及该村有关承包户下发了征地告知书。2013年6月27日,该村张政等8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收其承包地的征地批复及所有报批文件。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张政等8人遂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答复。

2013年10月28日,张政等8人收到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二道沙河北村张政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之后,张政等8人又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撤销公开答复并重新公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驳回了张政等8人的复议申请。张政等8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政等8人的诉讼请求。张政等8人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责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张政等8人申请的事项和形式要求重新公开政府信息。

2 、张金友诉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张金友为赤峰市林西县新林镇太平村村民。2009年巴新铁路从张金友所在村经过,需占用该村土地。2014年9月26日,张金友向林西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张金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林西县人民政府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张金友申请作出答复违法;责令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张金友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李凤芹、丁永华诉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3月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建国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通告》,计划征收建国街道办事处前坨子社区、大兴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及建设梅陇生态城项目。李凤芹、丁永华系征收范围内村民,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邮递方式向科尔沁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科尔沁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公开上述信息。李凤芹、丁永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科尔沁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李凤芹、丁永华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4 、李海全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李海全承包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杜家一村的50多亩土地被征收,其称未获悉任何征地公告、通知以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2015年3月19日,李海全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其承包土地的相关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内政办公开告知(2015)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李海全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由其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建议李海全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当地政府咨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李海全认为该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海全的诉讼请求。

5 、景峰置业公司诉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5年2月14日,赤峰景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公司)向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以下简称松山区分局)申请公开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三家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档案材料、该村审批程序性文件。松山区分局对申请事项文件进行档案检索,未找到相关文件,遂答复申请公开文件信息不存在。景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景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后又撤回上诉。2015年9月7日,景峰公司再次向松山区分局申请公开夏家店乡三家村编号为2013-65、2013-66、2013-67三宗土地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审批文件、赤峰市松山区城区总体规划中涉及夏家店乡三家村的规划性文件。

松山区分局经审核认为,该三宗土地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审批文件,系松山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夏家店乡低碳生态居住城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函》及附图;松山区没有独立的总体规划,而是纳入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赤峰市规划局保管。松山区分局遂向景峰公司公开了上述函及附图,并书面告知松山区规划纳入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赤峰市规划局保管。景峰公司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松山区分局公开上述信息。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景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景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鄂尔多斯4人因违纪被处分

1、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干部韩岳因违纪被处分

日前,东胜区纪委对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职工韩岳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2016年6月13日,韩岳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依法予以没收。

韩岳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严重影响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9月26日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韩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监察局2016年9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韩岳降低岗位等级(岗位工资从专技十二级降至专技十三级)处分。

2、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泊江海子村党支部原书记郭换则因违纪被处分

日前,东胜区纪委对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泊江海子村党支部原书记郭换则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郭换则在东胜区泊江海子镇2003年至2007年实施的退牧还草工作中,先后以自己、吴某、张某的名义虚报冒领退牧还草补助款共计12937.2元,并将该款项用于村党支部开支使用。

郭换则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泊江海子村党支部原书记,虚报冒领退牧还草补助款,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10月31日第六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换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公安分局两名工作人员因违纪被处分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公安分局民警胡博因违纪被处分。日前,东胜区纪委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公安分局民警胡博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2013年11月25日,胡博因犯刑讯逼供罪,被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胡博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国家公务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依法判处刑讯逼供罪,虽免于刑事处罚,但严重影响了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经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9月26日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博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监察局2016年9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博降级(科员二十三级五档降至科员二十四级六档)处分。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公安分局干部邬腾因违纪被处分。日前,东胜区监察局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公安分局干部邬腾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13年11月25日,邬腾因犯刑讯逼供罪,被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邬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依法判处刑讯逼供罪,虽免于刑事处罚,但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监察局2016年9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邬腾降低岗位等级(科员二十四级四档降至科员二十五级五档)处分。

来源:鄂尔多斯纪检监察

乌兰浩特通报4起违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日前,乌兰浩特市对4起涉农涉牧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乌兰浩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张学利,在对葛根庙镇胡格吉勒嘎查退耕还林工程进行验收和变更设计过程中,未进行逐户、逐地块检查验收和退耕还林户签字确认,未认真履行审批、上报职责,致使国家错误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元。

2016年5月11日,市法院判决张学利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10月17日,乌兰浩特市纪委给予张学利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乌兰浩特市监察局给予张学利撤职处分。

2、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林业站站长刘旭,在对葛根庙镇胡格吉勒嘎查退耕还林工程进行验收和变更设计过程中,未进行逐户、逐地块检查验收和退耕还林户签字确认,未认真履行审批、上报职责,致使国家错误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元。

2016年5月11日,市法院判决刘旭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10月17日,乌兰浩特市纪委给予刘旭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乌兰浩特市监察局给予刘旭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李维铎、葛根庙镇国土资源所办事员高付伟,在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期间,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责任辖区内的违法采矿行为,共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元,构成严重失职。

2016年4月28日,市法院判决李维铎、高付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10月17日,乌兰浩特市纪委给予李维铎、高付伟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乌兰浩特市监察局给予李维铎、高付伟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羊场子嘎查原党支部书记兼主任汲寿江,违反组织纪律,在2010年4月,未经组织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擅自决定将市民刘正强的林地承包期限无偿延长40年,并签订了延长承包合同,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2016年10月17日,乌兰浩特市纪委给予汲寿江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自治区纪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精神典型案

1、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佟玉宝违规公款消费问题。

去年9月10日,佟玉宝从海拉尔乘机至呼和浩特市,赴自治区环保厅办理陈巴尔虎旗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环评评审事宜。因去鄂尔多斯市看同学,将原定9月13日乘机返程日期改为9月15日。期间,为看同学从酒店购买1285元的月饼,去鄂尔多斯市返回呼和浩特市车费65元,不能退机票产生费用1000元,均于今年5月9日在陈巴尔虎旗环保局报销,并多领取了两天出勤补助130元。

8月19日,陈巴尔虎旗纪委给予佟玉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2、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林业工作站站长刘洪波违规举办升学宴问题。

7月22日晚、7月23日中午,刘洪波在鲁北镇“都市村庄三部”酒店借孩子考取大学之机举办宴席,违规邀请无亲属关系人员25人,收受礼金9200元。

8月8日,扎鲁特旗纪委给予刘洪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9200元,在全旗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3、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政府、四家子镇政府违规使用公款购买香烟用于公务接待问题。

2014年,贝子府镇政府财政所、企业站、信访办用公款购买6条香烟,计980元,用于镇政府以及相关站所日常接待。2015年1月,四家子镇政府用公款购买10条香烟,计1640元,用于镇政府日常接待。

今年3月23日,敖汉旗纪委分别通报批评贝子府镇政府、四家子镇政府,追缴相关人员违规报销资金。

4、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薛志强违规变相举办生日庆典问题。

4月,薛志强委托他人电话通知公安系统工作人员,为其孩子举办生日庆典,采取送喜糖喜烟、不设宴席等形式,共收取90人礼金44600元。

9月13日,商都县纪委给予薛志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月20日,商都县公安局给予薛志强调整岗位组织处理。

5、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杨忠义违规变相购置车辆问题。

2013年4月,准格尔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杨忠义向文广局申请向社会租用1辆车。

之后,杨忠义具体操作租车事宜,向神华准能公司设备维修中心职工昊某租用1辆捷达牌小轿车(牌号蒙BAK703),租期3年,3年租金共87600元,杨忠义与昊某口头协议租赁期满后该辆车归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所有。今年8月4日,准格尔旗纪委给予杨忠义党内警告处分。

6、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乌兰村党支部书记高永军、会计陈玉才违规处理吃喝招待费用问题。

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高永军、陈玉才以发放挖渠补助的名义编造花名,套取补助48300元,用于支付吃喝招待费用。

今年3月28日,五原县纪委分别给予高永军、陈玉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违规款项。

7、内蒙古送变电公司送电第二工程处党支部书记李毅、经理韩志军违规发放购物卡问题。

去年8月,内蒙古送变电公司送电第二工程处获得“优秀党支部”称号,公司发放5000元奖金。李毅与韩志军商量,准备给相关党员分配此笔奖金,二人私自决定将标准提高到普通党员500元、领导1000元,不足部分用2014年底获得的安全先进奖和先进集体奖奖金补充,并且将奖励以超市购物卡的形式进行了发放,同时开具了与实际支出项目不符的购物发票(该发票没有报销,已作废回收)。

今年8月22日,内蒙古送变电公司纪委分别给予李毅、韩志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

呼市发改委原副主任(原粮食局局长)刘世君一审获刑17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呼和浩特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原粮食局局长)刘世君贪污受贿案,判决被告人刘世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据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5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454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列支其和近亲报销款项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呼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黄合少村原报账员张根生被判刑

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黄合少村原报账员张根生犯贪污罪一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根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曝光6起扶贫领域及涉农涉牧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10日,记者从自治区纪委获悉,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大批扶贫领域及涉农涉牧违规违纪问题,有部分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权力“雁过拔毛”,侵占农牧民利益,现将各地查处的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包头市达茂旗小文公乡黄合少村党支部书记郭亮违规占用村民拆房补贴款问题。

2014年12月18日,郭亮从小文公乡领取了腮林忽洞自然村4户村民拆房补贴款58361.5元,其中包括乔存喜的拆房补贴款24361元。郭亮拿到拆房补贴款后,将其他3户的拆房补贴款发放给了村民,未给乔存喜发放拆房补贴款,并将该款项用于为黄合少集体养猪场买饲料、煤炭等。

2016年4月20日,达茂旗纪委给予郭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其退还违规占用的村民拆房补贴款。

2、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苏莫台苏嘎查原嘎查达阿力达吐、原会计乌日吉力图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问题。

2012年3月,阿力达吐与乌日吉力图合伙通过提供虚假照片等方式骗取通过危房改造项目审核,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6.8万元。

2016年9月14日,吉尔嘎朗镇党委分别给予阿力达吐、乌日吉力图开除党籍处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阿力达吐、乌日吉力图有期徒刑五年。

3、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十八台镇忽力进图村委会主任郭凡云违规办理农村低保问题。

2004年至2015年,郭凡云任忽力进图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村民亢某、郝某好处费0.7万元,违规为他们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

2016年9月5日,卓资县纪委给予郭凡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4、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碱柜村党支部书记刘业宽违规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问题。

2009年至2015年,鄂托克旗蒙西镇碱柜村党支部书记刘业宽违规以其女儿的名义申请20亩粮食补贴款,共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2784.4元,其中用于碱柜村集体各项支出12360元,剩余424.4元现金存入碱柜村集体账户中

2016年9月1日,鄂托克旗纪委给予刘业宽党内警告处分。

5、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双庙镇新建村党支部书记石玉虎违规发包集体荒地问题。

2014年3月,石玉虎私自将335亩村集体荒地承包给杭锦后旗林业种苗站,收取承包费6300元。2015年1月,石玉虎私自将上年度承包土地中的275亩村集体荒地再次承包给杭锦后旗林业种苗站,收取承包费4950元,用于村委会各项支出。两次所收取的集体土地承包费由其个人管理,均未入村集体财务账。

2016年8月22日,杭锦后旗纪委给予石玉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敖伦布拉格镇图克木嘎查党支部书记哈斯巴根、嘎查达阿拉腾宝勒格违规办理危房改造问题。

2016年,哈斯巴根、阿拉腾宝勒格明知村民布某弄虚作假,虚构照片,用无房顶、无门窗、只存在土墙的房屋申请危旧房拆房补贴的情况下,违规将其纳入补贴范围,领取了3万元的危旧房拆房补贴。

2016年8月17日,阿左旗纪委给予哈斯巴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布某违规享受的危旧房拆房补贴予以收缴。阿左旗敖伦布拉格镇党委对阿拉腾宝勒格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包生荣及妻子移送审查起诉

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生荣(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包生荣妻子张虹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被移送审查起诉。

呼市武川县圪料坝村村支书张文耀被公诉

近期,武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对武川县哈乐镇圪料坝村委会支书张文耀提起公诉。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耀利用身为村支书的职务便利,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小麦良种亩数、种植业保险,骗取补贴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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